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楠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依法治国的机遇与挑战
曹楠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依法治国具有一致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野下进行依法治国的思考,实际上是通过对于依法治国的实施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依法治国在提高国家行政效率、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这需要从建立科学立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来应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依法治国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机遇;挑战
国家治理现代化,核心是治理法治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连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个重大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推进依法治国,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国家治理现代化,追求健全完备、设计成熟的制度体系,在国家制度设计和制度的执行上实现现代化。在这当中,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依法治国带来了机遇。
1.1依法治国有助于完善国家制度,促进国家的现代化
怎么治理国家,是国家成立以来一直需要回答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关于国家治理基本问题上,提出了从国体、政体、政治模式等方面分析和解决国家治理问题。建国后,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国防现代化”[2]的目标。如果说我们过去是靠“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来实现现代化,那么在当前发展进入攻坚期的情况下,以什么来统领“四个现代化”成为了一项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构建一套与改革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为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制度保障,在制度层面实现现代化,是党和国家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其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3]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法治始终是关键一环或重要方面,走法治的道路,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并非指我国过去没有实行依法治国,而是指要构建更加完备的法制体系,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1.2依法治国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提高治理主体在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其中,提高国家行政效率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题中之义。第一,政府通过依法治国树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的政府形象。推动各级政府行事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使各级政府切实做到依法制定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勇于承担责任。完善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使中央、省市、县乡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二,政府通过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树立公正公开的政府形象。决策中决策程序正当,决策过程公正,决策结果公开;决策后全面深入执行,实时监督决策执行成果;执行过程合法、合理,建立决策效果反应制度。第三,政府通过法律约束规范自身行为,不越权、不逾矩,树立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形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完善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对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多方面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提升政府工作人员反腐意识,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4]。切实从根源上解决权力滥用和腐败受贿问题。
1.3依法治国有助于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是提升公民的现代意识,引导公民遵纪守法,善于用法,符合马克思主义人的发展学说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追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个人而言,就是要引导、教育每一个个体懂得基本的法治思维。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人与人,人与群体难免会出现矛盾和纠纷,怎么解决,始终是当事人绕不开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依法治国通过教育、引导,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第一,以法治意识提升社会公平意识。生存公平要求切实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展公平要求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让全民享受出彩的机会,让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以法律思维认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公正解决。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与源泉,是否正确处理矛盾关系到社会的发展进步。在解决矛盾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做到公正、公平。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5]。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中最重要的一环。实现法治现代化,需要立足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基本层面稳步推进。在当前,我国法治现代化还存在着科学立法意识不够明确、执法不作为乃至乱作为、司法权威与监督不足等问题,需要着力解决。
2.1科学立法意识不够明确,使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据不够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立法机制存在的不足有:一是立法原则的指导和规范不明确导致立法权分配不当,在任何环境下,要维护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时,没有形成统一全面的立法整体概念。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指导和规范。这容易造成各级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而且由于法律中实施主体不明确,容易造成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在面临责任时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立法程序规范性不强使立法权运行存在着缺陷。立法程序在以往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程序,但是在面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以往的立法程序不能继续地适用下去。普测调整和行政干预成为立法体制中的最大缺陷。这种情况普遍造成法律制度不规范、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从而影响立法效果和质量。三是立法责任和权利不明确。关于中国的立法体制,从人大的系统看,被称作是一元两级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均可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地方行政法规制定权。此外,在授权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将属于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由此一来,这种一元两级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成了多元多级的立法体制,再经过实际操作后,易导致责任与权利归属和管辖不明。
2.2执法不作为乃至乱作为,使国家治理现代化效果降低
