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内在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即工具主义国家观和自主性国家观,然而,后一观点往往被许多学者所忽视。西方马克思主义注意到这一问题,并沿着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路对国家自主性理论观点作了进一步拓展。国家自主性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知识视野,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学术影响,为分析当代许多经济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同时也为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提供了重要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3-0046-05
国家自主性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自主性现象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在不同层面进行了理论阐释。而后,阿尔都塞、葛兰西、普朗查斯、密利本德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国家自主性的理论观点作了进一步拓展,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不断发展的重要特征。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及其新近发展,为解释当代许多经济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重要启示。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自主性的观察与思考
密利本德指出,一些学者根据马克思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定义,很容易把政治解释为完全“被决定的”和“有条件的”活动,更有甚者把政治解释为主要地具有派生、从属和“副现象”的性质,“把这一点推到极致,这就使马克思主义变成‘经济决定主义,从而使政治失掉任何性质的自主性”。[1]9事实上,尽管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没有明确提出“相对自主性”这样一个概念,但有一点几乎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国家的相对自主性的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讨论得很多的一个问题。”[1]79马克思与恩格斯主要是围绕以下三个层面对“国家自主性”进行理论阐述的:
1.上层建筑之于经济基础的自主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强调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第一次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概念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行了解读。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2]此后,他还在多处指出整个社会结构归根结底决定于经济这样一个事实。但必须指出,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没有说过经济基础是社会演进的唯一决定性因素,相反,强调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的重大作用以及上层建筑在本质上的独立自主性,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立场。正如恩格斯强调的那样:“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3]696
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独立自主性主要是在政治与经济的相互关系中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指出,相同的经济体系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政治体系。在某些条件下,政治甚至可以制约经济,比如,尽管英国在经济上领先于法国,但在政治意识上却落后于法国。恩格斯的阐述则更为详细:“政治、法……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3]732此外,恩格斯还进一步阐明了国家政治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三种不同情况:一是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二是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三是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唯有在第一种情况下,国家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在第二与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最终导致经济崩溃。[3]701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观点可以得知,国家可以借助政治权力行使对经济基础的自主权,以此实现偏好与行动的一致性,而且在某些时候,国家的这种自主性甚至是必须的。
2.国家之于统治阶级的自主性。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170恩格斯的这段论述在阐述国家起源的同时,其实也阐明了国家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强调国家的工具性,即国家是从阶级冲突中产生的,因此它不可避免地成为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另一方面则指出了国家的自主性,即国家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相对于冲突的阶级和阶级社会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国家对于统治阶级自主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家必须在履行某些社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进行阶级统治。正如恩格斯所言:“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4]马克思也没有因为对国家工具性的强调而忽略这一点,他这样说:剥削阶级国家“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5]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国家应当履行社会管理的合理职能,其用意显然不是为了论说国家的“超阶级”性,相反是为了凸显国家的阶级性,因为即便国家在执行社会管理职能时表现出某种自主性,也丝毫没有削弱国家的阶级本质。
