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宏逵
摘要:论述与中国文物建筑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密切相关的三个问题:认真进行文物价值的评估,理解价值中的物质与非物质要素的关系,注意抓住评估对象的特色,是指导文物建筑保护和使用的关键环节;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程是保存文物古迹的必要手段,为贯彻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需要对方案和技术进行权衡;传统营造技艺只能通过具有一定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工程实践来传承。
关键词:文物建筑;价值评估;干预;权衡;非物质文化遗产;古建筑营造技艺;保护;传承
2014年,习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说:“每一种文明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将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深刻地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意义。文物建筑如何活起来,需要在理论上认真思考,以指导工作。笔者将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中值得讨论的三个问题归纳如下,作为引玉之砖。
一、关于文物价值及其评估
众所周知,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是我们的基本认识,构成中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不改变文物原状”是我们在保护实践中贯彻的基本原则。这是长期以来规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理论和原则。1980年代我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一些提法被介绍到国内并得到传播。首当其冲就是价值的评估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判断。这个概念写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程序,在实施指南中规定了价值评估的标准。为使我国重要文化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如何进行价值评估成为关键。199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把“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概念引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发布了《奈良真实性文件》。文件提出,真实性的判断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其中包括一些非物质的要素。2007年北京“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所形成的《北京文件》,延续了《奈良真实性文件》的认识,并把它进一步延伸到指导文物建筑的保护工程中。这些国际理念的涌入,给我国文物保护带来深刻的影响,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领域进行了界定。
那么我们对于文物价值的判断是否需要作一些改变呢?这个问题早在1996年起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时候已经提出,当时参与起草的中外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形成的共识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中外业界对文物价值的主流认识;其他的价值表述还有很多,重要的有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情感价值等,但是如果作为一种评价体系,它们与三大价值的权重不是等同的。文化价值应包含在三大价值中,是从文化角度的另一种归纳方式。社会价值、情感价值等更多表现为三大价值在当代社会和人群的延伸。如果把它们与三大价值并列,可能对管理工作实践形成风险。讨论的结果反映在2000年版的《准则》上,就是在“条文”上维持了三大价值的表述,而在“阐述”的“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章中,论证了社会价值的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发挥。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发布推广的十几年来,价值评估已经成为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一个程序。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发展给我国文物价值的评估工作带来哪些启发呢?
首先是对保护思路的开拓。
