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城市基层社会公共生活规则体系

2016-03-20 05:04孙杰
党政论坛 2016年13期
关键词:协商规则党组织

孙杰

重构城市基层社会公共生活规则体系

孙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社会经济领域,经济成分、利益分配方式和就业方式等的多样化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结构,社会分层、利益分化已经成为社会重要特征,由此导致了社会公共生活面临规则缺失、规则意识匮乏等诸多问题。我们必须立足城市基层社会,重新建构清晰而固化的社会规则并促使社会成员普遍遵守,强化社会凝聚,保障社会秩序。

一、转型期社会公共生活规则的缺失

规则缺失、规则意识匮乏的问题在城市社会公共生活场域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高空抛物、行车抛物、闯红灯、乱丢垃圾、乱刻画、乱张贴、乱搭建、宠物扰邻、随意插队等,这些问题始终是“中国式”老大难问题。很多社会成员对自身社会义务的认知程度和履行程度日益下滑,人们更为关注自身的生活状态和私人利益,对社会责任缺少认知,对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态度淡漠,不愿参与,但大到社区内的政府公共工程、小到家门口的绿化,都必须满足个人的意愿,不合己意则无休无止地到政府部门或街道、居委大吵大闹,等等。

究其原因,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带动社会成员也随之转型,一方面由于自由与法律、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公民教育未能及时跟进,另一方面人们在脱离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元制社会管理模式、进入公共生活领域之后,未能及时适应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形势,因而不能顺利成长为在政治素质、民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都合格的社会成员。

没有具备良好规则意识、自觉遵守规则、善于容忍不同意见和妥协的社会成员,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社会公共生活。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及社会规则的制度性嵌入,是社会自我调节、自我生长的内在需求。社会公共生活空间需要规则,规则有助于社会实现有序自治,在这种状态下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减少或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在根本上有助于社会稳定。

公共生活规则的价值取向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用规则的实施来保障稳定有序,是社会规则的工具性价值。秩序是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利益关系、社会制度等社会关系的固化物,体现为一种凝聚和整合的有序状态。秩序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是支配、规范社会关系的约束力量,为人的生产、生活以及人的发展、社会发展提供保障。规则的制定者必须有能力整合各种不同社会阶层成员的意见,使他们遵循规则,并且在集体行动中确保规则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执政党应当高度重视社会公共生活规则的制定并自始至终牢牢掌握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鉴于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基层社会已经成为社会建设的主场域,成为公共生活的主要社会空间,执政党应当立足于城市基层社会公共生活空间来重构公共生活规则,以城市基层社会的规范有序运行来保障社会肌体的健康和正常运行。城市基层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应当包含参与规则、协商规则、法治规则三个方面。

二、重构公共生活参与规则

良好的参与规则,有利于形成集体行动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团结。社会参与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以及对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认同和投入,有利于保持社会活力,降低社会的分离涣散程度。完善城市基层社会参与规则的逻辑起点,就是完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自治制度体系。参与规则体现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社区自治活动的全部过程中,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构建覆盖社区公共生活领域的完善的自治框架。形成以街道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成员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社区政治形态,强化街道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居民自治、提高社会参与过程中的凝聚力、号召力,形成以街道基层党组织为主导的社会参与格局。健全以街道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联席会议制度,定通平台等多种载体或形式,推动社会各类组织民主协商、协调议事,在自治实践和民主训练中提高群众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和激励机制,大力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文体活动团队等社会参与力量,形成优化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的社会资本。

社会参与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过程,体现特定社会类型的目的性价值。社会参与的价值一方面在于彰显社会市民的公民权、强化身份认同,另一方面则在于促进社会自治,达到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理想状态。社会参与解决的是社会治理主体的问题,还必须为各社会参与主体找到治理策略与工具,这就是协商规则。

三、重构公共生活协商规则

协商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逻辑,是社会自运行的重要调节工具。良好的协商规则不仅有助于强化人们有序处理冲突、调和矛盾的规则意识,还能够提高人们在参与治理、参与决策方面的能力。在城市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活实践中,协商规则的实施,要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妥协和宽容。宽容是社会成熟和良性运行的标志,应在社会成员的互相妥协与尊重中形成公共意志。协商的多元主体之间通过自由交流、充分对话所达成的结果应当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社会协商规则的第二个原则是突出效率,少数服从多数。协商的目的是形成一致意见,但追求全体成员都持同一意见是不可能的,所以要在承认差异的同时,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并因而形成公共意志和集体行动。社会协商规则的第三个原则是统筹兼顾,避免简单多数。要注重兼顾各类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权益,不能简单地以票数多寡来决断公共事务。

协商规则在城市基层社会有三个方面的实践路径。第一,社区群众之间的协商。确定公共项目、执行公共事务、协调公共利益、解决各类矛盾,这些都需要交由社区群众自行协商。减少执政党和政府对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控制,将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交由社区群众按照一定规则民主协商,有利于减少执政党、政府与社区群众之间的直接冲突。