执法的执行过程是最能够体现法律权威和作用的,也是与人民日常生活接触最为直接的环节。在我国,执法过程存在着大量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与诟病。其主要表现在执法的不作为与乱作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执法不作为,其意思可以解释为有实施积极行为的义务而不实行。其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第一,不能全面了解自己工作的性质及责任范围,对于自己的工作常常是上级不抓下级不做。对于真正履行自己的执法行为积极性不高,执法效果不好。第二,对于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执法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时消极对待,或者在处理过程中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而自行决断给予过重或过轻的处理结果。第三,未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执法过程中给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未建立全面的文件档案资料,使得后期补查资料不齐,无证可查。总之,执法工作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乱作为。第一,以权谋私,权情不分。在执法工作中多数出现所谓的卖人情,以情理事,不能切实分清权情关系。第二,执法过程中不注意科学执法,暴力执法事件频发。“城管暴力殴打小贩”、“警察出口辱骂群众”等暴力执法事件屡见报端和网络。第三,故意或随意进行法律的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执法中的弹性执法,其旨在可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做一刀切的错误执法行为,却成为部分不法执法人员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
2.3司法权威与监督不足,使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不足
法律必须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以及公正性。但是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问题恰恰是由于对法律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认识不足导致的。第一,司法独立性严重缺失。司法公正需要司法独立进行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具有独立的地位,应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于案情进行判断分析,不应受到外部影响,更不应由外界压力主导自己的判断。然而这确实是中国司法实践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第二,司法活动权威性较低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现行的部分法律存在立法上操作困难的问题,又再加之司法人员的素质水平有限等因素,更加促进了办案人员在对于法律的应用上按照个人意愿随意改动,不按常理出牌,完全违背正常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诉讼不能对应法律的现象。第三,司法公正性不能很好地得到彰显,司法腐败严重。受司法体制缺陷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中国司法队伍中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呈蔓延态势。
要使全面依法治国能够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需要围绕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面临的问题填补依法治国的短板和漏洞。建立科学立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
3.1建立科学立法程序,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科学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是解决立法问题的根本办法。首先,应建立统一明确的立法指导原则和指导规范。其次,实现立法程序的规范性。通过立法程序的形式真正达到立法机关专业化,立法制度法制化。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立法对象,结合立法对象的实际环境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明确所立法律的基本范围及权限。对于立法管控权限进行明确的说明,避免模糊不清;对于法律设立的弹性执法范围给予明确的解释和限制,防止权力滥用。再次,通过完善立法过程,明确立法的权力和责任,做到真正意义的权责分明。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立法过程,要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协作,无论是人大机构的上下级和政府机构的上下级之间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立法程序。
3.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夯实基础
对于执法的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应该从执法队伍的角度进行治理。首先,加强执法队伍对于法律自身的认识能力和自觉执行能力。部分执法人员自身都不能真正的理解法律意义,了解法律概念,更不用说对于法律的执行与适用能力。严格执法队伍的准入机制,在进入执法队伍之前对于执法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多方面考核,使执法人员切实深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在岗的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在岗教育。通过对于教育和考核机制从根本上促进执法人员在岗再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完善奖惩制度,对于自觉履行执法义务的执法人员给予奖励;反之给予相应的惩罚。其次,加强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在执法中扭转自己“唯我独尊”的执法思想理念,形成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以易于人民群众接受的方法完成执法任务,维护人民权益。
3.3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支撑
司法公正真正需要做到的是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没有切实有效的司法监督,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在党的领导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监督下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政府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凌驾于司法之上。司法部门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办理案件。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客观要求,重新对于审判权、检查权进行完善,同时推进社会多方位的监督,引起社会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视。这样可以在使司法活动透明的同时,有效防止各方力量对于司法工作的干预和打压。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司法改革应该是符合中国现代国情的,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力发展相同步的,因此各地区党政机关也应该协同其他部门,来为司法改革提供人力物力,确保司法改革的稳步进行。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4.
[2]朱民强.毛泽东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思想研究[D].北京:中国石油大学,2013:49.
[3]李林.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法学研究,2014(5):7.
[4]习近平.“四个全面”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247.
[5]《人民日报》社评论部.“四个全面”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80.
责任编辑李燕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of Managing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in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CAO Nan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d,Southwestern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Modernizing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ability is consistent with managing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to consider the country governed by law is in fact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city by its implementation.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odern state governance,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mediat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At the same time,the cor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requires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untry.This needs to respond its predicament and outlet by establishing the scientific legislative procedure,strengthening the law enforcement team construction,and improving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system.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city;modernization;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opportunity;challenge
D920
A
1674-5787(2016)03-0034-04
10.13887/j.cnki.jccee.2016(3).9
2016-04-25
曹楠(1992—),女,黑龙江嘉荫人,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