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话题嘉宾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中央财大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财税理论与实务,税收与产权经济学
李华: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
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经济法、财政法、税法等
李建军: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领域为财税理论与政策
主持人
阮 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王光俊:《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伴随着税收法治、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了涉税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包括“黑名单”公布和实施联合惩戒: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初步建立;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与20个部门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开始建立;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黑名单”公布制度日臻完善。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截至2016年6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 “黑名单”2470件,其中偷税案件1362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16件。
在“黑名单”公布制度基础上,税务部门及时出台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在税务机关内部,将其直接列入纳税信用D级序列,受到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严管措施;同时税务部门将“黑名单”当事人信息定期提供给20家合作单位,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等18项惩戒措施。截至2016年6月底,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529户“黑名单”当事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受限;还有3600余户次“黑名单”当事人受到政府采购、海关认证、金融监管等方面的限制。
而修订后的《公布办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规定了撤出“黑名单”的办法,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改过自新的机会。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共有620件偷税和1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当事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14%。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小了税收行政成本,实现了征纳双赢,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税收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列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应采取的约束和惩戒措施,为税务部门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保障。经过两年的实践,“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体系不断完善,联合惩戒制度成效逐步显现,纳税信用缺失使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流失客户、经营困难甚至走向破产。我国纳税人信用现状如何?为什么要出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如何进一步开展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如何加快推进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本期监督沙龙聚焦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主持人:我国纳税人信用现状如何?为什么要出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蔡昌:在中国,纳税人信用状况不太乐观。目前还存在典型的税收逃避行为,甚至一些民营企业还存有侥幸心理,操纵账务、隐瞒信息,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但是,中国的税收法制化进程在提速,不仅在立法环节强调税收法定,而且还强调税收执法公平、税收司法公正。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逐渐提上日程,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制度,因此,税收遵从和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出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举措之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税收违法案件和违法主体暴露在公众视野下,让全社会都去反对“黑名单”违法企业,让这些违法主体受到社会的指责,这是惩治不诚信行为的最好办法。这其实比经济制裁还厉害、还奏效,因为在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体系中,名声效应远胜过各种经济制裁的威力。
李华: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依法诚信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公众依法诚信的纳税意识,还是纳税信用的立法层次、评估层次、效用层次都亟须提高和完善。大力推进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成本,密切征纳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诚信纳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诚信要求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税收不仅要求法制,更要求信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更加强调税收诚信、强化税收信用建设。
其次,诚信纳税是税收财政发展的必然要求。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能否集中财力必然要求征纳双方依法诚信而为。
再次,诚信纳税是现代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税收制度的存在本源是人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这就要求人们有义务以纳税形式来支付相应的费用和报酬,税收制度蕴含着等价交换规则,税收关系也是一种信用关系。
另外,诚信纳税是现代纳税人维系和提高自身信用能力的必然要求。纳税人信用是社会道德信用的重要内容,在很多国家,把丧失纳税诚信作为最坏的社会信用记录,影响着当事人的社会活动,并最终形成其社会信用的恶性循环。因此,推行依法诚信纳税,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主体自身信用能力、行为能力的必然要求。
总之,加强纳税信用管理,进一步推进依法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对于构造全方位、无死角的社会信用体系有着积极的作用。
翟继光:我国纳税人的信用现状不容乐观,被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仅仅是纳税人实际违法行为中很小的一部分,可谓冰山一角。广大纳税人普遍具有两本账的现象就是信用状况不佳的最好证明。当然,这里讲的纳税人是指企业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纳税人由于采取代扣代缴制缴纳个人所得税,整体信用状况还是不错的。另外,从我国整体信用状况来看,企业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基本符合当前整体信用状况,税务领域的信用状况并不比其他领域更差。因此,对我国企业纳税人的信用状况也不必悲观。出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对严重失信者进行惩戒,督促其尽快恢复信用状况,同时也提醒其他社会主体知晓相关主体在税收领域属于严重失信者。当然,这些都是表面目的,从税务机关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出台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缴税款,避免税款流失。
李建军: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变革和发展的时期,经济社会环境变化迅速,而相应的社会制度建设不完善,特别是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客观上造成社会信用程度不尽如人意,经济社会领域的失信失范现象时有发生,损坏了经济社会秩序、提高了经济社会运行成本。与社会的信用水平类似,我国纳税人信用状况并不乐观,逃避税现象并不少见。世界价值观(World value survey)调查了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税收道德情况,我们对2012-2014年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按照1-10(分数越高、税收道德水平越高)我国税收道德水平为8.93,略高于调查国家平均水平(8.5),低于日本、澳大利亚、美国、荷兰、西班牙等重要国家。税收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正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水平,降低征税成本,促进纳税公平,并进一步建设诚信社会,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主持人:如背景材料所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包括违法信息公布和实施联合惩戒。据报道,截至2016年6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黑名单”2470件,“黑名单”中的企业及其当事人在21个部门的联合惩戒下处处受限,有的企业面临着客户流失、经营困难等问题,有的企业甚至走向破产。对此您怎么看?关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您作何评价?
