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增
(凯里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凯里 556000)
黔东南苗族传统“议榔”立法的生态价值诉求及其现代意义
杨彦增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凯里 556000)
摘 要:黔东南苗族通过其传统的“议榔”立法仪式订立了较多的生态保护习惯法,充分表现了黔东南苗族在其传统“议榔”立法中的生态价值诉求。黔东南苗族生态保护习惯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林木保护、田土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等几个方面。黔东南苗族在其传统“议榔”立法中强调进行生态保护,主要是基于思想观念、物质利益以及国家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原因。探析黔东南苗族生态保护习惯法的内容及其立法中生态价值诉求产生的原因,对加强我国的生态保护及完善我国当前的生态保护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黔东南;苗族;生态;立法
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善待自然、保护自然,把和谐社会建立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随着国家生态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已经初步得到遏制,但森林减少、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如国家林业局2014年2月25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显示,我国森林覆盖率21.63%,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一个良好的环境基础,必须注意吸收一切有用的生态法治资源建构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黔东南苗族民众很早以来就认识到自然环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他们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十分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传统的“议榔”立法仪式订立了较多的生态保护习惯法,充分表现了黔东南苗族在其传统“议榔”立法中的生态价值诉求。黔东南苗族“议榔”会议通过制定这些生态保护习惯法,使之为苗族民众所共同遵守的规约,从而很好地维持了当地的生态平衡。探析黔东南苗族生态保护习惯法的内容及其立法中生态价值诉求产生的原因,对加强我国的生态保护以及完善我国当前的生态保护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黔东南苗族传统生态保护习惯法的制定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行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议榔”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苗族民众聚集在特定地点,通过举行喝血酒、盟誓等严肃庄重的带有宗教含义的仪式,商讨并决定重大事务的活动。“议榔”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就是“立法”,即制定苗族传统的习惯法。黔东南苗族民众很早以来就认识到自然环境与他们的生产、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为了实现人们的生产、生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关系,他们通过议榔“立法”活动制订了许多保护自然环境的规约,这部分规约可称为朴素的、本土的生态保护习惯法。黔东南苗族民众通过举行“议榔”会议制定这些习惯法,并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认真遵照执行,从而很好地保护了自然环境,维持了当地的生态平衡。苗族保护生态环境习惯法的内容较多,主要涉及到对土地、水源、林木等的保护和利用,其中制定得最多的是林木保护习惯法。由于黔东南苗族没有文字,清朝以前汉字文献的记载也非常稀少,其传统生态保护习惯法的内容主要反映在清朝以后汉字的相关记载中。
(二)黔东南苗族传统生态保护习惯法的内容
黔东南苗族传统生态保护习惯法除对林木资源进行保护外,还涉及田土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1.黔东南苗族传统林木保护习惯法的内容
黔东南苗族传统林木保护习惯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乱砍滥伐、禁止盗窃林木、防火等方面:一是禁止乱砍滥伐。如锦屏县文斗苗寨的“六禁碑”(1773年立)明确规定,不拘远近杉木,吾等所靠,不许大人小孩砍削,如违罚银十两。[2]二是禁止盗窃林木。如1943年雷山县丹江镇的护林“榔规”规定:“偷砍盗伐他人杉木或偷摘桐、茶果者,罚大洋12元;偷剥他人木皮或砍劈油柴者,罚大洋13元;偷砍桐、茶树者罚大洋4.80元。”[3]436民国时期,榕江县平阳乡阳社保护风景林木的规约规定:“凡盗伐禁山内的一株林木,罚100斤猪肉、100斤大米、100斤水酒,归本寨人‘打平火’,并捆绑游街(寨)示众。”[4]三是山林防火。如民国时期,榕江县平阳乡阳社保护风景林木的规约规定,如失火烧山者,除接受钱、米等处罚外,还要罚栽松、杉等树苗。[4]49
2.黔东南苗族传统田土及水资源保护习惯法的内容
除对林木资源进行保护外,黔东南苗族习惯法还涉及田土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内容。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天柱县竹林乡地坌村苗族民众为了保护田产、桥梁,制止随流放木冲毁田坎、桥梁的行为,制定了不许放木及不准淘金的禁规,并且还将该禁规刻在石碑之上,题名为《公议禁碑》。榕江县加宜等地苗族习惯法对田土资源进行保护的条款如下:“未经许可擅自乱挖别人田、土,或因干活不慎弄垮田坎压坏别人田土者,罚肉55斤给田主。”[5]34同时,一些条款还涉及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其内容主要包括禁止污染破坏水源、水资源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水利设施等方面。如施秉县苗族的榔规就对一些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禁止性的规定:“严禁坐月妇女在水井处洗衣及婴孩尿布。”[6]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该地苗族民众对鬼神的敬畏以及对妇女的歧视,但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水源不受污染的作用。对于水资源的使用与管理,从江县“能秋囊尝”总埋岩规约规定,不许偷开别人田水,违者罚银二至三两。在保护水利设施方面,榕江县空烈寨的习惯法规定:“破坏集体或个体家庭水利设施的须按原样修好。”[5]73
