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
李 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当今社会, 网络成为新兴的媒体形式,网络舆论日益渗透和影响着司法领域。正确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在民主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意义重大。应当在准确定位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充分认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作用,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网络舆论;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网络舆情
(一)网络舆论的界定
论及网络舆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舆论。在我国古代,舆论被称作为“舆人之论”,其中“舆人”就是指众人的意思,从字面意义上看,舆论是社会公众的意见或言论。在现代社会,由于舆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天然联系,学者多从新闻学和传播学角度对舆论进行研究。大体可以概括出舆论至少有以下各个方面的基本内涵:第一,舆论是社会公众意见的集合。舆论不是个人意见的简单相加,作为民意的交汇融合,舆论的形成要经过内部互动,抛弃极端的个人意见而合成集合意见。第二,舆论必须存在一个焦点。虽然社会公众对于舆论所关注的焦点的争议与议论,总会倾注自己的情感、认识等等主观因素,但是如果舆论没有所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就会失去存在的根本。第三,舆论的运作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或者特殊的媒介的传播,才能达成具有影响力甚至权威性的社会集合意识。在各种各样的媒介中,新闻媒介能够通过广泛的影响力形成相对统一的集合意见,因此新闻媒介在舆论的形成与引导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传统舆论的新闻媒介包括报纸、杂志以及广播和电视,而网络舆论的媒介则是网络空间。第四,舆论作为社会意识现象,往往以公共事务为指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导向,是社会变动的晴雨表,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网络舆论则是社会舆论的一种新的形式。它是随着网络成为对人们产生广泛影响的新型传播媒体而发展起来的。作为言论自由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体现,网络舆论相较于以传统媒介为中介的舆论而言,体现出了它的鲜明特征。首先,网络舆论的主体具有匿名性和分散性。网络上流行着一句话,“在网络世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这就是对网络主体的匿名性的准确诠释。这种匿名性,使得网民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时候,可以抛开在现实生活中的顾虑,充分地享受网络世界言论的自由。而且,借助网络技术,网民可以来源于世界各地,具有不同的文化教育等背景,网络舆论可能在较大程度上反映民意。其次,网络舆论的客体具有丰富性。网络承载着海量信息使得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伴随社会公众的主体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个事件只要关乎社会现实利益和社会现实问题,尤其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一旦失范,很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焦点,通过网络的传播形成舆论风暴。而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关乎着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关乎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网络舆论常常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司法。此外,网络舆论还具有复杂性。因为网络本身提供的是开放的平台,网络信息的权威性相对较低,网络的虚拟性也使得网络舆论中可能夹杂着大量的非理性因素,网民可能会体现为一种群体性的盲从,使得网络舆论与民意之间不能划上完全的等号,对于网络舆论和民意之间的联系,还需要进行谨慎的辨别。[1]
(二)司法公正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公正这一法律价值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在我国,从实践层面上,司法即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说,包括审判和检察。由于网络舆论更多的是对于司法审判活动产生影响,本文所讨论的司法,主要是狭义的司法,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从内容上说,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在法治社会,司法公正应当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辩证与统一。实体公正是指结果公正,它要求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要客观,要正确的适用法律,形成的裁判结论应当客观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要求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审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等。
如何评价司法公正?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法律评价标准。主要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认为司法机关在法定范围和幅度之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做出的裁判应当是符合司法公正的。二是社会评价标准。认为应当以社会公众和舆论对司法活动的态度和认同感作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所体现出来的是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三是综合评价标准。认为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进行评价,应当在坚持法律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注重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
对于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观点,笔者认为,法律评价在法治社会当然是衡量司法公正的最基本指标,但是法律评价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必须是体现公平正义的良法,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自然无法衡量和评价司法公正。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标准还要受到法律局限性的影响,往往应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缺乏灵活性,很难保证个案的公正。社会评价标准关注民意和舆论,但是社会评价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自发性、主观性较强,且往往单纯依照道德进行评判,容易陷入极端的道德审判的误区,甚至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因此,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应当以综合评价为标准为基础,因为在我国,法律评价标准和社会评价标准从根本上看,具有一致性,并不是你死我活的绝对排斥的关系。法律规则本身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而社会舆论评价也不可能脱离法律规则。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应当在遵循法律评价的基础上,同时注意倾听民意的反映,同时一旦法律标准和社会评价标准针对个案存在较大的差异的时候,还应当综合参照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因素对司法公正进行评价。[2]
