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潇
(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 兰州 730030)
浅谈我国招投标市场与国际规则体系存在的差异
曹潇
(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兰州730030)
简要介绍了国际招投标市场运作中的特色做法,结合我国目前在招投标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短板,从适用范围、政府现行管理模式、工程造价确定依据、标底编制和中标原则等方面分析了国内、国际在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差异,建议提出了采用国际招投标规则所带来的高效性是政府决策的关键性和决定性因素,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选用国际招投标制度将成为今后我国建立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方向。
招投标市场;国际规则;现行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国际市场竞争实力的日益提升,以及国内推行供给侧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运行方式已经无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了解国际通行规则并开展对国际招标投标运行机制的研究,提出新的适合我国加速进入国际竞争市场的招标投标管理方式并积极付诸实践,是提升国家形象和建立良好投资软环境的必由之路。从招标主体、资质审查内涵、选择中标人标准、确定造价依据等四个方面,探讨了与国际规则存在的差异,对于国内招投标市场建设具有较强的建设性意义。
国际上《FIDIC招标程序》和《WTO原则》的基本实质是:工程招标投标是以确保投资方利益至上为最终目的。事实上,在完全市场经济环境的前提下,发达国家的投资主体大多数都是私人业主,即便是世界银行这样的投资人,也都由各国具有相当规模的经济财团出资组成,而非政府部门。而且这些财团的决策层和运作规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均游离与政府管控之外,国家层面的财政支持也往往需要由政府谈判代表出面协商处理。由于这些分散投资主体的唯一合作前提就是获利,因而高风险、低回报的投资往往会让他们退而求其次,或者直接选择放弃。所以,在这种前提下,只要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那么市场就会向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在我们国家,自推行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以来,虽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市场体系、规则和运行机制,但招投标市场的运行管理则始终是在各级政府的监管之下进行。这种现状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处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可以直接插手一些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他们会找出各式各样的理由来保护与自己相关的行业或同一地区内的投标人。虽然这些人可能并非处于一己私利,但只要是存在干涉,那怕是施加了很小的一点影响,都会使招投标的过程失去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另外,我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大多都是国家或是由国家完全控股的大型企业,这些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管理成本远远大于民营企业,所以他们在完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具有竞争优势。
在国际招投标市场,竞标成功者大多数或者基本上都是标底额最低的,但前提是必须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而这个资质审查的过程是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比如:世行投资项目在《信贷采购指南》中明确提出了极为严苛的要求,即“借款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投标最低的,并且能力和财力方面符合适当标准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责任。”而在一些国际通用的商务合同(如FIDIC)条款中,资质预审都会作为必要、首要或基本条件列在前面。因为一旦资格预审出现差错,而承包商又获得了最低价中标,则必将会因为其工程经验不足,或管理能力欠缺、财务支付能力明显较弱等先天不足的问题,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期决标的被动局面,如若勉强授予合同,则必将会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隐患。
国内招投标市场推行的评标办法主要有两种,即“最低投标报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而事实上真正采用标准意义上的“最低投标报价法”则微乎其微,大多数招标项目都是通过“综合评分法”来遴选出中标方,所以对于资质预审的工作,则是形式大于目的,不像国际工程招投标项目要求的那么严苛。由此,也在客观上形成了国内许多实力不菲的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优势并不十分明显。
前面已经讨论过,国际通行的评标法则是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是指可以用一个以货币形式量化的能综合衡量企业投标竞争实力的定量指标,这其中投标价格只是评标价中的一个基本组份,而企业信誉、项目施工组织能力、以往业绩等与企业资信有关的内容,也同时在评标价计算中占有较大的权重地位,在综合了多项因素后经过加权计算取得。换言之,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而最低评标价就是一个经过科学衡量后中标标准。当然,在国际竞争市场的实际操作中,也会要考虑的国家的政治形势,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以及综合经济实力等影响因素。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选择中标人的两种标准:一是要求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必须能够提供最大限度地满足;二是在满足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审后的投标价格最低。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选择中标人的标准都是考虑综合评分最高,这其中报价得分权重占大头,评判报价的标准又是标底,与标底越接近的报价则得分越高,实际上形成了由报价高低来确定中标人的现状。
国际、国内在这个观点上的主要差异,就在于投标人是否会被自动淘汰。国际上认为,任何因投标额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的范围既被自动淘汰的程序都是不能接受的。而国内则推行的是最低价中标原则,任何偏离了标底一定幅度的报价就称为废标,会自动失去竞争资格。
在我国,招投标活动通常都采用定额计价的模式,定额计价法是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报价管理制度,是在国家统一制定的估算价格、概算指标以及预决算有关定额的基础上,来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报价管理的计价方式。但是在国际上,通用使用的是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量”是由投资方通过设计确定的,而“价”则随地域、季节和劳动力市场的因素来决定,这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完全竞争效应。
我国目前为了与国际接轨,也在逐步的推行工程量计价清单模式,但与之相匹配的应该是企业定额的发展,然而我国大多数企业仍然是在沿用国家定额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方式,这种做法明显是与国际惯例背道而驰的。所以,尽快推行企业定额,并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将是我们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关键之所在。
招投标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引入我国的产物,实行时间相对较短,与国际市场发展相比,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学、完整、有序的管理体系,虽然《招标投标法》在一些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方面都在不断的依照国际通行惯例进行及时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国家体制、社会政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完全照搬或照抄国外的一些做法也是不可取的,而且国外在经历了上百年才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和措施,在我们国家是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只有在结合国情等实际现状,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可取的市场化模式,不断探索、改进我们目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短板,才是引导我国招投标市场科学发展的惟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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