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生禾(四川省老庄学会,四川 成都 610000)
过程逻辑
——侦查审判 疏忽过程 易生冤案
常生禾(四川省老庄学会,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思维有过程,逻辑应该研究思维过程,这恐怕属于常识。过程有结构,可以形式化。讲过程逻辑,实则是对思维过程的逻辑解析。研究逻辑思维过程,除了可以拓展逻辑学研究空间,还可对提高民众思维素质产生积极作用,或可以化解当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甚至有可能减少在侦查与审判中因误判而生的冤案。关键词:过程;思维过程;逻辑学
思维有过程吗?肯定没有人反对。研究思维形式、规律的逻辑学也研究过程吗?——有的著作有一点研究,多数著作没有章节,一带而过。
本文就“逻辑学应不应该研究过程”、“过程的结构和形式”、“研究过程有什么意义”、“可否在逻辑学里给开辟过程章节”,谈谈笔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三思而行,再,斯可以。”就是强调思考的过程。思维有过程吗?权威证据是毛泽东《实践论》里给出的一个公式:“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是大的(长的)思维过程。俗语里有“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这是小的(局部的)思维过程。
如果有逻辑学家说思维与逻辑思维有区别;思维有过程,逻辑不一定有过程。那么,逻辑学发展史离得开过程吗?批判性思维的研讨,如果没有过程能一步到位吗?一个推理或证明的完成,能够脱离过程吗?——如果不能否认上面说的这些有过程,就应当承认逻辑有过程。
美国威廉姆·沃克·阿特金森的《逻辑十九讲》第二讲说:“推理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步骤:一,抽象,是从一个物体、人或事情中,提取和归类出它的特性或者属性,并把它看成是一个有明显思想内容的物体的一个过程……二,概括,是指一种形成概念或者基本想法的过程……三,判断,是指一个把两个物体、两个人或者两个东西进行对比,分析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的过程……四,推理,是指一个把两个客观实体、两个人或者两件事物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它们同第三者之间关系的过程……在以上四个推理过程中,必须分别运用到分析和综合两个过程……”这说明过程在逻辑里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逻辑学应不应该研究逻辑过程呢?
笔者认为,如果不研究,逻辑学就有缺失。阿特金森所讲的四个步骤和分析、综合等,便也不能得到深入剖析。于是,逻辑思维素质的培养,就是一句空话。进而导致法律逻辑思维素质的缺失,就难免继续产生冤、假、错案。同时,推理、证明就容易违反规则,就会出现推理、论证的谬误。
因此,逻辑学理应认真研究过程。
任何事物都有过程。哲学讲过程,教育讲过程,历史更讲过程;逻辑思维的辩证逻辑、数理逻辑、应用逻辑等也都有过程。
不先确定论域,容易混淆,很难把问题说清。本文所讲的“逻辑过程”,是放在形式逻辑的范围(论域)里展开的。
既然是形式逻辑,那么,就必须研究它的“形式”。而研究形式,首先要研究一个思维过程的基本结构。
思维结构,可以从实践、理论两个方面加以考查。
先以牛顿发明万有引力定律的思维过程为例。
牛顿的思维过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步:1.发现苹果掉下地,产生疑问:“苹果为什么不飞上天?”2.探索:再捡一个个苹果向天抛,总会掉下来;多方考察,树干上掉有树叶,树叶上有尘土。3.后来,意外发现小外甥用橡皮筋套着小球能转圈,想到月球围绕地球转可能是因为既有重力又有吸引力的缘故,进而提出万有引力假说。4.经过反复论证,终于发明了万有引力定律,并推出了公式:F=(GMm)/R。
牛顿的发明,不是一蹴而就的,是有知识积累在先,有反复研究为继,有逻辑推理得出假说,最后才有对万有引力定律及公式的发明的。这是一个长过程,其中又有很多小过程。
这个思维过程的结构是:疑问——探索(含假说)——发明(结论)。
再以吴家国主编的《普通逻辑原理》关于充足理由律的解说为例。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和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这就是说充足理由律实际上对“一个思维或论证过程”作了表述。
充足理由律的表述为:
p真,因为q真,并且由q能推出p。
也可以用符号公式表示为:
[q∧(q→p)]→p.