第二,基层党组织与社区群众之间的协商。在利益多元的情况下,民主协商的过程中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与意见主张,要形成一致意见及集体行动难度比较大。这种情况下,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整合作用,由基层党组织经过咨询、听证之后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再与社区群众开展广泛、多渠道的协商。健全基层党组织主导下的民主协商机制,有利于提高社会集体行动的效率。基层党组织主导民主协商过程中,应积极利用新媒体与社区群众零距离沟通,坚持平等互惠、合作交换的沟通理念,尊重社会各类组织和各种力量的合法权利,在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共同愿望基础上,达成共识,建立执政党、政府与社会、社区群众的良性互动。

第三,基层党组织与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协商。基层党组织不能仅仅做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的“传声筒”,而是要发挥政党的综合功能,做好群众利益的代言人,加强与政府、市场等社会各方的沟通协调。基层党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把上级党组织、政府以及市场的情况传达给社区群众,把社区群众的利益主张及时反映给上级党组织、政府以及市场,从而代表社区群众有序理性地开展协商,有效地将社区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引导到表达有序、合理合法的轨道上来。

协商规则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不可能有效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作为软约束的协商规则经常失灵。如,在协商过程中,有些人片面和过度地强调自己的主张和权益,只要自己讲,不愿听别人讲,少数利益群体掌握优势话语权,压制和淹没了“沉默的大多数”。在协商结束后,少数人不服从多数人达成的协商结果,甚至有人将一己利益凌驾于绝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之上。在社会协商实践中,协商规则往往被突破,并不能有效阻止事态恶化、矛盾升级。因此,还必须要用牢不可破的强规则法治规则来筑起大坝,用强有力的约束来防范、解决各类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

四、重构公共生活法治规则

社会矛盾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是每个个体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所导致,从政治学角度讲则是个体对现行政治规则寻求突破所致,个体为了获得更多收益因而有违反规则的动机。社会需要稳定,但社会稳定是无法仅仅依靠协商来实现的,还需要法治规则的硬嵌入。法治规则以其条款式的文本形式,为社会普遍构建了基本的行动规则,有效杜绝了信息不透明、监督无依据的缺陷,让社会成员明确知晓其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法治规则及其有力实施,有利于强化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维护社会团结。

但现实情况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没有得到尊重与遵守,法治规则的实施面临尴尬处境。一是,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人群构成的日趋复杂,不同的社会人群、不同的利益偏好,互相叠合、交错,已经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生态,就业矛盾、家庭内部矛盾和邻里矛盾等各类基于利益分化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各类与城市建设和管理、民生、医患等相关的个体或群体矛盾出现易发、多发但又难以依法解决的趋势。二是,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利益分化趋势下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差异性逐渐增大,由此引起了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失衡,由于社会适应不良而产生的人格缺陷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导致社会失序的危险空前增大。三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话语权从国家机构一元表达向社会多元表达嬗变,从党政机关的一种声音向社会各个层级人群的多种声音扩散,人们开始熟练地运用各种新型媒体尤其是“自媒体”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诉求,对当事人或党政部门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四是,在反复无理纠缠或者以过激的方式表达不合理诉求的对象面前,很多地方的党政组织往往存在懒政思想,无原则妥协,能姑息则姑息,能敷衍则敷衍,甚至愿意一次次花钱买得短暂“安静”,过一天算一天,把小事拖成大事,把大事拖成历史问题,把矛盾和问题留给下一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很多人有事不再诉诸法律,而是走信访渠道,甚至以集访、闹访、缠访或自残、自戕的极端方式,频繁提出超出政策范围、不合情理的诉求。在一些地方,更是出现了以上访为谋生手段的人群。

不坚持法治作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集体规则,社会只会陷入无序和混乱。违反规则尤其是法治规则,应当受到惩罚,并且这种惩罚带来的损失应当大于破坏规则而得到的不当收益。要落实法治规则,必须由法治规则的实施主体对社会公共生活予以强嵌入。法治规则的实施主体就是党政组织和执法机构。党政组织要尊重法治、厉行法治,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更要改进当前考核机制,防止有些地方、部门把“和谐”“稳定”作为惰政的借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面对不合理诉求姑息妥协、不敢采取过得硬的执法手段维护社会公正,面对不法行为视若无睹、不敢挺身而出维护社会安全。对于社会关注的违章搭建、非法客运、食品安全、消防隐患、治安事件、群租等违法违规行为与一些城市管理顽症,必须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使突破、违反规则的代价大于收益,从而有效强化社会人群的规则意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党政组织要及时掌握、研判和回应民意,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降低实施法治规则的社会成本。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责任编辑 矫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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