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孝伟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63)
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程序探析
黄孝伟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63)
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是体现对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和缓解当前羁押率过高等问题的一项有效的刑事诉讼程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诸如串供频繁、适用率低、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改进配套措施,使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这一程序得以更好地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非羁押诉讼;宽严相济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的日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研究逐渐深入,通过诉讼程序设计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渐成趋势。河南省司法机关已经开展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试点工作*201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规定(试行)》。,为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领域立法提供了实践参考。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符合刑事诉讼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1]理解非羁押诉讼,应当准确把握其内涵,尤其是非羁押诉讼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区别。非羁押诉讼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都是无罪推定和尊重人权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在适用效果上都是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完成刑事诉讼程序,但非羁押诉讼并不等同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适用案件范围不同。从目前已开展试点地区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而刑事诉讼法中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情形并不完全局限于此,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其二,适用对象不同。从试点地区的规定来看,非羁押诉讼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这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规定存在差别。其三,侧重目的不同。非羁押诉讼是在保证诉讼能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侧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一)理论基础
任何一项诉讼活动的开展都要遵循一定的价值和规律,都要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作为轻刑案件的非羁押诉讼也是如此。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运作的法理基础包括保障人权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当程序等,其中保障人权理论与无罪推定原则是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
1.保障人权理论
随着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人权已逐渐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保障人权也成为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充分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在立法上平衡不同主体间的不同权利,而且更主要的是规制政府对人权的限制以及明确保障人权所承担的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社会的共识,我国也已将其写入宪法,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作为基本原则纳入进来。非羁押诉讼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有条件的自由,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限制国家权力以及构建合理诉讼结构的现实需要。保障人权为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追诉者在未经审判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假定其是无罪的。在非羁押诉讼中,如果要求被追诉者在被判决有罪之前被视为法律上的无罪之人,那么被追诉者就应该获得最低限度的权利——人身自由权。除非具备法定要求进行羁押的情形,否则,被追诉者就必须被释放,等待审判。也就是说,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是常态。总之,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不应当对其采取任何带有刑法性质的措施。我国虽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吸收了其精神内涵。《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也是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二)实践基础
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种诉讼形式,除了上述理论基础外,还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
1.与现行相关规定相适应
我国刑事司法中给予了未成年犯罪人更多的特殊保护,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通常是一时冲动或外界诱因导致其犯罪,事后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并有强烈的改正意愿,而且这种态度和意愿的虚假程度较成年人略低。因此,赋予他们更多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学校监督等因素相联系,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以前,家庭和学校往往并没有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这种心理,或者虽然注意到了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当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家庭和学校会对孩子的状态更加重视,此刻减轻未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所受的影响,更加有利于他们更快地重新适应家庭、校园、社会生活。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少捕慎诉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有相应体现,因此,推进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适应现有法律规定,符合现阶段司法改革的要求。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当前羁押率过高的状况
司法资源的投入难以随着案件量的增长而相应匹配,这是世界各国都普遍面临的问题。国家司法资源有限,在司法领域的投入不可能无限扩张,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我们往往追求用较少的司法投入去获得较好的诉讼效果。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获得更好的诉讼效益,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准则。近年来,随着轻微违法案件的大量增长,刑事案件的总数也不断攀升,我国羁押场所和看管人员的数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其中大量的案件判决结果适用缓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有效发挥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的作用,对被追诉人大量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不但能减少司法成本,还有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与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相关的正式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理念的提出及论证研究并不深入,在域内仍属于新兴事物,相关立法存在疏漏。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有关非羁押诉讼的适用条件和参考依据。在试点推行的河南、山东青岛等地,主要是以“规定”或者“实施意见”等形式来确定的。如何界定案件为轻刑案件,哪些案件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可以适用哪种类型的非羁押诉讼程序,现有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的不统一必然会带来适用过程中的不一致,不同地域、不同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不利于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容易发生翻供和串供的现象[3]
