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健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现代化语境下中国法治的正当性进路——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视角
宗健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50)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部机理悄然具备。在重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推进思路基础之上,从程序设计与制度建构层次架构多元主体背景下的法治现代化进路,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法治政府得以成型;法治经济得以确立;法治理念得以夯实;法治信仰得以构建;法治现代化要素评估体系得以重整;良善的法治秩序得以形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法治;法治现代化
在这个权利话语盛行、法益主体多态化、法律发展形式多样性的全球化时代,我们不得不去重新“洗牌”。在经历了从西方本土到全球语境的洗礼,从理论预想到制度建构的消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已然走过了哥特式抑郁而迎来美好憧憬。此时的中国法治亦进入了重塑期,于社会转型之中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迈进。中国法治进程很大程度上仰赖于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的契合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尽管如今中国法治的时效性愈益达显,然而,实践的背离与理性的求索让我们不得不去重读法治的建构历程。政府对法治“背书”固然重要,法治的有效实施才是法的生命力所在。现代化语境下中国法治的困惑依然存在,法治的窘态仍旧在源于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和现代法治理念的悖谬中尽显,重重困境之中法治的推进略显苍白无力。回溯并重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推进思路对于法治中国的成型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理论只有回归现实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本土的结合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不能”,要用一种开放式思维和发展性眼光去构筑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疆域——这片领地置于全球场域与国际视野下更多关注的是中国的本土化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只有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理论构架、基本观点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的独创,才能在世界法学中独树一帜,占有一席之地,也才谈得上对世界法学有所贡献。……照搬其他国家的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中国的法学永远不能成为在世界法学中平等对话的主体。”[1]这样的法学理论能够更好地支撑中国的法治进程,可以让中国的法治成为一种魅力法治、模范法治,让中国成为世界“游戏”规则的参与者与制定者。
(一)本土资源与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一种舶来文化,法律移植问题不可回避。法律移植应该具有差异性和地方性,更加强调受体本身的实际需求,应该依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以及习惯建立不同的法律模式。[2]它必须要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将形而上的思维与教条主义的倾向予以扼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原理分析中国社会的运行、解决现实问题的,是在实践中不断校检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实践的理论,法学本身也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法学研究,就是要求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实践取向的功能负载”。[3]中国目前正面临法治现代化的重任,必须在立足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充分汲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发挥法律在塑造社会、促进社会转型、推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学科的建构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至今仍呈现一种碎片化,公丕祥教授就曾指出:“把马克思的法律观作为一个整体考察,这是一个比较复杂而又困难很大的课题。这主要是因为马克思的著作面大量广,思想材料异常丰富。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散见在它的大量著作之中,并且往往同马克思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思想交织在一起。”[4]发展动力的缺失令其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处于尴尬之境,理论层面的维系远大于对法治建设的实际效用,一方面,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受体仍散落在“小众”层面,本土化的历程处于一个迂回曲折总体上又是不断上升的过程,为此,让其成为一门扩散性学科植根于学术沃土中就显得尤为必要;另一方面,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推崇度的不高、法律工具论的复兴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发展步履维艰,因此法学教育理念的重塑、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成了当务之急。建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学科必须要发挥其基础性、指导性的作用,并且要与其他学科建立一种互动机制,实现学科独立基础上的互动、互补。此外,还要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领域人才的培养,让他们成为推动其发展的中坚力量。
(三)国际化视野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拓展
当今时代,权利话语盛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与法律发展形式的多样性,驱使我们不得不去审视中国法学与法治发展的未来之路。全球化语境中理应树立一种合作意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促进国家法之间的互动,以此来推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乃至全球治理的法治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处于这样一种角色定位:一方面,架构中国与世界之间的学术桥梁,让中国更好地融入法律全球化;另一方面,让话语霸权变得岌岌可危,使国际学术新格局趋于理性化、合理化。
(一)法治主体的重塑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建立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无论从法的本质还是作用来看,法都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语境下,我们不仅要看到法的阶级性,更应考察法的社会性。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中国阶级结构及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剥削阶级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人民主体性的回归,法律的阶级统治职能在与社会治理职能的博弈中处于明显的弱化状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型,这里的法成了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更多的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寻求政治基础。自从“法治”概念引入中国,法治便由国家或政府引领、推动并实施,并由国家强制完成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与变迁,我们称之为“国家或政府主导型法治”,这种法治模式下,社会的参与度微乎其微,这显然意味着法治政治根基的缺失,一方面,法治需要在政府主导立法的前提下展开;另一方面,法治中国的实现要求构建有限的法治政府,这种法治悖论亟需社会治理模式的破旧立新。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形势要求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公民社会理应成为一股新的法治推动力,通过制度设计建构有限政府,形成个人、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
(二)法治理念的转向
自由、民主、公平、正义、人权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语境下更加彰显,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与公民政治权利的统一放在当下中国乃至全球仍然适用,法律应该成为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忠实捍卫者,而非压迫人民的工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人的主体性明显增强已经成为共识,这样的背景下民主政治的确立是走出法治悖谬的必由之路。要夯实法治的社会基础就必须由传统的走单一行政路线治理模式转向由广泛民众根基的社会多元治理的法治模式,而这其中关键的逻辑链便是法治理念向度的扭转,一味强调国家主导、政治引领在法治转型下的中国显然不会走的长远,法治的魅力在于能让人们感受到自己的主体性和存在价值,并愿意捍卫法的尊严,这样的法治才是民心所向,这样的法治方可隽永流长。
