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云
(南通航运学院社科部 江苏 南通 226010)
候选人的规定与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主政治
陆晓云
(南通航运学院社科部江苏南通226010)
【内容摘要】抗日战争时期,受教育程度不高甚至存在大量文盲的陕甘宁边区的民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对候选人资格的规定及选举,具有了较高的参政议政水平。根据战争动员的需要,候选人的素质要求必须符合当时抗日工作的要求,在提名方式上显得开放与自由,在候选人的成分构成上严格执行“三三制”原则,注重妇女代表的比例。候选人的数目比正式代表略多,由于各根据地情况不同,没有统一比例。立法水平明显比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高。通过选举,有力地整合了抗日根据地的各阶级阶层的抗日力量。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民主选举候选人民主政治
*本文为“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4FX048。
民主政治并非建立在全民受过较好的学历教育基础上,七十多年前抗日根据地对候选人的规定对于今天的民主建设依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政党通过候选人的规定,不仅调动了抗日民众积极投入抗日运动,而且通过候选人的提名培养了民众的选举意识与选举能力,让自由状态下的民众有了参政议政的热情,为此后的民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抗日根据地,之前,在瑞金根据地的民主建设带有浓烈的无产阶级色彩,而国共合作后,必须团结广大的各阶层的民众,充分调动各阶层民众的积极性搞入到抗日运动中去,参议员的选举可以扭转苏维埃时期的只依靠贫下中农的局面。于是通过“三三制”在候选人规定中的执行,诠释了国共合作的本质,改变了民众的思维方式,团结了非无产阶级人士,带有一定的民主共和印记。
(一)民众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候选人
1941年1月30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出了《关于彻底实行“三三制”的选举运动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明确提出,“三三制”不仅在民意机关中要实行,在政府机关中也要实行,应尽量做到有各阶级的代表,特别要使那些群众中有威望的、政治上比较进步的共产党外人士能够成为候选人。
习惯于以阶级出身论选举与被选举资格的民众刚开始不习惯于这种改变,当发现这种改变确凿时,他们开始思考被选举人是否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参政议政及管理社会了。如在乡选中,民众提到:“前次六乡在选举中,他们马虎不注意选举好人,结果在这次推销公债中,有耍私情、包庇等现象。我们乡上这次就一定要参加,认真慎重,选出公道人给我们办事。”[1]这些乡民的选举标准建立在乡村社会管理的具体事务上,具有较强的务实性。
在选举过程中,不同的阶层对候选人的素质要求各不相同,如在商人群体中选举代表,就有其特殊的要求:“作过些什么,品行学识都如何”[2],凡办事公道,在商人群体中有一定的威望,能善于经营者才有可能被选民推选出来当候选人。而在农民中选举代表时对候选人的素质要求则显得朴实得多,这样的条件也能成为当选的理由,“‘张先成婆姨年纪轻,娃娃不多……能行。’一个男人不好意思的介绍着。……‘刘桂花能行,当个妇女主任,我就会说这么多。’一个中年抗属说。‘柴桂花……会纺会织的好婆姨……要选个婆姨议员……’”[3]当然,理由虽然简单,提出的候选人毕竟还要通过选民的认可,并需要获得一定的选票支持才能当选,而这些当选者能胜任代表资格绝不仅限于提名者说出的理由,他们必须在民众的心目中有更为优秀的品行才能赢得选票。例如:“延安县中四乡在进行普选运动时,在两个村子里,有个别群众提出一个地主当乡长,因他识字,当时该乡的群众都知道了因为他表现不好,大家都不愿选举他。大家主张要选能代表群众利益的人当乡长,不要以识字多少为原则,结果地主落了选。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吸收广大群众参加到选举运动中来,以民主的办法来进行选举才能选举出真正的坚决抗日的分子到民主政府中来。”[4]这里的被提名者由于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最终落选。
(二)各级候选人的要求各不相同
鉴于战争时期的特殊性,当选代表常需要承担政府机关工作,所以,对候选人的素质要求往往与政府机关职能与要求密切相关。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一九四四年改造与健全村政权工作的指示(1944年2月25日)》规定了村政权建设的最高要求与标准:“甲、能团结全村为全村各阶层的人民服务,特别是能将占全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充分发动起来,使之成为村政权的基本力量,并能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发动村民都能积极的参政。乙、能领导对敌各种斗争,特别是能掌握武装斗争、除奸工作与抗日两面政策(巩固区不允许执行抗日两面政策),在反扫荡蚕食清剿与反敌伪抢粮抓人斗争中,能保护人力、物力,使村中不受损失。丙、能具体的组织村民经济生活,领导生产,解决群众困难。肃清贪污浪费,游击区建立严格的村财政制度,由裁员减薪,逐渐做到村干部义务职。丁、能将政府的重要政策(如武装、除奸、生产、财政、减租、优抗、救灾等)贯彻到每个村民身上。戊、村政权的干部,真正是村民所拥护信仰的积极抗日分子,肃清汉奸特务投降反共分子,有步骤地策略地清除流氓地痞、黑暗势力。”[5](P456)把战争中的表现列为重要的标准。
