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丽
(成都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6)
弱者的武器:对“炒作式求助”的一种解读*
李京丽
(成都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6)
多个案例让媒体和公众开始思考“炒作式求助”这一社会现象。这些案例引发公众对“炒作式求助”的质疑,因而,对“炒作式求助”进行梳理和解读十分必要。从社会流动结构中的弱者概念入手,本文解读了弱者的社会抗争与社会求助方式,指出“炒作式求助”是弱者的武器,但却是一种不可持续的表演式抗争,是碎片化底层的一种非典型化求助方式,其效果也不可过于高估。同时,“炒作式求助”也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因而无法成为常态。因此,在信息权力成为“权力之权力”的网络信息时代,对“炒作式求助”抱以宽容和理性的心态,为弱者留出足够的表达空间和通道,以避免激烈的社会情绪的累积和爆发,是整个社会及新闻媒体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
炒作式救助;弱者的武器;解读
2014年12月,四川成都“父亲男扮女装卖卫生巾救女”的故事被当地及外地大量媒体广泛报道(男主角王海林,姑且称为“王海林事件”),此后,类似事件层出不穷,2014年12月济南“地瓜妹妹”为兄摆摊,2014年平安夜青岛“苹果女孩”救父,2015年8月郑州“卖水爸爸”救女,2015年9月长沙8岁“卖画女孩”救父等事件相继出现,引发社会关注及质疑,有人将此类现象称为“炒作式求助”。因为“炒作式求助”充满争议性,社会舆论对此看法不一,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认为炒作式求助是社会底层群体求助无门时的无奈之举,政府及社会应该对社会救助政策及不足予以反思,一类认为“炒作式求助”以博取眼球的方式获得社会关注,从而获取社会救助,对善良民众进行道德绑架, 对此表示痛恨。还有中立大众认为应该宽容炒作式求助的存在, 但应由号召救助的媒体以及社会机构等代表公众进行监督,确保社会捐助的专款专用, 防止有人借此恶意敛财。
“炒作式求助”是新媒体时代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现象是体制性救助不足或失败、社会救助缺失时,个体为求得生存发展、保障自己基本权利的一种异常态反应,媒体系统(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社交媒体交错的系统)往往成为关键的信息传播渠道及为个体“赋权”的媒介。“炒作式求助”的炒作主体大都是在社会财富、权力、话语等领域缺乏资源的‘弱者”。“弱者”通过各种出位行为、自我陈述凸显自己,使之成为媒体关注的对象,通过媒体的采访报道、交互传播使自己求助的故事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激发道德认同,从而获得实际社会救助。
这一现象是互联网环境下个体信息传播权觉醒后的产物,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媒体、新媒体、社交媒体的交互、交错传播使“炒作式求助”成为可能。它具有强烈的社会暗示、示范效应,极易引发个体和群体之间的模仿。
与“炒作式求助”相关的研究主要有几个领域:其一是对弱势群体传播权利所进行的研究。伴随着一系列社会公共事件、网络群体事件的出现,弱势群体传播权利的研究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尤其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译介到中国后,更是引发了学者们的追随,尤其是结合本土案例的一些研究。代表性的有李红涛《结构弱势与再现弱势》、黄月琴的《弱者与新媒介赋权研究》;其二是许多学者从社会管理、政治传播角度研究弱势群体的“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以及“弱者的抗争方式”,比如于建嵘、郭小安、王国勤、单光鼐、黄振辉、曾繁旭等人的研究即是如此。中国人民大学王国勤研究网络公共事件,研究“集体抗争”“维权行动”“群体性事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单光鼐认为,对于自下而上的体制外行为,可以排列成一个谱系:“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革命”。于建嵘认为,往往是外界力量挤压到生存底线时,农民才为了生存被迫反抗,他们多采用下跪、自焚等手段来表达诉求,大多颇为悲情。农民环境维权更多的时候是基于生存伦理而非权利意识。重庆大学郭小安教授则更多关注网络抗争中的情感动员与策略以及谣言的传播等问题。
