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甦
全媒体环境下高校学报的版权问题研究
金甦
开放和共享是互联网的本质和价值所在,而对高校学报的版权予以保护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针对数字化环境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提出问题的视角入手,进而对全媒体环境下的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全媒体环境;高校学报;版权
[作者]金甦,闽江学院学报副编审。
在数字出版环境下,网络的开放共享与高校学报保护之间的利益博弈,是版权保护与促进在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学报繁荣发展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权衡这一矛盾,既将高校学报版权置于法律保护的框架之下,又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扩大高校学报的影响力以及提升高校学报对用户提供学术信息服务的能力,都需要我们对全媒体环境下高校学报的版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研究全媒体环境下高校学报版权的保护问题,有助于为解决高校学报本身在数字化平台上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版权保护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思路,也有助于反思高校学报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其根本宗旨是探索有关版权法律法规在高校学报出版领域的应用方案,力求寻找到突破版权问题带来的高校学报出版瓶颈,以促进高校学报在全媒体环境下保持良性的持续发展,为高校教师及广大作者提供更为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毋庸置疑,我国对于属于著作产权的版权问题一直是高度重视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显示出了我国在宏观的法律层面对著作产权的尊重与保护。位列国家出版行列的高校学报,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其实也早就注意到了因版权问题而引发的版权之争以及所连带产生的对作者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并且在深受其困的同时也力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著作产权的保护。但是,无论是从目前高校学报日常的著作权保护管理的机制来看,还是从数字平台上所发表的原载于高校学报的文章情况来看,版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一直存在于高校学报体系内,不仅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并且随着全媒体技术的发展而愈发凸显。
在高校学报不断谋求自身发展、加快推进与市场化的合作进程以及探索与国际化标准接轨的压力下,尤其是随着近年来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库等大型中文期刊数据库的迅速崛起,在他们以庞大的载文量、先进的后台技术支持和对学术数字平台加以掌控的优势话语权下,处于非核心地位的高校学报在内忧外困的环境下,只能委曲求全,以牺牲对著作版权的保护来维系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因而对版权实施保护的许多措施只能停留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层面,无法对著作权法中关于版权权益的规定加以切实实现。
尽管目前高校学报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客观条件,但是从国际以及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政策的传导机制来看,随着国际社会对著作权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强以及对我国著作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着的一些现象和问题的指摘,国家对著作版权的保护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同时,作者对于自身著作权益的维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倘若高校学报不能对版权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和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而是任由其发展下去,高校学报的版权问题将会更加复杂,许多隐性的矛盾也势必会突显,并成为影响高校学报良性有序发展的掣肘因素。鉴于此,高校学报要想营造持续发展的环境,就必须在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版权问题以及网络传播数字化版权等问题深入思考的基础上,重视全媒体环境下高校学报版权问题的研究,以期使高校学报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版权规定的框架下规范操作,通过对高校学报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以推进高校学报在规范化道路上健康的发展,以更好地保护高校学报自身以及作者、读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提出问题,是为了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对高校学报版权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必须要对基于版权的相关政策法规加以了解,并以此观照目前高校学报版权现状,用以解读被置于全媒体环境之下的高校学报在实现最大的现实性作用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现象,以及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
(一)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关于版权的保护问题,并不只是中国才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在世界各个国家都存在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版权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从版权保护的发展历史来看,起源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版权保护是以1709年英国安娜法令为标志的,由此,人类社会逐渐地将版权保护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目前我国关于版权保护的最高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部法律,是国家对版权所做的明确规定,也是以法的形式维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砝码。