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6-03-28 03:17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0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数字法律

张 灏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张 灏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版行业相应的也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当前的数字出版方式已经成为超越传统纸质出版的更为重要的出版方式。但是与此同时,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人士较为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产生了严重阻碍。本文针对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希望为数字出版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数字出版;出版版权;版权保护

网络时代的到来,对数字出版版权进行保护显得日益重要。数字出版版权的有效保护,不仅能够维护作者的权益,还能够保护出版社等主体的权利,同时还能够促进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数字出版版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旦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数字出版版权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根据相应的问题提出对策。

一、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众缺乏数字版权保护意识

种种社会现象表明,广大人民群众缺乏数字版权意识,对于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首先就消费者而言,他们为了节约资金,经常会通过互联网下载和复制不需要付费购买的数字出版作品,并且消费者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理所当然,丝毫意识不到其行为是在侵犯数字出版商的版权。如百度文库、豆丁网等曾经遭受过很多原作者的抵制,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原有著作权,但是这种抵制的声音就如同石沉大海,起不到什么作用,这些网站的每日访问数量依旧是很惊人的。可以说,我国消费者已经习惯了这种通过互联网获得所需数字出版作品的形式。同时由于消费者对于数字版权作品的巨大需求,我国的互联网盗版现象日趋严重,根本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而对于网站经营者而言,很多经营管理者掌握消费者对数字出版作品的强烈需求心理,为了让自身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他们并不对盗版形式的数字版权作品进行遏制,而是通过更为低廉的盗版数字作品提高网站访问量,增大市场份额。甚至有部分互联网管理者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和提供免费的数字作品来赚取广告费。在这样的状况下,著作人和出版商的利益完全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数字作品网站比比皆是,只要一进行查找、访问,就可以随便地在线阅读、转载、复制甚至下载。

(二)数字版权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

数字版权原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著作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并予以认可的,因此对于数字出版版权的保护主要还是依靠法律手段,但是我国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立法和实施方面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

1.缺少专有的立法体系。根据数字出版行业的这一行业特点,到目前为止,数字出版这一词语并没有明确而又清晰的界定,尽管在数字出版版权中提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汇编权和改编权等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互联网传播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数字版权的概念界定也变得不清晰。并且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针对数字版权保护作品的法律保护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立法。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进行修订的《著作权法》和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条例规定。但是随着数字出版行业的迅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能够满足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要求了,因此,对于我国数字出版行业进行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立法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2.法律实施范围规定模糊。我们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未来发生的事件中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立法滞后性的特点,导致我国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受到了很多的阻碍。如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对数字出版作品侵权范围的规定并不清晰明确,并没有准确规定出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属于侵权,这种法律范围界定的模糊性,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非常大的阻碍。

(三)我国并未建立数字出版准入许可制度

在我国,关于数字出版的准入机制还并不健全,对这一概念相对还比较陌生,这就造成我国很多传播型的企业在未获得许可下浑水摸鱼,谋取私利,私自出版一些数字版权作品,这不仅违反了我国相应的出版管理制度,还对著作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由于大量的复制粘贴,导致创作内容抄袭严重。除此之外,我国未建立数字出版准入许可制度还容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就是非常容易让国际资本侵入我国的数字出版领域,如现在的韩流文化、日流文化等在中国的影响非常大,这极其不利于我国的文化保护。因此,建立完善的数字出版准入许可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出版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护出版商和著作人的权益,还能够保护我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有利于我国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四)数字出版物权利管理信息缺乏合理的保护