对于“炒作式求助”现象本身的研究实际上寥寥无几,除了曹炯在《文教资料》上的一篇《击破媒体救助的神话——爱心报道的负效应》从新闻伦理角度论述了媒体爱心报道的“主观性”“不公正”“代替不了救助体系”等问题外,然而文章本身有关炒作式求助、媒体爱心报道的现象并没有引发关注。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炒作式求助”往往具有个案特点,仅仅是求助个体通过媒体向社会讲故事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也与“炒作式求助”没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负面效应,不能引起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
因此,学术界集中于从公共管理、政治传播等角度研究“群体性事件”,也热衷于站在公民视角的弱势群体传播权利问题,但却对社会个体行为缺少研究。实际上,个体行为虽然表面看是个案,但能引发一系列模仿并引发社会关注,足以说明个体行为体现了一个群体的现实困境。“炒作式求助”首先折射的是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问题与困境(本文姑且不论),其次,从传播角度看,“炒作式求助”其实反映的是“弱者”如何与社会实现正常沟通的问题。当正常沟通渠道受阻,或不能引发社会关注时,了解媒介特性的个体很可能通过非正常方式,“制造噱头”“行为出位”“悲情讲述”等方式,实现与社会的沟通并达到自身目的。
(一)“弱者”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语境中,弱者通常指的是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处于弱势的个体或群体,比如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城市失业贫民、生活在农村的留守老幼群体等。比如在“卖卫生巾救女”事件中,王海林本是打工挣钱、养家糊口芸芸众生中普通的一员,整体在社会地位和经济结构中处于弱势,但并没有进入社会救助的视野。然而女儿的意外重病让家庭陷入了困境。这即是社会中常见的“因病致贫”,王海林由此进入社会救助的对象行列。因此,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贫困外,疾病、车祸、其他意外事故、家庭变故、自然灾害等都是导致“弱者”出现的重要因素。可见“弱者”是一个不断流动、变化的社会概念。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而言,在流动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中,“弱者”不是个稳定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制度变化、经济发展、政治变迁、生活情境的变化甚至人口的自然衰老等变化而变化,尤其是社会资源分配的结构性不平衡等问题以及社会风险的到来,使得“‘弱者’不再有稳定的边界,“强”和“弱”的划分标准变得模糊,经常相互翻转,正如草根与精英的相对性一样。在新媒体领域中,草根的认定依据的是一种变动的标准,一个人有可能在经济上是精英,在政治权力上是草根;在文化上是知识精英,在经济地位上却属于草根。几乎人人都是弱者,也有可能随时在强者与弱者之间进行转换。”[1]
(二)弱者的主体性
在赋权理论中,对“弱者”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层面之上:第一,弱者或者弱势群体是由于能力缺陷和不利的资源处境而处于社会边缘的个人或者群体。在常识意义上,弱者的目标是争取社会经济权力的改善和地位提升。第二,随着对权力的网络关系属性的重视,对弱者的理解应该突破主体—客体、施动—受动的二元藩篱,弱者不应被视为等待介入、帮助和改造的被动而消极的客体,而是具有自身意愿、实践能力、主体性的能动的个人和群体。[2]“弱者是具有主体性和能动性的”,从博客进入的个体话语时代开始,QQ空间、微博、微信等个体话语时代的重要载体接踵而来,赋予了弱者(尤其是伴随着互联网长大和熟悉互联网的年轻群体)极大的诉求表达空间。部分个体话语在新媒体的社交属性推动下成为公共话语,甚至推动公共政策的修正和改变。但我们同样也要看到,新媒体为弱者提供诉求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权力的分配问题。“就信息权力和信息资源分配而言,新媒介赋权的结果是使强者更强,而不是弱者变强。”[3]
(三)弱者如何表达诉求
