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6-03-24 12:46刘玉堂李文琪
关键词:岳麓秦简官府

刘玉堂  李文琪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楚文化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7)



关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相关问题的探讨

刘玉堂李文琪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楚文化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7)

“关市”应是官府设立,包括“官府市”和“作务市”,县官必须在令史的监督之下方可进行与手工业和商业贸易有关的活动,否则将予以处罚。“受钱”应该是一种偶然性不定期的收入,在岳麓秦简中“受钱入缿”应该与定期收取的“稍入钱”并列,都属于“缿钱”收取的不同类别。“市者”一是平民,也有可能是参与交易者,二是官员,可能为“令史”,或为市场上的人。

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关市;受钱;市者

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出土以来,学术界十分关注,众多学者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尤其是对其中的“关市”、“受钱”、“市者”等问题的讨论甚为热烈,但迄今为止仍然存在某些争议。陈伟对秦与汉初的“入钱缿中”有所关注,他认为秦简中“入钱缿中”出现在《关市律》和《金布律》中各有不同侧重;[1]陈松长则注意到《关市律》的归属问题,他结合岳麓书院藏秦简进行分析,认为《关市律》应该是属于《金布律》,简文后的“关市”是抄写者的误抄;[2]邬文玲则对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中的“作务”进行了考辨,提出“作务”很可能是指售卖人员,类似于今天的售货员;[3]而王子今的研究涉及到了“关市”的性质,他主张汉代的“关市”多分布于边疆地区,是各民族之间进行经济交流的场所,同时也是国家防止战略物资外流的重要监管环节。[4]尽管关注的重点和角度多样化,但某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对于“关市”究竟为何种市、“受钱”是何种钱和“市者”系何种人等问题似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为此,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以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为主要依据,与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简文相互参验,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就正于方家。

一、关市

“关市”在传世文献中一般有两种涵义,一是指位于交通要道的市集,*参见《周礼·天官·大宰》:“七曰关市之赋。”贾公彦疏:“王畿四面皆有关门,及王之市廛二处。”如《韩非子·内储说上》:“关市乃大恐,而以嗣公为明察。”一是指官职名。*参见《周礼》:“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战国之时,合为一官。”那么,“关市”在出土文献中是否还有其他涵义呢?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关市》:“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97)”对于“为作务及官府市”的解读,目前尚存在较大分歧。陈松长认为此处应该是岳麓秦简“官府为作务市”的误读;[2]但是陈伟则以为“为作务及官府市”应该解读为“作务市和官府市”。[5](P104)那么何为“作务市”及“官府市”呢?日本学者柿沼阳平认为是指“从事手工业以及官府所属的人进行商业交易这一行为”,或解释为“从事手工业的人以及进行商业交易的官府所属的人”。[6]综考诸家所言,我们觉得陈伟的解释较为确切,只是他未作进一步分析。我们以为“作务市”与“官府市”“关市”贸易中不同主体的两种场所,而非指人,更非指某种行为。也就是说,“官府市”为官府经营商业的场所,[7](P43)“作务市”则为手工业者进行商业贸易的市场。如此解释,则有助于准确理解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中“关市”的涵义。

其实,在出土的秦文物中已有众多有关“市”字的陶片,如“杜市”、“云市”、“丽市”、“高市”等。这些“市”由官府在规定的地点设立,进行手工业和商业交易,并由官府管理征收市税。[8](P315)从这一点看来,陶文上的“市”与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性质大致相同,即都是进行手工业和商业交易的场所。*参见裘锡圭:《战国文字中的市》,载《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裘锡圭认为战国官市中相当一部分是兼营手工业的,其经营范围包括陶器、漆器、冶铸类。但是,“关市”既然在秦律中单独设律,应该有其特殊性,与陶文中的“市”有所区别,这从岳麓书院秦简《关市律》的相关记载中即可见端倪。

岳麓秦简《关市律》云:“县官有卖买也,必令令史监,不从令者赀一甲。(1265)”县官,指一县的长官,*参见《汉书·食货志下》:“诸取衆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或泛指朝廷之官吏,*参见《史记·孝景本纪》:“令内史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汉书·食货志上》:“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此处应指前者。监即监察、督察之意。*参见《书·吕刑》:“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孔传:“天视苗民无有馨香之行。”《孟子·公孙丑下》:“周公使管叔监殷,管叔以殷畔。”秦时广泛设立“县令史”,并且在县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9]此处“令史”能对“县官”进行监察,应当是“县令史”。这条简文的大意是:县官进行手工业和商业贸易时,有“令史”监督,不从令者罚一副甲。此简文表明官府贸易必须在令史的监督下进行,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国家对官吏的监督还是十分严格的。

综上可知,“关市”应系官府设立,它包括“官府市”和“作务市”,县官必须在令史的监督之下方可进行手工业和商业等贸易活动,否则将予以处罚。

二、受钱

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中有“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岳麓秦简《金布律》中有“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齎、租、质它稍入钱”;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则有“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以上简文显示岳麓秦简的“官府为作务市”与睡虎地秦简“作务及官府市”词组基本相同,只是语序有所差别,而张家山汉简则与岳麓秦简首句只有一“府”字之差,说明三条简文内容有明显的关联。

