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政府采购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监督机制探析
摘要:高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了供应商商业贿赂、诋毁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等一系列问题。高校通过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能够为高校提供更安全的市场环境,更便捷的交易路径,更高效的资金利用。
关键词:高校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监督制约
高校政府采购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前提是必须保证这一市场秩序的公平合理。近年来高校的政府采购规模逐年递增,各领域供应商逐年增多,导致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某些供应商为了从市场交易中获取超额利润,不惜使用侵犯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这些行为背离了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是严重破坏政府采购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给其它供应商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给高校财政性资金造成了巨大浪费。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1商业贿赂。高校政府采购中某些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排挤其他供应商,以使自己出售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在交易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以提供好处费、提成的方式拉拢、腐蚀采购人单位或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已达到实现签订采购合同、获得采购项目的目的,严重损害了高校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1.2诋毁商业信誉。供应商以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方法,诋毁其他供应商的名誉、信誉,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企业的商业信誉源于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的整体社会评价,良好的商业信誉需要企业通过长期的优质产品、良好服务、诚信经营积累所得,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长期的无形资产。这种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严重降低了其他供应商在高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社会评价,使得其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毁于一旦,严重损害了供应商合法权益。
1.3侵犯商业秘密。某些供应商为了谋取暴利,在高校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破坏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也有供应商给予竞争对手的工作人员一定的好处费,从而获得对方的商业机密,为自己获得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筹码。这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但给对方供应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也增加了市场交易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2.1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程序不公开。对于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也只是列举了相关情形,没有法定的认定程序。由于高校政府采购在采购的购置计划、招标信息的发布、评标议标过程等程序上的不透明、不公开导致受损害的供应商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证明供应商实施了上述行为。举证责任规定由受害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使得受损害方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
2.2质疑与投诉的程序过于复杂,受害供应商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时效性是高校政府采购的特点之一,它与争端解决机制所注重的公平性是一对天生的矛盾。追求时效,则公平受损;追求公平,则无时效。应当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使受害方能够迅速、有效的获得赔偿。权益只有得到了及时救济,才能实现高校政府采购市场的真正高效率。
3.1加强高校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
3.1.1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高校自身的特殊性和其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周期短等特性,决定了应从实际出发,提前做好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将预算编制工作作为每年的日常性工作,培养采购单位、采购人预算编制的习惯,规范预算编制的审核流程、细化程度、绩效考核等指标,严格预算的执行监督。
3.1.2科学选任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标的价值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加强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合作。逐步建立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组织形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结合的采购方式体系,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公共机构工作。从制度上对供应商加以制约,防止高校政府采购中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发生。
3.1.3采购方式多元化。运用多元化的采购方式,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招投标方式的缺陷。一是对于采购频度高、数量多、单价低的如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可以尝试运用协议供货方式,以便能够更高效的解决相关问题。二是对于技术性要求强的、有特殊要求或需要定制的专业仪器设备,由于数量少、制作周期长,运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采购效率。三是对于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之外的商品,可以通过自行采购的方式解决。
3.1.4严格执行采购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条款是高校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实施的重要准则,约定了采供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保证合同条款能够真实体现采购双方意思表示的唯一途径,合同订立程序的严肃性、严格性应得到采购双方的切实执行。严格执行采购合同订立程序能够最大程度保障高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过程的科学、严谨,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不必要的麻烦。
3.2建立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由于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监督机构为财政部门,其既是采购项目预算的制定机构,又是采购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机构,其扮演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监督过程难免出现疏漏。针对高校政府采购分散性强的特点,应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行业监管机构,中立于采购各方主体,超然于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之外,与各方主体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其组成人员尽量实现多元化,尽可能淡化行业利益、区域利益、部门利益,如此方可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
3.3简化高校政府采购争端解决机制。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的质疑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但其相关程序太够复杂,解决周期时间过长。由于高校政府采购的实效性较强,长时间的申诉程序使得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收集工作异常困难,往往形成虽然胜诉,但政府采购项目已实施完毕,最终受损利益得不到实质性的赔偿,常此以往严重打击了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应当尽量简化政府采购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结合监督机构的中立化趋势,建立类似于仲裁制度的一裁终局制。修改纠纷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现有制度中要求受损供应商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供应商实施了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但现实中由于信息披露不及时、商业秘密等的影响,导致受损方的举证非常困难,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建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方,这样才能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公平合理。
3.4建立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对违反信用标准的供应商,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媒体,将在高校政府采购中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公布,使相关采购人都能够知晓违规供应商的情况,从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种不良信用记录,可以排除。一个好的供应商的完整性,应给予一些物质和精神奖励,高品质的供应商可以被授予称号加以宣传,向这些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实施采购倾斜。
参考文献
[1]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
[2]谷辽海.政府采购案例评析 (第一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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