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智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财会系,福建 福州 350202)
从“首付贷”违法违规看我国金融创新边界
张 智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财会系,福建 福州 350202)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各类金融创新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金融创新能提高资金的流动性,为资金供需双方搭建新的融通平台,但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风险问题也倍受关注。近期,七部委联合发文将“首付贷”定性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分析“首付贷”产品特性及潜在的金融风险,探讨我国金融创新边界。
“首付贷”;金融创新;金融风险;创新边界
“首付贷”,是指购房者通过互联网P2P平台、房产中介、第三方借贷公司获得购房首付款。购房者借助“首付贷”可以实现低首付甚至零首付购得房产。“首付贷”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乍看之下,“首付贷”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流动性,资金闲置方通过“首付贷”产品出借资金,为需要买房又无资金的购房者提供资金,从而实现供需双方资金融通。但是,“首付贷”使购房者通过借贷进入房地产市场,无疑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杠杆,放大了金融风险。同时,我国房地产市场明确规定购房者购买房屋根据购房属性至少需支付20%—30%的首付款,“首付贷”的出现表面上购房者按规定支付了首付款项,但其实根本不是自有资金,而是借入资金。“首付贷”产品能快速兴起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走高,房产偏离了其主要属性——居住,而偏向为投资产品,众多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者通过炒房一夜暴富,投机者们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然对“首付贷”类产品有强烈的需求。其次,房产开发商和房产中介联合第三方金融平台推波助澜,作为房产开发商自然希望房产能够快速出售,加快资金周转回笼。再次,我国金融监管的滞后,“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监管总是在金融创新产品进入市场一段时间后才发现问题。2016年8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文正式认定“首付贷”为违法违规金融产品。 “首付贷”的兴起并不是偶然,“首付贷”类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是我们更应该正视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厘清金融创新的边界。
1.业务主体不具备相关资质
2016年8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文正式认定“首付贷”为违法违规金融产品。首先明确房产开发商、房产中介从事“首付贷”类金融产品没有相关金融资质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我国一些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房产中介就是房产中介,银行就是银行,中介不能去开展金融业务,银行不能去做地产中介。企业要开展某类业务必须要获得相关资质,否则被认定为违法经营,所以,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对金融创新产品的行业属性要有清晰的界定,该金融创新产品属于哪个行业,开展该创新业务的单位就应该获得相关资质。同时,七部委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房产中介在为购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强行绑定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不得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等类似金融产品,进一步对金融市场进行了规范。
2.加大房地产市场风险
“首付贷”产品其实是让不具备购房实力的购房者进入了房地产市场,购房者本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至少20%——30%的首付款,其余款项可通过银行按揭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这里面其实已经产生了杠杆,如果购房者的首付款也是通过借贷获得无疑加大了房地产市场杠杆,增加了金融风险。在房价持续上涨的过程中,投机者通过“首付贷”产品完成“借鸡生蛋”,获得额外收益。但是,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下滑,投机者很可能出现违约,延迟还款甚至拒不还款的现象,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
3.高利率
“首付贷”资金提供者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资金具有很强的逐利性,资金要求获得高额的回报,“首付贷”借贷资金的年利率一般在10%以上,高的达到20%,远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贷”一般分为有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如果购房人可以提供抵押,利率一般较低,而无抵押的购房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借入首付资金利率最高可达20%。“首付贷”貌似为购房者解决了首付问题,实则加重了购房者的还款压力,在高额的利息下,房价一有风吹草动对购房者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一旦房价下跌,购房者很有可能无法偿还高额的利息,产生违约现象,可见“首付贷”的高利率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
4.依靠高房价
“首付贷”产品能够催生出来并且维持运营下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那就是高房价,投机购房者通过房地产高价获取额外回报,可以偿还“首付贷”借贷资金。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产品的价格都会出现波动,更不可能价格只涨不跌,一旦房地产价格开始下行,众多的“首付贷”购房者将面临巨大的还款压力。从这个方面而言,“首付贷”类似于美国的次贷,都依附于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价一旦下行将给经济带来沉重的打击。
金融创新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快速兴起,西方经济学家对金融创新理论主要集中在内因说和外因说这两个方面,内因说和外因说分别从金融行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对金融创新进行了分析。下文就西方经济学家的这两种学说进行阐述。
1.外因说
外因说的代表人物是凯恩(J.Kane)和西尔柏。凯恩提出了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认为金融行业主体积极进行创新主要是为了绕开各项金融规章制度的监管和约束。经济监管部门出于经济稳定,市场正常运行等方面的考虑会出台若干规章制度来约束金融主体的行为,而金融主体考虑盈利性,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创新从而绕开现有的监管。那么,金融行业主体和金融监管部门形成了“监管——创新——再约束——再创新”这样一个循环模式;西尔柏认为金融主体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当外部的约束条件影响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金融主体则会进行金融创新将外部的影响降到最低。
2.内因说