县议员的要求与乡村议员的要求各不相同,乡村议员是直接从事基层社会管理与战争动员工作,而县议员则更倾向于整合社会资源,调动民众参战热情。《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县议会改选与县议会工作的指示信(1943年3月9日)》要求,“要选举各阶层人民的领袖,能够代表各阶层人民的利益的人做议员,为此各级政府与选举机关就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动员人民的领袖与代表人物进行竞选,或由选举机关提为候选人,使改选后的议会,在议员的组成上,更能代表全县各种人民的利益。”[5](P181)考虑到当选者的领导作用,因而社会威望是其重要的标准。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苏维埃主要采取层层选举的方式,且有浓厚的阶级阶层限制,而抗日战争时期的特殊性如林伯渠所说,“我们在民族解放斗争中的宪政是新型的全民族的宪政,无所谓争夺与施予,而只是把握着宪政作为打击外来侵略者的武器。”“在代表的成份上,由于今天实际情况的关系,各党派实存在着,民众运动在抗战中也有飞跃的开端,大部分的代表应从抗日党派、民众团体、军队产生;而按区域产生的方法只能占比较次要的地位。自然代表应经过民主的手续产生,过去那种指派圈定的方法不能再存在,因为没有经过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代表将失去民众代表的真正意义,不会反映民意与发挥民众的力量,也不能获得民众的拥护与信仰。”[6]故抗日民主政权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乡代表、区议员、县议员、特区议员,都是选民直接选出来的,因而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上也有所变化。
(一)严格执行“三三制”原则提出候选人名单
乡级选举中候选人分别由共产党支部、贫农团、青年抗日救国会、妇女抗日救国会等提出。少数地主、富农及其他民主人士的候选名单,一般是由共产党支部提出。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相比,候选人的范围更为宽广,为了照顾非党人士,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必须提出候选人的名单,然后人民的注意能集中,票不至于散乱。但是在统一战线政权创始的边区,又是共产党占优势的边区,提候选人的应注意到非共产党的各阶级的积极分子,注意到党中央决定的三三制的实现。共产党支部应该提非党候选人,各团体更应多提出非党候选人”[7](P158),“各级选举委员会经过半数以上之通过,有提出候选人之权利。……所提候选人,不限于所选之代表,或该党派团体之党员会员。”[8](P196)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非共产党员候选人在候选人中的比例。
为了便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与选择,还规定“提出候选人时,须将该候选人之姓名、年龄、籍贯、性别、学历、履历,住址及其对于抗战建国之政见填表(表由临参筹委会制发)具报县选委会或各该直接办理选举机关审查、登记,并转报临参筹委会备案。”[9](P216)
(二)抗日团体与社会团体都可提出候选人名单
一般以团体提出候选人为主要方式,“各政党及各职业团体提出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加以任何阻止。”[10](P131)“各抗日政党及各职业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7](P134)“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各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选举运动。此项候选名单,亦得由各抗日党派、各抗日群众团体联盟提出之。”[11](P161)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相比,以抗日为重点,消除了党派及阶级的限制。旨在通过吸收其他党派团体人员作为候选人,提高非无产阶级人员的抗日积极性。
(三)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候选人名单,但必须组合后提出。组合规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
对于普通居民,通过居民小组方式开会,由群众根据自己理解的候选人的标准推选候选人。“第一件事:要划定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划定后,要居民们事先准备好他们要哪个人做他们的议员,不要哪个人做他们的议员。”[12](P154)“犹恐见闻不广,只好在乡市选举时,各居民小组开群众会,由群众推出些候选人,一个人提议,上十人赞成,就可以列入候选名单”[7](P158)照顾无党派人士的选择,“依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无论党派、团体或公民,均有提出候选人进行竞选之权。”[8](P196)
