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蓉
论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崔蓉
摘要:公平正义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面对目前我国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与问题,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可以为其提供重要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吸纳了多种思想理论的精华,包括空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德国古典哲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发展战略,又是社会与时代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本文深入研究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内涵与背景,详细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对和谐社会构建的启示,并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指导思想消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构建路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和谐社会;构建;启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基础就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保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之间、企业之间、阶级之间、个人之间具备公平竞争环境。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可以优化社会结构,保证和谐社会的开放性与畅通性,除此之外,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与矛盾,包括教育公平问题、社会收入分配问题以及社会保障公平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寻找有效途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深入地剖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公平”,并详细阐述了公平正义的相对性。公平正义观的核心是消除阶级造成的差距,分阶段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1.理论背景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建立在三个经典理论体系之上,包括德国古典哲学、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18世纪中叶,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新兴资产阶级哲学家创建了德国古典哲学,德国古典哲学的核心就是系统的探索辩证思维形式,以辩证的思维描述人类与宇宙之间的关系,认真的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的变化性,并试图寻找这些变化中的规律。德国古典哲学探索了公平正义观的基本发展规律,为公平正义观寻找现实依据。古典政治经济学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影响较大,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科学性,同时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价值取向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描述了理论体系下的公平正义观,提出了对现实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为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提供了现实依据。
2.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对资本主义公平正义的批判、以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对公平正义的剖析以及论证公平正义观的阶段性。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从无产阶级的角度出发,以历史唯物主义对资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首先肯定了资本主义公平正义观的重要性与历史意义,同时也深刻地指出了资本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局限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建立在特权之上,以资产阶级法律来约束无产阶级的公平自由,因此,资本主义公平正义观只是形式上的正义,具有一定的虚伪性与欺骗性。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从历史唯物角度剖析公平与正义,明确指出公平正义不是绝对的,而是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真正的公平正义建立在无阶级差异的社会环境中。马克思指出公平正义并非客观的经济条件,也并非建立在人的意志之上,真正的公平正义需要经历多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对公平正义进行深化。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到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基础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各个阶层已进入到矛盾多发期,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经济发展将会滞后,因此需要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可行的经济发展路径。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社会结构的变动,人们的价值观、心理活动以及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政府部门应该以正确的社会观念引导民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还相对薄弱,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造成我国和谐社会问题的因素有很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具备合理的社会结构,同时具备开放性与流通性,同时,和谐社会的基础包括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谐社会的社会结构涉及很多方面,包括社会组织结构、城乡结构、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居民消费结构等,在所有结构中,社会阶层结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社会结构的合理性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依据,和谐社会的大体结构应该是金字塔形。社会的流通性与开放性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保证各个阶层之间并非绝对的封闭,阶层之间不存在身份的歧视,将个人的家庭背景等外在因素排除在社会观念之外。社会保障机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的基础,和谐社会必须具备广泛的社会保障机制,将社会的各个阶层纳入保障体系中。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对和谐社会的诠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民的权利公平,权利公平是指社会不存在任何特殊权利,所有公民均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不能将个人外在因素作为区分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约束,一切权利主体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等;二是公民的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满足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理念,和谐社会必须为每一个社会公民提供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机会,不能将先天性的缺陷纳入机会规则,必须通过相应的保障机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三是社会的规则公平,社会规则公平要求社会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其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需求,同时也需要将现有的社会规则机制打破。
我国尚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的公平正义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作为指导思想,只有深入分析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才能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路径。下面将从教育公平、分配公平以及社会保障公平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进一步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对策和措施。
教育公平性是社会为每一名成员提供的基本上升渠道,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教育可以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与思想程度,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影响其今后的发展。教育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证教育环境的公平,所有公民均享有相同的教育环境;二是教育过程的公平性,保证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公平待遇;三是教育结果的公平性,社会在衡量受教育者的水平时,应该以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目前,我国的教育公平性仍存在较大的问题,虽然宪法已经规定了社会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但仍然存在城乡教育不公平、区域教育不公平、学校教育不公平等现象。导致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教育资源处于紧缺状态,且教育资源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问题,另一方面很多地区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存在误解,将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城市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不足,教育工作者对教育公平性的理解不够充分。解决教育公平性缺陷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二是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三是加强政府与社会对特殊群体的照顾。
分配公平性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分配的公平性与社会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直接关联。衡量社会公平性的指标有很多,以基尼系数为例,基尼系数的比值介于0至1之间,数字越高说明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越大,目前全球的基尼系数平均值为0.44,我国的基尼系数在0.5左右,说明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仍然存在,另外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反映社会分配公平性的重要指标,我国仍然存在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且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部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造成当前阶段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的因素有很多,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初期,另一方面社会对分配机制的认识不够深入。保障社会分配公平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改革现有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制度建立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均衡地区与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控,严格监管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漏洞,三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
社会保障公平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保障机制,第二个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整体保障体系,第三个阶段是对特殊群体的针对性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十分松散,而且政府对社会保障的立法比较落后,社会对保障机制的认识不足。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保证各个阶层、各个地区的社会居民均享有同等的保障标准,二是建立多维度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不同的社会居民提供针对性的社会保障服务,三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通过完善的管理机制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四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五是加强社会保障意识的宣传,帮助公民了解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目前,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还没有统一的界定,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是构建在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批判之上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公平自由只是相对的、虚假的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我国富强民主的根基,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利用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来审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问题,从理论体系中寻找解决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淼.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城乡二元结构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
[2]万玉.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指导下的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12.
[3]蒋文靓.论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D].成都:成都理工大学,2012.
DOI:10.16653/j.cnki.32-1034/f.2016.12.023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党〈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