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困境与破解之道

2016-03-29 04:27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版权证券化知识产权

陈 璐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7)



我国版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困境与破解之道

陈璐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7)

摘要:版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种重要类型,其重要意义被喻为“麻雀变凤凰”,在国外已经被许多成功事例所佐证。我国版权证券化刚刚起步,正在摸索过程中,面临诸多的法律困境,比如版权主体多元化导致的所有权确认问题,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之间的冲突问题等。针对这些法律困境提出了破解之道:版权证券化必须完善版权登记制度、充分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通过资产池或版税池的构建以减少发行风险等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版权;证券化;法律困境

本文引用格式:陈璐.我国版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困境与破解之道[J].重庆与世界,2016(4):61-64.

Citation format:CHEN Lu.Legal Dilemma of 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Faces and the Solution[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4):61-64.

一、版权证券化——一种点石成金的融资工具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证券化已经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和应用,可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从传统的有形资产拓展到无形的知识产权这类特殊资产上。版权证券化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融资创新工具,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版权证券化解读

版权证券化的正式诞生是以美国摇滚歌手大卫鲍伊以其能产生稳定现金收益的唱片特许使用权交由银行家普曼规划,从而发行证券成功融资为标志。鲍伊债券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施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首次将知识产权纳入证券化的领域,推动了受局限的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开启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新纪元[1]。

版权证券化,是指拥有版权和资金需求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发起人,将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版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或相关权益作为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一定的组织与结构实现资产的风险隔离,该SPV将所购买的版权组成资产池以版权或相关权益产生的未来现金收益为基础,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以融资的过程。因此,版权证券化实质是以金融技术与版权为支撑的一种收益请求权,以版权的未来收益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

(二)版权证券化的基本模式

SPV是专门设立的用于版权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按照版权证券化中涉及SPV 的不同法律形式,一般将版权证券化模式分为:版权信托模式、公司型SPV模式、基金型SPV模式。

1.版权信托模式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需要满足目的合法、财产确定、形式合法要素[2]223。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版权信托模式,是指发起人与SPV签订信托合同将证券化的版权以信托资产形式转让给SPV形成信托关系,SPV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发起人不再享有该转让资产的所有权,当发起人与发起人的债权人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发起人的债权人不能对该资产主张债权。

从整体上看,信托是最具有灵活性的组织形式[3]。这是因为拟证券化的版权未来收益权作为信托资产已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资产的“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的实现与公司型SPV模式和基金型SPV模式相比更容易实现,但这种模式也会面临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和风险承受度要求较高等困境。

2.公司型SPV模式

公司型SPV模式,在美国电影版权证券化领域运用比较多,即按照公司法规定赋予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发起人将版权收益权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从而发行证券融资。公司型SPV可以发行多种类型的证券,参与证券化资产的交易,灵活性较强。

由于我国对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以版权融资的企业难以达到构建该模式的条件,导致公司型SPV模式面临双重征税的经济负担、证券化运作成本高,不利于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因此,公司型SPV模式目前在我国进行融资实施比较困难。

3.基金型SPV模式

采用基金型SPV模式募集资金效率高,是由金融机构和发行人共同设立一个合作基金,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将基金分为不同的证券种类,投资者通过购买该基金为发行人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同时也将会取得所投资的相应比例的收益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基金型SPV模式也可采取社交网络众筹模式,设立特定的网民基金,在网络上公开版权证券化的相关情况,使投资者了解该项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进而根据发布的信息对基金份额进行认购达到融资目的。然而,出于对发行人内部收益率、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我国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等方面的考虑,基金型SPV模式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选择资金雄厚、营业利润连续性的大型公司运作比较合理。

(三)版权证券化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什么

版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主要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促进版权向生产力的转化提供了新途径。版权人将未来的版税收入提前变现,扩宽了融资渠道,大大缩短了版权人获利的时间,加快了版权作品的开发,扩大了版权人的资金链。由此,可以促进版权产业的深化发展,推动经济增长,还能促进金融领域的创新。

二、我国版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版权制度自动产生原则形成的障碍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版权制度适用权利自动生成的规则,权利归属并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进行登记。这造成了在“一权多卖”的情况下,所有权的确认变得十分复杂,将会导致证券化过程中容易出现权利归属的争议,从而给证券化过程带来阻碍。同时,需要亟待解决是被证券化的资产是版权的所有权,还是基于版权而产生的债权利益的问题。另外,将来债券可否进行证券化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版权共有或主体多元化形成的障碍

版权共有或同一版权的多元主体是指每个版权共有人对整个版权都有不可分割的利益,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共有人对版税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共同所有人并未全部参与交易。在证券化交易中如果只有一个共有人参与该交易,他仅有权处分其相应份额的版税,那么共有版权的行使有可能减损证券化的价值。由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有权获得的版税收入不尽相同,在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有可能将证券化局限于某些拥有特定版权的主体,因此,确定谁拥有何种权利至关重要。

(三)证券发起人过于严苛形成的障碍

《201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可见,只有金融机构才具备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资格。该《办法》第16条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因此,受托人应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投资公司和信托公司,不允许其他的商业组织或机构成为特殊目的载体。

我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 000 万元;并且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证券发起人的资产要求十分严格。

