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远兰(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530008)
对茶叶贸易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荣远兰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530008)
摘要:我国是茶叶的出口大国,近年来,茶叶的销售量和出口贸易量也逐渐增加,茶叶贸易往来频繁,这就避免不了贸易纠纷,无论是国内的利益纠纷还是国际贸易纠纷或是贸易壁垒都严重影响我国茶叶的正常贸易和经济利润的实现,因此,茶叶厂商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文章就茶叶贸易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给从事茶叶贸易的企业或是个人有所帮助。
关键词:茶叶贸易;法律问题;绿色壁垒;合同纠纷
在飞速发展但制度却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中,特别是从事茶叶贸易这样小规模、资金流动较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办事,减少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身利益,在遇到纠纷时也可减少经济损失,本文章就茶叶贸易中遇到的纠纷和国际贸易壁垒提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国内出现的商品贸易纠纷大多为合同纠纷,我国的贸易往来中经常出现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或者是签订的合同条款简单,内容模糊,不具备法律效率,也正是如此,我国的小型商业贸易往来存在很多隐患,纠纷不断,导致经济受损,贸易往来受到限制。因此,在进行茶叶商品贸易中要依法行事,提高法律意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商业贸易。
要提高茶叶厂商的合同和法律意识,在进行茶叶贸易往来中依法签订茶叶购销合同书。茶叶购销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国家有与这一法律制度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茶叶是一种农副产品,但是随着茶叶的商品化程度和科技在茶叶的生产制作和销售的过程中的应用,以及社会和市场对茶叶种类包装等多样化、高层次的需求,茶叶不断发展,使得茶叶商品成为一种工业产品,所以,在签订有关茶叶的贸易合同时,要根据茶叶商品的性质签订相应的法律合同,茶叶企业要增强对茶叶贸易相关的法律文件的了解。
茶叶企业在进行茶叶贸易时要重视《茶叶购销合同》的法律文件中的条款和内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要注意茶叶的特征,在茶叶购销合同中要具备贸易双方的单位名称、住所、相关的法人姓名、进行经济往来法人开户的银行账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进行贸易往来的茶叶的品种、等级、质量、数量、单价、总金额、茶叶交货的时间、地点、数量、日期、质量、方式、茶叶贸易资金的结算方式和日期、茶叶检验、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协议等基本的内容,才能构成一份具有法律效率的合同。在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贸易合同时要注意摸清客户,尤其是新客户的信誉程度,了解茶叶市场的信息,合同中的内容一定要详细、具体且规范,合同中有关茶叶交货方式有明确的表述。这样在发上纠纷时就有主动权,合同中设立担保能促使双方更为全面的落实合同中的条款,合同中的责任条款越明确就越能促进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条款,有效减少贸易合同纠纷,最后,合同条款一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就已经具备法律效率了,不能再进行涂改。如果法人不到现场,那么合同需要附加法人签名的具有明确的授权事项和权限范围的委托书,否则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率。
在签订贸易合同的同时,要注意收集在履行合同内容的过程中出现的证据,比如一些收据,发票、质量鉴定书和异议书等,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证据,即便合同里的内容怎样严瑾、详细,一旦遇到双方产生纠纷,在诉讼时也会失效。因此,在履行茶叶购销合同内容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留最原始、最直接的证据,坚决抵制口头协议。一些发票、收据等能直接证明履行合同中的内容的直接证据,内容一定要详细、明确、全面、精准,且该项证据还要具有法律效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在诉讼过程中起到直接有力的证明。
在商品贸易中要根据法律维护自己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利益,纠纷在合同执行时最为常见,对于纠纷可通过协商或第三方来进行协调,避免误会的加深、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及维持合同的履行。但有时纠纷也是无法协调的,这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其通过诉讼或仲裁进行起诉时,应注意它们的前提条件和时效。仲裁和诉讼都必须具备仲裁条款或者是出现纠纷后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这两项,那么法院或是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的。茶叶企业的法人代表要知道的一点是,一旦仲裁机构下发了仲裁决定书,那么这份文件就开始具有法律效率,双方就必须履行,且不能在要求重新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而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只有在特定时间段内才具备行使某种权利的时间限制。茶叶厂商应该认真学习了解这些法律仲裁、协议、上诉的流程和基本内容,避免在法律解决贸易合同纠纷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时间段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错过正当的捍卫自身利益的机会。