晋察冀边区在选举中放宽了公民组合提名的自由度。“边区参议中、县议员之选举,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工厂、部队、学校及公民自由组合均得提出候选名单,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自由竞选。前项公民自由组合,须有公民五十人以上之连署,并造具履历名册,报请县选举机关审查登记,始为有效。”[13](P178)这些规定让既不属于无产阶段也不属于大地主大资本家行列,甚至原来只是政治生活中的自由个体也能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
而在晋西北,对政党成员或团体会员不允许以个人资格提名候选人,对公民的提名也提出了组合的规模要求。“参议员候选人之提出,须依下列办法:(一)各政党党员或团体会员,均应通过其所属组织提出候选人,不得以个人资格提出候选人。(二)县代表会之代表,得于代表会中五人以上之自由组合提出候选人。(三)不属于任何党派团体及代表会代表之名流士绅,得以个人资格提出候选人,但须有公民五十人以上之联署并造具名册(注明联署人之姓名、年龄、籍贯、性别、职业、住址等)送县选委会审查合格,始为有效。”[9](P216)
而山东省要求公民联署的规模更大,在县级要达到五百人以上联署,“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及有公民五百人以上联署之个人,均得单独或联盟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政纲,向选举委员会声明登记,公开进行竞选。”[14](P232)在省级要达到一千人以上联署。“各县参议会得定期公开举行竞选大会,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及公民一千人以上联署之个人,均得单独或联盟提出候选人及竞选政纲,作竞选运动。”[15](P234)这些规定实质上要求候选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甚至有拉票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候选人的能力要求。由于当时信息传输受限,各抗日根据地根据各地情况加以不同规定,只要原则上坚持了中央的指示,具体操作中有一定的地方特色。
(四)鼓励候选人通过竞选方式获得选民支持
随着享有民主权利范围的扩大,阶级成分的复杂,为了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提出了竞选方式。“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11](P162)竞选范围覆盖各级选举,“边区参议员、县参议员、区代表之选举,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工厂、兵营、学校及公民自由组合,均得提出候选名单,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自由竞选。”[16](P168)在候选人都符合选举资格的情况下,不再利用选举委员会淘汰候选人。“各级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各级选委会无审查去取之权,应完全听选民自由选举,以期能充分发扬民主精神。”[17]
为了便于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在登记候选人时要求填写候选人的简介,且凡作候选者都得参加竞选,“第十三条所提候选人须造册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略历,送交主管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布。……第十六条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并公布后就开始竞选。第十七条候选人竞选办法如下:一、候选人制定竞选大纲,交由主管选举委员会转交选举大会或代表大会后,即可利用冬学及各种会议发表学说,从事竞选。二、候选人得托人代为竞选。三、候选人的赞助人亦得协助竞选。四、选举委员会将候选名单提交选举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就所有候选人中,通过该选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应选人数之半倍至一倍,作为正式候选名单。”[8](P196)
从候选人提名到确定的过程可以看出,尽管当时的竞选活动方式简陋,但也能在小范围内让选民作出一定程度的选择。“(一)候选人由抗日党派、民众团体、公民自由组合(五十人)及选民大会提出(按到会人数四分之一附议),由区选举委员会登记。(二)登记后,送呈上级选举委员会审查。县议员候选人由分区选举委员会审查,边区参议员由分区审查,呈报边区选举委员会复核。(三)审查合格后,即向选民公布,并通知候选人。……候选人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即利用报纸及黑板报介绍候选人,候选人本人及候选人之提出者、赞成者,自由作文字及口头之各种竞选活动。”[18](P210)“一、候选人提出时,可征求该候选人之同意,如该候选人不在当地时亦可提出。二、凡经各级选委会审查合格之候选人,可公开竞选,发表言论主张于报纸或各种群众集会之场合,但其竞选传单或讲稿须送交选举机关。”[19](P218)通过这些规定,培养了人们的竞选意识。
