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欢艳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系,广东广州 511365)
“准劳动关系”的法律修补
——基于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学生权益保护研究
邹欢艳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系,广东广州 511365)
高职院校通过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输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准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受到关注。要使学生劳动权益和伤害赔偿权益得到最大救济,保证人才培养任务顺利完成,应从完善学徒用工合同、畅通法律渠道、明确责任主体、预防与教育相结合等方面着手,从法律层面修补学生作为学徒身份所衍生的各种权益问题,进而提升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现代学徒制;学生权益;法律修补
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办学模式培养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进程中,学生作为学徒身份参与其中,其法律权益保护成为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作为弱势一方的准劳动者,当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劳动期间侵权现象较为普遍。虽然通过《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可能得到救济,但司法实践中学生通过这些途径寻求法律救济非常困难。在推进现代学徒制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将对学生作为学徒的权益受损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学徒用工期间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思考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机制,以期为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提供有益借鉴。
现代学徒制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将专业知识教育与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通过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密切合作,形成“教师+师傅”的教育新资源,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结合搭建平台。[1]按照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计划和要求,学校和企业同时作为施教主体,高职院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用工培养技术人才,企业在招收学徒时与学校共同合作,达到招生与招工一体化的目的。根据现代学徒制的特征显示,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学徒,通过在企业预定的工作岗位学习,培养具体实操能力,完成教学计划的同时学习专业技能,这本质上是一个教育过程。由于学生已经事实上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其人身在一定范围内交由企业支配,与企业形成特殊劳动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准劳动关系”。任何教育环节只要涉及学生主体,必然牵扯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现代学徒制将学生置于“准劳动关系”中,学生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成为敏感问题。
(一)学生人身权益受损情况
根据劳动关系特征,学生人身权益保护应等同于企业员工,学生遵循企业各项劳动规则,接受企业劳动指令与管理,企业应该承担学生人身健康的保障义务。高职院校学生一般从事实操性强的工作岗位,与各种设备接触,与不同机器打交道,即便在严格按照企业劳动规范进行劳动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因此,学生人身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
安全问题作为教育活动的首要问题,自然被置于重要位置。学生人身权益受损害的主要情况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学生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本前提。学生由于在企业做学徒而不在学校直接监管之下,企业对学生人身权益保护起到关键作用。司法实践中不乏高职学生参加“校企合作”实习中遭遇生产事故的真实案例,实习单位经常以学生为非正式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有的甚至将责任推脱于高校安全工作不到位,即使遇到负责任的用人单位,学生因受伤害所付出的代价也无法通过金钱弥补。现代学徒制虽然不同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但在学生权益保护问题上面临同样的困境,学生作为学徒参与到实际工作中,不能等同于企业正式员工,在很多问题上无法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解决。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些最基本的人权保护,高校和企业应共同承担责任,然而目前学徒法律身份难以界定,劳动法律规章没有具体条款维护学生的人身权,学生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存在隐患。
学生人身权益受损还表现在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等方面。每年都有数据显示,高职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各种人身权侵权。由于学生实习工作时间短,实际工作经验不足,又经常直接与机器设备接触,极易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例如身体权受到侵害,被机器设备弄伤手脚时有发生;工作能力较弱,经常性被同事上司等训斥,不同程度伤害个人自尊甚至名誉权;个人信息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外泄,高校和企业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导致侵犯学生隐私权;因薪酬等原因对离职进行限制,部分学生不能按照个人意愿离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人身自由权。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院校和企业应该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合格的工作环境,让学生在保障个人人身安全前提下进行劳动。然而在实践中学生虽然具有员工和学生的双重身份,却没得到单位和高校的双重保护,其权益受侵犯后经常处于投诉无门的状态。
(二)学生劳动权益受损情况
学生作为学徒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学习任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报酬权,但报酬额度的具体操作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支付学徒报酬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导致支付报酬随意性过大。实际案例中,很多学生工作支出与报酬收入不对等,有些学生甚至白干活,个别企业以学生学徒身份为由,拒绝支付任何的工资或者补贴。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顶岗实习学生应当享有报酬权。在此基础上,学徒所获劳动报酬的依据应更明确。但很多企业并没有向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者补贴,明显侵犯学生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榨取剩余价值,不利于高职院校顺利开展现代学徒制教学活动。