SPV发行证券的数额多少是由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大小来决定,不可能只占其本身资产的40%,并且具备上千万元资产实力的SPV少之又少。按照上述规定对证券发起人SPV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主体资格设立门槛过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四)破产隔离与真实销售冲突形成的障碍

真实销售,即发起人真正把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转移给了特殊目的机构,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由此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2]220。其基本理念:一是依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转让;二是特殊目的机构必须具有法律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性,发起人在破产时,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权的影响。

破产隔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实现真实出售后,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导致形成对证券化资产的追索权,与发起人之间形成了破产隔离机制;二是在特殊目的机构的内部,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与其他资产实行破产隔离。

如果发起人和特殊目的实体之间的转移为担保融资,资产仍属于发起人。在发起人破产时,持有抵押版权证券的持有人以受担保的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清算,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到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纳入SPV实现破产隔离的资产原则上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财产转移行为的无效和撤销情形,也并未明确规定破产隔离的法律形式,即使将版权转让与SPV ,其财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的破产隔离目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仍是很难实现的。

三、我国版权证券化法律困境的破解之道

(一)版权证券化必须完善版权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版权设立采取自动取得主义,而版权登记是自愿原则,现行的版权登记制度还不完善,存在许多矛盾和漏洞。法律亟需对我国版权登记制度做出相应回应。首先,立法应体现版权登记的法律地位和明确版权登记的效力。其次,统一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第三,登记时还须具备其他证明文件,如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书(即版权变动的原因的证明,如转让合同、质押合同、遗嘱等证明文件)、登记义务人的权利证明等。欠缺的公示机制会使得真实销售的发行人SPV无法确认基础资产的归属情况,即使SPV出于善意,也不得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基础资产。

因此,在将来债权的让与交易中,依靠无纸化的网络操作,成立一个统一的版权数据库系统,在《著作权法》中建立一套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对转让的将来债权进行公示,这将有利于经过登记的权利人优先获得收益权,明示版权的真正归属,并便于相关人对公共记录的查询。

(二)充分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目前,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等5家。版权人把自己的作品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有利于解决版权证券化中因版权共有或主体多元化形成的障碍,版权人也可以随时了解版权管理使用的情况以及报酬请求权如何实现。

(三)通过资产池或版税池的构建以减少发行风险

资产池或版税池的构建主要是版权在证券化过程中,应根据版权的期限、具体的种类、行业特点等,将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实现风险对冲,降低整体风险水平[4]。简言之,就是在版权资产池中将各种不同版权人的版税收入集中成版税池,从而降低单一版权发行中的风险。通过证券化过程中的版税池制度可以分散风险,实现版权发起人参与的多样性,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眼球。

(四)降低证券发起人的门槛以刺激市场主体的参与

修改《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降低SPV设立的标准,简化SPV操作程序,赋予SPV作为版权支持证券的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在《证券法》中可考虑赋予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特殊目的实体享有发行证券的资格,修改一个较低的合理的资本金标准,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年限内,其发行资格不受赢利存续年限的限制。

(五)通过制度调整真正实现破产隔离

版权证券化交易架构的核心是破产隔离机制的设计,而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为尽可能地降低破产的可能性以及为破产后的基础资产提供法律保障。特殊目的机构破产分为自愿性破产和非自愿性破产,自愿性破产受法律限制小,是债务人主动提出的破产。本文着重解决防止自愿性破产的方法:一是通过《破产法》对SPV申请破产行为进行限制,在SPV具备清偿能力的条件下,不得申请破产;二是可采取版权信托模式,对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相隔离,修改《信托法》赋予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和受益凭证的资格。

四、结语

随着金融制度的不断创新,版权证券化的实施吸引了大量社会投资者的参与,大大加快了版权的开发以及版权业向生产力的转化。尽管在版权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但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展为版权证券化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实的广大融资需求成为我国版权证券化的强大动力[5-10],加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版权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焦洪涛,林小爱.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一金融创新与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之二[J].四川大学学报,2005(10).[2]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洪艳蓉.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6.

[4]肖海,朱静.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J].知识产权,2009(9).

[5]张婉苏.版权化的法学问题研究[J].中国出版,2015(8).

[6]陶海峰.论版权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J].法学杂志,2015(8).

[7]阳东辉.我国音乐版权证券化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之道[J].法商研究,2014(1).

[8]焦方太.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问题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4).

[9]徐皝.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10]王锦慧,晏思雨.电影版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选择[J].重庆社会科学,2014(6).

(责任编辑张佑法)

作者简介:陈璐(1992—),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doi: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4.011

中图分类号:D923.4;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4-0061-04

Legal Dilemma of 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Faces and the Solution

CHEN Lu

(Law School,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67,China)

Abstract: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is an important ty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and its significance has been hailed as “Pretty Woman”,and it has been supporting a number of success stories in foreign countries.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in our country is growing and facing many legal difficulties,such as that copyright ownership diversification leds to confirmation of the conflict problem,the real separation between sales and bankruptcy,etc.,and for the plight of law,we proposed some solutions: 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must improve the system of copyright registration,make full use of the function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reduce risk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asset pool or royalties pool issued and so on.

Key words: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legal dilemma;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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