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41)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及其惩防对策
——以合肥市某区检察院办理案件为证
柴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41)
醉酒驾驶入刑已五年,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仍呈现增加趋势,应引起司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从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入手进行分析,有助于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惩处及预防对策,提出意见建议。
醉驾;危险驾驶罪;惩处;预防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各地司法机关据此查处了大量的醉酒驾驶案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渐渐为广大驾乘人员所接受。然而,“醉驾”入罪的第五年,合肥市某区检察院受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却出现了激增的情况,仍有很多驾驶人以身试法,置自身和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应引起司法机关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5年度,合肥市某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 54件54人,均为醉酒驾驶型案件,而2014年度受理数为35件35人,同比增长54%。其中,2015年1月至10月受案32件,11月受案21件,12月受案1件,前10个月平均每月受案3.2个,11月是月平均受案数的6.56倍。
一是犯罪主体特征明显。54名犯罪嫌疑人,从性别看,男性居多,男性51人,女性仅3人,男女比例为1:0.06;从年龄看,中青年人居多,30-50岁43人,占比79.6%;从文化程度看,低学历者居多,其中高中(专)以下文化程度37人,占比68.5%;从身份及职业上看,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公司职工等52人,公职人员仅为2人。
二是案发原因形式多样。因酒后驾驶发生碰擦、碰撞事故案发的25件,因交警例行检查案发的17件,因醉酒后将车停在道路中央、匝道、路边睡着或因停车发生纠纷群众报警案发的11件,因醉酒后无法驾驶主动报警案发的1件。
三是案发时间相对比较集中。案发时间集中在午后、晚上和凌晨,其中午后案发的17件,晚上19点至23点之间案发的30件,凌晨案发的7件,该三个时间段多为亲友同事聚餐、夜市、酒吧夜宵后,其中又以晚上聚餐饮酒后驾驶居多。
四是酒精含量普遍偏高。54起案件中,醉酒驾驶人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以上深度醉酒标准的37人,占比68.5%。其中200mg/100ml以上的就有19人,占总人数的35%。如,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案发时酒精含量高达322.8mg/100ml,以致车辆行驶至市区主干道红绿灯交叉口时,杨某某趴在方向盘上睡着,直至群众发现后报警。
五是刑罚适用相对较轻。54起案件中,以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为主。除1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人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外,其余52人均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6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至12000元,缓刑适用率高达96.3%。
危险驾驶罪入刑已近五年,醉酒驾驶酿成惨烈后果的宣传报道频见报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早已是家喻户晓,然而,仍有许多人以身试法,置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于不顾,发案数量只增不减,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酒文化”等不良习俗影响深厚。我国数千年传承下来的“酒文化”根深蒂固,大多数场合“无酒不成席”。饮酒本是亲友聚会、商务接待、职场交往中表达和沟通感情的方式,适量便好,然而,现实中不乏劝酒斗酒、酒后滋事现象。在酒精的作用下,车辆驾驶人进入兴奋状态后,极易产生盲目自信、麻痹大意、侥幸、好奇冒险等心理,从而导致诸多危险事故的发生。
二是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欠缺。驾驶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是醉酒驾驶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醉酒驾驶人员虽对饮酒不驾驶有简单的认知,但对于喝多少酒属于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会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并不清楚,且往往心存侥幸心理,缺乏风险意识,认为饮酒不多或开车时酒精已挥发,驾驶技术娴熟、经验足,或者了解交警部门集中查处活动的时间,不会受到惩处。殊不知,一旦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自身控制、反应、辨识能力均会大打折扣,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事故,危险随时可能发生。该基层院2015年受理的一起酒驾案件中,驾驶员郭某某的酒精含量已达到 200.7mg/ 100ml,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合肥市区几条主干道,在车流量大的路段先后发生5起事故,致使5辆汽车受损、1人受伤,仍未清醒未停车,最终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为其无知、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三是社会各部门对醉驾的宣传、监管力度不够。行走街头,比较多见的是交管部门禁止酒后驾驶的宣传标语和横幅,及交警查处酒驾的身影,但酒驾预防宣传和查处主要停留在交通管理部门单兵作战,缺乏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一般有相关的禁令、规章制度加以制约外,其他公司、企业、自由职业者等较少有相关职业纪律等方面的约束,街道、社区等对酒驾预防的宣传也相对较少。
四是法院量刑偏轻,惩罚力度不足。两高、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情节的,从重处罚。54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具有司法解释、指导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占半数以上,但缓刑适用率却高达96.3%,并未真正体现法律关于醉酒驾驶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相比而言,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力度远不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治安处罚力度,凸显刑法惩治犯罪的威慑力不足。