学生作为学徒不能完全等同于正式员工,这与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特征有很大关系,与传统的学徒身份不一致,在实际工作岗位中必须保障学生的休息权,适当缩短工时以保证其充分休息。事实上学生在企业中经常遭遇加班加点,作为“廉价劳动力”提供各种劳务,但学生基于弱势地位不敢向企业或者学校申诉,或者经申诉后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从劳动法角度审视,剥夺学生休息权的行为明显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作为劳动者参与到工作岗位中,既得不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享受平等的休息权利,导致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不积极学习技能,不满情绪经常出现,反馈到企业中却认为学生表现不好,加剧两者之间矛盾,从而发生各种侵权行为。
由于大部分企业不认可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认为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企业提供平台让学生以学徒的形式学习技能,已经是尽到最大的社会帮助与教育义务,这种观点直接导致学生在工作过程中被区别对待。学生不能享有正式员工应有的各种待遇,例如就业权、平等权、职业培训权、救济权、劳动保护权、工伤保险权等权利。[2]其中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保护权和工伤保险权受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学生有权利要求企业提供安全环境条件,并将其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赋予其工伤保险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高校与企业在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时基本不涉及具体的劳动权,很多培养协议对于学生劳动权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或者粗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学生参与劳动岗位的法律风险。
总体看来,高职院校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模式下的学习活动,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容易受到侵犯,这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高校和企业沟通不全面等因素有关。高职院校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初衷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企业接收大学生到岗学习是为了配合高校完成人才培养任务,两者出发点都是为了学生的成长与成才,学生在工作过程中权益受损应得到避免和解决,才能更好保障学生权益,保障人才培养任务的有效完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4年2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首次以官方的形式提出校企合作联合招生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开展校企联合招生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校企育人一体化。根据西方有关国家实施的传统学徒培训方式特点,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培训方式和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是校企合作共育人才的延伸,是一种由高校和企业采用合作方式的职业教育制度。学生作为学徒在“现代学徒制”中扮演“准劳动者”角色,不属于企业正式员工,也不在学校接受校内实训教育,所有学习活动均在企业进行,因此学生与企业形成“准劳动关系”。“准劳动关系”中的学生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受到各种潜在威胁,这与推进现代学徒制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息息相关。“准劳动关系”中的学徒权益保护面临瓶颈,主要原因在于院校能力、企业利益和制度保障等方面。
(一)院校管理不足,学徒前景迷茫
现代学徒制通过“企业师傅+学校教师”的形式开展校企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教学活动,学校的教学要求必须和企业的岗位培训密切配合,以企业人才培养为导向,院校和企业共同对学生进行知识理论的传授,以达到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的工学交替人才培养目的。从学校层面看,目前很多职业院校在开展产教融合方面依然不能达到现代学徒制培养要求,表现在管理能力不足方面,没有切实做到对学生进行双重教育与管理。学生虽然为学徒身份,但与学校形成密切的教育与管理关系,很多职业院校学生在能力适应、吃苦耐劳、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存在困难,自我管理能力较弱,在学校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出现各种管理不到位问题,直接导致学生权益受侵犯。学徒是由学生身份到员工身份的一种转化,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教育管理,但由于学徒事实上在企业工作,学校无法直接监管学生,导致存在各种管理漏洞,师傅和指导老师缺乏必要的沟通也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当学生被派到企业当学徒后,很多学校存在“卸担子”的侥幸心理,实践教学环节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科学有效的考评和考核,增加对学徒的管理难度。
学生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中明确了学徒的身份,但由于其对工作环境和人际交往等方面适应困难,身份转换过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缺乏学校教师明确引导和教育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畏难情绪,遇到工作困难会感到困惑和苦恼,对于前景发展并不明朗。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被引进职业院校,要求学生在企业中接受学徒培训,通过各种实习实训任务完成人才培养目标。然而在试点中发现,很多学生在企业中充当员工角色,企业师傅仅仅是他们的上司或者主管,没有明确的师傅概念,有些一个师傅带领一帮学徒,在手把手教学效果上存在偏差。学生在企业中以员工的身份工作,各种员工福利却无法按照正式工进行落实,其身份问题造成学生在企业中前景迷茫,三年的培训结束后,学徒的去留问题成为企业和学校必须面对的困难。根据调查显示,很多企业不愿意留用学徒,或者对学徒能否留任员工职位存在质疑,这也变相导致企业培养学徒积极性不高。法律法规对学徒制职业教育没有明确的规范,造成学徒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的困惑,学徒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学徒发展前景不明,这进一步影响其权益的维护。
(二)企业利益不强,参与力度不足