(三)法治目标的达致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与生产力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密不可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的历史表明,在最早的和原始的时代,这些个人的、实际的关系是以粗鲁的形态直接表现出来的。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即随着个人利益发展到阶级利益,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变文明了。”[5]395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观在当代中国被赋予了更加深刻的内涵,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法治成为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人类需求的多样性、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多层次性使社会处于一种错综复杂的“裂变”形态中,法成了维系社会的核心纽带,通过对自由、正义、效率、人权等的诠释做出合理的价值位阶选择,从而使人们的利益表达机制与诉求实现途径在法治形态下变得更加翔实。
中国法治是一种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指引下的“中国法律理想愿景”,社会关系均应直接或间接地纳入法律的调控范围,法律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主导性作用。这首先意味着一个有限、高效、机制完备的政府的构建。用哈耶克的话来说就是“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的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强制力规划个人义务”。[6]75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亦指出,“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入监狱或宣布他据以主张财产权的证件无效),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7]209政府的自我约束与规制是推进法治的必备条件。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予以落实,法的权威性与公平性应得以保障,任何人或阶层都不得处于“法外之域”,诚如洛克所说的那样,“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制裁。”[8]59再次,法律在价值位阶的选择上应更加理性化以确保法的施行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利益多元、权利救济形态的多样、社会关系的扑朔迷离,法治环境下如何确保法的运行机理足以让各种权益在形形色色的价值主体之间达至均衡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后,便是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在当前语境下,这就是一个终极指向。这个目标的达致,是一个浩瀚而又艰巨的工程,需要在整合法治要素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实施,亦需要各界同仁的孜孜不倦,继往开来。
(一)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的良性互动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诸多建设性观点可谓开创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先河,为构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框架,为先期法治的推行指明了方向。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律观与国家观的背景下提出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基础,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9]10,马克思笔下的市民社会是在社会交往关系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对政府权力构成制衡的一种社会团体。诚然,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多在资本主义形态下加以使用,但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语境下,这种分权式的思维模式仍不失其积极意义。一直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都是国家或政府主导型的,这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内部机制与外部环境密不可分。一方面,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导致“法律真空地带”频现,国家进行立法主导并保障其实施就成为一种必要;另一方面,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使得中国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面临多重困境,如此一来,国家便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
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市场经济的愈发繁荣,催生了现代法治的萌芽,传统的靠单一政府主导的法治进路便会使得法治的社会基础缺失,法治的推进也就如履薄冰,甚至会出现倒退。如此一来,社会自治力量应该为法治注入一股新鲜血液,马克思对社会治理模式的批判性建构为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提供了荐引。民间法治或社会法治的兴起能够有效地对政府权力形成制约,从而推动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立。“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理性规则、公民意识等原则构成了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并建构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的基础之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互动关系确实是导致法治发展和生成的根本因素,并构成法治的基础和界限。”[10]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的双重驱动是未来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法治经济的确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法与经济的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法与商品经济的出现密不可分,法与生产力的发展息息相关,法与具体的所有制形态相伴而随。这种客观基础论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确立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经济体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运行模式,它与自然或半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模式与在其他经济模式下的运行机制亦千差万别。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的竞争理念让市场主体的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契约精神等现代法治所需要的主体要素得以形成,从而为法治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行为理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以确保经济秩序的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现代法治精神,法治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应该也只能是法治经济,要实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就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三)法治理念的夯实
马克思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便渗透着法是“理性”的体现,是为实现人的自由、保障人的权利而服务的。“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9]40法律总是与民主、人权联结在一起,并且由于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不同社会形态下民主的内容和实现形式迥异。当代中国,法治成为实现民主的重要手段,而民主则构成了法治的前提。现代法治是体现民主的法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即民主法治的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法治是民主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律化形态,民主是法治的制度化、权力化、权利化形态。”[11]法治现代化必须要确立一种主权在民、民意至上的理念,从程序设计和制度建构层面上实现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复归。人的价值得以彰显,人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让法治扎根于民主的沃土,让民主成为法治的捍卫者,唯有如此,法才能成为“活法”,法治才能成为“善治”,法治现代化才会走得更加长远。
(四)法治信仰的构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和宗法文化以及人治因素占据了重要地位,现代法治文化的缺失使得人们对法律望而却步,无法形成信仰。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路,社会生活总是处于普遍联系与发展的动态链中,法律现象作为社会的组成要素亦应具有相对的变化,法律文化作为法律现象的一种外化,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而形成不同的发展模式。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法治现代化的推进需要与作为法治信仰得以形成的基础的法律文化的重构,良好法律文化的存续对于促进法律思维与法治信仰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全民法治意识的形成仰仗于良好法律文化。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普遍信仰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考量,是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必要条件。转变公众的现行思维、解除法律信仰危机、让活法成为公众的忒弥斯女神、用达摩克利斯之剑铺平法治之路,构建与现代法治文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迫在眉睫。