蔡昌:鸟儿还爱惜自己的羽毛,企业 更珍惜自己的名声。在一个信用社会里,没有诚信将意味着失去最为宝贵的财富,也将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和指责,没有了尊严和受人尊重的基础,最终会失去一切朋友,当然也会失去一些交易机会。目前这些上“黑名单”的企业面临着客户流失、经营困难,有的甚至走向破产,这恰恰印证了税收诚信的重要性,诚信是立身之本、发展之源。我们希望全社会都行动起来,联合打击各税收违法行为,让税收 “黑名单”制度落到实处。
李华:通过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违法纳税人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增加纳税人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违法行为,从全社会角度构建违法必究的法制网和信用网,是建立纳税人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部分违法企业失信受罚,是维护税法严肃性和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
翟继光:对违法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是必要的,但具体做法有待研究论证。如果因为公布违法者信息而最终导致其破产,一方面由于相当于判处其死刑而有处罚过于严厉之嫌,另一方面从纳税人隐私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也有侵犯其隐私权的嫌疑,同时,如果公布违法者信息也算一种处罚的话,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该公开行为的上位法依据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由于目前企业纳税人的信用状况普遍不佳,公布部分纳税人的违法信息对该部分纳税人信用的影响不会很大,实际效果并不会太明显。
李建军:各级税务机关公布 “黑名单”,同时建立了税收违法联合惩戒体系,使失信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一些失信企业出现客户流失、经营困难,这说明我们的税收信用体系发挥了惩戒作用,而有效的惩戒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到惩戒作用的适宜性,有企业因为惩戒而经营不下去甚至破产,也不是惩戒的目的,说明我国原有的 “黑名单”制度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失信惩戒制度,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其中纳税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设就是对原有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改进。
主持人:“黑名单”制度除规定了各项惩戒措施外,也建立了一定的信用修复机制,即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满足撤出条件的已公布案件,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其他参与实施联合惩戒部门。据报道,信用修复机制施行仅1个月,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的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14%。您认为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有何意义?当前为何只规定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对其他类型的税收失信行为,您有何信用修复建议?
李华:失信惩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我们还要有容错和纠错机制,这对于有自我改进、自我完善意愿的纳税人而言非常有必要。信用建设中惩戒是一个层面,但是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目标是提高纳税遵从率,实现依法纳税。纳税人主动修复信用占比高达1/4,既说明黑名单制度发挥了强大的威慑力,也说明信用修复机制具有高度必要性。
考虑到保证税款的必要性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当前的信用修复主要针对涉及税款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未来对于其他的失信行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建立不同要求的失信修复机制,同时失信的修复机制要充分保证补偿的惩戒性。
蔡昌:我比较赞同信用修复机制。现实中信用修复机制还比较有效。据报道,信用修复机制施行仅1个月,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的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14%,这是比较好的一个结果,我们在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中,必须重视修复机制的广泛应用。
对于那些配合税收执法的企业,它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并能够按照税收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可以给它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这次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以维护它们的名声。这一制度安排对于促进税收信用建设至关重要,因为我们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目的在于建立税收信用,这些主动配合税收执法、悔过自新的企业,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这类企业未来一般不会再出现太多的逃避税收行为。
但是,对于信用修复机制,我认为还应强调以下两点:一是对于那些税收违法涉案金额较多的纳税人,一般不再适用税收信用修复机制;二是对于那些故意违反税法规定的当事人或企业,必须进行惩戒,绝对不能手软。
翟继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非常有必要:一方面,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与失信尚不能完全画等号,因为前者的原因很多,并非一定是失信所致,如很多银行也曾因政策理解偏差而构成偷税,但如果就此认定银行失信并不妥当,同时还可能有因税务机关错误执法而冤枉了某些纳税人;另一方面,即使是因失信而导致税收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刑事处罚尚有期限以及减刑,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不应没有期限,也不应没有修复机会。仅仅对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设置信用修复机制充分表明了税务总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追缴税款,其余违法行为因不涉及税款的追缴,不方便设置修复机制。但实际上,信用修复机制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者只是信用修复机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信用修复机制重点考察的应是纳税人是否改过自新,因此,除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外,还应当留出一定考察期,纳税人在考察期内没有出现新的失信行为才可以考虑恢复其信用。对其他类型的税收失信行为同样可以通过设置考察期的方式来考虑是否恢复其信用。