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利益群体涉及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前途,如果各方没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要求认识不到位,会直接影响现代学徒制的真正落实,并无法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实施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对该人才培养模式的认同感直接关系学徒培养的实效性,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热情有助于学徒的成长与成才。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企业由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所取得的利益不大,导致其参与热情不高。
一方面,企业对于现代学徒制的实施在理念上存在误区。当前我国校企合作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企业参与度不足,这成为阻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拦路虎。现代学徒制作为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的新型办学模式,学校和企业双方扮演重要角色,企业作为杠杆的另一方稍有松弛,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平衡度就会被打破。由于现代学徒制是一种非全日制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采用学分制的评价方式,学生通过在企业中半工半读,以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认证为毕业标志,整个过程在企业内完成。企业需要提供专门的技术岗位以及配备专门的师傅,用以配合学徒的实践活动。由于现代学徒制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的,各行各业从事技术工作的岗位需求量大,而对于一些技术要求高的岗位而言,由学生参与实践活动显然不能满足企业利益的要求。企业依然是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宗旨,如果只要求其为培养学生付出额外的经济利益,并承担各种风险,却没有国家和政府的相应政策和制度作保障,那么企业很容易在实施现代学徒制中处于被动位置。
另一方面,企业对于学徒培养的前景存在顾虑。现代学徒制的培养周期为三年。在这三年里,学生以学徒的身份在企业提供劳动力,企业需要为学徒提供工作岗位以及技术指导,同时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对于企业来说,投入与产出的成效问题是其关注的重点。开展学徒制试点三年内企业需要对学徒进行源源不断的成本投入,但是三年后的回报处于不确定状态,学徒是否会流失,培养的人才能否留用,这些问题造成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力度不足。如果企业未能将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作为企业使命和社会责任,只是单纯被动地参与到现代学徒制教学活动中,那么并不能增强企业的积极性,反而影响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效果。
(三)制度保障不够,法律规定缺失
职业院校和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需要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才能极大地发挥两者的作用;只有配以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实施现代学徒制时才不至于被动,才能提高两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针对现代学徒制实施的主体、形式、管理关系等问题缺乏相应的认识,企业和高校的职业教育责任、学徒的法律身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例如企业与学生签订的学徒制培训合同性质模糊,学徒制合同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无法确定,两种合同的认定直接影响学徒与企业之间的“准劳动关系”。又如,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较大漏洞,针对学徒的劳动条件、报酬、人身伤害等问题无法明确,有些规定甚至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再如,关于企业涉税问题,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企业来说,税收减免或者财政补贴之类的制度规定存在漏洞;为了达到税前扣除的标准要求,企业往往支付给学徒的报酬很少,直接侵犯学徒的相关劳动权益。从法律层面看,学徒的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护,与法律规定缺失密切相关,《劳动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缺少对现代学徒制中学徒身份的界定,对于校企双方权责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无法对学徒法律地位和基本权益进行保护。
学生作为学徒身份参与到社会劳动市场中,人身权和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发生侵权行为时不能通过相关法律得以救济。例如《劳动法》,法官往往拘泥于学生是否具有劳动法中适合劳动者主体地位的问题,作出不利于学生的判决或者根本不受理。又如,通过《合同法》途径救济,卖方市场的地位决定学生这条维权之路非常艰难;如果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保护,学生会发现举证责任难,同时侵权责任难厘清。因此对此种“准劳动关系”进行法律修补,制定出科学可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和学徒管理制度,对维护学生各种法益、保护高校利益、激发企业用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人才培养协议签订程序,规范学徒用工合同内容
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关键是“双重身份+双元育人”,即学徒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对于学徒的法律地位、津贴等应给予明晰规定。[3]高校必须与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三方协议,以合同书的形式将三方在用工过程中所涉权利义务理清,规范各方行为,尽可能避免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同时规避高校和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的法律风险。学徒人才培养协议必须以三方合同协议的方式签订,协议的协商应发生在学生进入企业之前,由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洽谈,明确高校、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确认各方权利义务,致使学生面临法律风险,同时高校陷入被动。
学徒用工合同三方协议主体包括高职院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协商合同内容。人才培养协议具有公益性质,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用人单位不能完全基于利益为准,条款应主要从保护学生权利出发,按照相关政策制定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学徒用工合同。合同应重点对学生人身权进行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等方面,同时注重对学生休息权、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工伤保险权、平等权、职业培训权、救济权、就业权等权利的保障。例如休息权,应在合同中注明“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休假期限”等,在商定的工作时间外工作应另付报酬或提供相应休息时间予以补偿;再如报酬权,应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可参考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的规定,保障学生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益。学徒用工合同除了权利保护必须规定清楚之外,还应涉及用工期间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学生在用工期间遭受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要有明确约定。
