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莉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10)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研究
——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为中心
徐静莉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10)
随着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自身的课程体系设置以及现有的教育资源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要求。所以,必须在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上,借鉴国外、国内知名高校的做法,改革传统的培养模式,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采取多学科综合、校企结合及双导师制的联合培养机制,才能真正培养出具有多学科综合的知识背景、专业特色明显、实践技能娴熟的研究生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日益快速发展的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联合培养;法律硕士;机制
我国自1990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和建设,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2012年9月,我国已设立了39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院校达到495所,累计招生达到85万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占整个研究生招生规模比例的24.7%。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己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国内关于如何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注重培养机制的改革,即将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培养相结合,注重专业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相结合;二是认为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和难点。要突破这一障碍,主张打破体制壁垒,要有目标地聘请企事业单位一线的优秀专业人员作为研究生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构成“双师型”导师队伍,从而直接将专业学位研究生引领到改革和实践的最前沿,通过参与具体的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其尽快成长成才;三是认为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应该直接采取校企或学校与实践单位的联合培养。主要观点是让学生一半时间在高校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的学习,一半时间在专业实践单位进行实践性环节的学习。
国外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方式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种是美国和日本的“合作教育”机制,这种培养机制要求研究生入校学习半年后,便开始进入实践基地进行实习阶段的学习。期间学习和实践大致以3个月为周期交替进行。虽然该机制中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践经验的掌握也是交替进行的,但更强调研究生所学内容与实践工作领域的相关性,更加注重把课题学习与实际工作中的工作经验相结合。第二种是俄罗斯主张的“教学实践联合”培养机制,这种机制强调利用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及资源培养学生的同时,为国家节省部分教育投资。第三种是德国的“双元制培养机制”,此机制下,专业学位研究生既是在校研究生,又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培养过程中更加侧重实践活动,其中三分之一的时间在校学习,其余时间在企事业单位参与实践,即使在校所学习的内容也是为在企业的实践学习服务的。第四种是英国的“学习——实践——学习”的培养机制,该机制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使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以应用,并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1]
由前所述看出,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各国专业型研究生培养的重点,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联合培养机制是国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主要方式。这与我们国内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主要方式相比,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培养机制单一,难以培养具有多学科综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二是课程设置学科化倾向严重,主要表现为:职业性特征不明显,教学内容理论性有余而应用性不足,教学方法说教性太强而实践性偏弱,实践教学环节落实不到位。[2]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该类研究生的培养运行机制和模式基本与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相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实践能力、综合能力的培养特点不突出,主要表现为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单一、课程结构体系陈旧、师资队伍实践能力欠缺等,这些都不能很好地应对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而国外采取的“理论加实践”的联合培养机制作为一种创新,不仅为传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而且其创新性的联合培养机制为我国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看,联合培养也是提高法硕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的一个很好的选择路径。具体而言,也就是将学校的理论教育与企事业的实践教育结合起来,比如,国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就将理论教育与律师事务所、法官、检察官系统的实践性技能的培养结合起来,主张学生除了在专业教育方面的学习外,必须参加、参与一定时间的实践性环节学习,并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为目标,这样学生一毕业,即可进入实务部门工作,没有任何陌生感。[3]
综观世界主要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并结合我国现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特别是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要实行三个方面的联合培养机制,才能真正培养出专业技能扎实、学科背景宽广、综合素质过硬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来。这三个方面主要是指:多学科综合的联合培养、校企之间分段式教学的联合培养、双导师制联合培养。
为了应对当今国际社会对人才种类和素质的更高要求,拓宽学生的学科视野,提高面对复杂情况的应变和管理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突出强调多学科综合培养的模式。这种多学科综合培养的模式可以通过课程体系的设置,校内跨院系及跨校之间的课程选学方式来实现。
多学科综合培养首先可以通过构建多学科综合的课程设置体系来实现。传统的课程设置,高校往往因为受师资结构、软硬件条件等因素制约,在设置课程时,主要是基于所在学科的理论研究方向、师资力量来开设课程,课程设置不能完全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培养目标。[4]这种单一并存理论的课程设置亟待需要调整,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科学的课程设置体系,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要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应以多学科综合学习的方式为主。在多学科综合学习的设计上,广东财经大学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拓宽交叉学科的学习方式来实现的,这种模式叫“法商融合”模式。即教育管理部门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除了专业基础课之外,每一个专业都必须修学一定学分的跨学科课程,方可达到毕业条件。如要求经济类、商科类的学生,必须选学合同法、经济法、商法类的课程。而法学类的学生必须选学一定学分的经济类、商科类、管理类的课程,如保险学、金融学、企业管理等课程,方可毕业。这些课程注重的是在基本理论掌握的基础上培养学生面对变化的社会形势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样的课程设计,使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仅有了多学科融合的宽厚理论背景,而且通过实践课程的学习,也直接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技能,为学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应对社会对专业高级人才的需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多学科综合培养也可以通过校内跨院系的选学机制来实现。