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若干问题探讨

2016-03-24 03:33张晓萍
关键词:完善

张晓萍,王 铁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我国宪法解释若干问题探讨

张晓萍,王铁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摘要]宪法解释问题是我国宪法能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中继续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随着宪法的产生,宪法解释也以一定的表现方式产生并发展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开始重视对宪法解释的研究,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现阶段,我国的宪法解释自身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而宪法解释在目前宪法发展过程正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在督促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权威性等方面。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完善

一、有关宪法解释的“争鸣”

宪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其中之一,它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运用一定技术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从上述这个概念可以得出,要想对宪法解释进行分析,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1]:

(一)从宪法解释的主体上看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全国人大并没有宪法明文规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因而对于全国人大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学术上一直存在着争议。一些学者主张全国人大没有宪法解释权,因为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需要时对宪法予以解释,而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享有这种权力。而同样在理论界,有更多一部分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可以解释宪法,理由有:第一,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其自身享有多项权力,制定颁布法律,只是其自身职权的一种,不能穷尽所有。第二,在我国的宪法与立法法中规定,全国人大认为其常设机构所做出的决定不适宜时,它基于对其的领导地位,是可以更改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可以撤销的。而如果全国人大撤销了其下属机构做出的决定,而不做出一个新解释的话,那么则会产生一定的漏洞,这不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整体性和威严性,所以,全国人大要有解释宪法的权利[2]。

基于此,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赋予,但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和依据分析得到肯定的结论。从全国人大可行使的权力来看,有一种就是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宪法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和我们本文所阐述的解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关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对宪法监督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以得知,只有在宪法可以被进行解释的基础上,对其的监督才是可以继续并且是有意义的,而如果不能进行解释,只是允许有权机关在实践中单纯地监督宪法实施,其必然是有瑕疵的。得出此种结论的原因在于,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实践对象上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宪行为,另一种是违宪行为。对于符合宪法的行为,无需多论。而对于违宪行为,则必然要给出做出的结论与依据。而无论是监督机关,还是我国的违宪行为主体,他们所基于是同一部宪法,甚至可能是同一个条文,却得出了两种态度相反的观点,一方主张合宪,一方主张违宪,做出违宪决定的一方要做出合理的说明,在这个环节中,宪法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从宪法解释的对象上看

对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的解释,学界大多都表示认可,故在此不做过多赘述。仅就宪法原则可以被解释这种观点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宪法的基本原则,即宪法制定者在创设宪法时所用到的依据以及一种宪法精神的体现,是宪法的脊柱,还包括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日常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而即便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对未来做出预测,因此,在一些条文、规范无法体现时,就需要宪法原则进行评判。宪法原则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需要在不同的时间、地域等方面,做出不同宪法解释。因此,宪法原则是可以被进行解释的。

二、宪法解释在实施中的必要性

对宪法条文的释明和界定是宪法实施的基础性工作,离开了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就会变得固步自封。解释机制的匮乏,会将宪法架空,使宪法成为一种仅为宣誓用的文本,在具体的案件上,缺乏解释机制的宪法会变得不知所措。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

(一)宪法解释是体现宪法独特性的需要

与一般法律法规不同,我国宪法条文大多为原则性规范。作为根本大法,要对国家的重要事务进行尽可能多的涉猎与规定,又不能显得臃肿和累赘,要通过区区几千字就做到,这需要高度的概括性。由于其自身条文具有原则性和内容高度概括性,这相比于人们理解一般法律法规就要显得困难,同时,由于单个个体在消化理解上具有个体差异性,对一些可能产生歧义或是理解不清的宪法条文规定也需要进行说明。

(二)宪法解释是满足错综复杂生活的需要

当今社会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即便是最新的宪法修正案距今也已经有十余年之久。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针对现今社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当前宪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文或原则性条款来予以指导,而之前一直存在的某些条文规定,在新的时代也应赋予新的内涵。当宪法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滞后性时,就要适时做出调整,运用解释的理由和解释的技巧,做出符合社会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说明。