具体来说,学徒用工合同三方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高职院校、用人单位、学生、学生家长、在校指导老师、企业师傅等基本信息;2、工作地点和具体期限;3、工作内容和具体岗位;4、上班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保障和安全管理;6、食宿安排和劳动报酬;7、实习纪律和责任保险;8、学徒召回机制和考核方式;9、用工期间纠纷解决途径;10、三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11、三方当事人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学徒用工合同三方协议签订后应强制到劳动部门备案,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各方不得私自删改合同条款。只有加强对学徒用工合同的规范,才能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
(二)畅通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落实高校企业权利义务
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横跨产业、教育、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领域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实施和运转离不开法律和操作层面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设计,而这在我国几乎是空白。[4]我国目前关于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立法散见于个别文件中,例如《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文件对于高职学生实习事宜提出倡导性的要求,规定适当的劳动报酬要求,提出“五个不准”等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规定。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和高校的行为,在制定人才培养协议时起指导作用,但发生法律纠纷时却无法作为具体条文对学生权益进行救济。因此,可出台或者修订专门的现代学徒制学生权益救济法规,用于规范在推进现代学徒制教育过程中所涉的法律行为,例如《学生实习申诉制度》《学徒责任保险制度》《学徒用工协议制度》《实习监督制度》《学徒用工基准制度》等。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在目前法律中增加修订专门条款,如《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教育法》等,在修订案中增补规范大学生学徒的法益保护单行条款。
高校和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环节中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明确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依据。在安全事故多发、企业提供特定岗位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使学生“准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落实高校和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对解决学生在工作岗位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有较大帮助。很多企业认为学生不是单位员工,为了节约成本,不安排任何形式的岗前安全培训,最大限度地降低报酬费用;由于岗位稀缺导致学生忍气吞声,增加各种法律风险发生的几率。为了保证权利的平等分配,保障全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和财产权益,应通过立法或者修订法律的形式最大限度维护学生法益。在高校和企业的层面,修订相关法律规章,例如《现代学徒制企业支持办法》《实习企业资质审核制度》《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修补学生“准劳动者”身份缺漏。同时落实企业有关财政、税收等优惠补贴政策,激发企业参与实施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只有落实高校和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畅通法律实施环境,修补法律制度缺失,才能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职能。
(三)梳理现代学徒制三方法律关系,明确学生权益保护责任主体
学生在用工过程中权利受侵犯得不到有效救济,主要原因在于角色认同困境,学生从企业获得学徒岗位,从而进入现代学徒制教育项目,同时拥有职业学校的学生身份,实现“校企合作”下的人才成长,因此,学徒制的学生身份亟待解决。[5]目前呈现“双身份”现代学徒特征,学生脱离了学校的实际监管,在用人单位被认为不是真正员工,缺乏相关制度约束,导致学生最后处于管理“无门”的境况。
梳理现代学徒制中高校、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规范学生在岗位学习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为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利益受损时提供依据,同时为高校和企业开展管理工作提供指引。教育管理与被教育管理的关系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主要法律关系,校外的订单培养并不能改变这种教管关系,学生的日常行为依然受到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约束,学生权益受损得不到救济,学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学徒用工合同三方协议规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纠纷时通过合同法相关法规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兼具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即为“准劳动关系”,接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针对不同情况采用或者参照处理方法。
在明确现代学徒制中高校、企业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基础上,确定学生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此处权益受侵犯包括劳动权益和伤害赔偿权益的受损。由于高校对于学生学徒依然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因此高校应承担起保护学生学徒权益的重任,认定现代学徒制的学徒身份依然是学生,通过学校的实习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劳动权益。学生按照学校的订单培养计划被安排到企业用工,或者是采用“招工即招生”的方式,从企业学徒成为高职学生,两种方式均与企业形成“准劳动关系”,企业应对学生权益保护等同正式员工,将学生视为劳动者,加大对学生权益保护力度。企业不应成为侵犯学生权益的主体,而应成为保护学生权益的后盾。现代学徒制模式下的高校和企业,承担更多的是社会责任,肩负培养祖国未来建设者的重任,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应承担法定义务。
(四)预防与教育相结合,做好“双元管理”工作
