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信仰的培养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坚持和努力,不仅仅是从表面上进行普法教育,还要让民众从内心深处真正依赖和信任法律,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法治的进步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社会;宗教
1 法律信仰的概述
法律信仰这一概念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它的雏形,而当代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对法律信仰的认识最为深刻,他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实伯尔曼的意思是非常简明易懂的,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即使是制定的系统合理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普通民众的支持,它也是无法达到应有的效用的。我国目前对于法律条文和相关理论上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显著的,而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也是同样的明显,在实际案例中也常因此产生很多冤假错案,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2 重视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2.1 法律信仰是法治得以有效进行的精神基础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是这并不是靠完善表面上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条文所能达到的。即使现在的法学家通过不断地努力,能够使得法律本身形成一个系统严谨的体系,如果没有真正从内心深处信仰法律的公民,就算法律能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勉强运转起来,那么也不会达到真正的法治,很可能还会加深普通民众的怨念。正如唐朝著名谏臣魏征所说:“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因此,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有效实行是意义重大的。
2.2 法律信仰可以为社会稳定提供内在动力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高度重视法律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意义,但是法律本身并不难带来社会稳定,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总能使原被告双方信服,有时反而会更大程度的激化矛盾,这就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并没有法律信仰的存在。
从审判案件的法官到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从内心真正相信法律,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能够让自己获利的工具,那么当法律并不能自己带来好处之时,无论判决本身是否公正,参与案件的各方主体都会对法律抱以怀疑的态度。
当然,某一个案件的不服并不足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每年审判的案件多不胜数,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方,审判案件的数量更是十分惊人,那么在这些地区的法院所审判的案件自然也就会更多低被当事人所质疑,那么久而久之自然就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2.3 法律信仰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实际案例当中,法律被运用的主要方式就是法院针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但是这些判决在很多情况并不能被顺利的执行,而我国执行难问题已经非常严重,经常有当事人虽然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依然不能顺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既不是因为法律条文的漏洞,也不是国家强制力不够,而是公民法治观念淡漠,并没有从内心深处信任法律,所以才会有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来逃避执行。
3 我国法律信仰的状况
3.1 我国公民对于法律信仰还没有正确认识
尽管法律信仰是如此的重要,但是我国公民目前还没有真正了解法律信仰的实质价值。从表面来看,这是因为我国经济虽然快速发展,但是极不平衡,根据官方的统计我国居民收入的差异程度远远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水平。这就使得一些贫苦的民众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都出现问题,那么就更不可能对法律有任何关注。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中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需求的就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具体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当底层的普通民众连生理需求都没有被满足的时候,法律信仰对他们来说自然也就是分文不值了。当然,让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迅速强大起来,提供更多地就业机会,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让大部分的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那么自然就会形成极大的贫富差距,也会让大多数人自然而然地形成仇富心理,那么在这种环境下的普通民众也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了。
3.2 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淡薄使得公民对法律更加不信任
在司法领域,多数案件都需要执法人员进行执行。而这种执行其实才是真正对当事人产生具体影响的行为,在这时,执行人员的法治观念就显得更加重要,因为他们会近距离的接触当事人,能够让当事人确实的感受到法律的存在。
如果执行人员职业素养较高,拥有较强的法治观念,从内心深处信仰法律,那么就会让当事人感到法律是可以被依赖和信任的,但是如果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粗暴执法,就不仅仅会让当事人对执法人员产生极大反感,而且还会对法律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如果这种现象持续发生,那么司法就很难在社会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4 我国目前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困难之处
4.1 我国公民缺乏统一的信仰
虽然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有所不同,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共同点存在。那就是当人们能够从内心当中真正信奉某一理论之时,他的行动也会被这种理论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真心信仰宗教的信徒能够做出一些常人无法想象的事。
而我国虽然也在宪法的高度上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五十六个民族当中,大家的信仰是有所不同的,目前来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信仰。也正是因为这种信仰背景的缺失,使得法律信仰难以完全深入到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内心。
4.2 我国对于法律的普及力度不够
随着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多数的民众在遇到争议的时候已经可以理智的寻求法律的保护,这就很清晰地说明了法律的精神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多数民众内心当中并不是把法律当作一种保障权利的有效武器,而是畏惧于法律的强大震慑力。众所周知,而这种畏惧正是信仰的极大障碍,当人们畏惧某一类事物之时是不可能从内心真正依赖和信仰它的。
5 对于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应做到以下几点
5.1 制定良好的法律
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既然要让公民信仰法律,那么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就十分重要,它是公民信仰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公民本身也可以自己对发生在眼前的事情进行基本的判断,那么如果法律本身并不合理,甚至是矛盾和冲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让公民信仰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也就只有当法律本身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时,才能够让公民逐渐领略到法律的风采并从内心深处真正信仰和崇敬法律。
5.2 法律信仰的培养应该从小抓起
当一个人已经形成系统和固定的思维模式之后,除非他本人愿意积极地和外界沟通,否则仅仅靠外力灌输是很难对他产生影响的。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普法教育对于很多有丰富阅历的成年人收效甚微。因此,如果想要真正的将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一个人还没有接触到复杂的外界环境之前,就进行法治教育。例如可以在幼儿园或者小学就对学生进行基本和浅显的法治教育,最迟也要在六岁之时就进行基本的渗透,因为六岁的孩童已经可以基本掌握本民族的口头语言,而且对周围的事物也已经能够有清晰感知,因此在此时进行法治教育更容易被孩童所接受。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2] [美] 亚伯拉罕·马斯洛著,许金声译.人的动机理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3]李旸.论我国国民法律信仰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2015(3)
作者简介
侯松洋(1991-),男,汉族,北京,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