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军
微博在公共领域建构中的言论特征与管理
张恒军
[摘 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媒体,微博弥补了传统媒体在话语权不平等方面的不足,打破了传统媒介“中心化”的信息传播结构,可能成为构建公共领域的新平台。微博在重建公共领域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阻力,公共精神的缺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分析微博参与公共领域建构的可能,反思了微博在公共领域中的言论自由,寻找言论自由的边界,以期探讨如何构建微博参与的和谐的公共领域。
[关键词]微博;媒介;公共领域;言论自由
[作 者] 张恒军,大连外国语大学文化传播学院教授。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2011年是中国的微博壮年。2012—2015年,微博进入平稳增长期。种种迹象表明,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工具,因其具有的内容碎片化、使用方式便捷、传播迅速、交互性强等特点,微博已经开始从边缘走向主流,占据中国社交网络的领先地位,改变着中国的舆论传播和言论生态。[1]
“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汉娜·阿伦特在《人类条件》中提出来的[2],其后,熊彼得、布鲁纳和杜威等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过公共领域的问题,而后,经过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被概念化的公共领域理论成为主流话语的组成部分。
在公共领域媒介发展迅速的今天,二维媒体(报纸、杂志等)和三维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俨然已经形成一个公众舆论的大型团体影响信息受众者。在哈贝马斯[3]看来,公共领域的建构要同时具备“位于权力之外”“全民参与”“理性讨论”和“公共利益”四大要素。
微博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意见自由表达的空间,构建了一种接近公共领域的传播方式,初步具备了参与公共领域构建的要素,也就具备了构建公共领域的可能性空间。微博通过公共舆论发挥作用,突出表现为对抗公权力,具有批判性和多样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微博无疑是目前公民能充分参与言论自由的最好载体。微博“在短短的微言片语中,传达的是对国际民生的关怀,对人间大义的执着,对社会公理的拷问,对腐败问题的追打,对价值体系的交锋,对真相与事实的求证,对秩序的缓慢形成的共识……这是一个几乎全然由全民众自觉参与的空间”。[4]但如何利用微博建立起一个自由、有序的公共领域是当前微博参与公共领域构建的核心问题。我们必须深思:微博舆论场中的言论自由怎样既能得到充分保障又不偏离理性的边界,否则,微博将可能走上歧途。
微博这种新的传播模式兼具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两种特色。从形式而言,微博具有现代性的“碎片化”的特点。从内容而言,微博又具有后现代的“去中心化”的特征。微博这一新型社交方式是全媒体时代发展的产物,其终端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就决定了其言论的自由性。短短的一百余字微博就组成了一个巨大的快捷信息、意见交流场。微博的传播严重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介的“把关人”作用,而使微博成为一个充分享有言论自由的意见场。
一是去中心化促进信息量的增加。“围观改变中国”,其开放性、兼容性和简单性吸引了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其中,完成了一次传播的“去中心化”过程,大大提高了信息发布的流转率。“与大众传媒的巨传播相反,微传播是由众多微小力量进行的微小信息的传播。其传播效果的决定性因素不是传播媒介,而是信息的关键词的价值,价值越大,传播范围和深度越大。”[5]胡泳认为,微博这种看起来“无组织的组织力量”“无权者的权力”汇聚起来是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微传播通过优化你我的沟通、促生个体的行动进而改变世界[6]。
二是集体无意识增加舆论的盲目性。在关系公共利益的集体事件中,微博用户因同时关注同一事件存在暂时的心理认同,因而聚集在一起迅速将信息发布传递出去。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说道:“组成‘乌合之众’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因此,这个不具备专业组织性、稳定性、目的明确性的社会群体盲目地参与微博传播无疑会造成个体判断能力的丧失、自我意识的丧失、身份乃至生命的丧失。“这一群体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7]
三是“短、平、快”的语言形式限制了微博对公共事件的深入探讨。这种浅尝辄止、浮光掠影的信息获取方式决定了微博用户很难通过串起一个一个琐碎的点掌握事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这种令人目不暇接的“碎片化”使人们的注意力很难集中在一个公共事件上,长此以往,不利于大众培养理性思考和深入阅读的习惯。而史蒂芬·列维特也在其《魔鬼经济学》一书中说到,“在微博中,有价值的信息占到的比例仅为4%。”[8]可以随手涂鸦、信手拈来的微博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的事实核对,也没有得到编辑修改,信息源的模糊性和发布的随意性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很容易以讹传讹,扰乱社会的安定和谐。
密尔说:“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9]目前,微博传播中最突出的问题正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线的消失,因而导致隐私问题、侵权问题等诸多问题,层出不穷。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加强自身微博使用的媒介素养、加大政府的有效监管力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一是充分发挥“博领”引领舆论的“博领”效应。“博领”即微博里的领袖人物,引人关注的微博名人,也就是传播学理论中所称“意见领袖”。“博领”在微博上发表的信息,“意见领袖”发布的微博信息具有高关注度、高转发数、高评论数、高信任度等特征,经常会产生一呼百应的效果,这就是“博领”效应。在“博领”效应中,“博领”可以通过示范作用,对“粉丝”的媒介素养进行引导,培育网民理性精神,养成宽容、超越的气度,让“粉丝”积极地去传播公共精神,去传播“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而不是“以‘无名氏’的方式,躲藏在黑暗的数码丛林里,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
二是将微博管理纳入社会管理和法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主要是推进微博实名制,强化微博使用者的身份认证。微博用户可以在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发言继续使用匿名。这样做,可以有效地在虚拟的微博空间中,建立起真实的身份识别体系,一方面有效规范网民在微博中的发言行为,有效遏制谣言的产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法制管理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微博管理的专门法律。因此,可以考虑完善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或者行政性法规的形式,建立起权责对应的微博管理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应对实行微博实名制后,可能产生的个人信息严重泄漏,有目的性地加强对痕迹信息、位置信息以及隐私信息个人保护的立法,及时建立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微博的出现是福不是祸,这是一份难得的“微”力量。因此,应以“善待、善用、善管”为原则,重视微博舆论场的建设,引导其参与公共领域的建构。[本文系大连外国语大学新建专业科研水平提升工程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sbgj28)]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http:// www.cnnic.net.cn/.
[2]汉娜·阿伦特.人类条件[M].王寅立,张立立,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王晓钰,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陈迎竹.微博有大义[N].联合早报,2011-08-17.
[5]杨善顺.微传播时代的来临与传统媒体的利用[J].媒介,2009(8).
[6]胡泳.微革命:从推特到新浪微博[J].新周刊,2010 (5).
[7]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艾之凡,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
[8]信自放.写与看是为满足欲望,微博能火多久[N].青年时报,2010-06-08.
[9]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