(三)黔东南苗族传统生态保护习惯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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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黔东南的森林就一直非常茂密,这与黔东南苗族传统习惯法注重对林业资源进行保护是分不开的。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贵州巡抚爱必达在其撰写的《黔南识略》中,就对黔东南今剑河县以下到锦屏县茅坪二百里的清水江沿岸的森林繁茂状态进行了描述:“两岸冀云承日,无隙土,无漏阴。”[7]民国时期,黔东南的森林资源在贵州省内居于首位。1949年,黔东南的森林覆盖率为56%。由于苗族注重保护树木,许多苗族村寨至今仍然保留有大量的古树。如在锦屏县的文斗苗寨,两人合抱的古树遮天蔽日。据统计,该寨胸径20公分以上的风景树有1000多株,胸径25公分以上的古树有538株。[8]当前,黔东南州的森林覆盖率达63.44%,远远超过国家森林覆盖率21.63%以及全球森林覆盖率31%的平均水平,是我国重点林区。同时,由于黔东南苗族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注重对土地、水源等自然资源进行保护,黔东南的原始生态仍然保存完好。如笔者所调研的雷山县乌东苗寨,生态环境良好,森林覆盖率达到95%。2011年,该村被环保部评为“国家级生态村”。当前,黔东南共有原始植被保护区与自然保护区29个,其中雷公山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黔东南苗族传统“议榔”立法中生态价值诉求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原因:苗族“万物有灵”的生态道德观
黔东南苗族民众注重制定习惯法来保护自然环境,与“万物有灵”的生态道德观的影响分不开。生态道德是指民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所形成的道德规范。苗族的生态道德观是围绕着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展开的,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崇拜自然神灵的形式,表示对整个大自然的崇敬与珍爱,是一种“万物有灵”的生态道德观。[9]77人们相信周围的各种物体均有神灵,如山神、水神、树神等等。这些神灵既能够护佑人,也可以加害于人。如果谁冒犯了它们,就会遭到它们的报复。所以人们对这些神灵非常恐惧,每与诸物打交道时,必先祭祀诸神。如黔东南从江县的岜沙苗族相信“万物有灵”,认为寨边的巨石、古树、桥梁等都是圣灵之物,是崇拜的对象,不仅不敢损毁,而且还要虔诚地祭祀、供奉。雷山县乌东村的苗族民众视村中的老树、大树为神树,并虔诚地进行祭祀,以求它们能够保佑村寨安宁和家人健康。这些被视为神树的老树、大树,哪怕是干枯了也没有人敢去砍伐,生怕受到神灵的惩罚。在雷山县方祥乡格头村,村民对秃杉非常崇拜,在他们眼里,秃杉不是树而是神。[10]在锦屏县茅坪村周围,至今仍然保留有许多上百年的古树。这些古树之所以得以保留,与民众“万物有灵”的生态道德观也是分不开的。当地民众认为,谁要是砍了古树,就会遭到树神的惩罚,让砍伐者得病。正是在这种“万物有灵”的生态道德观的影响下,苗族民众崇拜自然,并通过制定习惯法来加强对林木、土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禁止人们肆意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
(二)物质原因:林木、土地、水流是黔东南苗族非常重要的财产
自迁徙到黔东南以来,苗族先民就在这里垦荒种粟,开田种稻,饲养牛羊鸡等家禽,从事着传统的农业生产。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苗族民众来说,林木、土地、水流等自然资源是他们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资料,也是他们非常重要的财产。以林木为例,由于黔东南地区山地多平地少,山地不适宜种庄稼,却适合林木的生长。因而,在黔东南地区,林木是当地苗族群众的重要财产,在其生活、生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林木是建造房屋的必需品。在黔东南苗族村寨,民众的房屋大都是木质结构的平房或者吊脚楼。因为他们建造房子都是使用木材,建一栋房子大约需用2~3尺围的杉木40~50根。[11]22二是林木可以出售以补贴家用。由于耕地少,生产力落后,耕地所产的粮食难以解决民众的温饱问题。为了补贴家用,苗族民众需要每年出售一些林木。黔东南木材资源丰富,吸引了全国各地木材商人聚集于此。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的清水江流域成了贵州乃至全国出名的木材集散地,木材贸易给苗族村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如黔东南雷山县掌披苗寨林地比较多,据1958年统计,松树林有一千九百四十三亩多,杉树林有六百一十三亩半,杂树林有一千三百零二亩半,其余青冈、栓皮栎等共有四百亩。解放前,全村每年平均出售杉木一百五至二百株左右,收入大洋约四五百元。[11]220同时,黔东南苗族民众制作桌椅板凳以及烧火做饭等等也离不开林木。因为经济利益等原因的驱使,黔东南林木种植业比较发达,并具有悠久的历史。为了保护林木、土地、水流这些重要的财产,黔东南苗族民众意识到需要通过订立林木、土地、水流保护规约来加强对林木、土地和水流的保护。
边远的黔东南苗族地区,在历史上长期属于“化外”之地,中央王朝对其很少过问。在清雍正王朝对黔东南实行“改土归流”之前,该地区仍然有许多地方很少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央王朝的势力也没有渗入其中。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至十一年,清政府用武力征服了这些地方,设立了六个相当于县的“厅”,简称“新辟苗疆六厅”,并在州县厅一级设置国家官吏进行直接统治。但是,由于苗汉语言不通,苗族和内地交流不多等原因,苗族对清政府的法律不了解,清朝的法律在这些地区难以实施。为了维持新征服苗疆的社会安定,清政府决定这些地区暂缓适用清朝的法律。乾隆初年以后,清王朝对黔东南苗疆实行了比较灵活务实的统治政策。苗族民众之间的争讼,依照苗族习惯法处理,苗民与汉民、屯军及熟苗之间的争讼案件适用国家的法律。[12]但由于黔东南苗族村寨交通不便以及清政府基层政权的人手较少等原因,官府往往将“送官惩治”中的部分案件回批乡村按自己的习惯法解决,[13]303因而许多苗族聚居区基本上还是由习惯法控制。民国时期,国家势力逐步渗入,但政府对很多事情仍然是鞭长莫及。可见,在黔东南地区,国家法长期都未能够完全深入偏远的苗族村寨社会中。为了对村寨社会的日常生产、生活进行调控,黔东南苗族制定了较多的习惯法,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林木、田土、水资源保护习惯法规范。
探析黔东南苗族生态保护习惯法的内容及立法中生态价值诉求产生的原因,对加强我国的生态保护以及完善我国当前的生态保护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加强民众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培养
