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征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公安管理学院,北京 100038)
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研究
刘征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北京100038)
所谓供述动机,即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心起因。供述动机不是凭空产生的,既要考虑供述人自身性格特点的影响因素,又要考虑到审讯中的态势技巧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的作用。在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之下,供述动机经历了从萌芽、动摇、初步形成、强化以及最后确定并实现的过程。通过不同阶段上犯罪嫌疑人激烈的心理斗争并逐步放弃对抗审讯,最终向审讯人做出叙述性的报告或者以“提问和回答”的形式做出供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
供述动机是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心理,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的内心起因,产生于犯罪嫌疑人、环境和其他主要环境因素之间的特殊关系。[1]使得犯罪嫌疑人克服供述障碍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七种类型。一是自知无法继续隐瞒罪行,侥幸心理破灭;二是期望如实供述能够得到从宽处理;三是悔罪自新的觉悟;四是感激对自己的公正对待;五是解脱激烈的思想斗争的煎熬;六是敢做敢当;七是企图逃避追查其他罪行或同案犯。[2]津巴多认为,就目前的状态而言,超过80%的案件
需要凭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破获,而且在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就很难再被判为无罪。[3]此外,如果即将获得供述,那么先前供认的事实就可以用来检验供述的有效性和提供重要的补强证据。①最强的补强证据是警方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现其他未掌握的有罪证据。研究显示,许多在公安机关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供认了被控的犯罪行为,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尚不完整。研究显示,大多数的供述是在“羁押讯问”期间做出的。因此,充分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影响因素和形成过程,进而应用在审讯中讯问策略和方法的选择和处理中,对于获取有罪供述并破获案件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外心理学以及讯问学领域专家学者都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特点、过程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得出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理论。本文借鉴相关研究数据及理论成果,通过引证、归纳总结以及运用数据的研究方法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影响因素以及形成的过程做具体研究。
供述动机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受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状态中法律地位的变化、生存环境的改变而产生的需要所支配。然而犯罪嫌疑人承认或者供述罪行通常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罪行越重,后果越严重。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考虑到供述的不利后果时通常会抑制供述,但依然还会有一些人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承认犯罪事实;而另外一些人则需要花比较长的时间、使用一些策略方法或在证据较为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会供述。
(一)犯罪嫌疑人自身气质特点及控制力
这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所固有的影响因素。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性格的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同的主观认知和处理方法,这些都会极大得影响到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一种情况下,冲动型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状态下容易慌张激动,自我控制能力差,这就使得其在面临与讯问人员的交锋时要应接不暇,捉襟见肘,甚至自己未经讯问就已经方寸大乱。因此,他们或滔滔不绝,一吐为快;或信口开河,急于表白;或顾此失彼,一语道破天机;或歇斯底里,极力争辩;或胡搅蛮缠,钻牛角尖。另一种情况下,抑郁型的犯罪嫌疑人会在羁押环境下产生悲观的情绪,实施犯罪行为的罪恶感以及面对法律惩罚的恐惧感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倍增。处于这样的压力之中,意志力薄弱的犯罪嫌疑人在经历过讯问攻势后会产生自暴自弃的念头,试图放弃思想包袱从中解脱。因此,此时巧妙运用讯问技巧,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寻找心理平衡过程中产生供述动机。
(二)讯问态势
讯问态势强烈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在必要的时刻加之巧妙地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供述动机的行成如水到渠成,而错误的不恰当的行为和语言也极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缄默不语。所以说,如果侦查讯问人员持有积极主动的心理状态,加之合适讯问策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规,那么就容易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如果侦查讯问人员不能很好控制自己情绪,使用不恰当的语气和行为,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交谈中不能根据其外部表现来分析内心变化,盲目运用不恰当的讯问策略和方法,那么就极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抵抗情绪,使侦查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处于对立的局面。因此,讯问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讯问人员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政治业务心理素质,取决于讯问人员运用证据和实施讯问策略和方法的能力。
(三)法律、政策、相关证据作用
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都会接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规劝,而如何定罪量刑也是其最关心的问题。在讯问中,几乎所有的被讯问人都会向侦查人员提出有关自己和同案犯的定罪量刑的问题。如果讯问人员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法律,在政策与法律的宣传教育中能够选择时机晓以利害,有的放矢,打破其侥幸幻想,解除其畏罪顾虑,就能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利与弊的权衡和斗争中放弃对抗,选择坦白认罪,争取法律和政策上从轻处理的结果。
(四)同案犯的影响
作案中共同犯罪人是分工配合共同达到犯罪目的的合作关系,而在面对的审讯的时候反而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不仅关心自己的定罪量刑,同样会向讯问人员了解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在选择供述与否的时候,共同犯罪人彼此之间的信任起到了关键的影响作用。如果共同犯罪人为亲人关系,那么犯罪人供述动机的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即为独自承担罪责而使对方免于刑事处罚,但也有可能由于双方或多者的绝对信任关系而同时拒绝供述。如果共同犯罪人为出于共同犯罪目的的非亲属关系,那么各自的利益就成为犯罪嫌疑人关注的重点。在考虑是否供述时,犯罪嫌疑人权衡的利弊不仅针对于自身,同时还关注如果被其他同案犯抢先供述是否会对自身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一旦共同犯罪人中的一方开始供述,那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动机很容易就形成起来。
