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虎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3)
中国为什么需要李斯特而非简单地回到李斯特
——兼评《新李斯特经济学在中国》
杨虎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3)
作为一种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生产力发展为核心的经济学,李斯特的理论及其政策主张对后发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长期以来,对李斯特的理论都是片面、狭隘和教条式的理解。李斯特被简单地等同于保护主义者,不但其理论体系的核心—生产力理论没有得到正确的解读,而且他的平衡发展理论、创新理论和国内外市场理论也被忽视了。随着全球价值链的兴起和美元霸权的出现,对李斯特经济学的理论和政策主张提出了新的挑战。结合时代条件的变化,立足中国国情,再次强调国家利益和生产力导向,构建中国的新李斯特经济学,对于解释中国经济问题,突破中国经济困局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李斯特;发展型国家;生产力理论;新李斯特经济学
在经济思想史上,弗里德里希·李斯特(Listians)是一位具有特殊意义的人物。其独特之处在于,他建立了一种与以斯密为代表的世界经济学针锋相对的国家经济学体系。这种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强调国家主导的“另类”理论不仅改变了当时,也影响了今天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但是,对今日的大部分读者而言,李斯特及其理论,即使不是陌生的,也是一种仅仅与保护主义和幼稚产业同义的学说。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以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为主线的经济思想史中,德奥传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另一方面,在斯密的世界主义经济学教条及其政策主张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李斯特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已经被有意无意地隔离起来(赖纳特)。从维基百科到各种经济思想史教科书,学术界对李斯特的宣传主要集中在作为保护主义者的李斯特,而淡化了李斯特经济学作为一种后发国家追赶理论的重要意义。然而,正如经济思想史专家基思.特赖布(Keith Tribe)指出的那样,李斯特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为一个国家在一个既定的国际环境下,而不是在一个预设的世界中,寻求发展道路提供了见解。[1]
那么,真正的李斯特经济学应当是怎样的?如果李斯特经济学及其政策主张是合理的,在时隔一百多年之后,它还具有多少合理成分?又在怎样的程度上具有启发意义?对于中国而言,李斯特经济学理论还有解释力和适用性吗?这种解释力和适用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政策意义是什么?对于此类问题,《新李斯特经济学在中国》(以下简称《新》)一书给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解答。值得强调是,虽然《新》书是经济思想史的研究,但正如它所隶属的丛书——新经济思想史与新李斯特学派——这一名称所表达的那样,它是一种新的经济思想史研究方法的运用。这种“新”不仅体现在它的谱系选择上,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系统梳理李斯特经济思想史的同时,跳出了“理性重建”和“历史重建”这种“思想考古学”的局限框架,而是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进行了一种创造性解释学的创新。在当前中国模式大讨论的背景下,在中国经济正面临着种种挑战和痛苦的转型压力之际,《新》书也体现出了中国学者深切的忧患意识和理论自信。
《新》书首先系统地梳理了李斯特经济学的发展史和传播史,尤其是对李斯特经济学在历史上是如何多次指导不同的后发国家成功地实现了赶超这一历史脉络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阐述。正如该书指出的那样,“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李斯特经济学都堪称经济学中最早系统地揭示欠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转变的历史规律的经济学说”。[2]深入发掘近现代强国发展的历史,赫然存在着一个与李斯特经济学理论传播轨迹相一致的,以李斯特发展模式为特征的的强国轨迹。李斯特的理论和政策主张不仅直接导致了美国和德国的兴起,对日本、俄国,罗马尼亚、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家的工业化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对于大部分读者而言,李斯特如何影响德国崛起这一事实或许并不陌生,但对于《新书》所揭示的美国如何采取保护主义实现经济发展,三代美国学派学者和李斯特理论之间是何种关系,沙俄帝国晚期重臣和政治领袖谢尔盖·维特如何推崇和实践李斯特经济学,通过推行俄罗斯版的李斯特模式——“维特体制”实现了俄罗斯现代化的第二轮“大冲刺”这类史实却并不清楚。尤其是,《新》书还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拒绝了斯密经济学而选择了李斯特的理论和政策。与之相反,中国则是首先接触了斯密的世界主义经济学。《新》书指出,是否接触到和深入领会李斯特经济学很可能是导致中日两国在近现代史上发展道路“大分流”及其截然不同命运的首要根源,这一命题令人耳目一新。①