尽管如此,三条简文的内容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区别为:睡虎地秦简《关市律》称“受钱”,岳麓秦简《金布律》称“受钱及受齎、租、质它稍入钱”,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称“受租、质钱”。

相比之下,睡虎地秦简只有“受钱”,张家山汉简则无“受钱”却有“受租”、“质钱”,只有岳麓秦简《金布律》的内容最全面,既包括了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的“受钱”,又包括了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受租”(租)、“质钱”(质),还包括了二者未见的“齎”、“稍入钱”,即囊括了官府所收缿钱的各种名目。

三条简文中的“租”应当是商户的市租,[10](P53~54)“齎”大概是损坏公物后相应的赔偿,“质”应该理解为官府为大型交易提供质剂而收取的税金,[1]“稍入钱”中“稍入”一词为逐渐收入、定期缴入之意。“稍入钱”即“渐入之钱”或“定期邀入”之钱,是秦汉政府定期收入的款项。[11]“齎、租、质”应该为在律文中单独列出的重要收入。岳麓秦简《金布律》中“稍入钱”之前的“它”,意思为“别的”、“另外的”。*参见《易·比》:“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孔颖达疏:“更有他人并来而得吉。”《汉书·陆贾传》:“赐贾橐中装直千金,它送亦千金。”颜师古注:“它,犹余也。”律文“受齎、租、质它稍入钱”的意思是收取的齎钱、租钱、质钱和其他的稍入钱。因此,此处列举的“齎、租、质”和“稍入钱”或许是类似的收入项目,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稍入钱”即指“齎”、“租”、“质”等收入。

“受钱”与“齎、租、质”之间用“及”隔开,表明“受钱”和“齎、租、质”应该为并列关系,可见“受钱”在岳麓秦简中也应该是官府一项专门的收入。又在岳麓秦简中,有“平贾受钱”的一则记载:“平贾(價)受钱及劵,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赋主各挟一辨,月尽发缿令、丞前,以中辨劵案(1285)。”所谓“平贾受钱”,应该是国家收取赋税的一种变通,*参见慕容浩:《秦汉时期“平贾”新探》,载《史学月刊》2014年第5期。慕容浩认为秦汉政府的税收体系中,征收实物与征收钱的形式并存,但是当政府预计实物的征收量超出所需总量,往往实物就换算作钱的方式征收。如《二年律令·田律》“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也是官府收取赋税偶然性的补充。

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既有平民进行的商业交易,也有官府进行的商业贸易*参见吴荣曾:《秦的官府手工业》,载《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00页。吴荣曾认为官营手工业除了一部分供官府、皇宫自行使用以外,也有一部分进入市场进行贸易。,如岳麓秦简“县官有卖买也,必令令史监,不从令者赀一甲(1265)。”而在前引三条简文中,有两条没有明确的有关官府从商业贸易中获取收益的规定,仅睡虎地秦简《关市律》称“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即明确受钱与“官府市”直接联系,故此处的“受钱”,很有可能包含市场上官营手工业者和官府进行买卖的收益。

综上所述,“受钱”应该是一种偶然性不定期的收入。在岳麓秦简中“受钱入缿”应该与定期收取的“稍入钱”并列,都属于“缿钱”收取的不同类别。*“缿”即古代的储钱器,其用途与功能在岳麓秦简中有详细记载,“受钱入缿”即将“受钱”“存入缿中”。其操作方式,岳麓秦简《金布律》有详细说明,即“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嬃毋令钱(1411)能出,以令若垂印封缿而入”。缿须由官方统一提供,而且对缿孔也有特定的要求,即不能使钱掉出。河南省博物院藏有一件西汉“球状形陶扑满”(实为缿),盖两侧分别有一条宽0.4、长4.7厘米的扁条形隙孔,近底足处环周有直径为1厘米的珠状圆孔。盖两侧扁条形隙孔应该为入钱孔,近底足处圆孔应该为出钱孔,亦即印封之处。西安茂陵博物馆中也藏有一件缿,缿口有一长3.2、宽0.7厘米的长方形窄长投钱孔,“日利千万”四字以戳记形式压印于孔的两侧,阳文隶书。因此缿上有不少吉祥语,故文博专家将之命名为吉语器。但此器没有出钱口,应该为冥器或居家装饰品,与后世“满而扑之”的“扑满”类似。

三、市者

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中有“令市者见其入”,岳麓秦简《金布律》中则有“令入钱者见其入”,岳麓秦简《关市律》中也有“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赋主各挟一辨”。“市者”为何人,“入钱者”为何人,“赋主”为何人,三者之间有何种关联,值得探究。

先看“入钱者”与“赋主”的关系。

岳麓秦简《金布律》:“与入钱者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输。(1399)”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两点,第一是会给予“入钱者”“参辨券”,第二是“入钱者”须“见其入”。

又岳麓秦简《金布律》:“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赋主各各挟一辨,月尽发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1285)”这条简文明确了券的三个持有方,即“令、令史、赋主”。