为适应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应对能力,注重校内多学科联合培养,即鼓励要求学生跨校内不同的学院进行选学也是一种很好的联合培养机制。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哈佛大学及国内著名高校如清华、北大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如哈佛大学的法学专业学位培养方式非常注重校内不同学院之间的跨学科培养,如商学院的MBA和法学院的JD的联合培养;法学院的JD与肯尼迪政府管理学的MPP或MPA的联合培养;法学院的JD与公共卫生学院的MPH的联合培养;法学院的JD与建筑设计学院MUP的联合培养;法学院的JD和艺术与科学研究院联合开展的PHD的联合培养等。这些联合培养机制都是要求学生在学习本专业基础课程的前提下,必须选学一定数量的联合培养对口学院的专业课程,才能毕业。这些联合培养计划的目标都是希望能够通过多学科的联合培养,专门打造具有多个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3]目前国内走在前面的知名大学如北大、清华,也逐渐采取这样的学院之间的联合培养机制,目的也是为了适应未来国际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更高要求,培养和塑造学生兼具商业、法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综合管理能力,并以此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所以我们应该学习借鉴这些国内外院校的做法,在专业法律硕士及其它专业学位的培养上,打破不同学院之间的疆界,鼓励并要求学生必须选学跨院系的一定数量的课程,才可毕业,这一顺应时代需求的培养方式的变革,一定会对新世纪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产生重大的影响。
最后,多学科综合培养也可以通过校际之间的多学科综合的联合培养来实现。校际之间的联合培养是注重校与校之间的联合培养。这种联合一般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校际交换培养;二是跨校之间的选学模式。校际交换联合培养模式在国外、国内的通常做法是采取“2+1”的培养模式。也就是要求学生在本校本专业学习2年,然后交换到联合培养对应的学校本专业或不同专业学习1年。这种做法便于将不同学校之间的教学资源、教师资源充分利用,让学生在不同的学习习惯、学习氛围及不同的教学方法、不同的教学要求中学习,汲取不同的优势资源,锻炼成长为综合素质过硬、基础知识扎实、实践技能较强的专业型人才。跨校选学模式,即学生除了修学本校的必修课程外,也可以选某一大学的某个优势学科学习,学校之间互认选课成绩,这样实现了强强联合的培养优势,对人才的成长更为有利。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跨校之间的选学机制完全可以借鉴参照已经成熟的院校多校联合培养的方式,实行多校之间的联合培养。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掌握一种学科知识的单一型人才已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具备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青睐。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一种强调应用性和综合性的教育,其主要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备多学科背景的高级人才。因此,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各自的学科资源和教学条件,共同培养集不同学科专业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这才能应对时代发展对新型人才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更是需要充分发挥这两种联合培养的模式,使专业学位学生在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多学科综合、宽口径的高级人才。
因为我国传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主要存在偏重理论教学和学习、实践机会少、实践能力不足的现状。针对这一不足,我认为需要借鉴外国先进的培养模式,对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分段式”的联合培养。所谓“分段式”的联合培养,即第一年或一年半学生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第二年开始在实践基地进行实践学习,并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专业学位学生实践环节的学习不能少于半年。[5]就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而言,“分段式”联合培养就是根据法学研究生的特点,将培养过程分为校内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培养基地的实践学习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的理论学习中,课程设置应根据法律硕士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为核心制定课程体系,主要为第二阶段的基地实践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而第二阶段首先要在基地完成基本实践技能的学习,然后在基地导师的指导下对公检法、律所事务的处理运作方式和技能、基本程序等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在此阶段同时要收集整理数据最终逐步完成论文的撰写工作。
校内培养阶段,主要培养研究生的基本理论素养和综合素质,以校内导师的课堂讲授为主,并邀请基地专业实践导师和相关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基本职业素质的训练,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与研究生互动的方式,使研究生提前熟悉实践岗位运作需要的理论知识,同时穿插设置实验教学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家讲座等活动,全面培养法律专业研究生的专业理论素养,提高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
实践基地学习阶段,主要完成专业素质包括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学习,即在实践基地导师指导下,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具体应用进行学习。学生主要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企业的法务室等对口部门进行实践学习。学习的内容主要就是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对口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公检法司具体岗位的实践,包括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分析、案件的最终处理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等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自己的论文课题研究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根据自己的研究专长最终在基地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除此之外,还必须进行基地单位文化的学习。基地文化学习,主要是使专业研究生融入基地文化,完成由学生身份向基地员工身份的转变。论文课题研究阶段,主要是在对研究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在基地导师指导下,主要对课题设计体系、主要内容等进行研究,而学校导师主要对论文的规范化管理及理论上的问题负责。[1]
分段式联合培养机制是三方互利共赢的良性选择。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学生直接参与实践基地的工作,实地学习职业规范及相关工作流程,并针对实践第一线发现的问题进行课题研究,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使学生所学知识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培养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增强自己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学校与实践基地的携手合作,也可以事半功倍的实现各自的目标,既弥补了基地缺乏理论知识指导的不足,使实践基地可以充分利用高校学术优势和人才优势,通过基地这个平台将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与高校联合进行攻关,不仅可获得可靠的理论技术支撑来解决关键实践问题,还能带动自身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从业竞争力,推动基地的工作创新。同时研究生参与到基地的具体工作中,可以使实践基地更好的了解研究生,并从中物色到实践单位所需要的人才。对高校而言,联合培养基地不仅能够拓宽教学资源渠道及研究经费来源,还能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度。[1]