这就是说,我们可以以充足理由律的公式为基础,设计一个思维过程的公式。
实际上思维的过程不外两类:一是探讨,一是论证。
充足理由律公式是标准的论证公式,这不会有人反对。
至于探讨,再以《普通逻辑原理》的“假说”为例。
“假说的提出是一个复杂的创造性思维过程。不同性质的假说,其形成的具体途径差别很大。但是从总的方面看,一个假说的形成大致要经历两个阶段:初始阶段和完成阶段。”
假说情况复杂,不便用公式统一,但对假说的检验却有推理形式可作参考。
证实过程: 如果(p,并且r),那么q; (小前提)q; (推出)所以p 并且r。
证伪过程: 如果(p,并且r),那么q;(小前提)非q; (推出)所以,并非(p并且r)。
再看《逻辑今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中一文《普通逻辑学科体系的新构想》关于过程的说辞:“辨证逻辑研究了高级的(理性的)思维形式、思维规律,而普通逻辑也对应地研究了初级的(知性的)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两者的区别是:a.辩证逻辑研究的过程是“抽象同一——多样集合——具体同一”……b.普通逻辑研究的过程,实则是形式如何构成的一个个思维的序列。其典型结构是“疑问——假设——证明”,在假设和证明这两个环节里还少不了有比较、区别、抽象、概括、类推……定义:普通逻辑的思维过程是指抽象的知性思维活动的序列,是思维活动中所用诸形式所构成的复合形式。”
参考上面的三组论述和公式,我们可以将过程公式简化为:问题——探讨——推出或:p-q-r。
这算是总的公式。 但是,就小过程而言,是假说的,用假说公式;是论证的,用充足理由律公式。
总之,过程有结构,可以形式化,是值得研究的。
先从忽略过程容易产生冤案说起。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重审改判了几个多年的冤案。如海口市判死缓关押23年的陈满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死刑执行案、云南巧家幼儿园女教师投毒死缓案……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冤案?除去腐败、司法漏洞等原因外,忽略过程也是原因。
法律规定侦查、审判都要遵循一定程序(也就是过程),目的就是严防冤假错案。
据《法律逻辑基础》所述,侦查就是根据线索寻找罪犯、罪证、动机的过程,就是提出假说,证明、证伪假说的过程。
《法律逻辑基础》说:“产生错误认识并导致错误行动的原因,无非是或者推理的根据不可靠,或者思维过程不正确,即推理的联结方式不对。”
思维过程不正确产生冤案,这里已经说得很明白了。下面就对陈满冤案加以剖析。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楼房突然起火,消防人员扑灭大火后,发现了楼房看管人钟作宽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号楼房的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满父母和陈满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2014年4月14日,陈满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5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2月1日上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从一审被判死缓,到再审宣告无罪,陈满等了20多年。
本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寻找嫌疑犯,检察院、法院的职责是确认罪犯,依据是:人证、物证、旁证、口供的一致。但是作案在先,破案在后,寻找、确认需要过程。什么过程?——是一个提出侦查假说、排除不可能、选出可能、进而证实(或证伪)假说的过程。陈满案为何会成为冤案?正是因为有些过程不够审慎。现在,根据《北京日报》的报道,进行简要分析。
1.审讯口供多次矛盾。——为什么不寻找破绽,审定假说?
2.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为什么不去伪存真,审定假说?
3.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为什么不产生疑问,审定假说?
忽略过程,仓促确认假说,极有可能会出错。
现在,雾霾、污染等常常被人抱怨,有人还习惯与美国相比,认为美国是如何的美好,中国是如何的差劲。
其实,这里就有一个过程问题。从历史过程看,美国工业化在前,治理污染在前,现在治理好了,看不见污染了,这并不等于过去从来没有过污染。
从逻辑思维看,也有一个过程问题。发现问题,不全面考察、不如实分析就作判断(下结论),这在演绎推理中,是犯了前提不真实的错误;在归纳推理中,犯了轻率概括的错误;在类比推理中,犯了机械类比的错误。
所以,忽视过程,就会犯错误,是多发的,也是很难避免的。
如果说,从西方引进的知识是固定不变的,那么,过程是不能有章节的。但是,如果说,知识是发展的,那么,不管什么理论,都是可以丰富的。
笔者以“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逻辑学基础教程》”(袁正校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为母本,作一点补充。
该书的第七章“归纳方法”,里面讲了“归纳(含统计)法”、“回溯法”、“类比法(含喻证法)”、“探求因果联系五法”、“假说方法”,比较杂,可以统一于过程。笔者的设计是:将第七章,改为“过程与探索新知的方法”。下面设:①过程;②归纳法、统计法;③类比法、喻证法、回溯法;④探索因果联系的五种方法;⑤假说方法。共五节。
至于第一节“过程”,分别传授如下要点:
1.过程概论(含定义、内涵、外延)
2.过程结构(含疑问、顺序、充足理由律、公式)
3.设计和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 ( 将原第七章第一节内容“观察、实验、比较、分类、分析、综合”等,改造为本节的一个部分)
4.研究结构的意义(含过程的复杂性;如何关注过程,防范错误)
方法必须借助过程而成就,过程乃是方法实施的依托,联系方法讲过程,则自然而合理。
责任编辑:刘洪波
Process Logic—— Neglecting Process is Prone to Injustice in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CHANG Sheng-he
(Taoist Society of Sichuan Province, Chengdu 610000, China)
Abstract:Since thinking has process, it is a common sense that thinking process should be an object of logic study. Process has structure, thus can be formalized. The process logic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ctually refers to the logical analysis of the thinking process. The studies on the process of logical thinking may expand the scope of logic study, have a positive effect on improving people's quality of thinking, resolve the current unnecessary misunderstanding, and even reduce the phenomena of injustice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Key words:process; thinking of process; logic
[中图分类号:D9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6)03-0104-04]
DOI:10.13310/j.cnki.gzjy.2016.03.016
收稿日期:2015-11-04
作者简介:常生禾(1935-),男,四川江安人,中国逻辑学会会员,四川省老庄学会研究员,东方文化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