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研究

2016-03-30 07:44陈婧斐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100
福建茶叶 2016年2期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所得税茶叶

戎 玉,陈婧斐(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100)



基于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研究

戎玉,陈婧斐
(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100)

摘要:茶叶销售企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本文主要研究了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从茶叶销售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划分入手,讲解了茶叶销售企业应税收入的确定,最后提出了在结合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之后,茶叶销售企业的合理交税方法以及适用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茶叶;销售企业;所得税

戎玉(1994-),女,安徽阜阳人,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陈婧斐(1989-),女,江苏泗阳人,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金融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近年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税法的不断更新对茶叶销售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本文介绍了在新的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法,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把握和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进行了简单论述,只有熟悉了所得税的缴税规则,才能做到合法缴税、合法避税。

1 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率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产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茶叶销售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农林牧渔业,其税率的核定也体现了茶叶产业的特殊性。针对茶叶销售企业可以适用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列举了免征税和减半征税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是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茶叶销售企业如果是茶叶种植的所得,即销售茶叶,也就是茶叶的直接销售所得,是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以清晰看出,如果茶叶销售企业销售的是种植的茶叶,则所得税为减半征收,如果茶叶销售企业销售的是初加工的茶叶,则可以享受到的是所得税的免征优惠。以上是对茶叶销售企业的减免部分,除茶叶种植销售和茶叶初加工销售以外,其他的茶叶销售类型并不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比如销售精加工茶叶,销售茶叶礼盒等等,这种类型的茶叶销售企业依旧是要大部分企业所适用的25%的所得税率进行征收。

在税收减免优惠的相关法规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农产品初加工的扶持,但是对于一般的茶叶销售企业,大都是参与了种植茶、初加工茶叶、精加工茶叶的混合销售,对此很难区分究竟是适用于无优惠政策,还是减半征收优惠甚至免税政策。对此,2010年5月国税纳税总局对茶业的税收优惠作出了相关解释,根据《所得税法》约定,企业享受多种所得税优惠时,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并合理分摊费用,以此分别计算减免项目的减免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享受税收优惠,从高计算所得税率。如果企业无法自己核算,则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由国税机关核定计算减免税数额。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想要充分享受国家对于税款的优惠,做到合理避税,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则需要企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体系,这对于茶叶销售中小企业提出了挑战。不可否认的是,只有更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在新的会计准则下,这一点尤为明显。

2 茶叶销售企业的应税收入

根据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定义可以发现,会计准则中界定的营业收入是区别于税法中的应税收入的,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应税收入,为收入总额。对于一般的茶叶销售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主要应税收入是销售货物收入,比如茶青、茶成品、茶原材料和茶包装物等等。其他应税收入对于茶叶销售企业并不常见,本文不再一一列举。唯一需要区分的是茶叶销售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常见的财政拨款、和茶叶企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并不列入应纳税收入范围。为了方便整理,下面笔者从收入的形式和如何确认收入探讨怎样合法合理的计算所得税应税收入。

2.1收入的形式

企业应税收入中的货币形式的收入,主要是指企业收到的现金、存款和票据、以及企业的应收账款和企业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等。企业获得的货币形式的收入大部分都是可以直接计量的,这里面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应税收入,都应全额计入茶叶销售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收入中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主要是指非货币的存货,非货币的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的权益和资产类收入。这些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一般没有直接的面值可供计量,需要将其中符合收入确定条件的部分按照其公允价值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2.2如何确定收入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是不同于税法对于收入的界定的。在财务的眼中,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茶叶销售企业来说,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时就可以确认收入,通常还有几个辅助判断标准,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可以这样说,会计更关心企业是不是实际收到了钱,而税法更注重企业是不是实际收到了钱。税法中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纳税的时间,其中《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都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同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很明显,新企业会计准则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如何实质性的体现收入。而税法更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可能在财务角度上,经济利益还没有确实流入企业,收入还存在风险。但是从整个宏观来看,商品价值已经参与市场的流通,税法就不会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而是选择了对其已经流通的价值进行征税。至于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问题,税法也给子足够的重视,保证税法的公正公允。这也是前面笔者所说,会计和税法对于收入的界定的差异,不过笔者相信,随着税法和会计法则的深入改革,两者界定收入的方法会越来越接近。

