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米拉·也尔肯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微信营销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策略
阿尔米拉·也尔肯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微信营销作为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背景下的新型商业模式,自产生以来呈现飞速蔓延式的发展,由于其金额与主体参与人数庞大,出现了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安全权、知情权的现象。又因其发展的特殊性,出现了消费者欠缺消费理性、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监管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强化交易主体自我约束,推动行业秩序化、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微信平台技术改进、建立监管平台、逐步将微商纳入法律规范轨道等方式解决。
微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5年4月1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件进行了宣判,微商何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何某在2013年5月注册两个微信号,开始利用微信平台做各类假冒商品交易。何某为了赚取中间差价,将有关各大名牌手表、包和高档化妆品的消息发到好友圈,再根据消费者订单,通过其朋友直接从生产厂低价收购再高价出售给消费者。在几个月时间内,何某通过微信营销获利10余万元。2013年12月,何某被用户举报售卖假货。公安机关在何某住所内搜出了许多“路易威登”“普拉达”牌等各种假冒商品包括包包和手表共24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上述案例在当下十分火爆的微信营销中较为典型。微信营销有比普通店面销售和淘宝销售更有力的条件,购买方便、商品新颖。然而,微信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与之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侵害案件也随之增加。由于监管漏洞和法律规制往往带有无法避免的滞后性,有一部分人利用微信这一移动通讯软件在朋友圈里发布虚假信息、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导致非法经营行为也逐渐向微信平台转移。
微信自2011年上线以来,其用户呈爆发式增长。截止目前,微信月活跃用户达到6.5亿,微信支付用户则达到了4亿左右。2014年其交易金额高达1 500亿元,微商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达到了1 007万人[2]。但是在微信营销蓬勃发展和微信功能日趋完善的背后,由于其金额与主体参与人数的庞大与其本身的特殊性,引发了众多危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2.1个人信息被披露,隐私权受到侵犯
微信从一个相对私密的移动通讯软件逐步演变为较为开放的多功能网络平台,所导致的问题其一就是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在微信交易中,卖家和交易平台可以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掌握了强大信息资料库的经营者,有可能会被不负责任的销售者出售交换,带来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再者,微信的扫描二维码技术成为了手机病毒的传播渠道。许多不法分子诱导消费者去扫描被提前植入病毒的二维码,从而盗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推送垃圾信息和广告,甚至实施网络诈骗,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2.2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保障
由于在微信平台上出售商品无需进行实名认证,也无需证件,微商只需注册个账号就可以进行交易,没有任何门槛,没有信用担保,无法查实产品的质量、来源、渠道、价格等信息的真实性,给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很大侵害。同时,有的商家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利用虚假欺诈性的语言和图片迷惑消费者的眼睛,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影响了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买回来的商品与图片宣传大不相同,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破坏了交易市场秩序[3]。
2.3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侵犯
很多用户在用微信平台支付时,由于缺乏个人信息与支付安全的保障而 “心慌慌”。因为在微信营销中买家与卖家间采用网银直接付款的方式,一旦下单后,货款就会直接打到卖家账户上,消费者在付费后很有可能收不到自己购买的商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不同于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微信营销缺乏相对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由于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监管,出现了微商中三无产品泛滥,而这些质量没有保障的产品很有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带来损伤从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3.1消费者欠缺消费理性
首先,消费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大多数消费者当中,微商经营者是自己的熟人,消费者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照顾,为了维持亲友关系,即使发现是假货也碍于情面难以退货,往往只能吃哑巴亏。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理性和谨慎,为了贪图小便宜而一味追求价格的低廉性,使得虚假商品逐渐向微信平台转移。还有一些消费者在交易时不注意保留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和购物凭证,使得没有投诉依据而无法维权。其次,经营者诚信度不够。有的商家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利用虚假欺诈性的语言和图片夸大产品性能,迷惑消费者的眼睛,在朋友圈里发布虚假信息、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又因为微信营销者无需登记手续、也无需实名即可进行商品交易,主体资格的模糊性导致消费者在遭遇侵权后根本无法找到经营者。
3.2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
微信本身存在聊天记录删除后不可恢复性,经营者可以通过注销账号、拉黑或运用技术手段毁灭证据等方式加大消费者举证维权的难度。此外,微信营销缺乏相应的投诉机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难以通过投诉求助,即使消费者进行了投诉,如果没有保留销售者的联系方式和双方网上交易记录等详细信息,也无法维权。又有一部分消费者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碍于情面不予追究或觉得涉及金额太小,受损较少相比维权成本高,不值得花费时间去维权。这也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在遭遇侵权时自认倒霉而放弃维权。此外,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消费者基于朋友的信任不知道保存或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若有交易纠纷,证据不足以及证明力不够等情况会导致权益受到侵犯的消费者向谁取证,如何取证等问题。
3.3微信营销中监管制度不完善
微信营销是一种游离在电商之外的交易模式,脱离了法律监管。微商虽然依托于微信平台,但腾讯微信的功能仅限于移动社交平台而非移动商务平台,而部分用户却利用这即时通讯软件进行商品交易,这种交易又欠缺相对应的第三方平台监管,所以一旦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消费者既无有效证据证明损害,也没有第三方平台去追责。其次,准入门槛低。微信营销者无需登记手续、也无需实名即可进行商品交易,主体资格的模糊与行为的无规范性导致了市场难以监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此外,缺乏信用评价机制[4]。很多商家对商品的性能和等级进行夸大描述,为提高可信度,经常在朋友圈晒出售后好评,在信用评级等方面微商还缺乏独立的管理体系。
