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亚楠,徐卫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21)
论我国地区行业商会发展的逻辑图景
别亚楠,徐卫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21)
作为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行业商会,其迈向成熟的标志是其自治能力的基本形成,地区行业商会成长的重要标志则是其在公民社会中承担起的重要的职责。本文通过对民营企业的所涉社会关系、自治能力、困难与挑战,矛盾的化解,管理效果与社会公信等多维度刻画其发展的逻辑图景。地区行业商会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社会组织生态进化的折射与表现,并在深层次上以行业自治为中心,在政府的积极指导下相互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自治性、代表性和职能履行是判断地区行业商会发展是否成熟的标志性向度。
行业商会;自治性;服务性;制度性;发展逻辑
行业商会(以下简称行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能够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服务企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行业商会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也发挥了诸如聚合行业力量、应对外贸壁垒、整顿行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维护企业权利、推进招商引资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行业商会的发展,“立法的缺失、政治色彩浓厚、定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畅”等其内在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正是基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近日发布的《全国性行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提出,“全国性行业商会负责人不设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新的管理办法对我国行业商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指向和要求。因此,如何淡化官办色彩,将商会培育成为行业发展的设计者、行业经济运行的协调者、行业政策制定的建议者、行业利益的维护者和行业成员的服务者,将成为商会发展的方向所在。为此,本文在考察我国行业商会发展历程与机制的基础上,讨论我国行业商会未来发展的路径选择。
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组织,商会是市场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它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能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因而,商会可以看作是市场与政府之外的第三种治理主体,[1]亦可称之为“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之间的连续握手。它的出现改变了原来已有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那么,我国现存的地区行业商会组织是否起到了匡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作用?这首先取决于地区行业商会的基本特点的逻辑构成。
1.地区行商的代表性
代表性是行业商会存在的根本。在我国各地区制定的行业商会管理条例、办法中,代表职能多被作为行业商会的核心职能。然而,在双重管理体制时代,大企业控制,部分企业未能加入行业商会等现象均对商会代表性职能的履行产生了影响。在这一情境中,谁的利益能够被行业商会代表成为重要问题,并且,因组织有效规模和“一业一会”制度的双重制约,这一问题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具有不可消除的特征。这个核心问题,将从聚焦于谁的利益能被代表,转变为行业利益应该由谁来代表,以及由此形成的行业商会在行业利益上的代表不足问题,[2]以及因“会员逻辑”强化而形成的对会员利益的过度代表问题。在新旧制度转型的节点上,需要完善新制度与加强行业商会建设,避免行业商会代表职能出现异化。
2.地区行商的自治性
商会作为第三方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自治性。这种自治在组织原则上表现为“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在活动方针上,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地区行业商会的自治性取决于行业商会的自主性和行业商会自治能力两个向度。
(1)行业商会的自主性
地区行业商会的自主性,首先体现在商会的组建方式上。从我国现有地区行业商会的构建来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政府要求组建,并由政府明文规定授权进行行业管理的协会;二是政府在职能与机构改革过程中成立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府原有的部分行业管理职能;三是自发、自愿组建,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得登记的协会(民办)。其中,第一和第二两种组建方式在我国地区行业商会中所占比例较小,第三种方式所占比重较大。这说明,我国行业商会基本都是基于自身对“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而组建的。[4]因此,自主性是比较高的。其次,这种自主性体现在行业商会领导者的构成上。从我国现有地区行业商会领导人员组成来看,现任会长中来源于本行业企业的占绝大多数,来源于行政部门现职人员则寥寥无几,表明商会领导具有较强的行业性。现任会长主要是通过行业会员推荐、行业选举产生,而秘书长主要是根据组织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由此可以看出,商会的主要领导者和负责人的产生一般都依照组织本身的人事制度安排执行,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较少。再次,这种自主性还表现在商会经费来源上。从地区行业商会的收入情况看,比较重要的收入来源依次是会费收入、特定成员的个人赞助、企业提供的赞助和项目经费、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营业性收入。政府拨款在商会经费来源中比重较小,使商会组织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个人赞助及企业赞助费尽管主要来自于大企业领导者以及大企业本身,但随着组织制度的完善和成熟,大企业操纵商会组织的情况在目前也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可见行业商会越来越代表广大会员而不是少数会员的利益。最后,这种自主性体现为地区行业商会活动的自主性上。从我国现有地区行业商会组织决策制度和受政府干预程度来看,行业商会绝大多数的战略决策和活动计划是由理事会或全体会议等正式决策机构制定的;组织受政府干预程度下降趋势明显,商会有较强的自主性。但是,如果从受政府影响程度方面理解,商会的许多活动还是依赖于政府的支持。
(2)行业商会的自治能力
