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

2016-03-19 14:01郑延培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11期
关键词:服务商信息网络网络文学

文/郑延培

论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

文/郑延培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正在不断崛起,在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却不断遭受版权危机。由于网络文学版权与传统版权的特点不同,相关立法虽已基本成型,但保护效果仍差强人意。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保护应多管齐下,从源头到执法采取全面措施共同打击网络盗版。

网络文学;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网络文学作品,并使得它在十余年间得到了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网络文学盗版问题,却成了笼罩该新兴文化产业头上挥之不去的阴影。为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进一步规范其版权秩序,2016年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文在分析网络文学侵权现状的基础上,以该征求意见稿为背景,就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特点

所谓网络文学,就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呈现出来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其中以网络原创作品为主。与传统版权相比,网络文学不仅具有客体无形性、可复制性和权利保护的时间性等特点,还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一)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地域性模糊

地域性一直是传统版权最为突出的特点,各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的保护对象也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一部网络文学作品被非法复制后,侵权行为人国籍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与网络服务商所在地可能都不一致,在法律冲突时适用法律上会出现新的问题,其唯一地域性也就变得模糊了。

(二)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专有性模糊

版权专有性的重心来自于对作品利用的控制,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一部网络文学的发表,其ID背后对应的是一个人亦或是一群人,创作者无法准确定位,那么其版权归属自然就比较复杂,版权专有性缺失,这也是导致侵权现象严重的原因之一。

二、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现状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呈现出侵权成本低、盗版速度快的特点,主要的侵权途径有网络站点、

文档分享平台、云储存和应用软件App等几大类,通过对于一些原创文学网站上的收费版权作品进行盗版链接和非法复制传播,涉及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一)网络文学创作阶段的侵权

文学创作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精神生产活动,创作活动的完成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和精力。网络文学的创作一般在网络上进行,呈现开放式的状态,很多作者是边创作边发布,并非等到作品全部完成后才发表,这就为网络“二传手”的出现提供了空间。他们多是在原作基础上进行删减或篡改,而没有得到作者授权或许可。“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是专职漫画家喃东尼创作的一组漫画,在网络上发表后迅速火爆,经过全民参与创作,衍生出数千个版本的“翻船体”,其中只有极少数人向原创作者征求许可并支付报酬,绝大多数未征求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人涉嫌从事侵犯版权的“二次创作”。作家若任凭这样的抄袭现象自由发展,不仅会造成网络文学市场劣质作品频出,更会打击原创作品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阻碍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文学传播阶段的侵权

《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中显示:网络文学盗版现象由来已久,反盗版技术在利益驱使的盗版团伙面前收效甚微;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行业损失近100亿元。1王开广:《盗版网络文学致行业损失近百亿》,载《法制日报》2016年01月22日第6版。

1.盗版链接

新媒体与传统媒介的差异在于它具有强大的超链接功能,“盗链”的提法非常贴切,就是自己不上传,盗取他人上传的资源实施信息网络传播。一些盗版网站通过搜索引擎超链接方式将原创网站的文章链接入自己的网页,用户虽然访问的是原创网站,但最终的流量却流向了盗版网站。盗版网站再以其流量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最终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和盗版网络文学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灰色收益,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例如,2013年百度和快播通过播放器向公众提供了定向链接服务,直接链接盗版网站,盗播影视作品上万部,被国家版权局处以相关最高数额的行政处罚。对于这种盗版链接,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法律直接认定其非法性,除非原告能够提供“流量流向盗版网站服务器”的相关证据,这无疑增加了原创作者维权的难度。2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载《现代出版》2011年第5期。

2.非法复制

所谓非法复制,就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手打或复制粘贴的方式将网络作品进行转载传播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有两种,一是个人的侵权传播,另一种是团体行为的侵权。某些网站尤其是贴吧,为网民提供自行上传和下载文学作品的平台,而不少盗版网站却使用“盗打”的方式组织人工机打从正版网络文学站点盗取内容进行传播,被称为“手打团”。这种盗版模式很难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干预和制止。2008年作为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侵权案被告的云霄阁网站,即是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复制了“起点中文网”的大量文学作品,从中非法获利,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剑网2016”公布的首批网络侵权案件中,苏州“风雨文学网”的创办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采集器将“起点中文网”上的付费文学作品复制到自己网站,

供他人阅读,并通过广告联盟等获利百万元,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三)衍生作品的版权侵权

随着《芈月传》、《何以笙箫默》和《花千骨》等多部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成的电影电视作品的热播,中国网络文学与影视业“联姻”的黄金时代已经来临。通过网络文学原创作品的IP深度开发和多重运用,大量的优秀网络文学作品被出版和改编,为网络文学产业带来更大价值,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改编权侵权之争。例如,《芈月传》剧本著作权纷争,小说作者蒋胜男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电视剧的制片方和总编剧告上法庭,争议的焦点在于总编剧的署名权问题。再如,小说《鬼吹灯》作者张牧野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电影在取得改编摄制权的前提下,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界限问题”。判断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后是否有侵权行为,可以从网络作品与改编作品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第一要判断这两个作品是不是存在着著作权,有没有独创性;第二要判断在后的作品有没有侵犯在前作品的著作权。3樊飞燕、韩顺法:《从产业链角度分析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4期。

