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多元文化主义”已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思想,在如何看待文化、政治和民族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观点。少数民族遭遇多元文化主义,将在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民族自治与国家治理、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关系等问题上产生认同困境。何以应对?核心理念是坚持“尊重多样,包容差异”原则。本文以中国为例尝试了深入的剖析。具体而言,党和国家需注重中华文化的内涵发展、自治权利的法律实践和公民身份的科学构建等议题的探讨,通过消解少数民族认同上的困境,提升中国各民族的中华文化认同、中国政治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加强社会凝聚力、民族向心力和国家统合力。
【关键词】多元文化主义;少数民族;认同困境;应对策略
【作 者】陈茂荣,北方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访问学者,法学博士。银川,750021
【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1 - 0015 - 008
一、“多元文化主义”及其政治思想
“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术语,源自“多元文化的社会”(multicultural society)短语(旨在表达社会里多种文化共存的现象),[1 ]1它与“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是一对表述上仅存有微妙差异而意义上十分近似的词语,其含义除了文化的多元(多样)性(cultural diversity)的通俗解释外,今天则主要衍生为一种政治(哲学)思想,更加关注差异性(或异质性)何以在全球统一性和标准性的侵犯下得到普遍承认。然而,从“多元主义”(pluralism)到“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的演进历程,是与作为“少数的权利”[2 ]107-130的抗争密不可分的。
19世纪中后期,在新移民潮的强势冲击下,美国新教白人文化的纯洁性严重遭受外来族群文化的“涂鸦”,导致文化异质性不断凸显;如何整合多种文化为统一的白人新教文化,即将“多元”融合为“一元”成为理论界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于是便有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场所谓“美国化运动”(Americanization Movement)[3 ],即通过美国语言文化的学习、社会习俗的了解、政治制度的遵守,融入美国社会,最终成为拥有美国身份的美国人过程。恰如赞格威尔在《熔炉》(The Melting Pot)[4 ]中描述的那样,但凡外来移民(非美裔族群)在所谓美国民主、法制的熏染下,自愿或不自愿地选择放弃原有文化,接受美国文化,最终在“熔炉”的冶炼下融入美国社会。显见,美国化运动旨在让亚洲裔、非洲裔、拉美裔通过规范的美国文化教育,认同白人新教文化,而取得美国身份权利,实质在于打造“美国国家特性”[5 ]295-366,因而被后来学者冠以移民的“盎格鲁适应”(Anglo-Conformity)模式称谓 [6 ]160。
“美国化运动”究竟成功与否?20世纪20年代,学界针对其成与败的争论迅即展开。以卡伦(Kallen)为代表的一些政治思想家开始批判“大熔炉”模式,并提出了“文化多元主义”(或“多元文化主义”)[7 ],既可整合族群文化为统一的国家文化,又可保持族群文化的独有特性。20世纪50、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一场志在改善少数群体的不平等待遇的“平权行动”或“肯定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被掀起,导致少数族裔民族主义诉求政治文化权利的呼声持续高涨,顺势推动了“多元文化主义”的新近发展。
多元文化主义的主要政治思想:首先,作为一种文化观,认为文化没有优劣之分,没有贵贱之别,没有哪种文化超越另一种文化,每种文化都有其存在的价值,需要继承和发展。因此,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不仅体现了多族群或多民族国家文化发展的未来特色,而且为国家文化的繁荣注入新鲜的血液与活力。秉承多元文化主义的最原初意涵的学者们在肯定公民共享文化的前提下,都会不遗余力地倡议如何保护少数族群文化,诸如语言运用、宗教信仰、族群身份,等等。
其次,作为一种政治观,反对国家为了塑造统一的国家观念而强制将少数群体同化,被迫放弃原有的文化传统和行为模式。为此,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的实践不能仅靠现有的不完备的公共政策的作用,还必须通过少数群体诉求文化权利的政治动员,充分利用意识形态的功用,在反歧视的同时,要求当局给予特殊权利、优惠优待。
最后,作为一种民族观,通过诉求族群的文化政治权利,而增强民族意识和民族凝聚力。因此,民族身份认同备受各式多元文化主义的关注。其中,软式多元文化主义,仅仅从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方面宽容少数群体的特异性,[8 ]只是在统一的公民身份议题下呼吁少数族群的身份确认,把本民族的烹饪、服饰、音乐带到公众场所让他民族欣赏、品味而提升民族的荣耀和骄傲,民族的文化纽带得以传承;而硬式多元文化主义远远超越了软式多元文化主义,视野投向了少数群体文化和身份如何界定的主题,主张“将少数族群/种族、文化和宗教群体或其成员作为公民纳入对这种文化和身份的重新定义”[8 ]。