按照张夏准和赖纳特等学者的研究,事实上存在着不仅从政策上,而且还存在着思想上的“踢掉梯子”,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李斯特的富国之道之后,就从思想和政策史上向后发国家隔离和扭曲了李斯特经济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美、德以及沙俄和明治时期的日本如何得益于李斯特经济学这样的历史不为人所知是有“人为”原因的。从时间甚至空间距离上,还存在着一个李斯特经济学理论及其应用的最新版本,那就是是1980年代以来在关于“东亚奇迹”的讨论中兴起的发展型国家理论,而且正如发展型国家理论的创立者之一,查默斯·约翰逊(Chalmers Johnson)指出的那样,“发展型国家的理论之根在李斯特及其所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李斯特坚持认为德国需要实行一种国家主导型的发展从而实现对大英帝国的赶超这一观点,正是亚洲发展型国家重要的理论来源。”[3]作为一种强调国家利益和竞争优势的经济学,李斯特模式(Listian model)在东亚延续了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而在对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中,发展型国家也往往成为了最为“顺手”和常见的理论参照。
遗憾的是,学术研究同样容易犯下黎巴嫩诗人纪伯伦所说的“出发得太久,以至于忘了为何出发”的错误。关于发展型国家的讨论和反思日益深入,但却离李斯特之根渐行渐远。
当代发展型国家的研究者越来越关注如何实现嵌入性、如何实现国家自主性这类“手段”问题,而更为重要的“目标”问题则在这种讨论中被忽视了,究竟什么是评价发展型国家成功的指标?为什么有些发展型国家成功了?有些发展型国家却失败了?要回答这类问题,仍然而且必须回到发展型国家的李斯特之根,因此,李斯特经济学和他的主张究竟是什么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按照《新》书的梳理,李斯特理论体系存在着非常清晰的国家利益——生产力理论——精神资本这一脉络,也只有理解了这一脉络,才能理解李斯特包括保护手段在内的多种政策主张。国家利益是李斯特的出发点,基思.特赖布指出,“真正使李斯特有别于斯密的地方正是他所强调的国家利益”;[1]那么,对国家而言最为重要的是什么?对此,李斯特提出了生产力理论(The Theory of the Powers of Production),这一理论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区分了财富的原因和财富本身,区分了富(拥有交换价值)和强(拥有生产力),后者是决定性的。“财富的生产力比起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仅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4]李斯特进一步指出,国家富强的本质是国家(国民)生产力的提高,而生产力最重要的部分是“精神资本”所创造的。简言之,离开了生产力理论,任何对李斯特的讨论和批评都是不完整的。
在阐述了李斯特理论体系的核心框架基础上,《新》书对“被误解的李斯特”进行了逐一的澄清。长期以来,包括许多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者们,都在不同程度上误解了李斯特的保护主义主张,甚至将李斯特理论等同于关税保护论和幼稚产业论。但事实上,作为一种促进生产力的手段,李斯特的保护主义只是一种手段,而且并非唯一的手段,更不是无条件的手段。李斯特就如何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提高给出了多种政策建议,关税保护和幼稚产业保护只是其中之一。《新》书指出,李斯特的贸易保护论绝非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通过较高的进口关税保护国内工业的发展——那样简单。贸易保护本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何时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保护程度如何、如何动态调整保护措施的组合,都需要审慎对待。而且,贸易保护论在李斯特的理论体系中并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与其它一系列因素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和组织建设、教育投资、科学研究、技能培训、自由、企业家精神、政治和文化因素、道德因素、民族团结与统一等。