社会救助体系虽然涉及到经济援助、法律援助、生存人权救助(比如残疾人救助、打击拐卖人口)、环境救助、文化救助、政治救助等诸多领域,但这是从救助者主体视角所进行的关照;从求助主体视角来看,大部分“弱者”的诉求主要是围绕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尤其是经济求助进行的。我国官方的民政体系也主要围绕这一核心进行。因此,“中下层社会群体使用新媒体技术的直接目的并不是政治权力的赋予,更多的是他们生存发展需求与社会制度性缺失之间的斗争。”[4]目前的社会结构以及文化传统也并没有赋予求助个体为群体利益呼吁、为公共利益发声的属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弱者的求助诉求几乎可以说是目的单纯、着眼于个体利益的诉求表达,若干“炒作式求助”的案例也表明弱者的诉求集中在生存需求及经济利益,而不涉及其他。从人权及伦理角度,这些诉求具有法律合理性和道德号召力。
从求助者角度来说,“弱者”的社会抗争与求助主要有以下渠道:
1.体制性求助。这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一种体制性覆盖,我国具体表现在民政救助领域,包括低保、大病救助等内容。弱势群体通过体制内的逐级上报、填表等方式申请各级各类民政救助。然而体制救助不是万能的,体制性救助能覆盖大多数社会弱势群体,但却无法应对“弱者”群体的社会结构性变化以及突发性变化。体制性救助中的层级过多、信息不畅达、冒领造假等腐败问题也增大了体制性救助的缺口,部分弱者的社会求助被视而不见,再加上文化素质的低下,程序的不清晰,传统的“畏官”心理等因素,体制性求助的渠道对一部分弱者等同于关上了大门。
2.社会组织求助。向社会组织求助是弱势群体求助的另一渠道,但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长期处于半官方性质的不成熟状态,人力与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一直存在。由于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尚浅,因此社会救助体系中的社会组织更多是主动寻找救助对象,求助者主动上门求助的方式仍然没有成为主流。除了汶川地震后一些NGO做出了有一定影响力的举措,得到民众的认可外,大多数社会组织仍处于一种自然发展状态,并没有成为求助者的第一求助渠道。
3.媒体求助。“在网络的作用下,信息权力变得非常重要,“权力基本上围绕着文化代码和信息内容的生产和传播进行”[5]。信息权力正在取代金钱和其他资源,成为权力之权力。”[6]因为媒体本身具有强大的传播力量,因此一旦有社会救助案例救助成功,在社会中就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简单、易接触、影响力广,是求助媒体的最大特征,尤其是互联网给社会弱势群体的求助和传播权利带来了新的期待。这也正是部分求助者热衷于求助媒体的原因。“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互联网提供了信息空间的新资源和共同体的赋权机会,减少了抗争的成本。”[7]但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社交媒体的大量出现,媒体救助一方面不再像过去大众媒体的传播那样一呼百应,反而容易被信息的洪流所淹没,大量弱势群体在掌握基本的媒介技术以后所进行的网络求助大都如泥牛入海,了无踪迹。因此,能够制造新闻热点、博取眼球的“炒作式求助”开始出现。
4.网络时代的“炒作式求助”。“炒作式求助”可以归入媒体求助渠道,是通过媒体进行社会求助的一种,主要有几种方式:一是求助者主动炒作。通过出位的行为、言论等方式,主动获得社会关注。二是通过有话语权的人炒作。求助者在不熟悉媒体、没有求助创意时转而通过自己认为有一定话语权的社会精英(比如记者、律师、教师、基层官员等)在互联网上制造噱头,发布信息,求得社会关注,此时这些社会精英就有意无意成了“炒作式求助”的策划者。三是被动等待媒体炒作。比如前文提到的“苹果女孩”救父、“卖水爸爸”救女就是求助者街头摆摊,被动等待媒体来炒作报道,因而传播效果和募捐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四是在媒体的诱导下炒作。当事人有悲情故事,而媒体正缺热门话题时,求助者出于经济募捐需求,往往容易配合媒体进行炒作,这时的“炒作式求助”就是求助者和媒体共谋形成的结果。
“炒作式求助”往往是了解和熟悉媒体的个体所进行的选择。他们通过将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种行为(比如卖卫生巾、卖苹果、卖画)向社会讲述自己的遭遇,以奇异的方式求得媒体的关注,引发大众同情,以期最终获得救助。在这一系列的行为中,有些求助者熟悉媒体特性,主动策划和炒作;有些求助者是由朋友或媒体记者帮助策划、自己实施行动的;还有一些求助者更多通过网络搜索类似案例,通过模仿他人,进行社会表演或行动获得关注。
齐鲁网对“苹果妹妹”的报道就呈现了“炒作式求助”的典型过程:思考求助方式—网络发帖—无果—找到类似案例—模仿—获得救助—出现误解—无力申辩。
“为了给父亲能多凑点医药费,陈祥娣想到了去街头卖苹果。可让人不解的是,卖苹果的所得根本不够父亲的医药费,她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思考求助方式