首先,从组织内规则来看,商会内的章程及其他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组织的制度化程度。这种成型的制度化建设,体现了商会良好的自治效能。
其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的大幅度提升,比如他们对本行业的熟悉程度在不断提高,人际关系资源不断扩大,适应商会的工作的能力也在不断上升,这些因素都能有助于商会负责人更好地领导和管理商会的发展。
最后,商会组织的自主意识可以从商会对政府的建议以及对企业的建议等方面得到印证。各类行商向各级参政、议政和行政部门提出过建议,这些建议大多都符合商会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宗旨。但商会对自治的认识也是相对的,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的支持仍然是大多数商会的选择。
总体而言,地区行业商会具有较强的民间性,且多数行业商会对自主程度的自我评价也较高。但是,由于自治能力有限,政府职能的转移不充分,使得地区行业商会在很多时候会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因此这种“自治性”具有政府主导的色彩。
3.地区行业商会的职能履行
通过行业商会的自我评估和会员企业的评估两个角度,我们看到,我国行业商会职能履行的总体效果较好;从商会的定位出发,考察商会是否通过对自身职能的履行服务于企业和政府,从而有益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改革以及地方治理体系的形成。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我国地区行业商会总体履行职能效果较好,商会的能力与会员企业的期望比较吻合,商会组织对企业的影响度较高。
在为政府服务方面,商会发挥了参政议政、建言献策、调查研究、政策宣传、协助统计行业数据、参与行业规划、扶贫帮困、招商引资等多项职能。例如,温州商会通过代理政府的某些市场与行业的管理和维护职能、参加公益事业以及参与政治过程等途径,与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商会之于政府的重要性通过商会本身的优势在加强,而政府也通过资源优势与权威优势保持着对商会的重要影响力,政府通过直接行政干预而影响商会的情况越来越少。当然,商会本身的发展、商会对企业和政府的影响仍然受到行业境况、政府政策、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商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多的机遇和努力。
同时,不同商会之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一些商会的职能履行状况良好,会员企业与政府的支持力度也高,这种状况反过来对商会的发展更有利,如温州市服装商会;而另一些商会则因为职能履行不到位,导致会员数量、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发展缓慢,而这种现象反过来又导致商会职能履行陷入困境。
行业商会可理解为国家正式制度与社会力量在复杂背景下进行互动的产物,[4]商会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层面的因素:一是所处的制度环境,二是商会本身的组织化程度和能力。在我们看来,经济要素(如经济成分与经济结构)、地方政府改革、商业文化等外部制度环境都影响着商会的发展与绩效;而自我组织好、能力强的商会更可能成为政策制定的合作者、地方经济的促进者以及地方治理体系的组成力量。
1.地区行业商会发展的原动力:民营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这就需要“行业代言人”,以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这种内在需要催生了民间商会。首先,它是行业自律的需求。民营经济发展初期,一些业主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降低质量获得价格优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为了匡正“市场失灵”,一些有先见的企业家组建行业商会以规范市场秩序,从而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其次,它是合作的需求。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只有形成团体并以团体的名义去保护同行的利益,才能促进行业的发展。再次,它是沟通的需要。作为一个新兴社会阶层,民营企业家需要表达自身的经济和政治诉求。同时,党和政府也需要加强与民营经济的联系,将民营经济纳入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以商会为中介,使这种沟通趋于和谐、有序。最后,它是对外交流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抓住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企业需要借助行业参与国际合作,开辟获取国外技术和资金的新渠道等。
体现民营经济发展特色的产业集群,其竞争优势主要建立在以低成本要素和精细分工为支撑的规模化生产能力、以人际关系和市场网络为支撑的营销网络和营销能力基础之上,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这种基于利益、文化、习俗、血缘关系所构筑的合作关系,为民间商会的形成和良好运作提供了一种内生性激励。
2.地区行业商会发展驱动力:与地方政府的互动
行业商会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而进行的。在这一进程中,政府的积极推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协(商)会要进一步承担起行业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协调及行业发展政策制定的重任,承担本行业与国外行业组织进行国际交往的重任,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应诉及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等重任。
与商会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相对应,地方政府以GDP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诉求也需要商会的积极配合。通过地方政府与民间商会的利益契合,两者之间最终将形成一种相对稳定而有效的互动机制,包括信息沟通机制、合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等,这使得商会最终能够嵌入地方治理体系之中。但是,这种管理体制时代将产生严重的行业利益代表不足问题。这是因为,首先,行业商会碎片化发展的局面,将使得行业在对行业整体利益进行代表时存在更大的外部性问题,从而影响行业商会对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表意愿;其次,在一个行业存在多个行业商会时,行业商会因“搭便车”考虑而出现的俱乐部化倾向也影响了行业商会对行业整体利益的诉求;[5]最后,在行业商会碎片化格局之下,对什么是行业的整体利益,各行业商会可能因自身结构的局限而缺乏深刻认识,或者即便能够实现对全局利益的认识,也可能因自身能力所限而无法完成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形下,行业商会即便存在实现行业利益诉求的愿望,也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能力。无独有偶,过度依赖“会员逻辑”将导致行业商会对会员利益的过度代表。这是因为,行业商会受会员影响过大,就可能使行业商会转变为基于会员利益而非行业利益考虑问题,这极有可能导致行业商会对某些会员的短视行为视而不见。并且,在过度依赖会员的情形下,行业商会通常会失去制裁会员的能力,此时即便行业商会有抑制会员短期利益诉求的愿望,也缺乏与之相应的能力。在过度依赖“会员逻辑”时,行业商会整合会员分散利益诉求的能力也会被削弱。在这种情形下,行业商会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追求行业整体利益与长期利益的能力。