在批驳了将李斯特理论等同于保护主义这种错误观点之后,《新》书进一步就长期以来被研究者们所忽视的李斯特的更为重要的其他观点进行了阐述。尽管自民国时期的经济学家刘秉麟先生开创性地将其引入以来,李斯特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已有90年的历史,但《新》书仍发掘出了李斯特许多不为人所知或不熟悉的理论观点。如,李斯特对货币和信用体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强调、对国内统一市场的重视,以及平衡增长理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等。其中,尤其值得强调是平衡增长理论,因为长期以来,平衡增长理论只被认为与罗丹和纳克斯有关,但《新》书的研究表明,事实上李斯特更早提出了平衡增长理论,而且不同于罗丹和纳克斯的是,李斯特从知识外溢的角度阐述了这种平衡增长的必要性。在李斯特看来,由于知识与技术的外溢性,会使得各工业部门之间的技术进步以一种相互促进的方式发生,从而在整个工业体系中形成一种技术变迁的正反馈机制,互为市场不仅为平衡增长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各部门之间的交互式需求正是各工业部门能够实现平衡增长的基本条件,这一理论所蕴含的政策意义,尤其对于大国而言的政策意义在于,李斯特认为后发国家完全可能、也有必要通过深化内部分工,达到在提升生产力的同时保持经济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目的。
李斯特思想的神髓在于“国家生产力的提高”。至于如何提高,李斯特基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很显然,这些建议,甚至李斯特的理论本身,并不是教条,对不同时代、不同禀赋和不同外部环境的国家,究竟采取怎样的政策手段去促进生产力的提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东亚奇迹”和“拉美陷阱”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说明,当李斯特理论的践行者始终以国家生产力的提高为目的,并围绕这一目的灵活地调整其措施时,他们都取得了成功;相反,忽视了国家生产力这一目的,或者教条式地拘泥于李斯特的论述,甚至错误地理解和应用政策组合,这些国家就会陷入困境。《新》书第七章中所提到的拉美案例,虽然着墨不多,但却发人深省。发展主义的代表人物普雷维什的政策主张在拉美之所以没有像在东亚那样上演“拉美奇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普雷维什在通过关税保护推行进口替代工业化的战略的同时,又将积极地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作为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基本手段,这完全抵消了保护主义的积极效应,交出了民族工业的自主权和发展空间,使拉美国家通过贸易保护改变其不利国际分工地位的努力完全被外国直接投资所瓦解,这是拉丁美洲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在其后期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也是拉丁美洲即使实行贸易保护也无法改变依附型经济命运的基本原因。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就其根本来说,就是因为普雷维什所处的时代,跨国公司与对外投资的规模与李斯特的时代不可同日而语,普雷维什忽视了这种外部条件变化,做出了相互矛盾的政策组合,犯了典型的教条主义的错误。
简言之,如果不能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修正和发展李斯特经济学,那么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李斯特经济学早已失去了生命力。李斯特经济学之所以在历史上始终成为不同国家的富国指南,就在于睿智的学者和政治家们不断地在对李斯特经济学的理论和政策加以创造性的发展。那么,今天李斯特经济学面临着怎样的挑战?李斯特的政策主张需要进行哪些修正?《新》书认为,从政策的适用性看,由于自1970年代以来,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如全球价值链的兴起、美元霸权的出现和投资贸易体制的变化等,李斯特当时所提出的一系列政策建议,如强调制造业、幼稚产业保护等,面临着适用性的考验,而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一,全球价值链的兴起对传统的李斯特的制造业致富原则提出了挑战,需要欠发达国家对战略产业的选择、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上有所创新。李斯特一直强调“进口原材料并出口制成品”,这一法则也得到了历史的验证。但是李斯特的时代,制造业是唯一具有“历史性报酬递增”(技术创新加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的特点的产业,而且在全球价值链兴起之前,整个制造业的价值链基本上是局限于一国之内的,一国只要抓住了制造业,就能最大化地发挥知识外溢和产业协同的效应,从而提高国家生产力。因此,制造业在是重要的,也是需要扶持和保护的。但在全球价值链兴起之后,制造业的各个环节可以被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虽然后发国家因成本低廉相继成为发达国家的“飞地制造业基地”,但却无法获得知识外溢和产业协同的效应,而且,原先只有制造业具有的历史性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之特征在原材料、农业、服务业的高端环节也出现了。如此,“进口原材料并出口制成品”这一李斯特法则就不再成立。在所谓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新时代,李斯特主义的国家致富原则就应该修正为“进口低端产品并出口高端产品”。
