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龙
(上海师范大学 美术学院, 上海 200000)
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活动实践探索
——以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为例
周泽龙
(上海师范大学 美术学院, 上海 200000)
在高校大学生党员中开展设岗定责活动,可以进一步明确党员责任,加强党员身份意识,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保持学生党员队伍生机活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方法。党员设岗定责活动的基本思路:领导动员,广泛宣传;结合实际,设定岗位;上下结合,党员认领;党员履职,模范带头。
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党建工作
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和实践引领,用具体的岗位帮助大学生进行党性锻炼、提高思想觉悟,在服务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能力,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自我教育功能,是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文件精神的具体实践形式。
青年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大学生党员是青年中的佼佼者,大学生党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岗位领取任务,到不同的岗位上履职,可以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开展设岗定责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从党建工作者的角度,二是从大学生党员的角度。
(一)从党建工作者角度分析
1.设岗定责有利于拓展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思路,激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学院在开展党员设岗定责后进行公示,无形中增强了组织的开放性,鼓励大学生党员在更多的舞台上扮演更多的角色,此外设岗定责让每个党员都有事可干,一学年结束后根据每位党员岗位上的表现给出相应的评定,客观上还增强了党员内部的激励与竞争,可以使组织内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从而挖掘出大学生党员的内在潜力。
2.设岗定责有利于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学生党员的设岗定责在岗位的选择和设定上就是根据院系实际、学生的需求开设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比如现在有较多的学生由于学业压力、情感问题、家庭矛盾等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焦虑等情绪,党员设岗定责中的心理联络员就起到关心同学,了解同学情况的作用。
3.设岗定责有助于完善大学生党员的考核评价体制。目前大部分高校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大学生党员考核评价体制,即便有,标准也较为宽泛,在具体的考评中缺乏量化的操作方法。在评选优秀学生党员时也往往集中在支部书记等有具体任务的党员身上,这也让大部分普通党员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绪,从而影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而设岗定责有助于完善大学生党员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从大学生党员角度分析
1.设岗定责有利于强化学生的党员身份,增强党员意识。大学生党员党龄短,如果缺乏党性锻炼,思想容易产生困惑,行为产生偏差。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多元化背景下大学生党员就更需要坚定信念,明辨是非,更要注意在思想上入党。
2.设岗定责有利于在实践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有的大学生党员在入党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有的党员抱着“各扫门前雪”的观念,服务群众的意识还不够,有的党员面对网络上,生活中一些不良现象听之任之,或不敢不愿去管,害怕承担责任,而设岗定责有利于明确大学生党员的责任意识。
3.设岗定责有利于发挥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起到示范引领效应。大学生党员在普通同学中应是意见或者行动上的领袖,在公示了党员的具体岗位细则后,一方面强化了党员身份,一方面也接受了同学们的监督,党员同学通过服务温暖着周围的同学,让他们感受到党员在身边,榜样在示范。
(一)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是:领导动员,广泛宣传;结合实际,设定岗位;上下结合,学生认领;党员履职,模范带头。
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将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作为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服务,大力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召开专题动员会,广泛动员,强化宣传氛围,要求各学生党支部将党员的岗位职责通过海报形式在学院大厅内进行张贴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监督,并将自己的岗位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并到任课老师处亮明党员身份。学院结合实际和学生需求,将岗位设置分为学院岗位和自选岗位,各位学生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也可以自己设定岗位名称和岗位要求,但需要经过学院党总支审核同意后再确认公布。在岗位设置上原则上要求一人双岗,一个岗位立足校内,服务班级,服务寝室,发挥先锋引领,另外一个岗位立足校外,服务社会,奉献爱心,关爱他人。考虑到毕业班党员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个适合的岗位落实。