在社会管理之外的阶级斗争领域,国家扮演“调节者”或者“仲裁人”的角色,以此缓和阶级冲突,消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恩格斯尤其关注这一事实。他说:“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3]169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当阶级斗争加剧、社会陷入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时,为了避免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相互争斗的对立面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国家作为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的力量”在调节阶级冲突方面发挥了更加突出的作用。
国家之于统治阶级的相对自主性,其根本原因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存在矛盾。统治阶级自身利益是一种特殊利益,它与社会公共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同时作为一种整体性与长期性利益,它与统治者个别的、眼前的利益也有冲突。由此,一方面,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在各种冲突的利益矛盾面前,必然体现一定程度的相对自主性,用以协调冲突、维持秩序。另一方面,任何国家行为都不能脱离特定经济基础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因此国家对于统治阶级的自主性又是有限的和相对的。
3.国家官僚之于集团政治的自主性。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在阶级国家中,由于国家机构通常被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占据,官僚集团的特殊利益与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并无二致。因此,统治阶级与官僚集团的融合愈加紧密,前者利用后者攫取自身特殊利益的可能性就愈大,这时国家自主性就容易异化为统治阶级也即官僚集团相对于整个社会的自主性,这一现象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尤为突出。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伴随大众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资本主义国家与资产阶级的直接经济联系有所疏离,统治阶级相对于社会各阶级的自主性受到削弱。尽管如此,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机构获取自身特殊利益的动机与本性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马克思同样注意到了统治阶级与官僚集团之间的利益差异问题,认为有时国家甚至可以违背支配阶级的利益而独立行动。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详细分析了波拿巴权力在法国的崛起,讨论了行政机构如何“独立于”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而积聚权力的过程。马克思这样写道:“不仅议会党分裂为原来的两大集团,不仅其中的每一个集团又各自再行分裂,而且议会内的秩序党和议会外的秩序党也分裂了。资产阶级的演说家和作家,资产阶级的讲坛和报刊,一句话,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资产阶级自己,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互相疏远了,都不再互相了解了。……商业资产阶级和它的政治家之间的分裂,更加危险,更具有决定的意义。正统派责备自己的政治家背弃了原则,而商业资产阶级却正好相反,责备自己的政治家忠实于已经变得无用的原则。”[6]马克思认为,由于资产阶级议会与议会资产阶级的利益渐行渐远,再加之资产阶级面临内部集团间激烈斗争和外部民众普遍反对,波拿巴通过行政权对议会立法权的控制成功窃取了国家权力。在这里,国家被描述为可以摆脱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控制的独立的行动主体,甚至是一种可以剥夺资产阶级控制国家能力的一整套庞大的体制。
虽然马克思指出了国家的“相对自主性”问题,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一自主性其实是相当有限的,“相对自主性”更多被描述为“历史偶然性”或者是一种“局势”,这些东西仅仅添加在经验层面而并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归根结底国家还是服务于资本积累和阶级调整的。[7]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对国家自主性理论观点的拓展
20世纪后半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的发展变化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提出了挑战。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识到工具主义国家观在解释现实方面存在不足,于是在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自主性的论点进行了拓展。
1.经济基础与“多元决定作用”。为了不陷入“经济决定论”的泥潭,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在经典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多元决定作用”的概念来考察政治结构的“相对自主性”。阿尔都塞认为,矛盾在其内部受到各种不同矛盾的影响,即规定社会形态的各个方面,同时又被后者所规定,“‘矛盾本质上是多元决定的”。[8]在构成社会形态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诸要素中,必然有一个主要矛盾支配其他矛盾,这样一种主要矛盾支配次要矛盾的结构形式体现了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但另一方面,承认主要矛盾并不等于排斥次要矛盾,而且不同矛盾的地位也可能是相互转化的。因此,尽管多元决定作用从根本上说决定于经济因素,但并不是经济始终起决定性作用,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同样可以起决定作用。
波朗查斯对其老师的观点作了进一步阐释。他强调,人们所说的“生产方式”一词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济方面,即严格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而是各种结构和实践的特殊结合,在这个结合里,包括众多环节与方面。他说:“作为生产方式特征的统一型式乃是一套复杂整体的型式,其中占统治地位的归根结底是经济环节。‘决定作用 一语就是指最后要由它来起统治作用的。”[9]4阿尔都塞、波朗查斯等人对经济统治多元决定作用的阐释,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有关经济与政治关系的理论观点,从而为分析政治(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建立了逻辑前提。正如杰索普所言:经济基础的多元决定作用,“意味着其他系统必须拥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性,而且可能是一种相对于经济系统的广泛自主性”。[10]