在现代学徒制办学模式进程中,高校主导地位决定校方应充分发挥学生管理的作用,做到“上岗前教育、岗位中管理、损害后救济”,保障与维护学生劳动权益和职工权益。学生在岗位上无法避免各种法律风险。降低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是“事前预防”,将预期可能发生的各种侵权问题罗列,对症下药制定预防措施,在保护学生的同时,还能维护高校合法权益。预防成本远远低于维权成本,将维权救济的视角转移到预防教育层面,既可极大地减少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让接收学生的企业不会动辄涉诉,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使企业更积极主动参与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中。
对学生学徒的管理工作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双元管理”。第一,动员。学校应在学生上岗前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开好学生的上岗动员大会,对在用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必要警戒,尽量避免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劳动权益纠纷。第二,培训。高校应联合企业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系统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操作技能;学生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合格证方能上岗。此项工作既可以让学生熟悉即将接触的工作岗位,又能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第三,法律意识培养和法规学习。调查显示,许多学生不了解在用工期间有哪些权益,也不具备受到侵害时以何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为了弥补学生的法律知识缺陷,学校应在学生上岗前对其进行劳动法规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权益保护意识。第四,采用双导师制,共同管理学生。每位学生都应配置在校指导老师和企业指导师傅。调动校内导师与企业导师的积极性,让校内导师深入了解企业、认识企业,不断提高企业实践能力;企业导师加深对教学工作理解,积累教学与管理经验。[6]应明确双导师的连带管理责任,若学生在用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双导师均负连带责任;若学生工作表现优秀,双导师应获得相应奖励。第五,高校为学生投保,购买专门针对现代学徒权益保护的特殊责任保险。例如校方险和学生险,校方和学生分别作为受益人,当学生劳动权益受侵犯时,可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维护权益,大大减少现代学徒制的办学风险,同时强化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责任意识。
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发展历程不可能一帆风顺,完备的职业教育体系需要立法予以支持,学生权益纠纷也需要法律提供救济途径。建立规范合理的现代学徒制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是保证我国职业教育长远发展、保护现代学徒权益的必要前提。在专门法律规定的背景下,建立各种现代学徒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适合教育的环境,结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落实高校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有提高各方在大学生参与现代学徒教育环节的教育质量,畅通大学生劳动权益救济途径,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现代学徒制的办学风险,实现高职教育的应有之义。
[1]杨林叶.现代学徒制在中国职业院校实施的条件分析[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59.
[2]吴志先.人权视域下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探讨[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4(6):47.
[3]高葵芬.高职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6):6.
[4]张启富.高职院校试行现代学徒制:困境与实践策略[J].教育发展研究,2015(3):45-47.
[5]吴建设.高职教育推行现代学徒制亟待解决的五大难题[J].高等教育研究,2014(7):42.
[6]张阳,王虹.现代学徒制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的实践与探索——基于“双导师”的视角[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3):79-80.
[责任编辑:刘昱]
Legal Amendment of Quasi Labor Relationship:The Protection of the Students'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Mode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ZOU Huan-yan
(Art Department of Guangdong AIB Polytechnic College,Guangzhou Guangdong 511365)
Through the training mode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HVC)cultivate high-quality skilled talents for society,and in this process,students and their employers form quasi labor relationship.The protection of the HVC students'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attracted broad attention.To safeguard students'labor rights and ensure their interests of compensation in work accidents,and to ensure the successful personnel training task,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improve the apprenticeship contract,clear legal barriers,to clearly define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n part of both employers and students,to combine prevention and education.These efforts can protect students'various rights and interests when acting as apprentices,and as well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alent cultiv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modern apprenticeship;students'rights and interests;legal amendment
G 717;DF 47
A
1672-402X(2016)07-0094-07
2016-04-12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2014年一般课题:“‘廉价劳动力’的法律修补——基于高职‘校企合作’模式下学生法益保护研究”(课题主持人:邹欢艳;课题编号:GDGZ14Y118)。
邹欢艳(1987-),女,广东英德人,法学硕士,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