二、少数民族认同困境的主要表征
少数民族遭遇多元文化主义,将带来哪些认同困境?其有何表现?有何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如何看待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民族自治与国家治理、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关系问题上。
1. 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
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孕育并发展起来的带有该民族特色的文化,是各民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9 ]民族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风俗习惯的承续、始祖神话的流传、宗教信仰的保持。这种传统不仅渗透于一个民族日常生活方式中,如房屋建筑、家居摆设、饮食习惯、联姻形式、丧葬禁忌、宗教仪式等等方面,而且以一些常见的民族节日形式来展现民族文化风味。① 与民族文化对应的国家文化(或国族文化),则是超越于民族之上的一种人民大众文化,是各民族文化整合后共享文化精神的集中体现。在民主社会,国家文化就是公民文化。像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文化就是相对应于各民族文化的一种国家文化,今天则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民族文化的独特性确保了民族文化能够代际相传、生生不息,这无疑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一面。但如果仅仅为了保护某一民族文化而一概排斥他族文化,甚至抵触国家文化(国族文化),那么民族文化的极端化后,其固有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就暴露无遗。尤其是当不同民族文化碰撞时,其排斥性更加凸显。当民族文化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催生的对于他民族文化的排斥性强烈时,容易导致民族间的隔阂与冲撞。由此,亨廷顿在思考如何重建未来世界秩序时深刻剖析了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持续冲突的缘由问题,其根源就在于两种文化的殊异性和排拒性。[10 ]241即使是同一个民族,由于民系或民支间文化的差异,特别是以宗教文化为分野的派系之间的对抗也更加明晰,如伊斯兰教中什叶派与逊尼派间的长期敌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秉持本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既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发扬光大,也可能会给民族国家文化构建带来严重挑战。
显然,民族文化建设与国家文化构建应当永远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当民族国家在国家竞争的紧张关系中越陷越深,他们就面临着形成统一的文化认同的重大压力。文化同质化的过程,创造一种共同文化的事业,都必然是一个忽视地方差异,或者最多是提炼、综合和混合地方差异的文化需要的一致化过程。”[11 ]124唯有认识到如何促使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的良性互动,或许才能有效抑制民族文化极端化的不良后果,也才能寻求到真正解决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矛盾的可取途径。否则,因民族文化的局限性而导致的其与国家文化的纠缠就在所难免。
2. 民族自治与国家治理
为何要“民族自治”?一种解释认为,因为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观念被愈来愈多的国家所重视,所以“自治作为处理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的制度选项”成为世界性共识。[12 ]无论是基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考虑,还是基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考虑,多民族国家要么采用联邦制,要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都旨在民族地区的自治和国家全局的治理的有机统一。
但在实践过程中,自治权利往往易于被地方族裔民族主义操纵,形成一股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并以此阻碍国家的治理。尤其是国家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时,地方保护主义更加活跃,致使国家有关于发展民族经济文化的良好愿望,却不一定得到少数民族的充分理解与大力支持。部分原因在于历史的因素所积淀的少数民族倍感被压迫与剥夺的心理惯性,内心的伤痕远未彻底修复;部分原因是对于国家治理时所制定的政策缺乏科学的认识。所以,不信任、观望、消极应付,甚至抵触、破坏,都有可能随时发生。此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然资源都十分丰富,如森林资源、水利资源、动物资源、矿产资源,等等。虽然少数民族的农牧业都较传统、落后,但是他们已经习惯于那种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生活方式,并不情愿改变,也不能一时改变。这样,就会促使打着保护民族文化资源旗号的地区保护行动与国家本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治理行动也难免处于一种张力中。