让我们复归“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理论中,法律的制定应该以人的主体性为出发点,要为保障人的自由与权利而不断修缮。在今天这个价值多元、利益分化、信仰缺失的时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唯有建构良好的法律文化、培养民众的现代法治意识与法治信仰,让法的精神镌刻内心,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才有望实现。卢梭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12]70
(五)法治现代化要素评估体系的重整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就是一个不断修缮、撷采众长的过程,以此为根基建构的法律与法治体系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基石,沃克的制度与价值路径的法治评估进路或许为中国形成自己的法治现代化评估体系提供借鉴,构建贴合中国实际的法治现代化要素评估机制从而将法治水平外化为可视的模式对于探寻中国现代法治之路大有裨益。
第一,完善的法律体系。毋庸置疑,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一国法治现代化的必备要件,也是衡量一国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将全部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让法律的“真空地带”消弭于无形,这是法治深入推进的制度保障,让法治具有普适性和扩散性,法治的魅力方能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已经为中国法学建设提供了明确的预设框架,结构严谨、体例科学、内在协调、完善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亦在已有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完成了理性的初步自我建构。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可行性条件,亦是衡量一国法治涵养水平的重要因子。
第二,法治政府的成型。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就是要依法来限制和约束政府,用法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在人类努力建设有序与和平的国家组织中,法律一直都起着关键和最主要的作用,法律是社会中合理分配权力、限制权力的一种工具。”[13]395构建法治政府,一方面,政府要进行自我修缮,要经受住魏特夫式“治水型中国、集权有理”的论断以及“集权秩序红利可观”的诱惑。[14]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寻租设租空间,[15]同时完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社会自治力,逐步形成公民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如此,有限的法治政府得以建立,良治便可有序开展。社会文明的治理,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成型的法治有限政府的推进。
第三,法治经济体的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的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体系。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程度、市场机制的法治契合力是现代法治对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市场经济催生了法治的现代化主体要素,反之,法治对这种源动力要予以维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法根源于物质性的论断在当代中国价值更加凸显,法治经济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法治社会的初显,亦构成了法治发展的原动力。经济基础乃政治之维,市场经济的繁荣是法治现代化得以实现的标准参照,法治推行的目标之一便是实现健康的法治经济体,法治体系的建构是否合理就要以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潜力、最大程度地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为验视准则。
第四,法治理念的夯实。从古代中国“法不阿贵,绳不挠典”到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从马克思的人权思维到中国现代语境下的以人为本,自由、平等、人权等法治理念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架构了坚实的基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褪化为僵死的教条”,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公民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度是无以复加的,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彰显,法的工具性及伦理性得以完美结合,良好的法治秩序得以形成,法治理念的夯实度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第五,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相统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实践为导向,法的实效性始终是其关注的焦点。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必定是良法之治、善法之行,从纯粹的理性法到实然法,最终达到二者的统一是未来法治的发展趋势。“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推进不得不考量诸如道德、宗教、规则、习惯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实现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用法的实施去检验法存在的合理性,以此来完善中国法治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现代化意味着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趋于一致。
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部机理悄然具备,面对全球风险与普适话语共存的现状,中国要获得更多的话语权,融入全球法律化进程必须要有外部机制的保障——法治现代化体系。从立法的科学性、执法的严格性、司法的公正性、守法的全民性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与现代化。[15]
焦虑之中的彷徨和对法治可能生活的向往构成了社会对现代法治的矛盾心理,彰显法治的魅力去芜存菁自必不可少,开拓创新则更加重要。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并非朝夕可成、一蹴而就,亦没有按图索骥的定式思维,需要在政治、经济、社会基础之上对不利因素加以消解并建构多维度的发展路径,完成由一元政治向多元政治过渡,由权力主导向权力引导、权利主导迈进,于整合法治现代化要素的前提下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继续完善法律和法治体系,以法治时效性去检验、巩固法治的成果,让法治的成果惠及大众,让法治的信念扎根社会。这样,中国法治才不会沦为西方的“笑柄”,法治才不会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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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per Way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zation of Ruling by Law in China: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t Jurisprudence in China
ZONG Jian
(School of Humanities,Lan 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an Zhou 730050,China)
The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s been formed.The internal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ule by law.On the basis of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jurisprudence,the path of modernization of ruling by law must be construct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ultiple subjects of the program design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level architecture to improve the system ruled by law,to form the government ruled by law,to establish the economy ruled by law,to consolidate legal ideology,to construct belief in the rule by law,to reform the evaluation factor system of modernization of ruling by law,and to form the sound order ruled by law.
Marxist jurisprudence;sinicization;rule by law;modernization of ruling by law
D920.0
A
1008-2794(2016)05-075-06
2016-04-10
宗健(1984—),男,山东泰安人,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