希克斯、尼汉斯是金融创新内因说的代表人物。希克斯和尼汉斯认为金融创新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包括佣金、手续费、税费等费用。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创建更便捷更节约的交易方式,从而降低金融产品的交易成本。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技术环境,例如:近年来,结合计算机技术产生的网络电子银行体系、自动转账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等,都是通过基于计算机技术而开展的金融创新活动,实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通过对金融创新两类主要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金融行业主体进行金融创新主要受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基于外部因素的金融创新,主要考虑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绕开目前法律法规的约束,达到获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但是要特别注意,这类金融创新只是绕开了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管或约束,进入暂时的法律真空区域,并不是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内部的金融创新,主要考虑通过金融创新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其最终目的仍然是实现金融主体的利润最大化。
1.遵守法律法规
从金融创新理论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创新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在绕开我国法律法规的监管,但只是进入暂时的法律真空区域,并不是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鼓励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产品能加强资金的流动性,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促进作用,我国也陆续推出了股指期货、股票期权、P2P网贷等金融创新产品,但是无论如何创新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不能跨越法律的红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推出金融创新产品的企业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则变为违法经营。所以,任何创新行为都应以法律为边界,不得逾越这条红线。
2.符合经济规律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不遵循规律的野蛮生长必然走向灭亡。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现象都应遵循市场规律。从上文对“首付贷”类金融创新产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首付贷”依赖于高房价的持续上涨,一旦房价下跌,“首付贷”这类金融创新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而会带来很大的危机。在市场规律中任何商品包括商品房的价格都会受到供需关系等经济因素的影响,会有涨有跌,这样,“首付贷”所依赖的房价持续上涨是违反经济规律的,这种金融创新虽然有一定市场需求,但是是不被允许的。金融创新必须遵循市场规律,不能违背经济规律。
3.风险可控
从上文对“首付贷”的分析可以看出,“首付贷”与美国次贷有类似之处,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杠杆,导致了风险加大甚至不可控。“首付贷”把不具备实力的购房者引入了房地产市场,而“首付贷”的开展者——房地产开发商、房产中介、P2P网贷平台在借贷者资质审核上明显不如银行严格,一旦出现房价下行,没有还款能力的购房者将会出现违约现象。很明显“首付贷”这类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不可控,这样也违背了金融创新的初衷,可能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任何金融创新行为都应以控制风险为准则。
4.道德约束
金融创新应在一定的道德层面进行,不能为了盈利而抛弃一切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感。“首付贷”把不具备实力的购房者引入了房地产市场,同时设置高额的还款利率,一旦出现房价下行,将把使用“首付贷”购房的投机者逼入绝境,甚至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又如“借贷宝”类创新金融产品要求女大学生出具“裸条”,才予以放款,这种金融创新行为同样也是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没有道德底线的金融创新违背了金融创新的初衷,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金融创新行为应在道德的约束下进行,不能成为脱缰的野马。
现在,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创新的时代,各类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同时,国家也大力鼓励创新。但是,创新应有边界,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合规是各行各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金融创新更应如此,因为,金融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问题,不能大意。监管层应加大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和规范,从金融创新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经济规律、风险可控、道德规范等方面识别金融创新行为是否逾越了金融创新边界,从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有活力的经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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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志玉
Analysis of China's Financial Innovation Boundary Based on the Illegal Action "Down Payment Loan"
ZHANG Zhi
(Department of Accounting, Fuzhou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d Trade, Fuzhou 350202, Fujian, China)
With the coming of "Internet plus" era, various type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products appear in China, which seems that bamboo shoots after a spring rain. Financial innovation can improve the liquidity of capital and build financial platform for both supply and demand sides. However, the risk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has also been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Recently, the seven ministries jointly issued a document in which the "down payment loan" is regulated as a kind of illegal action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potential financial risks of the "down payment loan", and discusses the boundar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China.
"down payment loa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boundary of innovation
2016-07-11
张智(1983-),男,江西黎川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证券研究。
F121
A
1673-6133(2016)05-01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