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法律关系探究

2016-03-29 06:18:35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运营模式

吴 青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法律关系探究

吴青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目前正在兴起的基于互联网应用的一个相对较新的模式,因能为借款人提供更低利率,为投资人提供更高回报而广受欢迎.但因P2P网络借贷模式自身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隐含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正所谓"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本文通过对P2P网络借贷概念的梳理以及对我国各类P2P网络借贷模式的总结探索,以期达到厘清P2P网络借贷模式所蕴含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法律关系

当我们了解一个事物时,首先需要了解的往往是这个事物的概念和性质,继而具体分析其特征.同样,在阐述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法律关系时,也需要明白P2P网络借贷是什么,含义应如何界定,有何特征,本文通过厘清P2P网络借贷的概念界定以分析其法律关系.

1 P2P网络借贷概念的界定

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后,多家网络借贷平台相继涌现.在没有关于P2P网络借贷权威定义的情况下,笔者通过对各类相关资料的梳理,暂且得出:所谓P2P借贷,即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网络借贷则是指借贷过程中,资金往来﹑合同订立﹑手续办理,资料交流等均通过网络加以实现.P2P网络借贷则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借贷的一种新型金融借贷模式,而提供P2P网络借贷的中介机构被称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它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服务网站,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民间借贷的逐步兴起而形成的一种全新金融模式.

2 我国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

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拍拍贷﹑宜信﹑陆金所﹑人人贷﹑红岭创投﹑招财宝﹑有利网等.通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跟进和分析,可大致将其运营模式分为“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模式,这两种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分别以拍拍贷和宜信为典型.

2.1拍拍贷运营模式

拍拍贷作为中国第一家传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流程并不复杂,即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以投标方式参与.具体而言,拍拍贷将借款人分为六大类,而不论哪类借款标,借款人均需提供相应资料以接受拍拍贷对其信用等级的核定:即拍拍贷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信息,通过各种第三方权威数据,结合人工审核验证,按照流动性﹑活动性﹑盈利性﹑潜力等基本要素,最终通过逻辑回归﹑神经网络等信用模型算法,给每个标的进行信用打分,从而形成了每个标的的信用等级.通常来讲,信用等级与正常还款的可能性成正比,因此信用等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可借额度的大小和借款成功率.

而就出借人即投资者而言,拍拍贷设新手安全标专区﹑逾期就赔区﹑中风险收益区﹑高风险受益区等共四大类投资专区,投资人可根据所投标的信用等级﹑相关认证﹑当前利率,借款总金额及自身条件来综合考虑是否投标及所投标区.

综合而言,拍拍贷的借贷流程为网贷平台将借款人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评定等级后,借款人即可于网站发布包涵标题﹑认证﹑当前利率﹑金额﹑期限﹑进度等信息的借款标,出借人综合考虑后参与投标,当一定时间内投标总计金额达到借款人金额要求,则借款成功,网贷平台对其顺利审核后借款人将获得借款,出借人也将定期收到借款人还款.

2.2宜信运营模式

在P2P网贷运营模式中,宜信为“线上+线下”模式的典型.在“线下”模式中,为了让借款客户更快获得资金,宜信CEO唐宁先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找到了有意向的出借人后再把债权转让给新的出借人,这种模式也被称为债权转让模式.而其“线上”业务则以宜人贷为主.宜人贷是宜信公司2012年推出的个人对个人P2P咨询服务平台,其具体服务流程与拍拍贷大致相同,即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网贷平台对其信用进行评估,出借人以投标方式参与.

3 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法律关系

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建立在事先规定的法律的基础上的[1].下文将通过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及其安保项目中所涵括的各类合同关系,得出P2P网络借贷模式所蕴含的特殊法律关系.

3.1借贷合同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通过观察和分析目前存在的各类P2P网贷平台,可以得出至少四类法律关系要素:即有投资需求的出借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作为关联平台的中介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本文第二章中笔者已详细阐述了以拍拍贷为典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线上”模式,由拍拍贷借贷流程可知,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实为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借款人放出借款信息应当被认定为要约邀请[2];其后,出借人综合考虑后的投标行为应被认定为向借款人发出要约;当投标金额组合达到了借款人的要求时借款成功,此时对投标成功者的确认应认定为承诺;最后,网贷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合同,由此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合同即告成立.