3.地区行业商会发展的生成力:较高的组织化程度
民间商会的组织化程度主要体现在组织结构、治理机制和自治规则等方面。健全的组织结构保证了商会决策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民主的治理机制有利于动员行业内的企业共同参与商会治理,提升民间商会的公信力;而完善的自治规则能够为合作行为(遵守规则)提供足够的激励,同时对违反游戏规则者与采取机会主义者予以充分的惩罚,以使违规者望而生畏,从而增进行业的整体利益。
目前,中国的行业商会仍然是一种精英治理而非契约治理,这在金字塔型的产业组织结构中尤其明显。会长所在单位大多是行业内龙头企业,理事所在单位基本上是较大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都是理事会所制定的,利益分配也是理事会决定的,会长单位的壮大进一步稳固其在商会中的地位,使商会的治理出现寡头化倾向。
总的来说,在我国地区行业商会的发展经验中,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构筑了地区行业商会兴起的经济基础,从而构成了商会最基本的生成动力,民营经济的特性也决定了商会的组织特性。社区性产业集群中企业之间的关系性契约,提供了商会治理所必不可少的合作性激励。在与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中,不仅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扶植,而且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契合也获得了政治合法性,并嵌入到地方治理体系之中。商会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在协调和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不断提高的组织化程度和较强的自治能力,保证了商会组织决策的民主性、代表性,也改善了组织的治理绩效,从而增强了地区行业商会的社会合法性。
4.地区行业商会发展弱化力展现
商会的发展也遇到了许多瓶颈问题。例如,政府主导型的特点使商会与政府之间尚未形成平等的博弈关系,商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政治依附性;服务手段的缺乏致使商会陷入财务困境,进而限制商会功能的发挥;商会内部治理的寡头化倾向。[6]此外,政府的“选择性培育”导致民间组织发展不平衡,有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市场竞争时超越合法利益边界。另外,为了降低成本,大多地区行业商会以提高或降低工资等手段限制人才流动。
通过以上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民营化与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地区行业商会发展模式的特点呈现出带有普遍性意义而并非个案与例外的是,它倚重社会自主治理、工商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传统。如同民营化与市场化改革一样,地区行业商会的发展必然朝向制度化的逻辑发展。
我国地区行业商会的发展表明,当代中国行业自治的制度环境已经得到了某些改善,行业自治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制度空间,而且行业自治的现实存在空间要大于按照法律法规合法存在的制度空间。同时也表明,在国家与行业自治的关系中,国家并不总是决定行动的主体,行业商会也并不总是被动的一方。与地方政府的互动、自身组织化程度和能力的提高等使行业商会的制度资源得到不断扩大。
同时,地区行业商会发展的普遍性体现在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上,就制度环境而言,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某些成熟的地区行业商会因其具有较多的制度资源而率先获得发展。这是因为,在我国,国家根据需要对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控制,商会、行业因高社会效益和低政治风险而处于较有利位置。商会也正利用了这一有利位置,不断拓展着自己的制度空间。但它存在的政治前提是权力的多元化,对民间社会组织进行“选择性培育”的后果就是民间力量发展的不平衡,[7]这使得商会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这也说明任何一种社会构成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超越它所存在的制度环境。
因此,改善中国行业自治的制度环境,推动并激发社会进行自我组织和个体直接参与,从地区行商角度讲,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必需进行观念更新、组织创新、职能创新,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利,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扩大自身的生存空间和社会影响,争取制度环境的改善,最终承担起为政府机构改革和社会转型创造条件的历史重任。
[1]董柏弦.第三部门在政府转型中的定位和角色分析[J].昆明:法制与社会,2014(36):16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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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静.商会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83.
[4]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J].西安:人文杂志,2003(04):1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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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友苏,张异冉.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规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审视[J].成都:社会科学研究,2015(02):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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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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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5-2674(2016)02-092-05
2015-11-22
别亚楠(1982-),女,吉林通化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徐卫东(1959-),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