李建军:纳税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使一时失信的纳税人在受到惩罚、直接感受到失信代价巨大的同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增强了制度的合理性。纳税人信用制度及“黑名单”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促进税收公平、落实税收法定,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在不影响纳税人信用制度惩戒效力的同时,降低了“黑名单”制度可能造成的对经济社会运行的损害,是该制度的有效改进。
之所以只规定了《公布办法》第6条前两款税收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可能是因为前两款主要涉及少缴欠缴税款事项,违法的程度和性质相对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伪造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小一些。在纳税人补缴税款后,违法行为的不利影响已基本消除,因此可以适用信用修复机制。对于其他类型的税收失信行为,如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发票、抗税等,性质恶劣、对经济社会的损害大,不宜适用信用修复机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在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如1-2年)适用信用“黑名单”惩戒制度,在这期间未有其他纳税及其他失信行为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主持人:除了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相继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等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201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改委等29个单位签署《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 《合作备忘录》),对A级(信用最高)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多个领域,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对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双剑合璧”,您作何评价?此举对我国纳税诚信建设有何影响?
蔡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是一项正激励手段,该措施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可享受的激励措施延伸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领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信用度水平,进一步鼓励企业遵纪守法,在全社会倡导税收诚信。这一种制度安排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对税收信用起到了正向的引导作用。
李华:诚信作为一个道德规范,它既有道德必然性,也有经济合理性。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诚信本身也应该是一种“资产”。当诚信被全社会弘扬、被法律鼓励时,诚信纳税在发展中无疑会取得有利的地位,使之真正成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和“经济护照”。失信惩处、守信奖励是维护信用的双向制度。建立广泛而完善的守信奖励制度,可以提高纳税信用的影响力,而且可以提升纳税人诚信纳税的遵从度,也有利于从社会正面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翟继光:对守信进行激励,对失信进行惩戒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认真研究。目前主要是从是否具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角度来判断纳税人的信用状态,这只是一个角度,但并不全面,因此,不少企业会钻政策的漏洞,想方设法骗取A级纳税人的评价。目前,国企的信用状况普遍优于民企,因此,国企比较容易取得A级认证,民企比较困难。由于国企本来在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方面就受到诸多照顾,税务机关再对其进行照顾的意义并不是很大。从理论上讲,此举对我国纳税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但实际效果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为企业是否诚信主要看诚信的收益与损失,只要不诚信的收益仍然大于其所带来的损失,纳税人还是会选择不诚信。由于税务机关的激励与惩戒所针对的仅仅是很小一部分纳税人,对整个纳税人群体的诚信状态不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纳税诚信建设还应当多管齐下,不能奢望仅仅依靠这种“双剑合璧”就可以解决问题。
李建军:良好的制度设计一般都是包括激励和约束两个维度的制度结构。纳税信用体系包括联合激励守信、联合惩戒失信,是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缺少两者任何一环都将降低制度实施的绩效。纳税信用体系,从激励和惩治两个方面构建了比较有效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联合激励守信增加了守信纳税人的收益,具有好信用的纳税人的整体诚信度高,在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领域授予其激励措施,是激励手段,同时也降低了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检查成本;联合惩戒失信制度,使失信纳税人的违法成本急剧上升,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惩戒威力是大于一般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具有很强的约束、惩戒和威慑作用。纳税人信用相关总体和具体制度设计,这是我国纳税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进步,其有效实施将对我国纳税诚信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进而提升我国纳税人的信用水平。
主持人:您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进一步开展有何建议?如何加快推进我国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请谈谈您的看法建议。
蔡昌:我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议如下:一是分析上“黑名单”企业的类型特征,进一步采取措施防微杜渐;二是对“黑名单”企业的惩戒力度必须结合其税收违法行为有无故意性倾向。如果是故意为之,则应该重罚,如果不是故意为之,是一种失误或不知情条件下的过错,则应该轻微处理。
快速推进我国税收信用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尽快完善税收信用法律制度,形成系统化的税收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失信惩戒机制、守信激励机制,也包括信用监督制度、信用推广制度等多层面的相关制度。二是提高纳税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加大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建设。三是构建税收信用的社会监督体系。利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乃至民众的力量,监督税收信用的动态变化,实行举报制度,推进税收信用制度建设。