并且,当国家在规划民族地区的发展时,如果相应的治理制度与政策缺失或不到位,部分奸商与地方贪官相互勾结,巧取豪夺本应属于民族的利益与好处的事件就难以遏制,少数民族就可能产生再次遭受被剥夺感并激发怨恨情绪。面临如此尴尬境地,国家如何应对?“真是一种特别困难的技艺”,最好寻求“如何维持一种平衡,在保持掌控的范围内让渡权力,同时又使地方确信政府的动机与诚意”。[1 ]82
受多元文化主义思潮的诱引与蛊惑,少数民族呼吁拥有更多的政治文化权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催生了对于“非中央集权化”的欲望和向往,加剧了地方民族主义的地方自治(地方权力的诉求),[13 ]266自然加剧了国家宏观治理的难度。地方民族主义借机而掀起的以保护地方民族文化为由的民族主义运动,表面目的是实现本民族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实质在于争得更多的自治权力。显然,权利意识的极端发展,容易促使权力欲望过度膨胀。一旦地方对于权利的期望超过国家所要求的度时,国家不但不能满足其诉求(正当或不正当),而且还可能视其蓄意滋事,怀疑地方对于国家的忠诚;同时,地方往往因中央难以兑现其政治上的承诺,或因现实生活中地区发展不平衡性的突出,而质疑国家政策的科学性,制度的合理性,甚至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冲突的最极端化表现就是,地方由要求更多的自治权利到提出彻底自决(即独自建立国家的愿望)。尤其是在宗教主义、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的搅和与感染下,地方族裔民族主义动员民众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梦想更加迫切!
显而易见,如果对于民族自治与国家治理关系处理不当,容易复兴族裔民族主义和滋长地方保护主义,两者叠加作用后,将强化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困境。
3. 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
何谓身份?一般指出生与地位。前者与祖地、血亲相联系,后者则衍生为权利与义务。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恰好分别对应如上解释。民族身份关怀的是人的种族、血缘、历史、文化,以及与之联系的故乡情谊;而公民身份重视的是个人对于国家的选择,国家对于自我的承认,个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赋予个人应当拥有的公民权利和必须承担的公民义务。为此,民族身份往往与集体利益纠缠不清,容易被族裔民族主义精英利用向国家要求获得足够多的政治文化权益;而公民身份旨在追求个人平等地位与权利享有的程度,即使未被满足而引发的对于国家的指责也在于改进国家的向善的意愿。从两者的不同意涵审视,民族身份实质指向“民族认同”;而公民身份终极目标则是“国家认同”(或“国族认同”)。
多元文化主义与全球化相伴而行,随着全球化的迅猛推进,多元文化主义也更加盛行。众所周知,“全球化既消解了国家权力,又凸显了本土的身份意识,同时还会往边缘挤压(squeeze side),创造出新的地区、新的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13 ]10可见,为回应全球化对于本土化的挤兑,多元文化主义被催生,地方民族认同随之复兴,而地方族裔民族主义正是借用全球化和多元文化主义才找到动员本族民众的合适话语权去挑战国族认同。
在民族国家,由于曾受到自由、平等、人权等启蒙思想的启迪,国家服务于人民而人民报效国家所形成的国民关系,不再像王朝国家那样由国家统治人民而形成的君臣或君民般的上下等级关系,而是一种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并共享政治权利的平等地位关系。因此,希特(Heater)把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兴起所导致的从君主—臣民到国家—公民关系的转变视为最重要的贡献。[14 ]4由于现代国家的多种族、多族群、多民族特性的愈来愈明显,伴随多元化的强势推进,地方族裔民族主义的再度抬头,导致民族(地域)认同的不断强化,民族(地域)认同与国家(国族)认同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中。某种意义上,国家认同问题,其实质转化为民族认同与国家(国族)认同如何和谐的关系问题?[15 ]164
理论上的多民族国家(multination states)与多种族国家(polyethnic states)还存在很大差异,前者与过去自治领土上的共有文化相关联,后者是移民累积效应的结果。[16 ]13-33为此,多民族国家的多元文化特性更易于被偶然的外部因素激活。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很多民族都有着属于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时,中国还是一个多跨境民族的国家。面对像“多元”与“一体”格局以及跨境民族的复杂性这样的社会事实时,如何让各少数民族认同本民族的同时形塑起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国族认同)?换言之,如何实现民族身份的承认而不妨碍公民身份的构建?确实需要我们理性思考。