(一)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养生理念的深入,健康观念的普及,饮酒已不再是朋友聚会的必选,但这还仅限于一定范围、少数群体,更多的人仍是“饮君子”,这就需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养成自觉拒绝饮酒、以茶代酒、酒后找代驾的好习惯,加强饭店、娱乐场所、亲朋之间的提醒责任,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真正付诸于行动,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二)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关系到社会交通安全、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扩大宣传范围。逐步消除宣传盲区,并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确定重点宣传场所,如饭店、酒楼、酒吧、KTV等。第二,拓宽宣传渠道和方法。除借助电视、报纸、网络、街头标语等传统渠道进行法律宣传外,建议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在收银结账时,商家友情提示“请勿醉驾”,增强警示作用,最大限度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同时,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可借鉴香烟危害的宣传手段,酒厂可在酒瓶的瓶盖、纸质包装上印刷“饮酒请勿驾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等字样,提醒驾驶人酒后请勿驾车,努力使酒驾宣传出现在所有可能提示的场所。其三,公司企业等要加强宣传教育,将工作日中午饮酒、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等纳入内部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与考核挂钩,增强职业纪律约束;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专题讲座形式以案说法,借助 “法律宣传周”等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承担起各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加大对醉驾行为的预防、监管力度。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
对醉驾行为的监管,不能仅仅依靠交管部门,需要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强配合,形成威慑立体化。首先,规范驾校培训、考试制度,严把驾驶人员办证、安全教育关,对因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而重新申领证件的严格把关;其次,公安交巡警部门可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关联浮动制度,对具有以上情节的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和“醉驾”;其三,将因酒驾受治安、刑事处罚等个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作为相关从业准入参考,提高酒驾违法成本。
(四)实现“醉驾”量刑的慎重和均衡化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拘役1至6个月,但目前量刑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且对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缺乏统一规定,而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均属非监禁刑,在某种程度上其处罚力度比处以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考取驾照等行政处罚还要轻,过多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针对醉驾类案件缓刑适用率过高的现状,建议加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沟通联系,规范统一醉酒危险驾驶犯罪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对确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控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实现罚当其罪。对法院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此外,从长远看,建议立法统一危险驾驶罪刑罚处罚尺度,将其列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罪名,对醉驾行为按照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确定相应的基准刑,再根据不同情形增加或减少基准刑一定的百分比,适当控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规范量刑,惩治酒驾,彰显法律的威慑作用。
Characteristics of Dangerous Drunk Driving and Its Penalty and Prevention Measures——Taking Cases from a Hefei Procuratorate as Evidence
Chai Shua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Luyang District,Hefei;Hefei Anhui 230041)
Drunk driving has been included in the Criminal Law for five years,yet dangerous drunk driving is still on the rise.This should cause more attention from the judiciary and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Start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angerous drunken driving cases by a local Procuratorate,this paper explores penalty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drunk driving cases.
drunk driving;dangerous driving crime;penalty;prevention
DF622,DF792.6
A
1671-5101(2016)05-0050-03
(责任编辑:孙雯)
2016-04-06
柴双(1983-),女,河南南阳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