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构成及分配研究

2016-03-22 17:04陈利根龙开胜
中国土地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相关者分配利益

陈利根,童 尧,龙开胜

(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构成及分配研究

陈利根,童 尧,龙开胜

(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

研究目的:研究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利益构成及分配机制,提出优化利益分配建议。研究方法:标准化访谈、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是政府主导下社会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涉及利益多样。生态改造中,受到影响最大、利益关系最复杂的是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煤矿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农民。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分配中各主体地位不同以及分配机制不健全导致利益分配失衡,由此引发社会矛盾,影响项目顺利实施。因此,应对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分配进行调整。研究结论:应在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尊重各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地位,通过利益调节与补偿达到利益分配的合理状态。

土地生态;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构成;利益分配;案例分析

1 引言

中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曾有着显著作用,但也带来诸多问题。煤炭开采后,矿井内上层顶板断裂,原有地质结构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地表发生塌陷[1]。塌陷破坏了土地的自然属性,并引发系列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2-3]。目前,中国对采煤塌陷区的综合治理多采取土地复垦的方式[4]。然而,采煤塌陷严重改变地表地貌结构。单纯对采煤塌陷区进行复垦作业,施工难度较大且难以发挥该类塌陷区水陆复合生态系统的功能优势,降低了改造工程的生态、社会效益。因此,改变单一的土地复垦模式,将塌陷地改造为人工湿地,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各类生态改造成为一种新的选择[5]。

然而,对采煤塌陷区进行生态改造需要社会多方参与,改造结果又对生态、社会、经济造成影响,其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因利益分配不合理引发诸多社会问题[6]。利益分配不均又使得各类利益难以显化,以致高投入的工程并未使各项利益有重大增进[7]。学术界针对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8-10]、生态治理[11-14]、综合开发[1,6,15]有着大量研究,但针对改造中利益的分配问题研究较少。贺延伟等针对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已成孤例,该研究对利益相关者协调度衡量的分析值得借鉴,但研究局限于对现象的描述和总结,缺乏更深层次的探讨[16]。因此,本文将对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并对利益的产生与分配机制进行研究,探讨利益分配的科学性,并为解决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2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特征与利益构成、分配关系

2.1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特征及利益构成

人们在对某些事物产生欲望或需要时,便有了利益的追求,以相应的方式表达意愿,并通过努力确定利益[17]。由于大范围的采煤塌陷使得所涉各方利益受损,各方期待以改造的形式弥补损失并使得自身利益有所增益。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改造准备阶段。县级政府作为改造发起方和组织方主要开展项目论证、规划设计工作,并在获得上级政府批准后着手进行土地征收、拆迁安置、项目招标等前期准备。第二阶段为改造进行阶段。进场后的企业按照项目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运营管理处负责工程监督,而项目区周边部分农民也同时参与到施工中。第三阶段为改造成果阶段。项目区由原来的采煤塌陷地转化为功能多样的湿地公园,改造成果初具雏形。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项目具有以下特点,即政府主导性、多方参与性、生态目的性与利益多样性。

综上可见,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由3个方面构成,一是从项目的前期改造准备中直接获得的利益,这一部分利益依赖于市场、制度或惯例在各利益方之间分配,具有经济属性,通常以货币的形式体现。二是因项目的改造工程产生的利益,这一部分利益主要是以工程建造费为主的经济利益。三是因项目改造成果产生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难以利用的采煤塌陷区转化为可供利用的人工湿地这一过程中的产物,主要具有生态属性或社会属性,难以用货币直接衡量,但也有部分具有经济属性的重要利益。

根据以上论述,本文将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按其属性主要分为3类,即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及经济利益。

2.2 利益相关者及利益关系

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18]。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调研结果,本文分析得出以下主体是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省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划单位、煤矿企业、村集体、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施工企业、农民,共计7个。在实践中,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审批者与监督者,其利益目标是改造项目依法顺利实施。规划单位作为设计者与参与者,其利益目标是获得相应的设计费用。村集体是改造协调者,利益相对易得。上述三者只要利益得到满足或不受损伤,都不会再去参与对更多利益的争夺。