总之,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广为传播,族裔民族主义的复兴,自然强化了一个民族对于本民族的认同心理,而弱化了多民族国家长期所形塑起来的国家民族认同意识,导致了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选择和确认的迷茫。
三、应对策略与路径选择
多民族国家遭遇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挑战,必然导致少数民族的认同困境,何以积极应对?策略与路径何在?借此,我们以中国为例尝试探讨。
怎样建立起一个真正富强、民主、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们共同奋斗的目标,为此,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形塑起强烈的中国认同感。然而,作为一个统一多民族的中国来讲,民族的多元性与国家的一体性,必然是以一个矛盾体存在的事物,需要我们用辩证唯物的观点审视它。概而言之,国家建设与民族建设应偕同前行、携手共进!具体而言如下:
1. 中华文化的内涵发展
民族文化彰显了各民族独特的历史传统、语言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并在长期的积淀与发展中促使族民们滋生一种文化特殊感和优越感。但是,有着特殊与优越的文化观念的民族也往往容易傲慢与自大,甚至倾向于文化相对主义,从而产生对于异民族文化的排斥心理。如此,族裔民族主义无论打着多么美好的民族文化发展旗号,最终都可能葬送民族文化的辉煌与灿烂。而国家文化凝聚了各民族文化的精华,成为各民族共享的文化,超越了各民族文化的狭隘性和封闭性,始终以一种开放胸怀不断地吸收民族文化的精髓而更富有生命力。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历史的进程中既发展了民族文化,又为中华文化的繁荣做出了应有的贡献。[17 ]中华文化作为中国各民族的共有文化,乃“各民族文化之集大成”[17 ]。如何切实增强各民族的中华文化认同呢?要求民众秉持“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科学态度 [18 ] 仅是一方面,国家积极发展中华文化的科学内涵则是更重要的另一方面。
“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之集大成”这一中华文化内涵的表述揭示出,中华文化与民族文化是一个休戚相关、同舟共济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各民族文化的五彩缤纷赋予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而中华文化内涵的进一步发展得益于中国各民族文化的不断滋养。
中华文化的演进是一个历史的动态过程,其与中华民族的成长一脉相承。今天,不能简单地将汉族等同于中华民族,同样,也不能将汉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从历史的视角回溯,尽管汉族作为华夏民族的主体曾为中华文化的繁荣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如果没有中华文化始终不断地吸收各民族文化的合理成分的美好传统的发扬,何以保持其多样性和包容性的中国文化特色并茁壮成长?显然,如果民族主义本着西方价值多元主义的“无可比性”(incommensurability)和“不可比性”(incomparability)[19 ]15观点肆意将文化引向极端主义,不仅民族文化本身的发展受到限制,而且民族所创造的文明也将湮没。民族文化的极端发展,必然走进封闭、走向死亡。因此,极端民族主义的阴谋如何鼓噪,都不能赢得族民们的信任与支持。可见,民族文化与中华文化的协同发展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愿望。
如何将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中华文化的弘扬统一起来?理论上,需要认识到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之集大成,努力培育各民族的中华文化认同感;实践上,在加强历史教育、双语教育(或多语教育)、宗教教育、国情教育时,应该既关注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更需强调中华文化的共享性。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归宿都指向中华文化的内涵发展,即如何将民族文化的独有的那种真、那种善、那种美吸收到中华文化中,整合成为中国各民族能共享的这种至真、这种至善、这种至美,让中国各民族在中华文化的熏陶与孕育下真正体味到祖国民族的实实在在“一家亲”。为此,有两点需要努力:一是保护好和发展好少数民族文化,二是挖掘和提炼各民族文化传统中的精髓整合进入中华文化。譬如:继前期关于民族的历史、神话、诗歌、典籍等的编辑工作后,是否更应该着手民族的非物质文化的抢救工作呢?因为在现代化、全球化和多元化的作用下,体现民族性的民族文化正面临着空前的危机。
2. 自治权利的法律实践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既考虑到复杂的历史背景,又考虑到多元的社会现实。党在把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同步关照时,很好地结合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以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与民族的“自治”。尽管在政策的实施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遭遇众多质疑与非难,甚至有关“放弃”“取消”的言论公开喧嚣,但基于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实践,其成就十分显著。由此,断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理论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18 ]是既“尊重历史”,又“符合国情”,还“顺应人心”的。[20 ]