翟继光: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虽然在大方向上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操作时仍应谨慎、再谨慎。纳税人权利保护始终是税务机关工作的主线和指导思想,违法纳税人也是纳税人,其权利也应受到保护。对违法纳税人尽量采取其他追缴税款的手段来追缴税款,在将其纳入黑名单之前一定要再三确认该案属于“铁案”,否则,一旦有纳税人被冤枉或者法院最终推翻了税务机关的认定都会给这一制度带来诸多污点,在目前的制度下,税务机关也难以对被冤枉的纳税人进行赔偿。加快我国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大的方面,主要是加快税收立法,尽快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特别是取消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确保纳税人及时有效行使诉讼权,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快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迅速采取有效手段控制纳税人的财产,减少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流失。
李建军:已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主要是针对相对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其适用门槛相对比较高。事实上,大量的税收非诚信行为都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而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违法情节相对不太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消极经济社会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损害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序良俗,应考虑纳入 “黑名单”制度,对其违法行为相应惩罚,提高其违法的经济社会成本,提升税法遵从、诚信纳税,进而建设诚信社会。当然,对于适用于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收信用管理惩戒制度应审慎设计,既要使惩戒足以提高纳税人违法成本,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又要确保对经济社会不会产生过度的非期望扭曲,其中的信用修复机制设计也非常重要。
李华:一是完善税法体系,提升立法层次,构造诚信纳税的制度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依法治税进程的不断深化,应不断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对税款的征收、减免优惠、惩罚措施等从法律层次上给予确定,维护税法的权威,提高税法遵从度。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的税收行政法规解释存在较多的不规范,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问题,我们应当在提升税收法律层级的同时,对原有的旧法规、旧规范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从制度上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创造制度基础。
二是征纳双方共同努力,打造诚信纳税的执行体。具体到征纳双方,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加大税收宣传、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税收服务体系;纳税人要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诚信纳税。从细微处入手以制度建设保证依法诚信纳税不落空。配备丰富经验的税收管理专业队伍,定期组织税收知识学习,严格遵守税法要求,保证及时、准确申报纳税;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制定严格的税收管理流程控制,把内部纳税风险评估和稽核作为涉税管理的重要手段,降低涉税风险。
三是制定客观统一、公开合理、规范细化的信用评价体系。首先应构建科学、完善的评定指标体系。2014年的新办法提高了指标总分,引入了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税务稽查信息等新指标。但是当前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主要是围绕各类税收征管指标展开,不能够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需要加大对企业财务指标的采集,最终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其次,完善大数据平台下的评定信息采集渠道。2014年发布的新办法中规定评定信息采集渠道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其中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虽然办法里面已经明文规定,但是在各政府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的情况下,这也只限于“理论上”的渠道,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应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起以税收征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涉税信用数据库,以此作为优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数据源。实现跨平台数据采集要建立一个跨越多个部门,能够实现税务系统与金融、工商、海关、公安等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共享的网络交换平台,自动采集、保存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各类信息数据,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采集渠道多元化。再次,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企业信用的动态管理。加强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后续管理,当企业或者个人在纳税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标记直接降低信用等级。
四是完善诚信奖惩机制,加大诚信成本和收益同时把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使用落到实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级不同的优惠奖励和惩罚的规定要严格执行,防止评定纳税信用级别流于形式。既要制定令人心动的、接地气的奖励措施,也要出台令人敬畏、可行性强的惩罚措施,且一定要考虑政策的可行性和实质性举措,保证执行的有效性。多管齐下,构建全社会的信用发布使用体系。除建立税收信用失信惩罚机制外,同时将这些与商业信用挂钩,使奖罚机制的作用范围在社会上全面渗透。利用媒体、网络等工具公布诚信纳税红黑名单,开展以信用数据库为纽带的联控联防、在信用等级使用上进行跨部门联合操作,让所有政府监管部门参与诚信纳税的经济、行政类奖惩,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