3 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2014年中国茶产业研究报告》中提到了中国茶叶种植面积和茶产量正在不断上升,在2013年已经居世界第一,2013年的全年茶叶产量更是达到了192万t,同比去年增长7%,也从侧面反映了茶叶销售企业的壮大。在竞争激烈的茶行业,如何合理有效进行茶叶销售企业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符合政策导向性,形式多样性的特点。下面笔者就从税基、税率和税额三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合理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有效降低茶叶销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

3.1税基式减免的税收筹划

根据新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税法优惠条款,茶叶销售企业可以将一定的闲置资金投入免税收入项目,优先选择权益性投资或者国债,可以将此投资收入计入免税收入,进而降低税收额度。比如三年期国债收益为5.74%,如果有一个可投资项目年收益为7%,其作为非免税收入实际年收益是7%伊(1-25%)=5.25%,则应该选择国债优先投资。

茶叶销售企业,尤其是精加工销售企业,可以增加新税法第三十条所列的税收优惠支出。茶叶销售企业可以加强开发新技术,相应国家对于新产品、新工艺的号召,因为国家税收中对研究费用有50%和150%的优惠抵扣政策,费用化的研究支出可以按照50%加计扣除,资产化的研究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抵扣。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有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可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这对茶叶销售企业尤其是精加工销售企业的合法避税,提供了更有效的避税办法。虽然从固定资产使用的整个周期看,折旧方法不能改变应纳税额的总额,但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可以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现金流的影响,尤其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都可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将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从而冲减应纳税收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

3.2税率式减免的税收筹划

根据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针对茶叶销售企业而言,中小型的茶叶精加工和茶叶初茶销售企业更应该留意对应的可以享受优惠的条款,并且加以应用。一般的茶叶销售企业在资产总额没有达到1000万元的情况下,控制本企业的从业人数在80人以内,这样就可以在年度应纳所得额处于30万元时,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强税收管理。在充分掌握了自身规模和盈利的平衡之后,控制茶叶销售企业的盈利在30万元之内,这样就可以适用较低的20%所得税税率。

也许对于一般的大型企业而言,为了单纯避税而列增支出并不明智,会导致报表很难看,所影响的各种费用指标都会影响一个公司的财报,还不得不为了个别指标的突出而写报告,招致税务局的审核。但是对于未上市的中小企业,列增合理合法的支出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避税方法。尤其是盈利在3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因为享受到低额税率享受到的减免完全可以抵掉对应的支出额。

比如,某茶叶销售企业资产总额800万元,有职工75人。该企业在2014年12月前预测2015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如果此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安排支出一笔0.3万元的费用,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30.1-0.3=29.8万元,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9.8伊20%=5.96万元。如果不支付此笔费用,则应纳所得税额为30.1伊25%=7.525万元,前后方案差额为7.525-5.96=1.565万元。由此看出列增支出绝对是对于中小型的茶叶销售企业最直接的避税方法。

3.3税额式减免的税收筹划

前文也有所提到,针对茶叶销售企业,国家本来就有相应的税收优惠,针对茶叶生产初加工有相应的税收政策的照顾。企业应该抓住这一点,建立高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对有不同税率优惠的项目分别计算和申报,以此降低税收成本。

根据《税法》第三十四条的针对一般企业的优惠政策,茶叶销售企业可以增加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尤其是国家推荐的环境保护类和节能节水类设备。此类专用设备不仅可以为生产保驾护航,还可以将投资额的10%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如果担心当年没有办法完全抵免,可以延后5年进行抵免。企业在此类型的设备采购时可以关注有减免的项目,做到合理避税。

4 结束语

茶叶销售企业因为其生产销售模式的多样性使得所得税的缴纳也变得复杂起来,尤其是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茶叶销售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本文从所得税的税收说起,通过对照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相应的税收制度,最后提出了一些实用的税收筹划办法,对茶叶销售企业进行了所得税的研究和分析。

参考文献

[1]晖洪.茶叶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J].税收征纳,2012,03: 33-34.

[2]徐宏.新会计准则下茶叶销售企业的所得税处理[J].财经界, 2010,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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