目前,正逢经济社会大转型时期,又面临多元文化主义的深度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在实践层面所暴露的诸多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答:自治权。显然,自治权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的效度如何。如何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保证自治权的有效实施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自治权为何倍感不足?以及今天民族区域自治与国家整体治理的张力为何突出?实质反映了法律建设的滞后导致利益驱动的后果。这有历史的原因:为了“两个大局”[21 ]277-278着想,紧随沿海的先富后,“西部大开发”紧锣密鼓地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必然是,将技术、资本、信息和人员源源不断地输入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南湘西、湖北恩施等广阔西部地区,而这里正是少数民族聚居的集中地,虽然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地势地貌相对险峻、气候环境相对恶劣,但是矿产、水利、森林、动植物等资源也相对丰富。尽管“西部大开发”是基于国家整体治理思想指导下和中央统一号令下的有序推进,但仍然需要明确自治地方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否则这项工程很难推进。因为一旦“权”“责”关系不明晰时,争取有效的权力就能分配到更多的资源无疑会一度主导着部分少数群体的思想。在资源稀缺和追逐利益的当今社会,这种工具式的“权力”理念很容易被民族精英充分利用,尝试一场关于权益的角逐。
如何应对?既要关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22 ]原则,给予少数民族有差别的对待,保护少数群体权益;又要预防自治权力的过度与滥用造成民族利益的损失以及国家治理的失效。为此,自治权利的法律实践能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一个好路径。民族自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所呈现的问题是,如何划分民族自治权的清晰范围与明确边界?其要害指向怎样以明晰的“职”与“责”关系化解民族“利益”矛盾问题,即怎样通过改进与完善《自治法》,释放自治权利空间的同时,有效监督权力被滥用,真正惠及民众利益?终极而言,就是自治权利的法律实践。因为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确认明晰的法律权利界限,既可解决自治权利缺失问题,又可规范权力滥用弊端。同时,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既可改变先前关于“自治”的狭隘理解,即要么是所谓西方鼓吹的纯粹的“民族”的“自治”,要么是人们所简单理解的缺席人民参与的地方“精英”的“自治”。无论是那样的“民族自治”还是这般的“精英自治”,都远离民族区域自治法所指向的让本民族共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并且忽视了国家整体治理的基本精神。无疑,自治法律法规的完备,可从单向的一种自治引向由人民参与的全民的共同治理,实现国家的统一性与民族的自治性的有机结合。因此,我们既要重视诸如自治区自治条例 [23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 [24 ] 等宏观的考虑(正被我国学者热议),还要关注像政治参与权 [8 ]120-123、特殊代表权 [16 ]40-42、少数群体表达权 [16 ]168-196等微观的探析(已激发西方学界争论)。
3. 公民身份的科学构建
怎样解决关于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迷茫问题,即如何看待民族认同与国族(国家)认同关系问题?这早已激发了学者们的多维探析,既有基于族群和国族的独立视角的分析而倾向于彼此冲突的观点 [25 ],也有基于“认同的基本特性”视角的考察而坚持两者可能和谐共生的主张 [26 ],还有基于辩证思维视角的洞察而提倡将“冲突”与“共存”统一的建议 [27 ]。不同视角的观察,必然得出不同的思想见解。尽管路径各异,但宗旨都指向如何通过构建公民身份而建立一个自信的国家。
公民身份概念,肇始于西方、服务于西方,促进了西方政治文明。以历史的视野探究公民身份,无论是希特分析其在政治学和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 [28 ],还是雷森伯格追溯其从柏拉图至卢梭言说中的美好传统 [29 ],都让读者感受到公民身份的悠久与复杂。然而,公民身份被引进到中国成为学术话题却是晚近的事。尽管如此,由于多元文化主义的侵扰,激发了地方族裔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的持续高涨,势必对于社会的凝聚性和国家的统一性构成潜在的危机,为了积极应对民族身份的迷茫问题,学界关于公民身份构建的讨论逐渐兴起。
如何构建科学的公民身份?主要有两点:
