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变,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工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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