(三)宪法解释是满足对宪法查补空缺的需要

众所周知,宪法法律是对当前的社会生活所做出的规定,无法对未来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约束,而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当初制定宪法法律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立法时所依据的历史条件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时一些条件上的不足、限制,如今已有改观。因此,宪法也要做到与时俱进,查缺补漏。宪法解释一方面减少了重新制定宪法的成本和复杂的程序问题,另一方面则维护了宪法的完整、稳定与权威。

(四)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权威的需要

宪法,有学者将其称为“法律的法律”或者“在法律之上的法律”,这形象地描述了宪法的特点。宪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都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与尊严性,具有领先的地位,并且是不可以也不允许被挑战的。然而,有宪法,往往会有违宪的存在。前文提到,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对产生争议的条文规范进行解释,予以明确,尽可能减少摩擦。可以说,宪法解释是将守宪与违宪这看似对立的两个方面,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对宪法解释的自省

英国作家瓦茨曾说:“反躬自省是通向美德和上帝的途径。”当前我国宪法解释在前进发展的过程中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在不断进行自省的前提下,我们也要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不足

我国宪法的学术研究方面,从第一部宪法至今,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果,但是对宪法解释发展的研究成果却是历历可数,对其重要性也没有予以重视。宪法监督制度与宪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我国宪法监督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当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人们所诟病。因此,尚不能提供一个有力的制度保障,给宪法解释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平台。既而,如何在现有的宪政体制和基于当前对宪法的学术研究下,我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将变得十分具有挑战性。

(二)宪法解释的效力等级不明

宪法解释的效力问题,是明确其地位以及应当给予何种重视程度的关键性问题,然而对此,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只能通过学术研究和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推导。对于效力问题,如果不能予以明确,一方面不利于宪法解释的存在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宪法和宪法监督的发展,这不仅会给立法、司法、行政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公民在守法和适用宪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也会带来一系列的困扰。这也会从一定程度上侵蚀宪法的特有地位和完整性。

(三)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模糊

我国立法法只对普通法解释做了规定,而对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和相关程序只字未提,这就是我国宪法解释实践之少的一个原因。解释主体无从下手,缺少方向性的规定和指导。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也是维持其存在重要方面,宪法解释应当遵从宪法,具有统一具体的表现形式。从法理学的基础出发,依据宪法解释其自身的构成、作用等方面,宪法解释应当和宪法同属于一个正式渊源,也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不给予宪法解释一个合理表现形式,有关机关做出的宪法解释将不具有公信力,任何人都可以不服从或是随意践踏。这不仅不利于宪法解释的发展,同时对宪法的权威也会造成不小的冲击。因而必须明确其表现形式。如仰仗学术研究,那样所作出的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将会错综复杂,不同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将会混在一起,让人更加不好区分。

四、完善宪法解释的几点构想

基于以上分析,宪法解释应是适应国情、符合人民需要的,而我国目前宪法解释尚未能满足人们对其的需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公民对宪法的理解还尚显空洞,认识不彻底,略显表面化,并没有将宪法的运用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再者,在构建具体体系时所面对的一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学术界对宪法解释做充足的理论研究,给予充分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要在实践操作中做出具体的规划。我国目前宪法解释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准备,我们需要做的是在此基础上的整合、完善,即在目前的宪法和立法法等规定的大框架上加强和完善宪法解释。

(一)加强宪法解释的学术研究

脱离指导的实践大多是不具有指向性的。翻阅西方有关著作,西方国家宪法解释的实践较为充足,但是同样尚未能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理论框架。而有关著作,大多为自己国家宪法规范的解释,没有独自形成一个体系。我国宪法学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我国传统中没有宪法诉讼制度有一定关系。宪法条文作为指导性原则,往往不能被直接引用为判案的依据。也正是因此,我国宪法理论研究尚浅,而且投入较少,越来越不受重视,造成越不重视、越不研究、越不投入的恶性循环。应将对宪法的学术研究工作落到实处,在充分做到前者的基础上,加大宪法解释的研究工作,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使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宪法解释当中的一些特殊疑难问题,诸如主体、原则、程序、表现形式等,通过学术研究予以明确,以此来最大程度地使宪法解释做到物尽其用,推动我国宪法解释发展。