然而,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煤矿企业、施工企业、农民4者较之其他利益主体与改造有着更为直接而紧密的联系,是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这4者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关系直接影响生态改造的开展及改造效益的发挥。

作为生态改造项目的发起组织者,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倾向于获得长远的社会利益,即生态改造对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的正外部性作用。短期内,其也倾向于获得良好的政绩评价及依法应得的经济利益[19]。煤矿企业是资金供给方之一,它期待着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达到少支出资金的目的。施工企业是工程的实施者,它以盈利为目的,并期待通过参与项目打造与地方政府更好的合作关系及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农民是项目的被动参与者。项目区周边虽只有少部分农民直接参与改造工程,但工程影响却辐射甚广。居住在环境脆弱地区的人们期待改善环境,又更为迫切地想要提升生活[20]。因此,农民更热衷于从改造的补偿环节中获得经济利益。关于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核心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分析详见表1。

表1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核心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分析Tab.1 Analysis of core stakeholders’ relationships of the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 coal mining subsided areas

由表1可以看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煤矿企业、施工企业与农民4者利益诉求在社会利益及经济利益上产生重合。虽然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被看作项目成功的因素,但事实并非一贯如此[21]。由于4者渴求的社会利益各不相同,因此经济利益的分配便成了3者之间产生冲突的焦点。农民与其他3者之间存在着或冲突或合作的关系,煤矿企业期待减少资金投入却囿于政府的约束,施工企业为使利润最大化逃避政府的监督,以上种种最终导致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过程中矛盾问题的产生。

2.3 生态改造利益分配一般路径

在上文的论述中,本研究依据实际将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划分为改造准备期、改造进行期及改造成果期3个阶段。投资在各个阶段的流动促进了利益的产生。因改造实施而生的各类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及经济利益形成“利益束”,实践中各项细分利益分配的一般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分配一般路径Fig.1 Paths of interest allocation of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 coal mining subsided areas

对于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经济利益的分配主要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施工企业与农民三者之间进行。经济上的利益主要涵盖规划设计费、土地征收费、拆迁补偿费、运营管理费、项目施工费、湿地公园及其附属设施盈利以及不可衡量的潜在收益。虽然各项费用界限明晰,但各主体所获利益应占总体的比重却在现实中饱受争议。此外,煤矿企业虽不参与经济利益分配,但其作为项目投资源之一,迫切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减少投资,由此引发“矿政关系”紧张。

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项目中,生态利益与社会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甚至其中多数利益是无形的[22],如良好的政企合作关系等。在种类上,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所产生的生态利益的种类远少于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种类。在时间上,生态利益的产生可能会远远滞后于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产生,但其重要性却是不言而喻的[23]。在分配中,生态利益主要受益方是农民,社会利益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农民4方共享。上述3类利益的具体内涵及在实践中的分配情况将在下文的案例分析中详细阐释。

3 案例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本文以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安国湖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项目为例,进行利益构成与分配案例分析。研究所需的基础数据均来源于当地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的文件,以及《中国煤炭工业年鉴》与《沛县统计年鉴》。与项目成果相关的数据均来源于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竣工验收图的分析以及对管理方的直接调查。笔者于2015年11月对江苏省沛县国土资源局、安国镇国土资源所、安国镇旅游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访谈,访谈的内容包括:生态改造项目的实施背景、过程、成效及存在问题。此外还有针对性地选择项目企业负责人、项目周边村庄村干部、农民开展半结构化访谈,访谈内容包括:被访谈者生态改造参与情况、被访谈者对生态改造的认知、生态改造成效及存在问题、被访谈者在改造中利益增减情况等。