1992年第16届世界遗产大会讨论了那些“由人类与自然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有价值的空间环境”,认为是应该加以保护的人类遗产,命名为文化景观。我国的庐山、五台山、杭州西湖和红河哈尼梯田先后被联合国以文化景观的名义纳入世界文化遗产。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墨西哥通过了《保护乡土建筑遗产的国际宪章》,对乡土建筑的价值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2003年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在俄罗斯通过了关于保护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认为那些为工业活动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生产过程与使用的生产工具,以及所在城镇和景观,连同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表现,都具有重大的价值,因此应该依照《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对他们进行鉴定、保护和修缮,从此产生了工业遗产的新类型。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中国西安召开第15届大会,讨论了文化遗产背景环境的保护问题,形成了关于文化遗产背景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对文物古迹的背景环境进行了定义和价值阐述,提出了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产地区周边划定保护区和缓冲区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外,早在199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马德里讨论了文化线路的价值特征及其保护问题;经过多年、多轮会议研究,2008年在第16届大会上通过了《文化线路宪章》。文化线路是一种交通线路,一个动态的系统,服务于一个明确的目的。线路的特点是,持续和跨越了很长历史时期、地域范围和民族、国家,进行了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的交流,这种交流在物质和非物质中反映出来。2014年我国的“中国大运河”和“丝绸之路:长安一天山廊道的路网”作为文化线路类型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用文化线路的思路、从国际文化交流的高度来研究中国故宫的价值时,就可以发现中国历史上严密的行政官员等级制度对东南亚国家的辐射和深刻影响。
上述过程和实例说明,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多学科的研究工作,随着专业工作者认识的提高和眼界的开扩而得到发展。价值评估的新成果,带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新发展。价值评估使我们加深对文物古迹的理解,加以正确的阐释,是使文物古迹“活起来”的基础。一系列的《宪章》类型的文件,既是研究成果,也是启发和指导我们做好文物价值评估的工具和有意义的指南。
其次有助于理解文物价值中的物质与非物质要素的关系。endprint
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中都涉及物质与非物质要素,文物价值也是如此。文物的基本属性是物质的,由于物质实体自身具有的时空要素,就产生了文物的年代、地点与自然环境;更复杂的要素在于,文物是由人生产、建造或人类活动所遗留的,所以处处反映出人类的影响力,是文物真实性的重要信息来源,“体现在诸如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以及传统知识体系、口头传统与技艺、精神与情感等因素中。”一座建筑或者建筑群,它自身的存在,以及其年代、地点要素是客观的。即便经过后代的修缮、改造、甚至迁移、重建,还是可以根据对实物和历史资料的考察与研究,确定其材料、年代和地点变迁的轨迹;而人类对这座建筑或建筑群的建造、修缮、维持至今的过程,其目的、功能、遵循的政治制度、技术规范、宗教仪轨,曾在其中活动的历史人物、发生的历史事件,对这座建筑或建筑群及其附属物、环境进行的审美体验和审美评价等等,综合起来构成文物三大价值的要素;它们是流动的、叠加的,也是可以随着我们认识的提高而得以深化的。价值评估不仅要充分发现这些要素,而且要发现这些要素在建筑或建筑群中尚存的物质遗迹和表象;或者说,在物质以及空间中发现非物质要素,以便加以保护。
2004年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特别注意了对于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保护,有些建筑空间是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也注意了延续和保护,这是非常必要的。文物建筑是传统营造技艺的物化,是已经固定了、不能再改变的。然而营造技艺是由人传承的,是在不断变化中的。在漫长的建筑历史中,正是由于技艺的悄悄的、不被发觉的变化,才形成了不同历史时期建筑物的不同风格。这些风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为有联系才成为共同的建筑体系;因为有区别,才构成了丰富的面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根本原则是不改变原状,而我们要保护的传统营造技艺是在变化中的,于是在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文物建筑上所表现的传统技艺遗迹和做法。这是一个可能影响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程中真实性延续的重要问题。毋庸置疑,我们今天所传承的技艺是民国以来的技艺,是否清代晚期技艺的“原汁原味”已经很难确定了。那么我们维修唐、宋、元、明建筑的时候,应该采用什么具体的技术做法,是需要认真讨论的。2007年故宫博物院维修太和殿时,发现太和殿苫背、瓦瓦用的都是纯白灰,以前故宫博物院所维修的较早时期建筑也发现属于这种材料做法,类似技术今天基本不再应用了。所以我们为此做了多项实验,确定白灰熟化的工艺、最佳应用时间、测定其铺在屋顶上的抗滑力等,以保证屋顶的安全。即便如此,还是遇到了未能预料的问题,如纯白灰的干燥期、抹夹垅灰的最佳时机。所以笔者主张在对文物建筑进行维修时要首选当地的传统技艺,必要时运用现代科技加以补充。
第三启发我们注意评估价值的特色。
如果认为价值评估仅仅是为了满足程序的规定,很容易流于形式。而中国建筑在世界范围是一个独特的体系。何况建筑还拥有悠久的历史进程、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征、满足我们生活多种需要的使用功能。评估不注意特色,等于没有评估。注意了特色,则开拓了研究的视野;评估了特色,才能指导保护工作。