第二,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国际投资贸易体制的变化,对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的理论和政策建议提出了挑战。在李斯特时代,很少有跨国公司母国控制的在东道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也没有具有普遍性的诸如WTO这一类的国际性投资贸易的制度框架,所以,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只是强调通过关税将外国工业品挡在国门之外,使本国民族企业独占国内市场。但在跨国公司为主体、以各种国际性投资贸易制度框架为平台的当代,若要更为有效地保护幼稚产业,更应当强调和重视的是外国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必须对外国直接投资有着严密的防范措施,尤其对其涉足的领域。《新》书指出,缺乏外资监管和限制措施的严重后果在于,在外国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直接使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与发展中国家的本土企业在新兴工业和价值链高端展开直接竞争,扼杀发展中国家任何试图在新兴工业和价值链高端攀升的努力,从而将发展中国家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
在《新》书看来,随着当代资本主义的种种变化,不仅李斯特式的政策主张需要重新审视,而且李斯特经济学理论本身也需要发展。在李斯特的国家利益—生产力—精神资本框架体系下,《新》书在第七章概要性地提出了十大理论学说,即:市场保护说、不对称全球化理论、国民经济平衡和有计划管理学说、国穷国富的实际工资说、价值链高端保护说、中国人力资本优势说、主权信贷和国民经济自我融资说、发达国家产业保护说、资本的信息—智能生产率理论和价值链高端区域均衡发展说,并将这这十大理论所构成的基本体系命名为新李斯特学派(New-Listians)。值得注意的是,还存在着另一支新李斯特学派,即以剑桥大学张夏准、挪威经济学家赖纳特等人为代表的“新”李斯特(Neo-Listians)。但是,正如“新”李斯特的“新”(NEO)所表达那样,这一新李斯特学派侧重的是复兴李斯特的国家主义经济学传统,对李斯特的观点更多地只是加以重述和历史材料补充以及内在机理说明②,但并未提出新的理论。与“新”李斯特不同的是,新李斯特(New-Listians)认为需要突破传统李斯特主义的局限,并提出了上述十大理论学说。
笔者认为,《新》书中所提出的这十大理论之所以还是李斯特式的,是因为它始终强调的还是国家利益和生产力发展,具有鲜明的李斯特的国家经济学的特征。大量理论都涉及到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区别和经济独立性问题,如,市场保护说、价值链高端保护说、发达国家产业保护说,以及国家内部经济协同发展问题(价值链高端区域均衡发展说、国民经济平衡和有计划管理学说)。其余涉及到的问题包括生产力(资本的信息—智能生产率理论、中国人力资本优势说)、不平等发展问题(不对称全球化理论)和收入分配(国穷国富的实际工资说)。但这十大理论显然又不同于传统的李斯特理论,它们不仅包括了继承,也包括了调整、突破和完全的创新补充。按照来源的不同,《新》书将十大理论学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在李斯特经济学原理基础上提出的新理论,包括市场保护说、不对称全球化理论、国民经济平衡和有计划管理学说,也即是说,李斯特本人对这类问题已有观点,但比较零散,《新》书对此进行了系统化和内在机理的阐述;第二类是对传统李斯特经济学的修正和突破,如价值链高端保护说、发达国家产业保护说,中国人力资本优势说;第三类是原创性的理论学说,包括:资本的信息—智能生产率理论、国穷国富的实际工资说、主权信贷和国民经济自我融资说和价值链高端区域均衡发展说。
作为一本纲领性的论著,《新》书中涉及到的十大理论学说还只能说是一个方向性的理论雏形,由于十大理论学说涉及产业经济、收入分配、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区域经济等多个领域,其完整而深入地阐述和论证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但其观点的创新意味着这种深入和系统的进一步研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值得后续研究者跟进的。以发达国家产业保护说为例(这也是十大理论学说唯一花费了整整一章论述的理论),按照李斯特所提出的贸易与发展的三阶段理论,落后国家为了使自己脱离未开化状态,接受市场经济的洗礼,应该首先对发达国家实行自由贸易,但当一国奠定了初步的工业基础之后就必须实行商业限制政策,促进工业、渔业、海运事业和国外贸易的发展,而当该国通过商业限制政策使其财富和力量已经达到最高度发展后,就应该逐步恢复自由贸易。《新》书认为,李斯特的这一理论在历史经验上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在第八章中,通过对英国失去第二次工业革命引领机会的论述,作者得出了一个令人错愕不已的结论,那就是已经攀升为一流工业强国的英国之所以失去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引领机会,恰好就是拜自由贸易所赐。自由贸易不仅将英国锁定在传统产业的陷阱中,也使英国在新兴产业领域全无防备,最终被美德所赶超。这一发达国家也需要保护的结论,不仅可以解释英国的衰落,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当代资本主义强国在鼓吹自由贸易的同时仍对本国的战略新兴产业持保护态度,正如佩蕾茨的第二次机会窗口理论所解释的那样,对于新兴的产业,所有国家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在自由贸易的麻醉剂下开放本国新兴产业的市场,最终也会成为新兴产业的落后者。