学院一共设置17个岗位,归纳为四大类,分别是:
党务工作类:新生联络员、宣传委员、入党联系人、学生党支部书记
教学管理类:学习辅导员、团支部书记、学风督查员、班长、就业促进员
生活服务类:信件分发员、宿舍信息员、心理委员、教室保洁员
服务社会类:校外活动联系人、校外服务志愿者、网络文明志愿者、环保志愿者
我们要求党员上岗后要如约履职,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并制定服务周期和服务计划,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并进行汇报展示。
(二)活动流程
1.每年9月份:学院党总支完成动员、设岗工作,指导各学生党支部为每位学生党员定岗明责,公开学生党员设岗定责信息,并根据不同的岗位类型,对学生党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帮助学生党员进一步明确责任与要求,组织学生党员上岗履职。
2.每年年底至学期结束前,学院党总支对大学生党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召开组织生活会进行交流、开展意见征询,弘扬先进、加强指导。
3.次年5月底之前,各学生党支部召开学生党员述职答辩会,每个党员做自我汇报,以岗位表现为重点,全面考察学生党员的党性锻炼与作用发挥情况,并作为考核、评优、转正的重要依据,并将此作为“优秀大学生党员”和“优秀大学生党支部书记”和重要考核依据。
美术学院共有党员115人(截至2016年6月),我们发放了调研问卷115份,回收112份,回收率97.4%,并召开了三场座谈会,对象分别为普通学生(12名),党员学生(10名)和学生党支部书记(7名)。
设岗定责的岗位职责。有57.1%(64名)的党员对岗位职责非常清楚,32.1%(36名)的党员对岗位职责清楚,10.8%(12名)的党员对岗位职责比较清楚。而在岗位是否需要进行培训方面,53.6%的党员(60名)认为需要培训,40.2%的党员(45名)认为不需要培训,6.2%的党员(7名)对是否培训的表示无所谓;设岗定责的考核方式。有51.2%的党员(58名)认为可以邀请非党员参与述职评议,41.1%的党员(46名)认为可以进行支部内述职评议,7.7%的党员(8名)认为可以进行全体党员大会述职评议,无人选择其他;设岗定责的监督人和联系人。43.7%的党员(49名)选择学生支部书记,27.6%的党员(31名)选择组织员,20.5%的党员(23名)选择辅导员,5.4%的党员(6名)选择专业课教师或班导师,1.9%的党员(2名)选择学院的书记或院长,9%的党员(1名)选择了其他,希望是普通同学。
美术学院自开展大学生设岗定责活动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强了学生党员的责任意识,给他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去展现才能,提升了学生党员在同学中的整体形象,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密切了党员和非党员同学之间的联系,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岗位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
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有57.1%的党员对岗位职责非常清楚,但53.6%的党员还是认为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另外还有的同学认为看不到彼此在岗位上的表现,这就说明我们的岗位职责虽然已经有了,但还不够细化,还不成系统。比如新生联络员的服务内容是“针对新生的特点,建立党员领导下的新生群,对各方面有疑惑的同学进行指导,帮助新生及时了解入学的基本情况。”那么建立新生党员联络群后,服务的频率是如何的?是一周一次,还是两周一次?如果群里没有新生提出疑惑,党员又该如何服务?再比如学习辅导员的服务内容是“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对学习方面暂时有困难的同学进行辅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方法与学习态度。”如果辅导本科三年级的同学需要注意哪些,同样的1个人辅导本科二年级的又有什么不同,另外学习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名单如何有效获取,多长时间更新一次名单,何时才算结束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辅导等等。
(二)设岗定责的考核方式需要改进
调查发现有51.2%的党员认为需要邀请非党员参与述职评议,有的党员同学提出活动的宣传力度还不够,普通同学对此项活动的了解不够,在和非党员同学的座谈中也验证了这一点。我想这也是党员同学看到的群众反响不明显的问题。开展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活动,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拉近党员和同学之间的距离,相互帮助共同促进,但如果同学对此项活动了解不够,无疑会对此项活动的有效开展打上折扣。
(三)设岗定责活动的监督机制需要完善
目前设岗定责活动开展的监督人和联络人基本集中在辅导员层面,而有43.7%的党员选择学生支部书记,27.6%的党员选择组织员,只有20.5%的党员选择辅导员,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辅导员身兼数职,带的学生往往超过150人,有的甚至更多,辅导员作为监督人和联络人的精力有限,另一方面可能辅导员对担任班长、团支书等岗位的党员接触多,而对一些普通党员的接触不够,学生党员彼此生活、学习等都在一起,岗位开展活动的情况掌握得可能更为清楚。另外要形成党员设岗定责的监督长效机制,对监督的时间,监督的力度等作出进一步明确。
结合美术学院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的工作实际和调研问题等,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提出大学生设岗定责的建议。