黔东南苗族民众之所以制定了大量的林木、田土、水流保护习惯法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他们拥有“万物有灵”的生态道德观密不可分。正是在这种“万物有灵”的生态道德观的影响下,苗族民众崇拜自然,爱惜自然资源,比较注重保护自然环境。尽管苗族传统的生态道德观在历史上曾经对生态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苗族传统生态道德观是植根于苗巫文化之中的,带有较多的迷信色彩。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唯物主义思想的宣传的深入,苗巫文化逐渐消失,苗族民众传统的“万物有灵”生态道德观也日渐式微。如一些苗族村民不再像以往的祖辈那样对自然充满崇拜和敬畏,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也会大肆地砍伐、出售树木,使森林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这给我们今天的生态保护立法、守法、执法等带来了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让国家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培养民众的生态道德观至关重要。这是因为生态道德观可以通过公民的生态道德自律,在人们的内心牢牢构建一道生态屏障,让人们养成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习惯。当前,我们应该培养的生态道德观是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以对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为基础的,是一种科学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所追求的是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它维持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超越。[14]只有树立了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民众才能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后代发展的需要,才能从内心自觉地注重对林木、田土等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才能自觉地遵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民众生态经济利益的保护
黔东南苗族民众之所以制定了大量的林木、田土、水资源保护习惯法并认真遵守,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保护林木、田土等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当前,要完善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并充分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也要注意加强对民众生态经济利益的保护,从根本上增强民众的生态保护积极性。以林业为例,加强对民众林业经济利益的保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目前,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是比较低的。如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元,还不及一棵毛竹的价格,根本不能弥补划入公益林后带来的经济损失。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严重挫伤了民众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影响了林业生态建设。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加快建立林业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林木的种类、森林覆盖率、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等实际情况,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同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二是在坚持林业生态建设的基础上大力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公益林生态补偿等外来支持都是有限的,因而,林业生态建设不应是简单的禁伐和仅仅依靠公益林生态补偿。各林业生态建设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林业资源建设和利用的合理体系,大力促进当地林业以及林化工等附属产业的发展。我国许多地方的地质、气候等比较适宜林木的生长,森林恢复能力强,民众也具有人工种植林木的传统,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间伐、轮伐等采伐制度,高比例的森林覆盖率依然是能够保持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大力发展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旅游项目。如此,才会使生态资源在不断持续的生态建设中被充分利用,从而使过去那种生态效益目标与经济效益目标之间相互制约的状况得到切实的改变。[15]
(三)注意发挥民间生态保护法文化的作用
在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苗族制定的生态保护习惯法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依法治国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国家的法律治理也已经深入到了苗族村寨。但是,保护生态资源和构建生态和谐是一个极其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协作,也需要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当前的乡土社会中,在国家法之外仍然存在着活生生的民间法规范,如苗族的生态保护习惯法等,它们时刻影响着乡土社会中民众的行为。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在进行生态保护立法时将民间法规范中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内容吸收到国家法中。这种立法上的变通是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相互调适,是促进国家法律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对生态文明建设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在黔东南苗族村寨,村民不仅参与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制定,还齐心协力维护习惯法的执行。由于习惯法反映了民众的意愿,民众大都能够自觉遵守并积极督促习惯法的执行,其效果自然比较好。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中也要确立和贯彻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众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民间法规范在当前生态保护中的作用。当前,尽管我国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有些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为了保持其稳定性又无法规定得非常具体。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重视民间法规范并对其进行认真的改造和完善,以实现对我国生态资源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参考文献:
