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琛
(长江大学 期刊社,湖北 荆州 434023)
宋代版权保护产生原因、措施及局限
强琛
(长江大学 期刊社,湖北 荆州 434023)
早在雕版印刷术初起的唐代,就已经出现了版权意识的萌芽。至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雕版印刷术的普及以及盗版行为的猖獗,版权保护的观念逐渐形成。宋代的版权保护最初只是体现在官方出版权上,随着出版业的发展,渐渐出现了含有民间保护意义的出版权、翻印权。宋代政府规定了出版前审查制度,颁布了相关法令和条例,并采取禁印手段以防盗版。虽然宋代版权保护有其局限性,但对现代版权保护不乏启示意义。
版权保护;商品经济;雕版印刷;出版权
早在雕版印刷术初起的唐代,就已经出现了版权意识的萌芽。朝廷明令禁止民间刻版印刷日历。太和九年(公元835年)十二月,“丁丑,敕诸道府,不得私置日历板。”到宋代,商品经济繁荣发展,雕版印刷术已广泛应用于刻印各种书籍,其普及使得书籍能方便快捷地复制,丰厚的利润刺激盗版行为的出现,作者和出版商的权益面临侵害,版权保护意识初步形成。
商品经济的繁荣、雕版印刷术的普及、盗版行为的猖獗,是版权保护产生的三大原因。[1]
(一)商品经济的繁荣
版权保护,首先必须有版,而要有版,则必须有作者所创作并由出版商刻印的作品。宋代,商品经济繁荣,文化也随之商品化,其最明显的标志就是文学艺术走向世俗、走向大众。不同作者所创作的不同题材、不同形式的作品,经由出版商的刻印,走向平民大众。大量作品的出现,使得版权保护势在必行。要言之,商品经济繁荣,随之文化繁荣、出版业兴盛,这是宋代版权保护产生的物质基础。
(二)雕版印刷术的普及
雕版印刷术的发明,提高了图书制作的效率,加快了知识信息的传播速度。[2]宋立国时,国子监所藏经版不及4000块,至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仅45年的时间,藏版已有10余万块。由于雕版印刷术的普及,宋代刻书规模宏大、内容广泛,作者和出版商对作品和利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政府因而对此加强管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印刷管制法令。雕版印刷术的普及,是宋代版权保护产生的技术前提。
(三)盗版行为的猖獗
由于图书品种数量大量增加,图书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丰厚的利润刺激盗版者采取各种手段牟取利益:不征得作者同意,直接盗印原稿,苏轼的作品就曾被盗印;翻印翻刻,即未经允许,将已经雕刻印行的作品翻刻出售;改内容或改名、改题盗印。盗版行为的猖獗,促进了作者及出版者版权意识的形成,催生了宋代的版权保护观念。
宋代的版权保护最初只是体现在官方出版权上,随着出版业的发展,渐渐出现了含有民间保护意义的出版权、翻印权。
(一)对官方出版权的保护
宋代政府对《九经》采取了长达百余年的出版保护。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3];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有“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仰配”的诏书。这种禁印制度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它保护的不是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而是对官方出版权的保护。宋代政府还规定了禁止刻印或出售的出版物的范围。总的来说,这类禁印法令的颁布,目的或是为维护统治的稳定,或是控制言论,或是引导社会风化,并非出于对出版者权益的保护。
(二)对民间出版权的保护
随着宋代出版业的繁荣,一些出版商和作者开始要求保护和尊重他们的权益,出现了较为全面的,对含有民间保护意义的出版权、翻印权的诉求。然而,在宋代,官方出版权始终占主流地位,民间出版权虽更具现代意义上的出版权性质,但相对较少。
规定出版前审查制度。绍兴十五年(公元1146年),朝廷诏令,书籍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
制定版权保护的法令、条例。据叶德辉《书林清话》:“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4]绍圣二年(公元1095年),“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具,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宋初政府还颁布过“刻书之式”,将书籍印刷出版的法规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不按照条文规定的形式出版书籍,则构成盗版。[5]对侵害著作权、出版权者,处“追人毁版”、“断罪施刑”,并允许被侵权者“陈告、追人”;规定编辑者、出版者、著书者的权利都可受到保护,但未规定保护年限。
禁印部分书籍。宋代政府禁印书籍以防盗版,禁印书籍主要有议毁时政得失之书,奏议国史、制书敕文、刑法敕令式之书等,法令、天文书籍、宗教之书、纸币等,以及包含有边防军机内容的书籍。宋代禁印书籍以防盗版主要出于政治目的,并非纯粹的版权保护。
宋代已经产生了比较完整的版权保护意识与观念。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出版商和作者印于书籍牌记的“不许复版,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只是一纸空文,但是这种尝试是非常可贵的。
宋代版权保护的意义固然深远,但也有其局限性。第一,国家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关于保护版权的专门立法,版权无法得到实际的保护与界定。虽然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出版管制法令,但目的是为了控制思想的传播。如此,版权保护实际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出版商和作者的权益,更多的取决于官府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律制度的保护。第二,出版商就其出版物申请保护,无一例外都是将“书肆嗜利翻版”、“致误读者”等作为提出版权保护的根据,并没有将侵犯作者的权益作为禁止他人翻版的理由。宋代出版管制法令的制定是以维护王朝的统治为目的的,出版商为了引起政府的重视,便依据其中的相关内容,将自身利益隐藏于王朝的政治利益之后,借用法律的惩罚功能实现对版权的保护。[6]诚然,在一定程度上作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出版商的利益无疑得到了更多的保护,这与现代版权法精神是相悖的。第三,没有对版权、出版权有效期限做出规定。比如,《方舆胜览》之版权文告前后延续近三十年并继续起作用,《九经》的出版权保护连续百余年。第四,对版权、出版权还缺乏地域性的认识。
[1]冯念华.盗版对宋代版权保护现象的影响[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6(3).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出版专业基础(中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宋会要辑稿·职官[EB/OL].http://www.guoxuedashi.com/a/6224d/86805f.html.
[4]叶德辉.书林清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5]任燕.论宋代的版权保护[J].法学评论,2011(5).
[6]徐枫.论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和特征[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3).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2016-10-08
强琛(1973-),女,湖北监利人,编辑,硕士,主要从事编辑出版工作。
G2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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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95 (2016)11-00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