国际茶业贸易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商品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资源和环境等为借口,制定很多苛刻的标准或提高关税限制商品的流入。中国的茶业在世界茶叶格局中的地位在逐渐提升,就目前,我国的茶叶贸易量占世界茶叶数量的一半,但是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中国茶叶的对外贸易,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能有效提高我国茶叶的绿色环保要求指标,但也会给我国的茶叶出口造成巨大压力和经济损失。
面对国际上的绿色贸易壁垒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减少经济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实现艰难跨越,首先要能明确绿色壁垒和绿色保护措施的涵义,贸易壁垒如果没有科学的依据和相应的风险评估,就不能保障将贸易影响压缩到最小。下面就跨越茶叶出口贸易遇到贸易绿色壁垒的法律对策进行分析。
首先,茶叶企业要建立完善茶叶质量标准体系。企业要根据国际上对茶叶质量检测的最新标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一套能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的体系,让茶叶从栽培到生产成品再到出售都有据可依,有法可循。严格控制农药残留超标,创新生产技术,生产出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的绿色茶叶,不断提高茶叶的品质和档次。
第二,我国的茶叶出口商要重视对茶叶的质量检测,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全程质量监控,用高标准、高要求进行茶叶生产销售。另外我国的茶叶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茶叶的质量监督,相互合作,努力打造茶叶种植、生产、出口的一系列的绿色通道,国家应该重视茶叶质检部门作用,增加资金和人才的投入,积极引进研发茶叶质检仪器和培养这方面有专业人才,国家和政府部门要将质检落到实处,完善统一管理部门。只有建立健全严格的茶叶质量监管体系,满足国际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保证要求,切实完成茶叶认证工作才能有效跨越茶叶出口的贸易壁垒,保证中国茶叶在国际贸易中能畅通无阻。
第三,中国的茶叶在出口贸易中要顺应全球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做到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循环使用率,这就要求我国的茶叶在包装上实现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能有效降低出口茶叶造成的环境污染,还能有效保障我国的保护环境的建设工作和中国人的身体健康。绿色包装属于一项合理合法的非关税壁垒,我国的出口茶叶采用绿色包装能有效提高茶叶的出口能力,抵制贸易壁垒。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重视建立健全的茶叶绿色包装制度。在实现绿色包装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置建立属于我国的独特的绿色标签,并不断地向世界推广,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保证茶叶顺利出口。
第四,如果我国的茶叶不能满足进口国的要求,还可以采用跨国经营和与进口商合资的方式以实现跨越绿色壁垒,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限制外来产品与本国商品的竞争,所以会对外来企业的商品、生产环境以及商品的安全性设置严格的要求,但对他们本国的商品企业的要求会很宽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茶叶生产企业可以利用其丰富的茶叶资源吸引国外的企业进行跨境投资经营,通过税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制度从而实现茶叶的生产本土化。
最后,我国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的优势,深入了解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和制度,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制度维护和保障我国茶叶的出口贸易的合法权益,利用WTO世贸组织中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机制,对不具备合理的贸易壁垒进行申诉,争取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加强对出口茶叶的厂商和企业的引导,积极努力维护我国茶叶生产和贸易者的合法利益。
对中国的茶叶商品来说并不是市场占有率越大,茶叶就有更多的发展机遇,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严重影响茶叶的出口,再加上中国茶叶行业本身缺乏国际茶叶市场营销理念,不能做出具有针对性的国际市场分析,使得中国的茶叶出口贸易结构的失衡。中国茶叶要想成功开拓国际市场、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提高对国际市场针对性分析的能力,制定准确科学的法律法规,保障茶叶出口安全。另外,国内的一些小规模的茶叶企业要提高茶叶的生产质量,打造自己的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经营过程中遵法守法,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无论是国际问题还是国内茶企业之间的问题,在遇到不合理、不符合市场法规的情况时,一定要选择合适的解决争端的机制,用法律手段正面交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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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荣远兰(1979-),广西南宁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