翻供、串供现象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这是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除律师、辩护人外,不能会见其他近亲属等人,使与证人串供或以其他方式改变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的可能性降低。当犯罪嫌疑人转为非羁押状态时,拥有更多机会与证人串通,改变证人证言,甚至改变被害人的证言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而这种情况会导致一个很不利的后果,就是司法机关需要重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调查取证。
(三)实践中轻刑案件非羁押率低
一方面,目前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的社会环境并不乐观,广大群众尤其是被害人对非羁押诉讼不理解、不支持,可能存在对司法机关的错误认识。由于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不熟悉、不了解,加之法律素质不高,大多数群众,特别是具体案件的被害人往往认为只有逮捕并关押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好的惩罚,而非羁押措施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放纵,甚至认为承办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受长期以来的“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对适用非羁押诉讼的积极性并不高。同时,由于社会舆论的影响,办案人员在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时十分谨慎。
(四)非羁押诉讼的配套措施存在缺陷,缺乏有效保障
一方面,从执行情况来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评估会使原本工作任务较重的司法工作人员承担更大的压力。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评估措施[4],这项制度的适用效果将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来看,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罚措施,主要是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不会导致其处罚加重。由此可见,惩罚力度不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成本较低。此外,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非羁押诉讼的社会监管体系,不能发挥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力量。基于这些原因,执行机关通常难以实行积极有效的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请假外出,通知报到时人没到甚至脱逃等现象普遍存在。
(一)构建统一可行的正式的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尚无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的专门立法,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也并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单独立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以专章的形式确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从实质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仍然适用同一刑事司法制度,只是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殊保护。因此,应从立法上健全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制度,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对行为判断力欠缺等特征,建立一套完善的、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也能减少司法程序给其带来的伤害和负面影响,有利于更好地贯彻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此外,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也有利于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
(二)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联系,取得被害人家属的支持
在适用非羁押诉讼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应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使其了解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依据。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这一制度的适用,减少争议,还有利于宣传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制度,使之为更多人所知悉,也有利于提高这一制度在社会上的受认可度。被害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明确表示反对的,应当审查判断其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为司法人员所知悉的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的事由,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害人或其家属。
(三)构建非羁押诉讼风险评估机制
构建非羁押诉讼风险评估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司法办案人员选择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另一方面,也为法官量刑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调查评估工作应涵盖以下四个项目:一是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包括涉嫌罪名、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犯罪动机或原因、主观恶性、社会影响、案件进展情况等;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包括年龄、成长经历、个人品行、教育程度、性格特点、心理状况、悔罪态度等;三是监护人的监护意愿和能力,包括家庭收入情况、监护人品行、家庭人员情况等;四是帮教保障情况,包括学校教育环境、所在社区管理情况、有无志愿单位帮教等。司法办案人员与调查评估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司法办案人员定期向调查评估人员通报案件进展情况,调查评估人员则定期向司法办案人员通报风险等级。司法办案人员一旦发现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脱、串供、毁灭证据、拒绝接受讯问或庭审、重新犯罪等情形的,应当立即通知调查评估人员并重新确定风险等级,进而决定有无采取诉讼程序之必要。另一方面,对于已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评估人员应定期对其心理状况、悔罪态度、案件进展情况等动态事项进行重新评测,并在风险等级降低时,及时通知司法办案人员,为司法办案人员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提供参考意见。
[1]蒋剑华.对非羁押诉讼工作的分析与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5).
[2]曾泉生,苏静.非羁押诉讼的制度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1(1).
[3]邵静波,杜鑫,蒋旭.对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的思考[J].人民司法,2012(21).
[4]戴晓宇.浅谈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机制[J].中国检察官,2015(10).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Analysis on the Litigation Procedure of the Minor Non-detention
Huang Xiaowei
(School of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63)
Juvenile non-detention litigation is an effective criminal procedure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to relieve the current high rate of detention.In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this system has achieved a lot of results,but there are also such as collusion frequently,low application rate,supporting measures are not perfect etc.Therefore,we need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improve supporting measures to make the juvenile non-detention procedure to be better implemented.
protection of minors;non litigation;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2016-07-20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14DA017)
黄孝伟(1992-),男,安徽宣城人,硕士研究生。
D925.2
A
1673-1395 (2016)09-00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