[1]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8.
[2]锦屏县林业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林业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460.
[3]贵州省雷山县志编纂委员会.雷山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436.
[4]政协榕江县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榕江县林业局.榕江文史资料第五辑(林业专辑)[C].1990:49.
[5]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民族研究所.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苗族卷[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
[6]施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施秉县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181.
[7](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十一·黎平府)[M].台北:成文出版社,民国57年(1968年):147.
[8]锦屏县河口乡人民政府.河口乡志(1949-2005)[M].2009:92.[出版地不详].
[9]罗义群.论苗族的生态道德观[J].贵州社会科学,2009 (3):77.
[10]石群勇,罗康隆.苗族的自然宗教与生态维护[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4):140-141.
[11]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22.
[12]周相卿.清代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的法律控制[J].法学研究,2003(6):148-149.
[13]徐晓光.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03.
[14]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3.
[15]刘宗碧.必须妥善处理生态目标与生计需要之间的关系:关于黔东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的问题之一[J].生态经济,2010(5):178.
责任编辑 何志玉
A Study about the Pursuit of Ecological Values in the Traditional Legislation Means of"Yilang"of the Miao Ethnicity in the Southeast of Guizhou Province and its Inspirations for the Modern Society
YANG Yan-zeng
(School of Marxism of Kaili College,Kaili Guizhou,556000,China)
Abstract:The Miao ethnicity in the southeast of Guizhou established many common laws about ecological protection by the traditional legislation means of"Yilang",which represent the Miao ethnicity's pursuit of ecological values in this tra-ditional legislation means.These common laws about ecological protection mainly include provisions about forest protec-tion,farm land and soil protection and water conservation,and other aspects.That the Miao ethnicity stresses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its traditional legislation means of"Yilang"is mainly due to such reasons as their beliefs,material benefits and national institution.That to study the content of these common laws about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the cause for the pursuit of ecological valu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Miao ethnicity in Southeast of Guizhou may bring some inspirations for strengthening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improving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bout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China.
Key words:southeast of Guizhou province;Miao ethnicity;ecological;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133(2016)02-0049-05
收稿日期:2016-01-12
基金项目:2015年度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黔东南苗族传统议榔‘立法’的原则与价值诉求研究”(项目编号:2015ZC11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彦增(1971-),男,苗族,湖南通道人,凯里学院副教授、贵州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立法及纠纷解决文化、民族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