由此可见,在此种模式中,由于P2P网贷平台仅作为纯粹的中介平台,并不直接参与到借贷双方合同制定中,因此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法律关系之一为借贷合同关系.

3.2服务合同关系

3.2.1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而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机会或者为双方提供介绍活动,具体费用的承担则是按照委托人与居间人事先的约定来确定.[3]由上文笔者对拍拍贷运营模式分析可知,拍拍贷作为传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为借贷双方提供集成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融资需求﹑审核资料﹑发布借款信息﹑持续关注项目进展﹑监控风险项目成功﹑收取费用等服务,由此可见,起着中介作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连接着借款人和出借人,网贷平台与借款人构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4].

3.2.2委托理财服务合同关系

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以宜信为代表的网贷平台开拓出了更为灵便的运营模式:其“线上+线下”的网贷运营模式,已非单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实质更趋复杂化.在其债权转让模式中,出借人乃通过从宜信受让债权获得宜信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上的利息.

由此可见,宜信在其特有的运营模式下已非单纯的网贷交易平台,在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其自身在其网贷平台背后作为一个最大的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即理财产品到期后,无人受让的情况下,通常由宜信自身再受让该债权),使得其主要法律关系为债权转让,宜信与借款人构成了委托理财服务合同关系.

3.3资金保管合同关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态势愈发严峻,“P2P资金需由第三方托管”已成为业内共识.“它们为什么能卷款跑路,因为资金存在管理的问题,网站的资金都可以被它操控.”央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曾表示,互联网金融业当下最大的风险是市场定位和资金托管的问题.此种情形下,“资金由第三方托管”﹑“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交易”等成为众多P2P网贷平台的“标准配置”之一.

在P2P网络借贷中,资金的流动往往为从出借人流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收付款人的资金转移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5]),最后流入借款人的账户.在投标中,出借人投标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当投标共计金额达到了借款人的要求,借贷合同成功签订后,此时由托管资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转移给借款人.那么在借款标未满标前,出借人的账户资金流为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时监管的状态,出借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则构成资金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条对消费保管合同保管人返还义务的特别规定,可知资金保管合同属于消费保管合同,保管人即第三方支付平台返还保管物时可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同时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可知,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此自投标资金额流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时,资金保管合同即告成立.

3.4担保合同关系

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规模日益壮大,伴随爆发增长期的多次恶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各大网贷平台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网站不能登录﹑负责人携款跑路﹑巨额资金无法追回等恶性事件令各大平台将其安全保障项目置于宣传运营首位.因而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态势中,除政府加强监管,正规化运营之外,探究由安全保障项目所蕴含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监管P2P网络借贷,控制其风险的重中之重.

由笔者对各类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安全保障项目分析可知,拍拍贷主要是通过风险备用金这一条款保障出借人利益,即以拍拍贷名义单独开设并由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进行资金托管一个专款专用账户,而对于依靠自身担保机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的陆金所和依赖中安信业﹑证大速贷等合作机构为其提供100%担保的有利网,“担保牌”是其最终底牌,在形式上,不囿于网贷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或具有担保性质的专门机构成为借贷双方签订合同上的担保人,其本质实为担保合同关系.

4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P2P网络借贷已然呈星星之火之态.然而作为新生事物,伴随爆发增长期的多次恶性事件的发生,无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还是从其自身发展情况来看,P2P网络借贷不可避免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从定义P2P网络借贷出发,通过观察和分析我国各类P2P网贷平台得出,我国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以拍拍贷为典型的“线上”模式和以宜信为代表的“线上”与“线下”并行模式.“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笔者通过对各类P2P网络借贷模式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分析,厘清其运营模式中蕴含的各类法律关系,以期为其在日常运营中规避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管理者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网贷平台形成良好运营环境做出一定贡献.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7.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该条规定指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765.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该条规定指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杨坚争,杨立钒,赵雯.电子商务安全与电子商务支付[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152.

收稿日期:2015-12-05

中图分类号:F83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3-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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