3.1 项目区概况

安国湖生态改造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地处沛县西北部,是省级生态改造项目。项目所在地安国镇人口共11万人,面积81.3 km2,境内有一座大型煤矿,年产原煤2×106t。因采煤造成的万亩土地塌陷区多年来缺乏人为管护,垃圾遍地,水质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2012年,经省林业厅批准,在县政府的主导下,该县共投资5亿元对塌陷区域进行治理(一期工程投资2亿元),治理面积约5 km2,涉及安国镇周田、蔡家和张双楼3个行政村。该项目成果显著,但在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及农民之间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协调的问题,并由此引发系列矛盾,研究区域具有代表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3.2 项目利益分配概况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分配受多方关系的综合影响。基于上文对利益分配主体的论述,本文将继续从利益源及组分、利益分配两个方面对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分配概况进行分析。

3.2.1 利益源及组分 研究区因改造而衍生的利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态利益、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三类利益的利益来源有所不同。具体来讲,生态利益、社会利益来源于项目改造成果,而经济利益的来源较广。改造准备期、改造进行期及改造成果期均是经济利益源。三类利益的产生及具体组分见表2。

表2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来源与组分Tab.2 Interest sources and components of the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 coal mining subsided areas

3.2.2 利益分配 在安国湖生态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利益方的利益分配如下。

(1)生态利益的分配。生态利益的直接受益方是农民。因生态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区周边农民彻底摆脱原有的恶劣环境。项目实施后,该区域生物多样性由低转高,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得到提升,继而使得农民生活整体环境得到改善。改造后的人工湿地为周边群众提供了休闲养生的娱乐场所,并有效解决了沛县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问题,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的水再由湿地净化达到地表三类水质,解决了该县西部30万亩农田灌溉用水短缺的状况,促进了农民增收。经过生态改造,原采煤塌陷区面貌焕然一新。

(2)社会利益的分配。同生态利益相同,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的社会利益产生于改造成果,并通过获益渠道流向各利益相关者。具体而言,农民也是社会利益的最大获益方。自然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农民生活整体软环境的变化。“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富有乡土气息和时代特征的文化从新的环境中孕育。硬化的道路、完备的农业生产设施、灌溉问题的解决使得农民从土地中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与此同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因有效解决采煤塌陷难题并增进农民福祉,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一方面也可得到上级政府的认可,政府政绩由此提升。施工企业在构建与政府间紧密合作关系的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的社会形象。煤矿企业因采煤塌陷问题与当地政府、农民之间积怨已久。生态改造后,煤矿企业甩掉了农民长期以“塌陷地”为借口寻求补偿的困扰,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同时,缓解了“矿农”、“矿政”关系。

(3)经济利益的分配。如表2所列,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的经济利益有三个来源。①在改造准备期,县级政府作为组织者,一方面积极向省级政府争取项目资金,另一方面进行资金的初步分配。一部分资金作为运营管理费交于生态改造工程项目部作日常管理之用,计800万元。还有一部分资金作为土地征收费及拆迁安置费流向项目区周边农民。在研究区域生态改造中,共以558万元征得186亩的土地用于农民新村建设,并向项目区周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民每人发放12000元的安置费,此款项共计1560万元。即农民因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而获得2118万元经济利益。②在改造进行期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较为单一。这一时期,经济利益主要是来源于投资中的工程建造费,其流向为参与施工的各企业。在安国湖生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中,政府针对工程建造共投入资金19029万元。在这19029万元中,绿化费用为5629万元,湿地水质净化费用为41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为2600万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用为4100万元,土方挖运费用为1700万元。③在改造成果期,经济利益主要来源于改造后湿地公园的旅游收入及湿地公园附属设施盈利(主要为污水处理厂收入)。项目投入运营后年均利润总额预估在5700万元左右,此部分利益主要由政府获得。项目区周边农民参与了湿地公园的养护工作,并从中取得工资收益,分享了部分经济利益,占55万元。除此之外,整个生态改造项目破解了采煤塌陷影响当地投资环境的困局,长期来看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煤矿企业作为生态改造项目的供资者,在本研究案例中并不参与利益分配。但这并不表示煤矿企业在整个利益分配过程中无关紧要。后文将对这一主体在整个生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利益问题进行阐释。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各利益相关者可量化经济利益分配如表3所示。

