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干部教育培训考核问题探析

2016-03-18 17:09赵红艳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考核干部培训

赵红艳

(中共新乡市委党校,河南新乡453003)

当前干部教育培训考核问题探析

赵红艳

(中共新乡市委党校,河南新乡453003)

考核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关键一环,是衡量干部教育培训实效的标尺。文章从分析当前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初步思路,破解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考什么”“怎么考”“谁来考”“如何用”等问题。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

D01∶10.19329/j.cnki.1673-2928.2016.06.031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指出:“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1]考核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关键一环,是衡量干部教育培训实效的标尺。那么,如何才能按照《条例》要求,用好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这把标尺呢?在实践中,必须努力破解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考什么”“怎么考”“谁来考”“如何用”等问题。

1 当前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不断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干部教育培训的效果日渐显现。各地在重视教育培训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教育培训的考核方法,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还处在不断探索、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干部教育考核管理作为一项关系到教育培训效果的重要措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各地都在探索,不同地区的措施差别较大,地区间可以相互借鉴的经验不多,真正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1.2 干部教育培训的现状尚难适应考核管理的需要

中央提出了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决策,对干部教育培训提出了新要求,但干部教育培训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培训的总量不足、质量不高,领导干部对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在职自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干部参加培训的途径和渠道不畅,制约干部全员培训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没有培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培训覆盖不到每位干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也就难以发挥作用。

1.3 干部在职自学尚未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由于缺乏必要的干部自学约束和激励机制,干部的在职自学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单位对干部在职自学的要求也是流于形式,形成了“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多学少一个样”的状况,学习的效果也不理想,干部学习走过场、图形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受到在职自学落实难这一问题的严重制约。

2 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思考

笔者认为,要想破解上述问题,必须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并认真督促各级组织实施,才能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扎实开展。

2.1 “考什么”是前提:科学设置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内容

科学设置考核内容,是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效益最大化的前提和基础。《条例》专设第八章“考核与评估”,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该条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而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还需针对性的设定其他考核内容。据此,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

其一,全体干部考核内容:

①学习态度和表现。

②理论、知识掌握程度。

③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

④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⑤组织实施部门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其二,领导班子附加考核内容:

①组织实施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总体情况。

②支持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并提供必要条件情况。

③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建立完善情况。④促进干部培训成果转化和申报情况。

⑤组织实施部门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2.2 “怎么考”是保障:努力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方式方法

切实可行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方法,是科学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保障。[2]要把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相结合,把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综合考评与重大工作成果评价相结合,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方法。

2.2.1 科学构建考核制度体系

一般来说,完整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体系应包括总体规定、分类规定、具体措施等内容。总体规定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要求、适用范围等。分类规定包括干部教育培训各个环节的考核制度体系,本文着重研究对干部本人的教育培训考核。具体措施包括考核的标准和依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监督管理等各项措施。当然,在构建考核制度体系时,应明确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重点。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的外延和内涵都将得到扩展,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挂职锻炼等情况都要纳入考核范围。制定考核制度时,应重点落实好学分档案、学分登记、在职自学统一指导、考试、定期报送评审、指导检查等一系列制度。

2.2.2 创新考核方式方法

各地在实践中探索了不少新的干部教育培训平台,其中就包括网络。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都给我们创新考核方式方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以互联网为载体,跨越干部教育培训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鸿沟,充分利用资源共享优势,可以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平台具有覆盖面广、成本低廉、信息共享、交互使用、快捷高效的特点,[3]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要积极利用好这一载体,充分发挥网络的资源共享、交互性强的优势,以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方式方法创新。

2.2.3 增强考核方式的针对性

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增强考核方式的针对性,才能发挥激励机制,真正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比如可以通过检查、抽查出勤、读书笔记等考核干部学习态度和表现;通过笔试考核干部理论、知识掌握程度;通过演讲比赛、学员论坛、论文答辩、互动研讨等考察干部语言表达和应变能力;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考察、撰写调研文章等考察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撰写心得体会和党性分析报告、学员互评等考察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4]

2.2.4 以学时学分制考核为突破口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以学时学分制为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建立健全学时学分登记备案制度、学时学分考核制度及结果运用奖惩制度等,[3]并积极探索有效整合其他各项措施。

首先,学时学分制考核工作技术含量高,开展起来要求严格,学时学分制考核细则的制定既不能过于宏观和笼统,也不能过于复杂和烦琐,力求增强可操作性,简便易行又能考准考实。

其次,学时学分制考核必须有准确翔实的计时计分依据,因此,还应配套完善《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库》《干部教育培训成果登记卡》《干部教育培训成绩档案》《干部教育培训成果申报制度》等专门反映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的档案和制度,对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及学习后的运用情况进行系统、动态管理,以此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4]

2.3 “谁来考”是关键:组织实施好干部教育培训考核

按照《条例》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的要求,考核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并强化考核实施主体责任,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考核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机构,组织考核工作力量,严格按照考核标准,严肃认真开展考核,考核切忌做形式、走过场、摆花架子,发挥出考核应有的作用和效力,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上新台阶[4]。

以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为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主管,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考核工作,提出各单位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脱产培训主要由干部派出单位负责,培训承办机构协助,以调训通知、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鉴定等为依据。

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辅导讲座和专题报告等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干部参学记录、笔记、发言材料等为依据。

在职自学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的自学笔记、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为依据。

在线学习考核,由各级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以干部在线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等为依据,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等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为依据。

实践锻炼考核,由安排实践锻炼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干部挂职地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干部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

学习成果运用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发表的文章、科研成果、讲课记录等为依据。

2.4 “如何用”是目的:充分运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

考核的最终目的在于运用,最大限度地用好考核结果,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4]不仅能“以考促学”,使领导干部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提高参加教育培训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首先,将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相结合。要把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奖惩直接挂钩,作为干部考核定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能评优评先,并全部自费重新参加下一轮相关培训。

其次,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相结合,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条例》仅规定“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没有明确“特殊情况”的范围。因此,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时,应做出明确具体的硬性规定。另外《条例》还指出,“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按照这一条规定,在干部考察、评优评先时,应察看年度和5年内的培训考核结果,对考核1年不合格的干部暂缓提拔,对连续2年以上不合格的干部不予提拔。实践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规定,全面推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努力提高干部培训后的使用率和使用中的培训率,切实做到重点干部重点培养,优秀干部优先培养,紧缺干部抓紧培养,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1]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N].人民日报,2015-10-19(06).

[2]贾波.考核评估从严务实[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8(6)∶73.

[3]朱广萍.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的探讨[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1,02(3)∶48-52.

[4]李先跃.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努力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J].新重庆,2006(9)∶36-37.

(责任编辑:王彦永)

D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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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928(2016)06-0098-03

2016-06-25

赵红艳(1975-),女,河南新乡人,经济法硕士,中共新乡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党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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