从深层次上说,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关系的体现。首先,社会公众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体现和推动了民主的进程;其次,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追求。现代社会文明建设离不开民主与法治。当然,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言论自由,网络舆论所体现的言论自由要依法行使;同样,司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组成部分,以司法权为支撑,司法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理应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缺少监督的司法权是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司法公正既有积极作用,又存在消极作用。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首先,网络舆论有利于制约那些干扰司法审判的不正当因素,遏制司法权力行政化损害司法独立的现象,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党政机关、权力机关以隐秘的方式将干预之手指向司法审判,主导的“幕后策划”、“暗箱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司法受到权力操控的情形下,网络舆论的介入,使得司法进程透明化,司法行为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权力干预司法的效果。在现实中,一些案件背后关乎到强权人物或者权力部门,如果通过网络来揭发其干预司法所造成的不公,往往能够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利于司法机关抵制来自于相关领导或者权力部门的压力,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处理,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化和民主化,遏制司法腐败,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是程序公正的要义之一。在实现司法公开,保障司法正义的过程之中,舆论作为民间性质的权力监督方式,是社会大众与强大的公权力进行对话与协商的强大武器。网络舆论所具有的优势又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广泛的网络主体以更加快捷的方式,对司法行为发表评论与意见,往往信息一经发布,就能够迅速形成舆论,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司法判决的讨论之中,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推动司法进步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推动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网络舆论也展现出自身独特的魅力。例如,网络的匿名性减少了社会大众表达观点和发表意见的顾虑;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为普通的社会大众关注司法提供了平等的舆论平台;尤其网络媒体较传统的媒体而言,发言门槛相对较低,使得社会大众可以自由地表达对于司法行为的观点和意见,大家都有话语权,可以快捷参与到对司法事件的关注之中,从而形成较大范围内的舆论压力。此外,网络舆论还有助于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强化社会大众对于法治的内心信仰,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实践中,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事件的关注以及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评价和讨论,可以挖掘出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引起立法者的反思,对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而且,网络舆论的形成本身往往就是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社会大众通过发帖、留言等方式对司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互动,平等自由地交流意见,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随着观点的交流和碰撞而增强,也增加了社会大众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的决心和勇气。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关系。首先,网络舆论可能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的影响。一方面,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很多是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历来是媒体最爱捕捉的新闻素材,但是一些网络媒体在报道案件的时候,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或进行显失公正的报道,甚至对案件进行煽情性质的炒作,通过网络的快速传播,在社会大众中引起反响,一旦形成舆论风暴,往往就已经对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预先做出了主观臆断。媒体人员和社会公众毕竟没有经过法律职业思维的训练,对待案件的观点未免失之偏颇,一旦超越司法程序预先做出定性报道,不仅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还使得法官面临很大的舆论压力和顾虑,甚至会迎合舆论做出有违公正的判决。尤其是进入网络舆论关注的,在证据上有疑点的案件,法官往往需要极大勇气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在量刑的时候,一旦被网络舆论热议的被告人,法官判处的刑罚往往较为严厉,从而使得判决失去应有的公正性。纵观近几年来,进入网络舆论视野的案件,例如“药家鑫杀人案”、“李天一强奸案”都或多或少地打上了媒体审判的标签。[3]
其次,网络舆论本身所具有的非理性会与法律的理性之间产生冲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法治国家,司法是严谨和专业化的理性推理过程,需要经过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官,在保持公正与中立的立场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法庭辩论,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而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社会大众,网民来源于社会各阶层,见解水平各异,网络门槛较低,并且网络所承载的民意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容易受到道德、宗教等因素影响的原始和朴素的正义观,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等价复仇观念。因此一旦司法依照法律事实所做出的裁判结果,与社会道德、习惯等规范存在冲突,网络舆论往往难以接受。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一些司法案件一旦贴上了“官二代”、“富二代”、“权钱交易”等比较敏感的标签,辅之以媒体的渲染和报道,人们往往把内心积压的对社会和现实的不满情绪借助网络发泄到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身上,通过网络的传播,这种非理性化的言论反而容易成为主流意见,使得本来应该反映民意的网络舆论监督失范,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此外,网络舆论还有可能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损害。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体现,对于树立和巩固司法公正价值尤为重要。目前在我国,一方面,很多网络媒体多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司法腐败和阴暗的一面,负面新闻充斥在网络上,易引发网络舆论。试想,如果社会大众打开网络,看到的多是司法的阴暗一面,长期以往就会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做出误判,司法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权威和可信赖的地位受到很大的动摇,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媒体本身掌握着强大的话语权,网络媒体的监督功能被人为夸大,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舆论的良莠不齐和网络技术的缺陷,对网络舆论进行控制和操控,误导社会公众情绪。诚如民间流传的“上访不如上网”,“找法院不如找媒体”,虽然这句话反映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但是在一个法治国家,司法职业群体的威信应当高于社会舆论及其职业群体,而民众如果对通过司法来寻求公正的信心还不足以战胜选择通过制造网络舆论的方式来追求公正,本身也是对司法公正实现的一种打击。
如上所述,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向来是一个热点话题。因此,建立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建设法治国家,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上,需要两者的通力合作。
(一)从网络舆论的层面而言
首先,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网络媒体,因此在引导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上,必须重视网络媒体的作用。在我国,网民数量巨大,网络舆论非常活跃,网络媒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体现得非常突出。因此,在对于司法的态度上,第一,网络媒体的监督应当本着尊重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性,划清介入司法活动的合理界限,保持适度的参与。在报道司法有关的案件时应当保持客观真实,在对事件进行转载和评论的时候,也应该本着中立的立场,避免进行主观色彩浓厚的评论,尤其是带有倾向性的评论。第二,网络媒体的报道应当注重均衡,不能用偏见的目光来审视司法活动,只选择有关司法负面的报道,对于司法活动应该进行正面的宣扬,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同感,促进网络舆论的理性趋向。第三,应当加强主流的网络媒体的建设。在各种网络媒体中,对于网民而言,传统的媒体所兴办的网站,信任程度相对更高,因此,主流网络媒体的舆论话语权非常重要,应当加强对这一网络媒体的管理,为进行司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其次,作为网络舆论的制造力量,网民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对网民的网络行为进行约束。受限于网络技术,对于网络行为进行外部约束较难,因此应当加强网民自身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了很大发展,但是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信息,网民的媒介素养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尤其是 “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网络暴力”等现象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因此,作为法治社会的网民,应当积极和理性地参与与司法有关的网络事件,在发表评论的时候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加强个人修养,对待网络信息要提高甄别能力,即使是在强大的舆论面前,也不能丧失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网络信息,还要注意和传统的媒介结合,进行互补式的阅读。当然,除了网民的自我约束,还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等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制。[4]