三、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现状与困境

(一)互联网领域版权立法基本成型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中国制定并实施了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和司法的双重保护。

首先,在版权基本法律制度方面,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有关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原则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可操作性。

其次,在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解释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扩大了入罪范围,并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加大司法惩罚力度。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在规范互联网经营业务方面,《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

(二)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困境

虽然中国在网络领域的版权立法已经基本成型,而且符合国际规则,为网络版权监管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确而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为什么权利人仍然觉得保护力度不够呢?主要是网络作品维权的实践操作层面有一定的难度,维权成本高、取证难、赔偿标准低让业内人士苦不堪言。

首先,权利人民事诉讼举证困难,主要是如何证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网络用户往往以笔名对网络作品进行发表、复制等行为,且一般无确定程序,随意性强。我国著作权登记为非强制性的,且著作权登记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到版权局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提交申请及各种相关身份证明和

能够表明作品权属的证明,并经过较长时间的审查,才能获得登记。而著作权人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作品,主要追求的是门槛较低,发表快捷,传统登记制度往往打击了网络著作权人进行登记的积极性,因而很少有人对于其著作权进行登记。4马明飞、张艺鸣:《论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认定》,载《中国出版》2016年第3期。另外,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要远远大于传统取证,网络可以随时删改,导致侵权证据“稍纵即逝”。

其次,侵权赔偿数额较低。《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酌情考虑的相关因素主要有涉案作品的类型、畅销度、知名度、字数、纸质出版物的销售价格,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网站点击量、下载量等。虽然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这个赔偿标准上升到了100万元,然而要求权利人证明盗版导致的损失,以及损失和盗版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恰恰是网络环境当中最难举证的。

第三,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服务器标准”存在局限性。服务器标准是指,判断被起诉的行为是否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考虑的是被起诉的内容是否存储于被告的服务器中。随着移动互联网和云存储技术的发展及聚合平台产业形态的出现,即使不经过服务器存储或中转,也可以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若仍然单纯以“服务器标准”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就不够准确了,会使那些以转码为手段的盗版行为得不到司法认定而逃之夭夭。因此,应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广义的理解,以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取代服务器标准更为合理。5《网络侵权判定“服务器标准”落后了吗?》北京高院调研聚合盗链,网站链接:http://www.thepaper.cn/baidu.jsp?contid=1517468,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22日。

四、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路径

面对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的日趋严峻形势,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讨具体的保护途径。

(一)网络服务商

网络服务商即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信息交流提供技术支撑,为信息提供者与接受者提供中介服务。那么网络服务商是否负有审查上传作品的义务呢?《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然而面对新兴的网络存储技术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商业模式,相关法律人员和服务商对这些规定认识不清,理解不足。在当前商业环境下,很多网络服务商认为自身并不负有主动版权过滤、防止侵权的义务,只有版权人向其发出版权通知时,他们才会删除侵权材料,而且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主动审核义务。

1.明确网络服务商应履行初步审查义务。网络服务商大致分为两类:一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如起点中文网,另一类是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

品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如论坛、贴吧等。前者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传播其文学作品。后者提供贴吧、论坛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上传者的身份及其与上传作品的关系等证明资料。6张红兵:《网络服务商须履行版权审查义务》,载《法制日报》2016年9月20日第6版。

2.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强版权监控管理,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义务。

3.建立版权投诉机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一定期限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4.防止滥用“避风港规则”。该规则是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最早由美国提出,中国于2006年7月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进行了规定。其意思是由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能免责,实质是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限制条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却出现了很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条件进行完善:其一,该原则只是网络服务商面对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一种抗辩理由,至于是否能够对抗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严格满足“避风港规则”的法定条件,还需要法院的进一步审查,因此对网络服务商而言此条款并非免责事由;其二,网络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的标准应提高,而不仅仅是要求侵权作品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

(二)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

很多作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或者维权过程太过漫长繁琐,即使明知被侵权仍然放弃维权,导致盗版侵权更加嚣张。因此创作者必须增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尽可能地进行实名注册发表,并积极到当地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以便确定著作权归属。

(三)各级行政机关

2005年9月,国家版权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第一次启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专项行动,这是中央部委最早在网络领域探索开展的执法监管行动。这项执法活动以“剑网行动”的形式延续至今,但“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涵盖的范围广阔,每年的重点都有所不同,所以网络文学盗版很难实现连续性的强力打击。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提高技术手段,建议建立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制度,通过封锁域名等方法依法查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结语

网络时代文学作品的数字化传播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系数越来越大,一方面要继续健全著作权保护体系,同时还要探索如何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提升保护能力。执法部门要对网络盗版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同时权利人也应该积极利用新技术来保护自己的作品权益。重点针对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剑网2016”行动已经正式启动,希望通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最终还网络文学一片净土和蓝天。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Network Literature Work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work literature as a cultural phenomenon is rising, while enriching people’s spiritural and cultural life, it has been subjected to the copyright crisis.Beca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pyright of network literature and traditional copyright, legislation has been basically formed, but the protective effect is just passable.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pyright of network literature works should be multipronged, from the source to the law enforcement to take comprehensive measures to combat online piracy.

Network literature; Copyright;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Protection

郑延培,洛阳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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