其实,早在12月13号的时候,陈祥娣就在网络上发出过求助帖,但是犹如一颗石子扔进大海,没有任何回应,为了能尽快地救父亲,她想到了一个模仿的对象——卖地瓜救哥哥的王艳红。——网络发帖,石沉大海,找到类似案例
陈祥娣为了救自己的父亲,模仿“地瓜妹妹”王艳红在街头卖苹果,有人给他们这种寻求救助的方式起了个名字,叫“炒作式求助”,如果从出发点来说,她们的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想救自己的亲人,从方式来说,用这种吸引眼球的方式来寻求帮助也实属无奈,可面对这样越来越多的“炒作式”求助模式,人们会理解她的行为吗?——模仿他人
陈祥娣对记者讲到:“我什么都没想过,只想救我爸爸。我在那里卖苹果,然后我就蹲在那里摆,有些人就走过去直接说,这是骗子,不要买。”说着说着,祥娣委屈地哭了起来。①——获得救助、被质疑、无力申辩
这一过程在许多炒作式求助的案例中都发生过,我们从中看到的是遇到困境的弱者生存的悲伤与无奈以及努力向社会争取帮助的可能。这种争取首先反射的即是通过熟人圈子、经验依赖。对于政府机构的救助,要么不熟悉程序,心理上抗拒;要么救助杯水车薪,不能满足求助需求。正如斯科特《弱者的武器》中所呈现的农民抗争,虽然有各种表达方式、表演方式,有各种小诡计、小心思,但不能忽略的是他们是整体处于被动的社会结构中,无法拥有和调动资源,也无法获得上层社会的垂青和怜悯,他们的主动是在极其有限范围内的挣扎。因此,对于“炒作式求助”,除了看到求助的实际效果、监督求助信息的真实与公开,我们更应该把握这一现象背后的社会本质。
(一)炒作式求助——不可持续的表演式抗争
“炒作式求助”是体制内救助渠道不畅或不能满足需求时,弱势群体间接寻求社会救助的一种特殊方式,属于“表演式抗争”[8]。求助者通过“信念概化、符号化、制定标语口号、表演行为艺术、制造戏剧事件、在内部成员中进行分工合作、不断调整论述策略等方式[9],获取社会关注。在王海林“男扮女装卖卫生巾救女”事件中,王海林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为艺术表演,“男扮女装”“男人”“卖卫生巾”等词汇形成了反差极大的话语表达体系,通过观众的自媒体传播、传统主流媒体的报道形成刺激受众眼球的噱头,然后故事笔锋一转,包袱揭开于“父亲救女”“白血病”的悲情情节,形成极具悲情效果的社会故事。
在“地瓜妹妹”“苹果妹妹”“卖水爸爸”等故事的一系列悲情叙述中,王海林的故事无疑最具有噱头和传播力,因此,他所获救助也最多,所引起的争议也最大。但整体而言,在进行悲情故事的社会讲述过程中,求助者对体制外救助的不确定性是缺乏认知的,他们大多数不知后果如何,但怀抱希望,在既往案例的示范效应下模仿、讲述,但他们对结果显然无法预料也无法干预。
哪怕是被认为具有炒作才能、狡黠的王海林,也同样不能避免被人质疑的命运,在众人的质疑中王海林先是承诺将多余的款项再捐出去,而后又反悔,最后以善款使用的承诺、注销募捐账号而告终。这一过程让我们看到,求助者对体制外救助的不确定性缺乏认知,更无法认识到媒体炒作、社会救助可能带来的道德诘问和舆论风险。因此自始至终,王海林等一系列人群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救助,但却在舆论上站在了道德的低洼地带,从“值得同情的弱者、悲情父亲、好人”这一道德高点上滑落,重新站在了“不值得同情、狡黠、骗子”这一道德低点的天平上。
在此意义上而言,“炒作式求助”是新媒体环境中真正的“弱者的武器”。这一武器既给王海林们带来巨大的求助希望,但同时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而后者是他们始料未及的。可以想见的是,随着类似案例越来越多,其社会救助效果可能出现边际递减效应,王海林们也将逐渐意识到这种后果和风险,因而,这并不是可以持续的一种社会求助方式。
(二)炒作式求助——碎片化弱势群体的非典型化求助方式
米尔斯在论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权力结构时认为,社会底层是一些政治碎片,而且不断向无权状态发展,民众沦落为分散、被动的大众社会。社会学家孙立平亦指出当下中国社会一方面是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开始构成一个巩固的联盟,另一方面则是碎片化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是导致“两者争取自己利益能力的高度失衡”[10]。
弱势群体的碎片化社会结构意味着“炒作式求助”是个体化的、非典型救助方式,它不是群体化、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抗争。“弱势群体仿佛原子化的个体,在个体与传媒、与政府、与庞大的经济体之间没有凝聚该阶层、该群体的利益诉求的机构或自治组织。他们无法从自己的立场定义自己的权利与诉求,无法在涉及自己或者其他事务的‘公共讨论’(如拆迁、征地、移民等)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在真实处境中他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亦没有在大众传播空间中陈述自己想法的可能。因为当他们以个体身份面对大众传媒时,最多能够为媒体提供‘悲情故事’,而不能将个体遭遇转化为普遍的群体生存困境,转化为公共领域中值得关注的‘议题’。”[11]因此,“炒作式求助”它既不对体制构成挑战,也不对社会构成威胁,反而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和道德风险。