3.4法律依据不明确
有关微信营销的相关法律十分欠缺,造成了消费者无法可依的尴尬现象。首先,《新消法》未将微商纳入其调整范围导致消费者在维权诉讼过程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对游离在法律监管体系之外的微信营销进行规制便成为新的难题;其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中虽涵盖了有关移动网络交易的规定,但是由于其法律位阶相对消权法来说比较低,因此法律规制效果不佳;再次,针对微信主体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借用微信销售假冒产品、缺乏第三方监管等扰乱市场秩序从而出现的侵权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认定责任程度,消费者在维权诉讼过程中往往陷于被动。
4.1强化交易主体自我约束,推动行业秩序化
首先,买方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要对广告宣传的商品及卖方的商业资质等详细信息进行认真辨别,即使是朋友推荐的商品也应提高警惕,要做到不贪图小便宜,不盲目从众,保留相关证据,谨防个人信息泄密。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对卖方而言,要对自己的商品负责,保证商品质量,并要对自己转发和发布的广告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在没有进行实际调查的情况下随意转发或发布广告。与此同时,确认销售者的真实主体身份,构建微商的资格认证制度,还要制定相关的奖惩规则来督促行业秩序化。
4.2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微信平台技术改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短信、聊天记录等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消费者在完成交易后,必须保留与销售者的聊天记录和转账金额等有关截图,不可立即删除聊天记录,以防止纠纷产生后证据缺失。再次,我国微商交易可以借鉴外国立法就保存交易信息上的规定,即销售者需将交易信息以消费者随时可读取的形式储存,从而降低消费者举证难度。此外,像银行领域建立的投诉机制,腾讯公司也应当建立相应的纠纷投诉机制,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投诉求助,为消费者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提供有效保障。并完善相应的交易安全提醒或对话框中涉及信息安全提醒等软件配置,及时通知交易买方微信购物可能存在的危险。
4.3建立监管平台,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强制性建立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担保平台。第三方对交易过程作出担保和监督,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若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再者,确立和完善严格的准入制度。明确微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并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以便减少无证经营现象。对交易主体是否有独立人格以及住所地等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具备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此外,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将微商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将评价结果公开披露,考核微商经营行为的守法和公平性,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及时披露,对信誉高的经营者给予激励,使微信购物环境更加透明化、阳光化。进而遏制欺骗交易,提高微商交易的安全性。
4.4逐步将微商纳入法律规范轨道
具体而言,对于微商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政府应当针对性立法,并将微信交易平台纳入政府监管的范畴。使得微博微信等自发形成普及的新型社交媒体交易能合法化,最终能成为政府认证的实名正规网店。二是利用现行法律,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有必要适应时代步伐,建立网上监管机制,利用现行法律扩展消费者维权途径。三是对《新消法》进行适当调整,将微信个人交易纳入其调整范围,明确法律责任主体[5]。微信营销要想适应时代步伐,必须利用法律规制来引导其健康发展,进而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微信营销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微信营销有比普通店面销售和淘宝销售更有力的条件。然而,微信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与之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侵害案件也随之增加。但是任何一个新型模式都要经过历史的考验,在对微商政策鼓励的同时,还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秩序。在政府、社会和经营主体的共同努力下营造出一个健康、和谐、公平、规范的交易平台。
[1]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R].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06-23.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5次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5-02-03.
[3]张慧芳.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4]张国成.微信的现状和问题研究[D].四川: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
[5]陶柳青.微信交易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之我见[J].法制博览,2015(6).
责任编辑 周斯韵
Protection Dilemma and Strategy of the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Mode of Wechat Marketing
AlMIRA·Erken
(Law School,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Urumqi Xinjiang 830054,China)
Being a new business model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twork technology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Wechat marketing has developed rapidly.Due to the large amount of money and the great number of participants,the phenomenon of violating consumers’right of privacy,safety and knowing the facts of a case occurs.Because of its special development,many problems exist,such as the consumers’lack of rational consumption,difficulty to get proof,and high cost of rights.The regulatory system is not perfect,and the legal basis is not clear.All of these can be solved by strengthening the selfconstraint of the transactions subject,promoting the industry order,retaining the relevant documents,improving themicrochannelplatformtechnology,establishingmonitoringplatforms,andgradually incorporating the micro business into legal norms.
Wechat marketing;consumer;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D923
A
1674-5787(2016)03-0049-04
10.13887/j.cnki.jccee.2016(3).13
2016-04-11
阿尔米拉·也尔肯(1992—),女,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