一是责任意识。公民与国家命运攸关。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应当确保个体享有充分的自由、民主、平等权利,而作为公民则肩负相应的责任以维护国家利益。显而易见,责任意识是构成公民的必要条件。为此,“公民责任”被特纳看作现代公民身份组成要素之首。[30 ]113-116何谓责任?简言之,它既是权利的使用,又是义务的履行;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譬如在西方公民身份的传统中,政治参与被赋予重要的意义。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权利,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而选举过程(政治参与)的公平、正义原则的坚持与捍卫,往往体现了公民义务。又如实践上,“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的“条件性原则”(conditional principle)[31 ]65的捍卫,已为当今英国工党新政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于是,我们就不难理解里斯特为何专门论述“作为政治责任的公民身份”[32 ]37-39,目的在于将公民权利与义务进行扩展,使我们颇受启发。
社会责任的担当成为当今公民身份构建的核心内容。既然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行使着被人民所赋予的权利旨在维护共同利益、维系共同命运。那么,拥有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就意味着,“这一简单事实,注定了个人命运的共同分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各共同体可自行决定他们能做多少,但他们却不能完全忽略社会责任方面。”[19 ]182换言之,就是“一种要求公民对共同体忠诚的职务”[33 ]167。可见,责任意识已隐喻着公民超越民族身份转向公民身份这一意蕴。
二是平等观念。平等主义之所以历来被人们颂扬,是因为人人平等的社会才是真正和谐的社会。因此,罗尔斯将“平等”视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重要原则,[34 ]56马歇尔赋予了“平等”在公民身份中更加重要的意义 [35 ]15。可见,构建公民身份的关键在于树立平等的观念实现人人平等。平等至少包含结果与原因两种。寻求机会的平等(原因平等),尽管是西方追求的传统,但我们没有理由不合理借鉴。如何实现机会平等?诸如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我们是否考虑到被忽视的少数群体有分享的教育资源、就业条件、医疗设施等的不平等呢?怎样加强相应的硬件建设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但为何仍然难以改变不平等的现实?或许,与硬件相对应的软件因素最值得我们深思,如人才的引进与留住,观念的改变与进步,科技的应用与创新等问题。同样,看重结果的平等,尽管永远遭受质疑,但我们没有理由不继续坚持。少数群体,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曾是被忽视的对象,在极具竞争性的当今社会,他们于苦难中挣扎且倍感生活的不体面。与多数群体比较,他们拥有最不平等的结果。为此,给予少数群体更多的优惠优待,意在打破事实的不平等达到真正的平等。这样的平等思想是一种积极的平等观。当然,实践平等思想,必须反对平均主义。譬如,政府实施的低保政策本是“平等”思想的体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人情低保”[36 ]、“关系低保”[37 ]等骗保形式,或许最终还促成了人人都保的怪象,但这显然是把平等思想歪曲为平均主义的套用。将平等绝对化的可能性与破坏性,早已在T.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著述中呈现,并加以批判,[38 ]45需要我们汲取教训。
综上,面临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应对的核心理念是“尊重多样,包容差异”,“因为自由多元主义的制度和实践最可能的后果将会是一个高度多样的社会,宽容的美德将会是自由多元主义公民权的一个核心属性”。[19 ]5既然多元社会的多样性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对于多样的尊重就不言而喻;而由于差异性在多样性中的明显体现,自然需要用包容的态度看待差异。
基于“尊重多样,包容差异”原则考察中国少数民族认同困境问题,党和国家需注重中华文化的内涵发展、自治权利的法律实践和公民身份的科学构建等议题的探讨,通过消解少数民族关于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民族自治与国家治理、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等关系问题上的认识误区,提升中国各民族的中华文化认同、中国政治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加强社会凝聚力、民族向心力和国家统合力。
参考文献:
[1] C·W·沃特森. 多元文化主义[M]. 叶兴艺,译.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2] Kymlicka·W.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M].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
[3] Howarde Hill. The Americanzation Movement [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19(6).