(三)不可高估的力量——“炒作式求助”的社会效果
对“炒作式求助”的当事人而言,最直接的目标便是获得社会捐助,解决大病治疗等当务之急。近期的多个案例都证明,当事人呈现悲情表演求助,媒体讲述悲情故事,能较大地激发社会同情,实现“炒作式求助”进行募捐的初衷,王海林最终获得100多万元的社会援助,河南“卖水爸爸”也在一周内募集到了给女儿治病的15万元,但我们看到的仅是“冰山一角”,也就是说,炒作募捐成功案例更容易在媒体上呈现出来,而社会救助中却有大量的求助案例淹没于“冰山”之下,为社会所不知。从个体的角度,“炒作式求助”解决了部分个体生存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源,但并不能从整体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因此,对于“炒作式求助”,不可拥有过于浪漫的想象——炒作式救助并不能成为解决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的绿灯通道。正如詹姆斯·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一书中对马来西亚农民反抗的评价:“如果将弱者的武器过渡浪漫化会导致很大的失误,他们仅仅能对各种剥削农民的方式产生边缘性的影响。”[12]
“炒作式求助”对于当事人来说很可能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这也是民间救助所面临的共同道德困境。这种道德风险在于:
其一,求助者道德优势与道德弱势的快速转换。在新媒体与传统大众媒体交互传播的复杂场域中,由于当事人不慎的言行以及媒体发酵、谣言传播等问题而导致当事人在道德优势与道德弱势之间快速转换:当事人遭遇不幸进行求助时,其悲情故事为人所知,当事人因其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不幸遭遇形成的“弱势”反而在道德上形成了某种优势,也即是说“弱者”的标签具有强大的道德召唤力;但当求助者通过媒体炒作获得捐助,快速扭转经济弱势时,求助者很快便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一旦言行不当即被群起而攻之,甚至因为捕风捉影的谣言也可能被攻击,这时其道德优势快速转换为道德弱势。王海林即是如此。
其二,公众所期待的道德回报。公众对于社会救助的非理性认知导致公众对救助对象包含了重要的道德期待,也即是说公众的捐助隐含了某种不确定的回报需求。“公众都希望自己捐助的是个道德上的好人”,这种道德期待对当事人形成巨大的道德压力,甚至被公众舆论左右言行。有研究者论述“爱心报道的负效应”时指出:“求助者由于媒体的大量报道而成为‘公众人物’,社会群体和社会舆论对他们的行为展开监督并形成道德评判,比如要求他们必须是优秀的,许多报道也证明不论是在生活、学习还是在为人上他们也都符合大众的内心期盼,也已然暗含着一种对他人教育意味。然而,一旦这些被塑造成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做出有违大众内心标准的行为,舆论界就对他们进行责难,如被救助者参与商业活动等,这不但使获得救助者、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更多的求助者也很难被大众所重视和救助,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声誉。”[13]
其三,道德偏见形成对“弱者”的刻板印象。这种道德偏见容易波及其他弱者,形成对弱者的刻板印象或定见。比如弱势群体被认为懒惰、有各种生活恶习、价值观落后、靠救助为生等,2015年就有湖南“少女妈妈”家庭被认为靠救助为生,凉山州被救助群体被认为懒惰、有各种生活恶习、观念落后等各种报道。一旦定见形成,弱势群体将失去自我救赎与申诉的机会,社会救助中的信任被破坏,就算有体制内救助作后盾,社会救助也困难重重。
从上述案例分析来看,“炒作式求助”是社会救助渠道悬置或救助不足情况下出现的弱势群体求得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策略和武器,但它并不是社会反抗,也许我们称之为“争取”或“挣扎”更为贴切。从社会公众角度来看,对救助对象(包括“炒作式求助”对象)不适用道德上的投资回报思维。“社会救助关系具有‘权利—无义务’‘责任—无权力’的逻辑框架。……因为迄今没有也无法通过‘权利—义务’结构所可能赋予公民的诉权来对社会救助权加以救助。……具体而言,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是单向的。就私的层面而言,享受社会救助的社会成员并不承担任何义务,”[14]换句话说,由于我国并没有对贫困者拥有被救济权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因此要求“被救济对象履行某种义务”就是不合理的,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