(一)完善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1.优化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前培训。在与学生的座谈中笔者发现党员在不同的岗位上工作的强度不同,有的很忙,有的相对比较轻松,岗位的设置上还有待优化,另外除了文中提到的党务工作类、教学管理类、生活服务类、服务社会类的岗位之外,还可以探索设置一些让党员学生参与到学院发展建设的岗位,让学生不仅在同学中感受到主体的身份,在学院中也感受到我是一份子的骄傲,在更高的平台上施展才能。在岗位职责和岗前培训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岗位的职责,把工作的频率、效率、反馈等因素综合考虑进去,可以避免形式化或者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完善设岗定责的考核和激励方式。党员在岗位开展一段时间后,可以一个季度先进行一次支部内的述职评议,相互找差距,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式,半年和年终考核时邀请普通同学共同参与,并开展群众参评,党员互评,设岗定责的监督人和联系人点评,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党员设岗后开展工作的情况。我们可以开展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的启动仪式,届时请党员代表上台接受聘书,聘任该学生担任岗位职务一年。在活动中各支部以季度为单位,每个季度结合支部实际开展党员设岗定责的集中行动,学院以半年为单位,每半年集中举办一个党员设岗定责的集体活动,要求每位党员共同参与,将党员一年中平时的岗位表现作为党员日后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完善设岗定责的监督机制。结合实际丰富岗位监督人和联系人的人选,未必仅仅停留在辅导员或组织员层面,可以将学生党员,学生支部书记,甚至部分专业课党员教师纳入进来。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并将活动开展的情况反馈到学院党总支或院党委,根据党员岗位工作实际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减轻岗位数量,或进行岗位调整,给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带来活力,落到实处,更好的提升活动的效果。
(二)强调大学生党员树立正确的党员意识和责任意识
大学生党员要正确对待岗位责任,不能认为设岗定责是一种工作的负担,要用入党前的激情和热情投入到入党后的每件事上,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提高主动服务他人的本领,要把设岗定责的形式与自身的党性修养、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将自我价值的体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结合起来。
[1]蔡海生,等.以设岗定责方式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培养的实践探索.高校辅导员学刊,2009,(5)
[2]马振兴.设岗定责在大学生党员教育培养中的思考.德育研究,2015,(10)
[3]王虹.以大学生党员设岗定责为平台不断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模式.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0,(10)
[4]伍辉燕,等.设岗定责:确保大学生党员质量的有效途径.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
(责任编辑:陈九如)
Setting Posts and Clarifying Duties Among College Student Party Members
Zhou Zelong
(CollegeofFineArts,ShanghaiNormalUniversity,Shanghai, 200000,China)
Setting posts and clarifying duties among college student Party members can increase the students' sense of duty and membership awareness and motivate them to play their exemplary vanguard role in a better way. It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team of student Party members to maintain its vigor and vitality and retain the advanced nature of CPC members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s. The basic contents of setting up posts and clarifying duties include mobilization and publicity work on the part of the leaders, setting up post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claiming of the posts on the part of student Party members and their fulfilling of the duties after that.
college student Party member; setting up posts and clarifying duties; claiming of duties on the part of student Party members; exemplary role
10.13585/j.cnki.gxfdyxk.2016.04.014
周泽龙(1982-),男,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辅导员。
G641
A
1674-5337(2016)04-00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