(二)明确宪法解释的效力

宪法解释的效力问题,也就是宪法解释的地位问题。[4]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条文、原则的明确化,对不明确模糊事项的更深层次的剖析,宪法解释与宪法存在着一种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媲美的紧密性和相连性。首先,不论从内容、形式,或是背后隐藏的原则精神方面,它都更接近宪法条文、规范。其次,在保障有关宪法的完整性和整体性等关键问题上,宪法解释首当其冲,发挥着首要的效力。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一般法律法规之间的一座桥梁。一般法律法规在制定时,也要依据有关的宪法解释作为参考和指导,所以宪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应在其效力之上。但宪法解释毕竟不同于宪法条文,其效力应在宪法之下。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宪法的制定、修改要经过极其复杂、严格的程序,这都是宪法解释所不可比的。综上,宪法解释虽不及宪法,但是仍在其他普通的法律法规之上。

(三)加强宪法解释的立法工作

我国宪法解释存在的种种不明确会给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主体问题首当其冲。宪法应当在明确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力的基础上,规定两个主体所享有的权责、身份等问题;在制定法方面,加入宪法解释原则的指导,不能照搬照抄,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效力等级方面,明确规定各主体的效力层次划分,减少冲突和困惑。进而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使其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变得更强。基于宪法解释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的迫切要求,有必要以颁布法律的形式对宪法解释予以明确,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以通过出台《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法》,针对目前诸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予以明确解释。在立法技术方面,细读宪法文本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宪法给人一种过于具体、繁琐,略带羁术的感觉,又包含一些政策性的指导。这样,留给宪法解释的空间就很小,原因在于如果宪法规定的过于具体,不灵活,那么需要解释的方面就变得有限。然而现实却是实际中确实有许多内容需要宪法解释。因此,在改进立法技术时,要增加宪法解释主体的适度的自由裁量条款,即继续增加一些具有概括性的、原则性的内容,以及一些不确定的或将来可能会遇到的兜底性条款,进而完善宪法解释,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四)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

由于宪法只单独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的权力,而从其工作量相对繁重和在实际履行宪法解释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来看,只有其单独的一个解释宪法的机构,略显得独木难支。[5]在处理一些宪法监督,违宪法律、法规和违宪行为,宪法解释等问题时,一方面,会因为自身的状况而变得无暇顾及,另一方面,基于此,对上述这些问题的处理效果也会大打折扣,遇到某些突发情况,往往不能及时予以解决。在此,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遇到需要宪法解释的情况,一般条件下可由该机构直接做出解释意见;遇到重大情况时,可由该机构先行受理,通过该机构直接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其做出决定;必要时还可以请示全国人大的意见。

宪法解释,是将宪法规定与当今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的重要连接点,作为立宪与修宪的桥梁,已经成为保证宪法的实现、监督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稳定法律秩序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手段。当下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的攻坚期、深水区,各方面矛盾相继突显出来,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各方面利益与矛盾冲突不断,宪法也正面临着来自时代的挑战。目前,我国在制宪、行宪方面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人民的法治观念和宪法意识已有很大提高,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已取得长足的进展,我国宪法方面的发展进步给宪法解释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培养公民对宪法的信赖和信仰,通过宪法解释的发展促进宪法的发展,让宪法作为人民的护身法宝和尚方宝剑,我们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许傲雪.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2):109.

[2] 王安鹏.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J].争鸣与探讨,2011(5):61-64.

[3] 杜永峰.试论建立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J].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9):64-67.

[4] 牛凯.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J].山西大学学报,1999(3):10-13.

[5] 钱宁峰.重新认识和构建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J].学海,2006(3).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法治视野下的‘社会规范失灵’问题研究”(14B004)

[作者简介]张晓萍(1975-),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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