从新闻媒体角度看,当“信息权力正在取代金钱和其他资源,成为权力之权力”,社会是否为他们留出了足够的表达空间和通道?在信息社会里,表达空间和通道对于弱者而言,很可能就意味着生存空间和基本经济权利。时刻思考自己真正的社会责任,不要让市场噱头、看似多数人的道德立场冲昏了客观报道准则,多思考一下弱者的信息传播权,弥合而不是拉大信息传播鸿沟、平衡信息资源的分配应该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因此,在把握“炒作式求助”传播本质和社会本质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在不平衡的社会资源和结构中的一个群体的挣扎,对“炒作式求助”多一分宽容,多一分理性,少一分咄咄逼人的道德优越感,是每一位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和人本情怀。因为这个群体,今天是他们,明天可能就是我们。
社会反抗概念在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里被认为是:“真正的反抗被认为是:一、有组织的、系统的与合作的;二、有原则的或非自利的;三、具有革命性的后果;四、将观念或动机具体化为对统治基础的否定。与之相反,象征的、偶然的或附带性的行动则是:一、无组织的、非系统的和个体的;二、机会主义的和自我放纵的;三、没有革命性的后果就其意图或意义而言,含有一种与统治体系的融合。农民有两种形式的反抗:“日常”反抗和“公开性质”的反抗。
注释:
①资料来源:齐鲁网,2015年1月12日报道。
[1]黄月琴.“弱者”与新媒介赋权研究——基于关系维度的述评[J].新闻记者,2015(7):28-35.
[2]黄月琴.“弱者”与新媒介赋权研究——基于关系维度的述评[J].新闻记者,2015(7):28-35.
[3]黄月琴.“弱者”与新媒介赋权研究——基于关系维度的述评[J].新闻记者,2015(7):28-35.
[4]丁未.流动的家园:“攸县的哥村”社区传播与身份共同体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5]曼纽尔·卡斯特.网络星河——对互联网、商业和社会的反思[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7:177.
[6]黄月琴.“弱者”与新媒介赋权研究——基于关系维度的述评[J].新闻记者,2015(7):28-35.
[7]黄月琴.“弱者”与新媒介赋权研究——基于关系维度的述评[J].新闻记者,2015(7):28-35.
[8]黄振辉.表演式抗争:景观、挑战与发生机理——基于珠江三角洲典型案例研究[J].开放时代,2011(2):71-84.
[9]夏倩芳.社会冲突性议题的媒介建构与话语政治——以国内系列反PX事件为例[R].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10(10).
[10]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2005(1):1-24.
[11]李红涛.结构弱势与再现弱势——信息传播中的弱势社会群体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6:38.
[12]【美】詹姆斯·斯科特著,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弱者的武器[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7:35.
[13]曹炯.击破媒体救助的神话——爱心报道的负效应[J].文教资料,2007(12月中旬刊):66-68.
[14]刘光华.社会救助:理论界定与中国的实践展开(上)[J].兰州大学学报,2008(7):107.
(实习编辑:徐雯婷)
2016-07-19*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2013年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公益传播研究”(项目编号:13YJC860017)研究成果。
李京丽(1979-),女,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博士。
G206
A
1004-342(2016)0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