[4] Zangwill,Israel. The Melting Pot[M]. New York: Macmillan,1920.
[5] Huntington,Samuel P. Who Are We?The Challenges to Americas National Identity[M]. New York:Simon & Schuster,2004.
[6] 威尔·金里卡. 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M]. 邓红风,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7] Kallen,Horace. Culture and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M]. New York:Boni & Liveright,1924.
[8] 马可·马尔蒂尼埃罗. 多元文化与民主:公民身份、多样性与社会公正[M]. 尹明明,王鸣凤,译.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9] 李世平. 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J]. 中国民族,2004(11) .
[10] 塞缪尔·亨廷顿.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 周琪,刘绯,张立平,王圆,译.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11] 迈克·费瑟斯通. 消解文化:全球化、后现代主义与认同[M]. 杨渝东,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2] 明浩. “民族”自治的理论与实践[J].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13] 安东尼·吉登斯. 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吉登斯讲演录[M]. 郭忠华,编译.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14] Heater,D. What is Citizenship? [M]. Cambridge:Polity Press,1999.
[15] 陈茂荣. 马克思主义视野的“民族认同”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16] 威尔·金里卡. 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M]. 杨立峰,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
[17] 王正伟. 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J/OL]. (2014-10-17)[2015-11-15]. http://www. seac. gov. cn/art/2014/10/17/art_40_216868. html.
[18] 丹珠昂奔. 切实增强中华文化认同[N]. 中国民族报,2015-02-06.
[19] 威廉·A·盖尔斯敦. 自由多元主义的实践[M]. 佟德志,庞金友,苏宝俊,译.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20] 郝时远. 民族区域自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了什么?[J].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21] 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2] 郝时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观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J]. 民族研究,2007(1).
[23] 毛公宁.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思考[J]. 广西民族研究,2014(3).
[24] 田钒平.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探讨[J]. 民族研究,2015(2).
[25] 张永红,刘德一. 试论族群认同和国族认同[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
[26] 钱雪梅. 从认同的基本特性看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J]. 民族研究,2006(6).
[27] 陈茂荣. 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J]. 学术界,2011(4).
[28] 德里克·希特. 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M]. 郭台辉,余慧元,译. 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29] 彼得·雷森伯格. 西方公民身份传统——从柏拉图至卢梭[M]. 郭台辉,译. 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
[30] 布赖恩·特纳. 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M]. 郭忠华,蒋红军,译. 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31] Giddens,A. The Third Way: The Renewal of Social Democracy[M]. Cambridge:Polity Press,1998.
[32] 露丝·里斯特. 公民身份:女性主义的视角[M]. 夏宏,译. 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33] 巴特·范·斯廷博根. 公民身份的条件[M]. 郭台辉,编译. 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34]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5] 郭忠华,刘训练,编. 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36] 冯希莹,王源,李楠. “人情低保”与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微效分析——对抚顺市某区的个案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2008(1).
[37] 朱亚鹏,刘云香. 制度环境、自由裁量权与中国社会政策执行——以C市城市低保政策执行为例[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38] Marshall,T. H. ,Bottomore,T.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M]. London:Pluto Press,1992.
﹝责任编辑:黄仲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