前文已考证“令”与“令史”系官府官吏,此处不再复赘。“赋主”应该为交赋者,即纳赋人。此处的“赋主”应该与上一简文的“入钱者”为同一种人,即向官府交纳钱赋者。之所以让其“见其入”,是为了防止官员在收取赋税时中饱私囊,这属于一种公众监督。

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之处,“赋主”明确其缴纳类别为“平贾受钱”,而“入钱者”的缴纳类别为“受钱及受齎、租、质它稍入钱”。即不仅有“受钱”,而且有“齎”、“租”、“质”、“稍入钱”,而据前文考证,这些都是官府所收钱款的种类。由此可见,以“入钱者”为对象的征收种类应该多于“赋主”,所以“入钱者”的含义应该比“赋主”更广,甚至“入钱者”有可能包含“赋主”。

再看“市者”与“入钱者”和“赋主”的关系。

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97)”

“市”字的意思大致有两个,第一是临时或定期集中进行贸易活动的场所,*参见《易·系辞下》:“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第二是做买卖,即贸易。*参见《左传·僖公三十三年》:“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荀子·修身》:“故良农不为水旱不耕,良贾不为折閲不市。”因此,“市者”可理解为参与交易者,或者为市场上的人。“见其入”即要市者目验其所入之钱是否真正放入了缿中,即让市场上的人进行监督,所以“令市者见其入”可理解为是一种公众监督。

不过,“市者”也有可能是官吏。*参加《礼记·王制》:“冢宰齐戒受质,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郑玄注:“市,司市也。”在岳麓秦简《关市律》中,明确县官参与买卖,必须有“令史”监督,可见此“令史”或许即“市者”。商业贸易要按官府规定的价格进行,“平贾”是官私交易的价格依据,在令史的监督下按照“平贾”进行交易,是为了防止谋取私利的作奸犯科的现象出现。[12]

商户在进行交易时官府要按商户的营业额收取赋税,如张家山二年汉简《囗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260)”占租,是指自报应纳的租税。*参见《汉书·昭帝纪》:“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颜师古注:“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桓宽《盐铁论·水旱》:“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器和利而中用。”这在《汉书·食货志》中有类似的记载:“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谓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面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意思是说当时官府是按商户的营业额来收取税钱的,对瞒报营业额的商户要进行没收货物、钱财、商铺的处罚,并且对相关的官员都要实行罚款。由此看来,对于商户的营业额的监管,很有可能是通过“钱入缿”的方式实施,官府在定期清点缿钱并扣除税钱后,其余的钱才归商户所有。此处睡虎地《关市律》的“市者”极有可能为“列长”、“伍长”、“啬夫”、“吏主”的统称或者其中的一类。

概言之,“市者”有两种涵义,一是平民,可能是参与交易者;二是官员,可能为“令史”,或为市场上的人。当“市者”是交易者时,与“赋主”有别,但应该包含在“入钱者”的范围之内;当“市者”是市场上的人但不参与交易者,或是官员时,主要是行使监管之责,其含义与“入钱者”、“赋主”均有异,即均不是同一类人。

[1]陈伟.关于秦与汉“入钱缿中”律的几个问题[J].考古,2012(8).

[2]陈松长.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辨正[J].史学集刊,2010(4).

[3]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A].简帛(第8辑)[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4]王子今.汉代北边的关市[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3).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秦简牍合集[C].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6]柿沼阳平.战国及秦汉时代官方“受钱”制度和券书制度[A].简帛(第5辑)[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7]吴荣曾.秦的官府手工业[A].中华书局编辑部.云梦秦简研究[C].北京:中华书局,1981.

[8]袁仲一,刘钰.秦陶文新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9]刘向明.从睡虎地秦简看县令史与文书档案管理[J].中国历史文物,2009(3).

[10]杨振红.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时期的市租[A].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C].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

[11]李力.关于秦汉简牍所见“稍入钱”一词的讨论[J].国学学刊,2015(4).

[12]慕容浩.秦汉时期“平贾”新探[J].史学月刊,2014(5).

责任编辑 周家洪E-mail:zhoujiahong2004@163.com

Discussion on Related Issues the Qin Slips Guanshilv in Shuihudi

Liu YutangLi Wenqi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u Culture,Hube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Wuhan 430077 )

“Guanshi” should be set up by the government,including “Guanfushi” and “Zuowushi”,the county magistrate must b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Lingshi to carry out activities related to the handicraft industry and commercial trade,or they will be punished.“Shouqian” should be an occasional non regular income,in The Qin Slips of Qiulu “Shouqianruxiang” should be tied with “Shaoruqian” of regular collection,they belong to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Xiangqian”.“Shizhe”,one is civilian,or also likely to be a trader,two are officials,may be “Lingshi”,or for people in the market.

The Qin Slips in Shuihudi;Guanshilv;Guanshi;Shouqian;Shizhe

2016-07-28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4ZD015)

刘玉堂(1956-),男,湖北大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楚文化、长江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研究。

D929

A

1673-1395 (2016)09-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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