随着数字化社会的来临,以数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越来越多,数字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强大冲击,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已难以满足新数字技术条件下对权利人的有效保护,因此《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版权条约》应运而生,以解决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从版权保护的具体内容来看,各种保护规则实际上是力图以保护为措施实现对权利人以及出版社权益的有效维护并基于此对版权的内容以及所应受到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例如:《世界版权公约》第6条规定:“本公约所用‘出版’一词,系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所谓出版,其实是一种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的行为,而“出版权”应该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两项内容,并且基于出版权的衍生权利也是出版单位应享有的权利。
从版权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在传统纸质媒介中,版权保护的作用得到了体现,在教育、公益性事业以及个人使用等非营利性使用方式上为社会公众争取了很多的利益,但随着网络的出现,以及伴随而产生的对作品复制、下载、修改的便捷,网络成了盗版重灾区,不仅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是出版社也不能幸免,而在这些出版社中间,高校学报更是因自身版权保护基础的薄弱,其版权问题在全媒体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
(二)高校学报版权保护现状
目前高校学报版权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高校学报自身版权保护以及纳入期刊数据库所突显数字版权问题这两个方面。
高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学术媒体,其办刊宗旨主要是以反映本校科研成果为己任,本校教职员是高校学报的主要作者队伍。
高校学报作为“共同研究学术,发挥思想,披露心得之机关杂志”①孙景峰:《高校学报功能新探》,《学报与市场经济》,中国检查出版社,1995年。,一直是我国论文的高产区,高校学者在国外发表的论文数、在国内发表的论文数和国际论文被引用数量等三个方面分别占全国论文总数的69.9%、63.7%、61.8%②杨小蔚:《中国 SCI 排名首次进入世界前 10 名》,《大学生》,1999年第1期。。不仅如此,随着我国职称评聘论文发表相关规定的推出,高校学报更是炙手可热。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报对“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这一办刊宗旨理解上的片面和狭隘以及办报的行政化倾向,使得高校学报版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因抵制不端学术行为不利而引发的署名权等纠纷。虽然为保持学术的真实性,高校学报一向把监督并抵制学术侵权作为日常工作职责之一,但是,由于学术不端的隐蔽性再加之对第二、第三等署名作者规定理解不透彻或者是操作不当而埋下的涉及著作利益划分或成果奖励归属的版权侵权隐患,一旦出现连带的版权之争,学报失察之责就难逃其咎。尤其是倘若这种著作被转载于互联网上,特别是如果著作内容涉及国际学术内容的剽窃嫌疑,则会引起更大的版权纠纷,学报也会因受其牵连而声誉受损。
第二,纳入期刊数据库所突显的数字版权问题。为加大高校学报的社会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目前我国多所高校学报都采取将本高校学报纳入大型期刊数据库进行网络传播和营销,但是在谈判过程中,面对大型期刊数据库的强势,大多数高校学报都居于从属地位,无法左右合同细节。例如,从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角度来看,大型期刊数据库利用发表于高校学报上的著作来制作数据,需要得到高校学报和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但由于这些数据库每天更新的载文量以数万计,不可能花费巨大的人力和精力与原著作者签约,因此,他们转而以与高校学报合作,通过与高校学报签约而获得著作发表权的方式巧妙地对版权侵权问题予以规避。而高校学报因其所处的被动地位,只能采取“默认”的方式,以打“擦边球”弱化版权侵权的敏感性,即在期刊上发表声明,声明“在本刊发表即等于授权,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等数字出版权利”,倘若作者不提出明确反对,则“默认”生效,但是一旦文章被载于网络之后,作者以“没有默认或允许期刊社代表本人同数据库签约”等为由提出异议,期刊社无法回避应讼局面。另外,当载于数据库著作发生被剽窃而引发版权纠纷时,大型期刊数据库仍然可以拿高校学报授权的盾牌,将高校学报置于信息传播版权纠纷的风口浪尖上,由高校学报接受社会指摘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
(一)强化内功
从高校编辑部自身做起,强化高校掌握编辑队伍的版权保护意识,以把《著作权法》纳入编辑的全过程来应对目前高校学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制度空白,当版权保护意识真正成为高校编辑部的自觉行为,在日常的编辑工作中就会从作者和期刊社的大局着想,按法律法规办事,有效扼制学术不端,净化学术空气,维护高校学报的学术声誉。
(二)拓展外联
由于全媒体环境下高校学报新型的版权保护框架的建立,远非外界所想象的那么简单,高校学报在从自身做起强化内功搭建学报版权管理体系的同时,还必须面对目前大部分高校学校在处理版权问题上“一根筷子轻轻被折断”这一势单力薄的现实,笔者建议高校与高校之间应该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用“一把筷子牢牢抱成团”的精神,以维护共同的利益。例如,长期以来,高校学报本着为学术研究提供服务的主旨,倡导学术的公益性,但是,在商品化的市场理念与“公益性”发生冲突的环境下,如何使“公益性”真正的“公益化”,是需要庞大的数据资源加以支撑的。通过高校学报集体版权组织的建立,能够凭借团队的优势,获得与大型期刊数据库平等合作的资本,有利于在谈判中坚持自己的立场,摆脱目前这种高校学报受制于大型期刊数据库的困局,同时,集约式版权组织的建立,也给高校学报适时建立自己的数据平台,给开放存取的公益学术理念创造了前提条件,可以通过高校学报数据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并以此消弭版权隐患。
(三)加强合同管理
“大数据+”模式给高校学报提供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方式以强化管理,例如,高校学报可以参照淘宝与用户采取的电子合同签约形式,公告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当著作审核通过即将发表之前,由编辑部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是微信等方式与作者签订著作转让授权合同和著作独创性(创新性)说明,以此在全媒体环境下最大化地降低高校学报版权风险。
综上所述,面对数字出版技术和理念的进一步推广所引发的高校学报版权问题,需要高校学报立足于著作版权条款,多措并举,有效保护出版者、作者、读者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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