当然,在校企联合培养机制的实施上,还要重点做好培养基地的建立和管理。由于法律硕士的培养特色主要体现在政法部门的实践教育上,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展,一方面需要加强校内实践平台建设,另一方面需要和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以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能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在学校与基地的联合培养中,首先要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加强校企联合培养的顶层设计;其次要建立并优化校企全程联合培养机制,使联合培养在科学、有效的机制下可持续地规范运行;再次,为了确保校企联合培养的质量,要建立学校和基地的定期沟通机制,学校定期召开研讨会,邀请基地的领导、实践导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专题研讨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同时学校也要组织导师、教学管理人员赴实践单位调研人才需求、联合培养工作以及跟踪已毕业的联合培养人才质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更好地改进联合培养的方式方法,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因为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不同,是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职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职业种类越来越细化的需要而产生的。目标是为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各个专业领域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适应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实践技能很强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因此,学术研究生学位教育中实行的单一校内导师制已不适应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必须根据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创新教育制度、推行校内校外结合的双导师制。[6]因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既要抓基础理论学习,又要抓实践技能培养,所以,理论涵养深厚与实践技能娴熟相结合的导师才是最理想的。可是高校往往缺乏的恰恰是实践技能不够丰富的培养条件,大部分导师由于单调的学习工作背景,使他们缺乏实践应用能力。因此,需要为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双导师,需要聘请专业技能扎实娴熟、实践经验丰富、工作在实践前沿的校外导师,最好是获得了博士、硕士学位的高级专门人才,他们有足够的经验指导学生开展应用型能力的锻炼,同时又能提出一些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作为研究生的课题研究,从而使学生的实践工作不会太空泛化。[7]
所谓双导师制,就法律硕士专业而言,是指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实行为每位研究生配备一名学术(理论)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一名在公、检、法、司等实践部门工作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或律师作为实践指导教师进行联合指导的一种培养机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塑造职业法律人为目标,而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双重属性,要求理实并重,双导师制契合了这一需求。[8]
实行双导师制,重点是做好双导师的选聘。对此,学校需要制定特色明显的校内外导师评聘体系,针对目前双导师制导师遴选评聘中存在的不足,需要在选聘体制上进行改革,保证双导师在培养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中的积极性。在校内导师的评聘方面,根据学术型和应用型研究生培养目标的不同,要制定不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条件和标准。学术(理论)型导师的遴选办法一般应按照学校法学硕士(学术)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办法实行。选聘导师时应该坚持自愿申请、多级审议的程序。在具体的选聘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实践导师的选聘应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认同国家、学校有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作风开明正派、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与司法敬业精神,愿意为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3)具有丰富娴熟的司法实践经验与技能,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工作多年并取得突出业绩,在司法实践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4)具有承担市、厅、局级以上的法学研究课题的能力和水平。在符合这四项条件的基础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的选聘还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办审核并颁发聘书等程序,实践导师每届聘任时间以3年为宜,这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学习周期,实践导师受聘后,要由学院与教师签订岗位责任承诺书。[8]
实践导师遴选出来后,要加强实践导师的管理与岗位责任的考核。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和考核:第一,对已选聘的实践导师,要明确其在研究生培养的专业实践、文献查阅、理论研究、学位论文选题及撰写、开设专题讲座、承担相关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计划工作的指导方面的职责。尤其是在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创造和提供实践锻炼基地、安排好课程实践和毕业实践等方面,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第二,在明确校内校外导师不同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导师间的业务交流与沟通机制。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尽管各自的教学分工不同,但教学活动却是紧密联系的。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通力合作,既要共同参与,又要各有分工与侧重,合力完成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导师制联合培养。为此,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采取各种措施和方式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构筑研究生双导师合作培养平台,将高校所拥有的理论优势与基地所具备的实践优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第三,建立完善的双导师制运行与管理制度。为保证双导师制培养机制的长期有序运行,要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作为保障,尤其是要有明确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如制定校外导师的薪酬构建、职称聘任与激励机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实践导师的薪酬及在双导师合作的实践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方面有所倾斜等。第四,建立基于双导师制的教学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机制。特别是构建高校与企业的实质性合作,并对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各个阶段进行跟踪与评估,强化双导师制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和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监督与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双导师的潜质,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互利和共赢。[9]
我国传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不但严重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也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必须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培养方式,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上,革新旧的传统,采取多学科综合、分段式培养及双导师联合培养的机制。只有在这三种联合培养机制下,专业学位研究生才能成为多学科综合、有宽厚的学科背景、有显著的专业特点、有扎实的专业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才能满足日益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对高级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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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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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莉(1969-),女,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学与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