在对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的研究中,发展型国家理论往往成为一个最为“顺手”的标签,研究者们认为,中国具有其东亚近邻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共性,如政府主导、高储蓄率和高投资率等;也发现中国具有的某些独有特征,如在晋升激励机制下的地方政府竞争、更强调国家直接控制国有大型企业等。[5]在这种比较研究的过程中,一些发展型国家的衍生概念也同时发展出来,如新发展型国家、[6]李斯特型发展型国家、[7]后李斯特主义[8]等。显然,在这些研究者看来,中国发展模式,无疑具有某种李斯特主义的特征。
但是,在《新》书看来,这一判断根本无法成立。中国经济发展并未遵循一种李斯特式的道路,甚至在某些关键特征上,与李斯特模式是完全相左的。中国诸多经济问题和当前困局的根本原因,恰好是由于对李斯特国家利益—生产力——精神资本这一理论体系的背离。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需要回到正确的李斯特的国民经济学的道路上来。
《新》书之所以得出了中国不是李斯特模式,也不是后李斯特模式的结论,在于它不是从国家主导、高储蓄率和高投资率这类曾经发生在东亚发展型国家实践过程中上的表象为判断标准,而是基于李斯特经济学的国家利益—生产力——精神资本这一关键逻辑。《新》书认为,中国在1995年为加入WTO开始大幅度降低关税后,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演化为一种通过大力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奉行自由贸易原则和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在这种发展模式中,李斯特所强调的国家利益、生产力提高和精神资本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突出表现是,由于缺乏对外资控制的危害和美元霸权的深刻认识,中国的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而且在战略新兴产业的技术攀升的努力受到遏制;在唯GDP的增长模式下,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更倾向于追求用财富本身或交换价值,而忽视了李斯特所说的通过财富的原因,即生产力的提高带来GDP的增长。易言之,中国通过参与全球价值链所获得的GDP或交换价值,恰好说明,中国GDP的增长是在遵循斯密式的世界主义经济学教条,但违背了李斯特的发展国家生产力的根本标准。因此,所谓“中国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在“新国际分工”条件下有别于旧国际分工时代的依附型模式的新类型,是“中国崛起”之前将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自由投资与“东亚模式”中“国家主导作用”融合而成的一种暂时性过渡式模式,它绝不是李斯特发展模式。
为了进一步说明中国的非李斯特模式的特征,《新》书还运用一个简化的四要素模式(对外贸易、外国直接投资、货币金融体系、统一国内市场)来界定了真正的李斯特模式,从而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中国不是李斯特模式。首先,从对外贸易看,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的第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只有在其工业和技术达到国际领先地位之后才能实行自由贸易,但患有外向依赖症的中国显然不是;其次,从外国直接投资来看,从早期的美、德到东亚发展型国家,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始终强调严格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甚至采取了拒绝外国直接投资,但中国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FDI进行的;再次,从货币金融体系看,李斯特强调国家信贷体系必须受到保护,国家必须保证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但中国对美元霸权缺乏足够的警惕和重视,导致多次被国外资本“剪羊毛”;最后,从国内统一市场看,李斯特强调由国家建构的、不受约束的和高效率的国内统一市场,但被国内外诸多学者认为中国模式的典型特征之一的地方政府竞争,恰好是对国内统一大市场的破坏,这种“底部竞争”和“GDP崇拜症”的结合,正是导致了中国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产业政策落实困难,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失效的原因之一。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由于条件的变化,以及李斯特理论本身的时代局限性,李斯特经济学必须被发展和超越。因此,在理论上和政策上,仅仅回到李斯特是不够的,中国更不可能复制或模仿其他国家曾经经历和使用过的李斯特模式,而必须通过新李斯特经济学这一结合了历史脉络和外部制约因素变化的学说去解释中国问题和寻求破局良策。按照新李斯特经济学,中国要摆脱当前的发展困境,绝不只是简单地转向“创新驱动”那样简单,创新驱动固然重要,但如果继续忽视国内统一市场的重要性,继续无视外资控制和美元霸权的危害,继续无视于模块化生产所带来的价值链分割,无条件无选择地融入全球生产链,那么中国经济的“向上”转型仍然会受到来着国际资本和各种利益集团的遏制,正如《新》书所指出的那样,重构国内大市场,摆脱外资控制和外向依赖,保护高端价值链环节,警惕美元霸权和强调主权信贷,才能摆脱中国经济发展的困局。