表3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各利益相关者可量化经济利益分配情况(运营当年)Tab.3 Quantitative economic interest allocation of the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 coal mining subsided areas(frst year of operation)

3.3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分配存在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相关者在改造中也具有不同的地位。因改造而产生的利益具有有限性,利益的创造与占有和利益的有限性矛盾导致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分配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3.1 生态利益分配问题 生态利益可以看作政府借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提供的公共物品,因此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点,是不分利益主体皆可共享的。生态利益分配中存在着“边造益、边造损”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改造项目工程一方面促进了采煤塌陷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又对周边农业生产设施及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塌陷前的土地多数为优质耕地及宅基地,塌陷区周边是连片的自然村及耕地,内部也零星分布着一些农户。首先,施工设备进场作业会损坏村庄路面,破坏农田作物,产生噪声污染。其次,施工前期需对塌陷区附着物、垃圾进行清理,垃圾在运输、深埋过程中因缺乏管理会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周边农民的利益。

3.3.2 社会利益分配问题 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过程中,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及农民4者之间形成利益链条关系,互为联系,互为牵制,主要表现为政—农利益链、政—企利益链、矿—农利益链、矿—政利益链及企—农利益链[16]。

在政—农利益链中,政府为推进工程进度,往往忽视农民利益诉求,对于出现的矛盾采取忽视、拖延的手段,政府形象因此受到负面影响。在政—企利益链中,企业为谋求更高的利润倾向于逃避政府监督,为追求工程速度而忽视工程质量,因此政企双方的合作关系中易产生纠葛。在矿—政利益链中,煤矿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减少投资,但受制于政府约束不得不参与改造,龃龉与失信因双方博弈而生,进而影响矿政关系。在企—农利益链中,如上文所述,施工企业开展作业易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由此影响企业社会评价。矿—农利益链中存在的矛盾因采煤塌陷而发,但煤矿企业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并不与农民群众直接接触,两者之间冲突并非因生态改造而导致的问题,此处不作讨论。

3.3.3 经济利益分配问题 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是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激发矛盾、减损收益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农民受偿意愿,且补偿中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在塌陷发生后,本着“农民个人收入不减少”的原则,煤矿投入资金对农民进行补偿。部分农民从原本依赖耕种为生变为依赖补贴为生。改造实施后,煤矿企业不再继续补贴,使得部分农民“断了财路”,加之改造实施后对塌陷区未搬迁的农户拆迁补偿标准较低,更有少部分农民未获得补偿。当地农民在利益的引导下采取不正当甚至暴力的手段迫使政府满足农民利益。

(2)施工企业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收益比例不合理。施工企业没有拿不到工程款的隐忧,又因政府强权保证了良好的施工环境,减少了施工阻力及成本。在安国湖案例中,企业收益去除成本后占项目总投资40%强。此外,在公共设施建设中引入私人企业参与,采用招投标体制时经常会使得投标价格过高。参与投标的企业为了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回报,不得不把投标的价格定得高一些[24],这进一步加剧了经济利益的天平朝企业一方倾斜。

(3)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收益过大。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资金来源于国家及省级政府拨款,县级政府在整个改造过程中起着组织者和协调人的作用。然而,其在整个经济利益分配过程中所获利益占比高达23.46%,随着项目的不断运营,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将进一步增大。对采煤塌陷区进行生态改造,应以公共性为目的,着眼于项目带来的生态利益及社会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显然是违背改造初衷的。

可以看出,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存在着利益分配失衡的情况。利益分配失衡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

3.4 合理分配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的政策建议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得以顺利实施以及改造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便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基于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利益分配的一般情况及现实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以促进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相对公平。