在当今这个数字时代,数字出版物的权利管理信息通常都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形式,这就很容易导致电脑高手或者黑客进行删除与擅自篡改。因此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完善数字出版物权利管理信息法,让著作人和正规网站的权益能够有效地得到保护。在这一问题上,美国所做到的远远超出其他国家,他们特别注重对著作人和相关正规网站的保护,这一点从美国制定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就可以看出来。这部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对数字出版物权利管理信息进行清晰而又明确的规定,如作者名称、联系方式、授权方式以及授权有效期等,这就保证其他人想要使用数字版权作品时必须要经过著作人的同意,同时还照顾到用户的使用权,一旦发现被盗用的现象,也可以及时进行监控,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我国对这一方面还缺少足够的重视,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研究发现,我国只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7项对数字出版版权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范围和出版物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所以一旦发现侵权事件,很难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判定侵权。

二、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我国数字出版版权法律制度

因为数字出版版权主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形式出现,所以我们首先要健全技术保护措施制度。通过有效的网络技术手段来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并设置相应的网络监控系统,对侵权行为进行直接监控,这样取得的效果还是相对比较好的。例如,作为科技超级发达的美国就针对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问题制定了对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在这一制度里明确规定访问作品的网民不得对版权人所设置的有效控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技术措施进行破解和破坏,同时对于版权人而言,对于所设置的保护自己版权的技术设施也不得自主进行随意地更改和破坏。并且美国还对于“规避技术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实施,极大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加强我国对数字出版版权的保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理论和实施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的数字出版版权法律制度。其次,对著作权的授权渠道进行拓展,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涉及著作权的相关行业建立完善的集体管理组织,如数字作品版权协会以及著作人权益保护协会等。二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相对比较完善的立法。从我国的著作权法来看,我国在《著作权法》只是简单做了一些原则性的相关规定,内容还不够全面,对于一些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三是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模式。目前,在北欧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它的具体含义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之内,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管理非会员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并不属于管理组织内的数字出版单位等也具有相应的管理权力。而采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好处就是,能够解决数字出版版权作品海量授权的问题,还能够防治数字出版商钻法律漏洞,让他们在法律缝隙中垄断市场,影响数字出版行业的正常良好竞争。最后还要加强数字出版版权作品的授权许可制度建立、版权代理制度建立等,不断完善和建立数字版权的认证机制。当然,在建设这些制度时,要把握好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既要能够让创作者、版权者和使用三方达到平衡,还能够促进数字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

(二)制定清晰的数字出版版权法律条文

通过对我国数字出版相关法律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对于数字出版版权这一方面内容的立法并不完善对于很多重点问题,其相关法律都没有进行明确清晰的规定。因此为了保护我国的数字出版版权,必须将我国相关的数字版权作品的法律条文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一旦发生数字版权侵权案件,也能够保证其有法可依,而不至于是一笔糊涂账,让法官面对这样的案件觉得棘手。如我国《著作权法》就应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分,在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制度这一条文中,必须明确规定对破坏技术措施条件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对于技术措施破坏的类型要进行准确划分,确定其侵权的程度,绝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部分规定。除此之外,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哪些数字出版版权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哪些出版行为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哪些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在进行明确规定后,能够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防止一些非法企业钻法律漏洞,在数字出版产业里鱼目混珠,影响整个出版行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版权管理职能

我国必须对于数字版权保护这一问题加大监管制度,并对其版权管理职能进行完善。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针对“通知”与“删除”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通知”与“删除”的这一规定,一旦涉及版权争议侵权案,对于著作权的举证责任是相当不利的。

因此,我国在出台新的著作版权法时,一定要出台更为符合法律规范的版权法,还要对版权管理职能进一步的加强完善。除此之外,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数字出版版权侵权行为一定要进行严厉打击,既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网络监管警察队伍,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版权行政执法的协查机制。一旦发生对著作权人的原版作品侵权的案件,一定要立马进行案件调查,并且还要充分利用行政监管部门的权利,针对侵权案件进行全方面彻查,一旦确定其侵权性质,就要严惩不贷,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要与著作人进行合作,对于侵权方,要求民事赔偿,并且执法部门要进行行政处罚,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三、结语

总而言之,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紧密配合。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问题中,不仅需要著作人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需要我国政府进一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1]曾伟,霍思远.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新闻界,2015(3):50-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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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灏,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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