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给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工农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之指导”,“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施普选的彻底民主制度”,“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20](P135)194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毛泽东起草的关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抗战时期,我们要建立一个把民族统一战线作为基础的政权,也就是说由若干个赞成抗日而且支持民主的人们团结在一起,积极同汉奸以及反动派做斗争。从根本上来讲,它是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不同的,也是同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联合起来进行专政是不同的。”并且强调:“必须使党外的进步分子占据三分之一的位置,因为他们与广大的小资产阶级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这样有利于争取小资产阶级”。而“给予中间派以三分之一的位置,最重要的目的还是要大力争取中等资产阶级和广大的开明士绅,这样做有助于孤立顽固派”。[21](P700)在“三三制”的成份中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21](P700)共产党员是广大无产阶级的代表,左派进步分子是小资产阶级的代表,中间分子是中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代表。
在执行时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即从1937年始有一定数量的共产党外人士参加,到四十年代后则严格按“三三制”执行,甚至非党人士的比例超过了共产党员代表。
从1937年四个县的当选议员中我们可以发现:中间分子只占据了少数。
固临、延长、安定、曲子四县选举结果(百分比)[22]
在晋察冀边区中,进行了“三三制”的贯彻执行,在1940年7月—10月的选举运动中,5个专区19个县,924个县议员中与4个专区13个县的479个区代表的比例状况[23](P54-55)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类似的情况。
而到四十年代,由于严格执行了“三三制”,代表中的成分比例发生了变化。
“先进行一乡的选举……由党政军及社会团体提出候选名单,结果,选出议员二十五名,候补议员十名,在三十五名议员中,共产党员只占十一人,符合于‘三三制’。在参议会上,乡长提出了乡政府的工作报告,给大家批评讨论”[24]“四百六十位参议员党员只占四分之一,女参议员达八十人……议员的成份有开明绅士、大小商人、地主、富农、贫农、工人、店员、学徒,共产党员只占四分之一。”[25]共产党员代表的比例在一些地方选举中已不足三分之一,不过,这只是一些特殊情况,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还是普遍现象。
“我们在这次选举过程中却保证了各抗日阶层党派都能参加政权,表现在被选人的成份上的,是名流士绅占百分之二十,群众团体占百分之四十,共产党员占百分之三十五,国民党员占百分之五,在个别地区如清涧合水国民党员所占的比例要比共产党员高。……我们这次选举出来的乡长,却百分之七十是新的,因而把新鲜的血液输到下层组织中去。”[26]
在性别上更注重女性候选人的比例。“延安市的裴庄乡是选举工作的试点单位,他们的选举从2月初开始,到3月10日乡参议会召开正式结束。全乡“计分四个选举区,参加选民大会投票选举者574名,占全体数有选举权选民731名,内中男407名,女324名,80%左右,(其中150余人未出席原因,另详后文),达到预定计划目的,而选举区妇女参加者则竟达90%以上了,选出乡参议会正式议员25人,内女性3人,候补议员7人,内女性2人。正式议员中,计士绅1人,富农13人,地主2人,贫农3人。25人中,共产党员9人,约占三分之一强,而若加上候补议员7人计算,则仅占四分之一强。真正符合于新民主主义的‘三三制’”。[27]
一般情况下,即便局部共产党员比率较大时,可能在另一局部则会不足三分之一,从整体区域看依然严格执行了“三三制原则”。“边区乡市选举工作,经过广泛深入的动员,在二百万人民热烈参加的情形下,已经胜利地结束。这次选举不仅选出了四万多个乡市参议员,改造了一千多个乡市行政机构,动员了九千多个干部……首先,是经过这次选举,吸收了边区各抗日阶层党派人士参加政权,执行了党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提出的‘三三制’的政策。乡市选举的结果,显示着共产党真正做到在政权机关中只占三分之一,虽有个别地方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强,但也有些地方共产党员不到三分之一的,如在清涧乡市选举中共产党员只占五分之一强,在绥德共产党员只占四分之一。除了共产党外,国民党和其他民众团体也参加竞选,在警备区几百个国民党员公开出来竞选,清涧的某些联保中国民党员在政权机关中的人数比共产党员要多。同时,各抗日阶层人民在这次选举中,也一致地表示要对‘三三制’政权的拥护。”[28]