笔者认为,新李斯特经济学的十大理论学说中,部分理论学说,如资本的信息—智能生产率理论、国穷国富的实际工资说、价值链高端保护说等,对所有试图通过“竞争优势”而非“比较优势”去完成赶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都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理论学说。但更多的理论,是一种扎根中国情境的理论,具有很强的中国针对性,例如,国民经济平衡和有计划管理学说强调通过内部相互提供市场,达到深化分工、提升生产力的目的,这对国家的市场规模和产业完整度有着一定的要求,对中国这样的大国更具适用价值;而价值链高端区域均衡发展学说对解决中国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也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主权信贷和国民经济自我融资说对于中国这一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而言更为重要,因为一个真正崛起的强大经济体的货币体系不可能依附于另一种货币,而必定有着自己应有的国际地位。
从根本上说,新李斯特经济学的十大理论学说的问题来源、现实基础和内在逻辑,都与中国密切相关,《新》书以《新李斯特经济学在中国》而不是《新李斯特经济学》为名,也正是体现出著者对一种新的中国经济学的追求。
注 释
①参见《新》书第一、二、五章相关章节,对于中日大分流与李斯特经济思想的影响。
②“new”和“neo-”虽然都有汉语所说的“新”之意,但“neo-”所说的“新”更多地具有“复制、模仿(copy)先前事物”,而new则对原有事物具有较为明显的改进和突变。
[1]Keith Tribe.Friedrich List and the Critique of Cosmopolitical Economy[J].The Manchester School,1988,56(01):17-36.
[2]贾根良等.新李斯特经济学在中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Chalmers Johnson.MITI and the Japanese Miracle:The Growth of Industrial Policy,1925-1975[M].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
[4]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M].陈万煦,蔡受百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8.
[5]Albert Schweinberger.State Capitalism,Entrepreneurship,and Networks:China’s Rise to a Superpower[J].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2014,48(01):169-180.
[6]David M.Trubek.Developmental States and the Legal Order:Towards a New Political Economy of Development and Law[EB/ OL].University of Wisconsin Laue School.https://media.law.wisc.edu/s/c_638/tyyyz/developmental_states_legal_order_ 2010_trubek.pdf
[7]Shaun Breslin.The‘China Model’and the Global Crisis:from Friedrich List to a Chinese Mode of Governance[J].International Affairs,2011,87(06):1323-1343.
[8]Gerard Strange.China's Post-Listian Rise:Beyond Radical Globalisation Theory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Neoliberal Hegemony[J].New Political Economy,2011,16(05):539-559.
责任编辑:郑洪昌
F091
A
1005-2674(2016)02-059-07
2015-10-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JL005)
杨虎涛(1969-),男,湖北武汉人,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演化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