(1)建立多方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来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通过真实的互动过程显示出来的[25]。缺少话语权的农民在表达利益诉求时,往往会通过“事情闹大”的方式引起关注,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长期来看,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使得农民与政府之间多了一道鸿沟,影响着政策的推行与社会的稳定。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要求政府在保证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下,重点考虑农民的利益获得问题。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害,赋予农民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26]。此外,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应尊重煤矿企业、施工企业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以政府为沟通协调核心,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以此作为合理调节利益的基础。

(2)建立公正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这里的利益调节,指的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使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农民4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保持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并尽可能减少冲突以求利益最大化。前文提到,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是改造项目的组织者,因此,在利益调节机制框架下必须发挥其主导作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具有特殊性,无论是经济利益、社会利益还是生态利益大多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市场调节的手段并不能较好的发挥作用,政府需要制定有效的制度使利益分配尽可能公平合理。

(3)建立合理科学的利益补偿机制。在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与煤矿企业应是利益补偿主体,相应的农民应是利益补偿客体。政府应在利益补偿中承担主要责任,本着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补偿农民损失,增加农民在改造中的获利。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补偿,即将原本属于政府的利益及企业不应得的利益“分一杯羹”给农民。另一种是间接补偿,即政府通过额外投资,再加大对项目区周边农村医疗、教育等的建设力度,间接弥补其损失,增强其发展能力。

4 结论

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是解决塌陷区综合治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其中因利益分配而引发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对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进行研究有助于明晰其中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平衡各方利益提供决策参考。在对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安国湖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项目深度调研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分析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利益构成与分配机制以及利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是在政府主导下由社会多方参与的以获得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系统性工程,因改造项目而生的各类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及经济利益在分配过程中相互交织,构成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网。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诸如政府、企业等强势的利益相关者通常会获得更多本群体需要的利益,同时避免自身利益有所损失[27],而农民作为弱势利益相关者则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法得到预期收益,甚至自身利益也会遭到侵犯。如果生态改造项目不能有效解决经济利益问题,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就会受到制约,或者根本无从谈起。

(2)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利益关系最复杂的是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煤矿企业、施工企业与农民。厘清并解决这4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对解决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的利益分配问题尤为重要。采煤塌陷区生态改造中的利益合理分配应在建立多方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尊重各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地位,通过利益调节与补偿达到利益分配的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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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王庆日)

Study on Interest Components and Allocation of the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 Coal Mining Subsided Areas

CHEN Li-gen, TONG Yao, LONG Kai-sheng
(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 China)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analyze stakeholders, interest relationships, interest components as well as its allocation mechanism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project in coal mining subsided areas. Moreover, several feasible suggestions are made to deal with relevant problems. The methods used include standardized interview and case study.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 coal mining subsided areas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l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relies on other parts of stakeholders’ participation in the society, involving diverse interest.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county-level government, coal mine enterprise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farmers is the most complicated one in regard to all kinds of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stakeholders and it is most likely to be profoundly affected. The difference in social positions of different stakeholders and the distempered allocation mechanism lead to an unbalanced distribution and even the social conflict, which affects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Thus, it is imperative to change the unreasonable allocation state. The conclusion is that interest adjustment and compensation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on the premise of establishment of an effective interest expression mechanism. Besides, the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major role and each stakeholder’s main body position should be respected.

land ecology; coal mining subsided area;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terest components; interest allocation; case study

F

:A

1001-8158(2016)10-0081-09

10.11994/zgtdkx.20161102.092841

2016-04-08;

2016-07-0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发达地区生态补偿的土地利用变化效应及其优化调控研究——以苏州市为例”(71373129)。

陈利根(1961-),男,江苏常熟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行政与土地法。E-mail: lgchen@njau.edu.cn

龙开胜(1981-),男,湖南绥宁人,博士,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经济理论与管理。

E-mail: longkaisheng@nja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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