农业部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本刊讯(李明爽报道)日前,农业部发布通告,对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新的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近年来,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域生态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水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资源环境专家、渔业管理部门、渔民和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延长禁渔期时间、完善禁渔期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农业部根据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管理部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禁渔期调整意见,形成了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调整方案。
根据调整方案,新的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扩大了禁渔范围,覆盖了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具体禁渔区为: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同时,长江上中下游的禁渔时间也进行了统一和延长,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具体为从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所有捕捞作业都被禁止。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专项捕捞管理规定批准。
通告要求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长江流域禁渔期是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全流域统一实施的禁渔期制度,是继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之后国家层面设定的重要的内陆水域休禁渔制度。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在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支持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