在审讯中,侦查讯问人员改变或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知,排除其供述心理障碍,促使其改变态度、形成供述动机需要经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般来说,供述动机的形成过程主要包括五个阶段:供述动机的萌芽、供述动机的动摇和初步形成、供述动机的加强、供述动机的确定、供述动机的转化和实现。不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过程具有一致性,但并不是完全相同,会因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自身性格和控制力等的不同而产生差别。侦查讯问人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审讯中的情景为依托,以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为依据,避免套用固有模式而产生相反的影响。
(一)供述动机的萌芽
处于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在重重压力下焦虑不安思维混杂,与外界环境几乎隔绝,处于信息严重失衡状态,其思想活动围绕如何保护自己免受刑事处罚展开。经过讯问人员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或出示证据阻断后路,或以法律政策宽严相济,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趋势开始减弱,防御系统逐渐崩溃,消极对待审讯的思想开始滑坡,此时犯罪嫌疑人开始产生供述的需要,供述动机进入了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这些需要尚处于模糊状态,还不能被他们清晰地意识到。他们在思想上仍然处于巨大的压力和紧张焦虑的畏罪感之中,尚未明确排除供述心理障碍,未清晰展现出左右为难的动摇的心理状态。供述动机的萌芽阶段为供述动机的动摇状态奠定了基础,开辟了其初步形成的道路。
(二)供述动机的动摇和初步形成
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萌芽形成后产生强烈的供述需求,这种需求随着外部刺激的不断继续而越来越占据主导。当供述的需求增长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供述意图,开始产生明确的供述驱动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动机即促使其隐瞒犯罪事实的内在动力仍然在发挥作用。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激烈的思想斗争和矛盾,在重重压力下不断权衡。经过侦查人员讯问持续进行情感感化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施压,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观、人生观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向供述倾斜,心理结构的各种要素出现不平衡。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之后,犯罪嫌疑人内心形成了相对较稳定的供述驱动力,供述动机初步形成,拒供和谎供的动机逐渐消失。
(三)供述动机的加强
供述动机的加强是供述动机量变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尽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逐渐消除,但是完全放下顾虑供述所犯罪行仍然需要一定的强化累积。犯罪嫌疑人对于供述与否的矛盾点体现在积极交代是否能够得到宽大处理、讯问者是否确实掌握其犯罪证据、能否得到家人的宽恕理解等等。因此,侦查人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消除被讯问对象的顾虑。供述动机的形成是一个不确定的反复的过程,讯问者应当时刻关注犯罪嫌疑人心理动向,同时要抓住时机运用有效的讯问策略和手段,避免思想动摇。在供述动机的强化阶段,伴随着外界的刺激,犯罪嫌疑人内心的供述欲望越来越强烈,是供述动机最终确定的重要积累阶段。[4]
(四)供述动机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在不断强化供述动机之后,在内心中形成了强烈的供述驱动力,对抗审讯的意志力降至极低,犯罪嫌疑人已经做好充分的供述准备。犯罪嫌疑人在明确供述动机之后,与具体的供述方式、方法、行为结合起来,经过内心的动机斗争,形成内驱力,最后选择供述动机而决心供述时,供述犯罪的决意已经生成。某种意义上讲,供述动机的确定是供述动机形成中供述意图不断上升的终点,在供述动机确定之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意图因其实现而转为消失。
(五)供述动机的转化、实现及消灭
供述动机形成过程的最终结果为犯罪嫌疑人向侦查讯问人员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完全确立,继而发生相应的供述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动机的驱动下供述罪行之后,其心理需要得到满足,原有的因拒供或谎供而引起的紧张焦虑感得到相对的缓解,心理达到一个新的平衡状态。犯罪嫌疑人会随着所处情境的变化以及新的内心需求机制而产生新的要求,形成新的动机。因此,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选择供述之后仍需要观察分析犯罪嫌疑人讯问完成后的心理变化,采取措施强化其供述心理,避免犯罪嫌疑人翻供。
[1]王怀旭.预审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113.
[2]毕惜茜.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43.
[3][英]吉里斯·H·古德琼森.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M].乐国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120-121.
[4]于明正.试论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过程[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1):24.
【Abstract】The so-called confession motivation refers to the criminal suspects’inner cause to confess their crimes.It is not created,which involves the personal own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the interrogation techniques,related policy and the function of law.Under the common influence of many factors,the confession motivation experiences from germination,preliminary form,reinforcement and finally determination the process.Through intense psychological struggle in different stages,the criminal suspects gradually give up against interrogation,and eventually make the narrative report or make a statement in the form of"question and answer".
【Keywords】suspect;confession motivation;formation
Research on Formation of Suspect’s Confession Motivation
Liu Zhengyu
(School of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of Chines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DF793.7
A
1671-5101(2016)04-0079-03
2016-05-23
刘征宇(1993-),男,陕西榆林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管理学。
(责任编辑:王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