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佳琨 吉林工商学院
公众参与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分析
□ 闫佳琨 吉林工商学院
公共参与食品安全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重要的一环,影响着国计民生。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黑加工坊等对人们健康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很深的影响。《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虽然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但影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仍屡见不鲜,很多不法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究其原因,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缺失占有很大比重,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也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基于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势在必行。
世界各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民的健康和安全,主要针对食品安全中信息不符等情况进行监管。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管失灵情况,公众参与属于法治社会应有的一种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公众参与提升社会整体监管力度,促使食品市场运行的自我调整、自我规范,增设此种监管机制能有效增加问题的发现源,也可为政府监管提供更多有效的信息,这已成为很多国家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也同样存在监管难度大的问题。据资料统计,美国共有1 5万家食品加工企业,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通过现有资源每年只能检查不到1万家食品加工厂,政府监管难以实现有效覆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能做出最优选择,放弃部分食品加工厂的检查。
我国幅员辽阔,企业数量更多,且企业数量增加飞速,政府现有结构中缺乏足够的资源对所有企业进行有效、系统的核查。在此前提下,政府只能有针对性或抽检性地检查监督部分企业,故而政府在安全监管中易出现盲区,很可能造成监管失灵,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市场经济体制、地广人多等因素为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企业数量的不断增长要求政府要不断投入更多的监管成本,使政府自身的难度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也略显力不从心。
此外,目前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职能设置仍不够明确。虽然推出联合执法的理念,但机关部门的配合执法力度仍显不足,造成部分职能部门权责追究不够明确,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从国家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政府执法力度不到位的情况,国家并未提出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进行监督。这又为食品有效监管增加了难度。政府监管难的问题只会使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升级恶化,而这一现象的直接受害人便是最广大的消费者。
食品是人们每天的必需品,既然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弱点及漏洞,这就需要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为维护切身利益,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最合适的监管者。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非常必要。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很好地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性,公众可根据自身情况参与监管当中,监督并管理人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在公众行使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又能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情况,对食品质量的提升和食品企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
近年来,社会、经济、互联网、新媒体等多方面领域的不断创新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与此同时,我国涉及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消费者的积极参与配合下,通过网络或新媒体等不同的方式公之于众,告诫广大民众的同时也不断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例如地沟油、瘦肉精、假鸡蛋等,促使食品监管部门严查打击违法食品企业,也间接地监督警示食品行业,使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做政府的眼睛,通过不同的方式曝光或举报不良企业或商家产品,使政府部门能更准确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监督行动。另一方面,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促使食品加工企业和销售商家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并制约违法分子和不法商人的不法行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既能有效提高执法部门的监管效率,也可以促进食品行业的自身提升,更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性。政府同时应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加以扶持,以鼓励公众能够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通过网络和新媒体平台与公众形成良好的互动交流,为食品安全、公民健康权提供更好的保障体制。
食品安全事于民生,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仅依靠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管形式已难以满足现今多元化社会发展要求。当今的法律框架已对公众参与的地位给予了肯定,这也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执行力,才能更好地保障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