为了在执行“三三制”原则时不会出现大的比例偏差,有些地区将名额作了分配,既考虑了地方与军队的关系,也考虑到团体与公民自由提名的关系,还考虑到少数民族的代表比例。如在《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1940年6月公布)》中规定,“边区参议员以边区职业团体或少数民族为单位选举者,其名额如下:一、边区正规部队选举二十名。二、边区各产业工会选举三名。三、蒙、藏、满人各选一名。回民选举五名。四、抗大、联大、抗院各选一名。五、抗日绅商由边区行政委员会聘请若干名。”[5](P168)尽管选举后存在一定偏差,但整体上基本符合三三制原则,代表构成体现了社会阶级阶层的构成。
为了严格执行“三三制”原则,对于其他党派超过三分之一的加以默许,而对共产党员超过三分之一的则加以严格限制,并通过党组织对共产党员候选人数进行调整。“各县参议会共产党员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该自动提出辞职,由无党派候补议员补充;各县政府还可选有能力有名望的人士,酌量聘请。各县议员中,如有共产党员而被调动离职者,更应以非共产党员补充”[29](P405)。
由于相较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候选人的规定变化太大,民众的心理非常微妙,我们可以通过边区的一次选举报道来了解候选人成分比例的变化带来的冲击。在“选举浪潮中的一角记延安市东区一行政村选民大会”一文中这样记述,“这次选举与前不同,从今后百姓们不仅可选各级参议员,各村村长,而且可以选区长、县长以至边区政府主席;以前用的举手,现在也改为了暗投票(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样是可以避免有些人耍弄私情的。‘三三制’在群众中的提出,使穷人惊讶,使有钱人觉得自己又得有了出头说话的余地。过去是穷人的天下,一切由‘贫农会’(按贫农会本早已取消,但他们总不愿意忘记这一个‘可怕的’名词)。这对他们仍是一个深奥莫解的怀疑。候选人是由村民自己提出的,一个人提议,十个人附议便可成立,在廿九个候选人中,有农民、商人、富农、地主的儿子,还有七个是真能办事的婆姨。”[30]普通民众对政治上的变化还未完全理解,只能对这种现象表示惊讶,无法发现深藏在内部的本质性的原因。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民主选举处于初运行状态,难免会出现一些指定候选人的现象,由于采用的是等额选举法,因此,候选人的数目基本与代表数目相等。随着民主意识的培养,选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时强烈要求按自己的意愿选举候选人,“候选名单人数应有两个以上(县、边区候选名单则应比当选人数多两倍),那仅照应选人数准备候选名单是不对的。”[7](P158)由于候选人的提名数往往超过代表人数目过多,而候选人数的过多,可能导致候选人的支持率难以达到或超过50%的情况,对此,在抗日战争时期,规定了候选人的名单数。
一般规定了候选人数略多于代表与候补人数之和,以延安西区第四乡为例,了解当时的候选人的数目规定。按照乡选举条例规定,乡代表会:每居民20人得选代表1人;不满法定人数而在法定的半数以上的,亦得选举议员1人,其人数在法定半数以下的,得选举候补议员1人;各级选举得按照当选人数,选出1/3的候补议员,候补议员出席议会时,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候补议员以得票的次多数充之。乡级选举委员会严格遵照选举条例的规定,在登记居民人口基础上,计算出代表和候补代表的名额。如延安西区第四乡“选委成立后积极进行工作,在几天内将全乡人口登记完毕。计有652名,有选举权的有300多名,照人口计应选举正式代表33人,候补代表11人,……”[31]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相比,民众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明显提高,在候选人数规定上的细化,反映了立法水平的提高。
抗日战争相较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选举更具有现代民主政治之色彩,在民族大难当头之际,候选人的规定方式突破了左倾思维方式,显示出科学合理的一面。选举既要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为当时的抗日根据地建设与发展服务,还必须考虑国际政治理念的吸纳,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的情况下,在文盲率极高的地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主选举运动,既让当时的国际友人惊讶,更让根据地民众感受到了当家作主的自豪。通过民主选举,共产党不仅获得了根据地民众的普遍支持,影响更渗透到国统区,为以后获得全国政权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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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与改革发展·
*作者简介:陆晓云(1969—),女,南通航运学院教授,南京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思政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6)03-00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