2.密利本德与波朗查斯之争。在国家与阶级的关系上,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两位著名学者密利本德与波朗查斯之间存在分歧,甚至为此展开了一系列争论。密利本德认为如果国家需要对不同的相互冲突的资产阶级利益进行调解的话,就必须对统治阶级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只要那个阶级不是铁板一块(它绝不是铁板一块),那么它就不能像委托人对代理人那样行动,‘它也就不能够简单地把国家当作‘它的工具。”[1]73密利本德进一步指出:“当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代表‘统治阶级采取行动时,它多半并不按照统治阶级的指令行事。国家诚然是一个阶级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但是,当它作为一个阶级的国家而行动时拥有高度的自主和独立,而且,如果它是要作为一个阶级的国家而行动的话,必须真正拥有这种高度的自主和独立。”[1]79此外,密利本德还认为,国家的自主性并不像马克思所说的仅存在于诸如波拿巴政权或俾斯麦政权这样的专制国家,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但是,一切国家对一切阶级包括统治阶级都具有一定自主性。
波朗查斯是从结构主义视角对国家的相对自主性进行阐释的。波朗查斯指出:“国家通过其自身结构,对某些被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给予保证,这种保证甚至可能有悖于统治阶级的短期经济利益,但却和它们的政治利益以及他们的霸主统治地位是一致的。”[9]208由此,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征就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经济方面的自主性使得社会福利政策的实行成为一种可能,即对某些被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作出让步;另一方面,这种自主性本身使其有可能触及统治阶级的经济权力,但从来不威胁到它们的政治权力。[9]210波朗查斯强调,“有若干种生产方式交错形成的一种社会形态,就意味着有若干阶级或阶级中派别的阶级斗争领域的共存,因此就可能会有若干个统治阶级或派别。”[9]255正是认识到统治阶级这样一种“多元化”特点,以及国家制度化权力的统一性特征,波朗查斯很好地解释了资本主义国家针对权力集团和派别的相对自主性问题。尽管如此,波朗查斯认为国家的自主性并没有带来国家权力对于被统治阶级的任何分割,“归根到底,这种相对自主性只不过是各统治阶级霸主组织所需要的那种自主而已;也就是,它只不过是这些阶级的明确权力所不可缺少的那种相对自主而已。”[9]327就这一点来说,波朗查斯和密利本德似乎又是殊途同归。正如有学者所言,密利本德对国家自主性本质的揭示与波朗查斯对国家自主性根源的阐释具有同一性,“他们的争论实际上是同一理论阵营内部的争论”。[11]
3.官僚机构与官僚自主性。密利本德指出,官僚机构极速扩张,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个最为明显的特点,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执行机构,“它的领导人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对于决定国家的作用,也是十分关键的”。[1]55密利本德对马克思有关统治阶级与官僚集团利益存在差异的观点表示认同,一方面,他认为,资产阶级通过占领政府、强制性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中的领导地位来巩固其统治阶级地位,由此,他们所掌握的官僚机构的职位数目成为衡量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密利本德在谈到资产阶级对官僚机构的控制力度时坚持认为,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中资产阶级并没有获得对政府的绝对控制权,“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但并不实际上‘治理。”[1]58-60在第二个层面,密利本德实际上指出了官僚机构相对于统治阶级的自主性问题。
波朗查斯也对官僚机构及其自主性作了探讨,他认为官僚自身并不能构成一个特殊的阶级,无论其是否具有自主性。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范畴的官僚,其依赖的是国家机器的具体功能,而不是国家机器本身的国家权力。“有时被认为是官僚的特权特点的那种东西(即它与国家的特殊关系),不但不能使它构成一个社会阶级或其中的一个派别,而且在说明它是一种范畴的时候,由于约束了它在这个国家阶级权力内部的功能,恰恰把它排除在政治方面一个阶级中一个自主派别之外。”[9]379这里,波朗查斯实际上指出了官僚机构的一个基本特性,即韦伯所言的“中立性”问题,当然这种中立仅仅是一种制度形式的中立,而非价值与利益的中立。波朗查斯不承认官僚是一个独立的阶级,但并没有否认官僚产生于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事实,其根本用意在于阐明:尽管资产阶级掌握了经济权力,但这种经济权力并不必然导致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最终掌控。这其实也证明了马克思有关官僚特殊利益与资产阶级特殊利益存在分歧的论点。
西方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相对自主性的理论观点,拓展了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也为此后回归国家学派有关国家自主性理论系统探讨奠定了知识基础。正如回归国家学派的代表学者斯考切波所言,该学派所要讨论的比较和历史研究的许多文献,在确定问题和提出假设等方面都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吸取了养分。[12]
三、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及其最新发展丰富了现代国家理论的研究内容,充实了其研究方法,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给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带来了重要启示。
1.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学术价值。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知识视野。列菲弗尔曾指出:“如果有人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寻找一种国家理论,也就是想寻找一种连贯和完全的国家学说体系,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告诉他,这种学说体系是不存在的。反之,如果有人认为马克思忽视了国家,我们也可以告诉他,国家问题是马克思经常关注的问题。在他的著作中,有关于国家的一系列论述和一种显然已经确定了的方向。”[13]毫无疑问,在这些有关国家的一系列论述中,国家自主性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关注的议题,也是此后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广泛探讨的话题。在传统的理论解释与实践中,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统治工具等术语的强调,很容易让马克思主义陷入“经济决定论”的误解之中,国家由此变成简单的“统治工具”。马克思与恩格斯有关国家自主性的论点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此的修正与拓展,生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不断发展演进的重要特征,有助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形成全面正确的认知,同时也有助于人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解释各种实践问题。