(二)从司法机关的层面而言
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当直面网络舆论监督,关注网络舆情,对网络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避免网络舆论对司法的非理性干预。
首先,要减少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消极影响,从根本上说,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增强司法机关抵御外部干扰的能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网民之所以会对司法有关的案件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很多时候是因为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主流媒体的信息没得到有效传播,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却在网络上趁机发布不实言论,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出错误的判断,导致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现突出。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性,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因为阳光的司法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同感。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理性回应网络舆论,尊重网络民意,正确对待网络民意,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所追求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标准的一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同样对于网络舆论,司法机关不能采取害怕、回避甚至打压的态度。应当保障舆论在网络平台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各种意见交汇融合,往往有利于网民了解事实真相,减少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因素,发挥监督作用,实现司法公正。当然,追求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决不能一味的顺从网络民意。因为民意不是审判权行使的内容,不能绑架法官,不能对其审理案件施加直接的强制力,否则是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总之司法机关应当在保障司法活动独立性的前提下,也要保持合适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在防止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干扰的同时,也要认真接受网络舆论监督,对网络民意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并合理吸收。司法机关应当尊重民意,但也绝对不能被民意“牵着鼻子走”,沦为民意的附庸,从而丧失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司法独立。[5]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因为网络舆情一旦失控,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很容易使司法审判完全顺从网络舆论,丧失独立地位,从而损害司法公正的实现。网络舆论产生从酝酿、发酵到爆发和最终消散都是有舆论传播学的规律可以遵循的,并不是完全不可控制的。因此,对于网络舆情,司法机关应当针对舆情的特点和反映的问题,有的放矢地解决。尤其是重大的网络舆情,司法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介入,尽快回应,主动和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权威消息,进行跟进和处理。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时候,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和网络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借助这些媒体力量以及“网络大v”和“意见领袖”影响力大、辐射面广和社会认可度高的优势,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减少公众的疑虑和抵触。对于一些受社会关注、比较敏感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还应当及时和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议题,引导网民进行讨论,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对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点评,引导网民的视角关注在案件焦点本身,避免盲目的“舆论审判”现象损害司法公正。
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兴起,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博弈日趋激烈。在民主法治社会,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所共同追求的价值是为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应当在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前提下,加强网络舆论的引导,建立健康的网络舆论监督模式,使得网络舆论能够充分发挥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对待网络舆论,理性应对网络舆情危机,不断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1]曹茹 白树亮.试论现阶段我国网络舆论的特点[J] .河北大学学报,2011(4):71-75.
[2]胡昌民.司法公正的评价:法律、法理和社会标准的统一[J].法律适用,2015(5):52-56.
[3]蒋伟.浅议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42-43.
[4]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法学论坛,2013(3):146-152.
[5]王慧 谢禅.新媒体条件下司法公开与网络舆论的互动[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5(1):30-31.
(责任编辑 汪继友)
On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LI Lan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Hefei 230031,Anhui, China)
Nowadays, network has become an emerging form of media, and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s increasingly permeating into and influencing the judicial field. Correctly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and achieving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in the democratic society governed by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On the basis of accurately positioning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 justice, give play to the rol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 supervis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orrectly guide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fully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 based on public opinion on the network.
network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justice; judicial openness; network public sentiment
2016-05-10
李 岚(1980-),女,安徽怀宁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
D926
A
1671-9247(2016)05-00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