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及其新近发展为分析当代各种经济社会现象提供了一个不同的新视角。马克思主义有关上层建筑之于经济基础自主性、国家之于统治阶级自主性以及官僚之于集团政治自主性的理论观点,为解释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的性质职能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20世纪70、80年代,伴随回归国家学派的兴起,国家自主性理论研究被推向一个新阶段,以至形成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理论范式”。根据回归国家学派的观点,国家自主性意指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和人民实施控制的强制性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反映社会利益集团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利益的目标。回归国家学派对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的进一步强调,某种程度上弥补了“社会中心论”(多元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不足,为解释当前各种经济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自主性理论在解释土耳其、日本、埃及等国家的社会变革以及东亚和拉美的经济发展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内外许多学者接受了这一理论及其研究方法并加以广泛运用。
2.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对于当前中国的启示。国家自主性与现代国家具有重要的内在关联。一方面,现代国家是国家自主性生成并最终实现的基本前提。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主权化,即国家拥有对内对外的一切“主权”;其二,理性化,即国家通过建立一整套用以协调其与市场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14]国家自主性的生成与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建构过程,譬如需要理性官僚机构、现代财政制度以及国家能力体系等要素的支撑,而这些要素唯有在现代国家构建的进程中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国家自主性是后发国家推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国家自主性对于后发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性表现在,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和行动能力的国家政权,是有效应对国际挑战、实施现代化的社会动员并提供现代化所需的经济和政治资源的前提条件。”[1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为当前中国现代国家建设明确了指向。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国家机构的现代化(譬如建立现代官僚体制),而以专断性权力为基础的国家自主性是现代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缺乏自主性的国家将难以制定长期决策,甚至沦为利益集团的“俘虏”。另一方面,国家自主性只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必要条件,并不能保证国家治理目标的必然实现,为此国家还须具备调动各种资源来实现这一目标的能力,即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还面临不少挑战与问题,譬如经济转轨和市场运行需要防止市场失灵,社会转型与社会稳定亟待凝聚公共权威,政府决策与公共服务必须确保公平正义,全球化带来外部压力等等,这些挑战与问题对于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发挥现代国家在经济运行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职能,同时确保国家行为的公共利益导向,成为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议题。
最后必须指出,引入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分析中国问题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实际。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思想,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不同类型社会的国家,这一问题需要引起特别关注。“显然,不可能简单地把用于先进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范畴搬到这些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中来。”[1]16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东亚模式遭遇挫折,强调国家自主性的发展型国家受到了批评与质疑。东亚模式的挫折使人们看到了威权政府的弊端,也引发了人们对国家自主性理论适用性限度的思考。就东亚模式而言,国家自主性理论之于官僚制的理性期待与东亚国家官僚理性不足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由于专断性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和国家能力建设不足,加之市民社会先天发育不良、国家自主孤立于社会自主之外,因危机而生成的国家自主性,最终在更为重大的危机中衰落。反观今天中国经济社会现实,东亚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似乎并没有完全绕开,国家权力自主有余社会自主严重不足,专断性国家权力有余而基础性国家权力严重不足,官僚主义有余而官僚理性严重不足,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可谓似曾相识。[16]因此,我们在运用国家自主性理论解释中国现实的时候,必须对这一理论的中国适用性实际尤其是其适用性限度问题作出审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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