比如中国古典园林。1982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布了《佛罗伦萨宪章》,适用于历史园林的保护。文件关注的重点是历史园林的特殊性,它所做的概括是:“历史园林是主要由植物组成的建筑构造,因此它是具有生命力的,即指有死有生。因此,其面貌反映着季节的循环、自然生死与园林艺人希望将其保持永恒不变的愿望之间的永久平衡”。出于这个定义,文件规定的保护原则是:“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必须根据特定的规则进行,此乃本宪章之议题”。但是我们发现,该文件所表述的历史园林中植物的生死难以永恒与文物保护长期性的矛盾,的确反映了西方历史园林与普通文物古迹的区别。虽然中国古典园林也存在同样问题,但是还有其特殊性,表现在中国古典园林与西方历史园林的差别方面。从构成园林的物质因素上看,1.西方历史园林中建筑与园林脱钩,中国建筑是古典园林构成的有机元素,如《园冶》中论及的建筑形式有门楼、堂、斋、室、房、馆、楼、台、阁、亭、榭、轩、卷、厂、廊等等,铺地、墙垣、装折、栏杆等也需要具有园林风格;2.西方历史园林以雕塑作品为点缀,中国古典园林以峰石为点缀;3.西方历史园林把地形的高差整理成台地,中国古典园林善于利用山地特征并加以人工堆山造景;4.西方是将植物“建筑化”,中国人更欣赏植物的生命特征,如有修剪只是希望它的自然美更加突出;5.从园林的规划布局看,西方历史园林是对称的几何式构图,中国古典园林是写仿自然的自由式构图。还有对水体处理上的区别等等。从根本上看,形成这些区别的原因是中西方对美的领悟和追求不同。中国是对自然美的欣赏和模拟。中国造园所追求的境界,在郊野是“取天然之趣,省工役之烦”;在城市是“平地起蓬瀛,城市而林壑”;总之是要“写仿自然”,当然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重在对自然体察基础上的提炼、概括和典型化”。这就是中国古典园林的特征,简单说就是“意境”的营造,是综合运用建筑、水面、花木、赏石、路、桥等元素创作的诗情画意。面积广阔的园林适合于动观,拥有较长的游览线,因此需要创造多个主题,这才产生了“圆明园四十景”、“避暑山庄七十二景”等园中之园。小的园林、宅园,适合于“静观”,但也一定要有它的主题和意境,使人如坐山林,如展画卷。所以意境是中国古典园林的灵魂。中国古典园林的特殊性还在于与中国古代一般建筑也有差别,最大区别就是功能的不同。广义的建筑学中包括园林,园林的构成要素中包括建筑。具有独立功能的建筑群是为满足使用功能而规划、设计、营造的,使用的主要是室内空间。而中国园林自六朝以来首先是用来游赏休憩的,看重的是环境空间。这样园林与建筑建造的出发点就不同。因此园林与建筑很明显地表现为两种不同的人工环境。
中国古典园林的意境是对由多种物质元素营造的建筑综合体的体验,对它的理解需要体验者自身的参与,对中国诗歌和绘画有一定修养的人最容易产生共鸣。这个综合体也比较脆弱,一不小心会被破坏。故宫御花园中的绛雪轩是明代建设的,五间硬山建筑前接三间抱厦,斑竹纹彩画,很是雅致。乾隆几次写诗,吟咏绛雪轩前的海棠花。慈禧垂帘听政时期把海棠花去掉了,改植了从清东陵后龙移来的太平花。建筑依旧,海棠不见了,绛雪轩的主题也就落空了。与其他类型的文物建筑相似,历史的演进总是要带来一些变化。在园林中这种情况是很多的,甚至是普遍的现象。所以古典园林的保护,首先需要按照威尼斯宪章的原则,把构成园林的各种物质要素保护好,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其次,要保护好营造技艺和园艺、山石技艺。但是这还不够。既然中国园林艺术最突出的成就是意境的营造,“意境”也是园林遗产中最重要的非物质文化因素,而且是带有指导性的因素,我们应该把“意境”的保护纳入古典园林保护的视野。威尼斯宪章所论述的维护,保护,修复,重建等工作,可能均需要在这个视野下进行考量。endprint
二、文物建筑维修对策与技术的选择与权衡
文物建筑保护有两类事情要做。一是行政措施,比如制定保护法律,认定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成立保护机构,进行保护宣传之类;二是技术措施,比如在评估、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工程等。两类措施都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近年似乎流行“文物是神圣的,不动最好”的看法,实际上是不切合实际的。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朱自清教授就对在兵荒马乱的局势下还由政府拨款维修北平古建筑提出异议,梁思成教授写了《北平文物必须整理与保存》一文,详细解答了朱先生的疑问。梁先生从论述北京(北平)城和城内古建筑无与伦比的价值人手,介绍了1930年代以来政府保护(整理)古建筑的努力。进而说明古建筑修缮的必要性,“建筑物受自然的侵蚀倾圮毁坏的趋势一经开端便无限制的进展,绝无止境”,后果严重。“不惟是中国建筑如此,在钢筋水泥发明以前的一切建筑莫不如此”。因此朱先生赞成保存古物而反对维修是一种偏见。梁先生最后说,古建筑如果保护得法,其实寿命是可以很长的。因此“我们承袭了祖先留下这一笔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遗产,对于维护它的责任,是我们这一代人所绝不能推诿的”。这些话完全适用于今天,只需要把“这一代人”换成如今并持续到子孙后代。罗哲文先生曾经多次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文物保护就是要让文物存在,不存在哪里谈得到价值。文物古迹是历经前人保护维修才得以存在的,今天让文物健康存在是“活起来”的前提。
当年朱自清先生的偏见,产生于对政府经费是用来救济贫苦人民还是用来进行古建筑维修的“不急之务”哪一个更合理的思考。今天一些同志“不动最好”的言论,部分原因可能出于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理解的绝对化。如果从绝对的思想方法出发,对文物建筑的任何维修,肯定要带来某些改变。但是从实际出发,维修使建筑物恢复健康状况,延年益寿,某些改变可以认为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维修的“得”与“失”之间就需要做权衡,以保证得之甚多而失之甚少。权衡有两个层次,一个决策,一个实施;分两个阶段,根据评估结论制定保护工程对策,和根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方案和技术设计。
2002年开始的故宫大修,在保护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下,所采取的对策,在解决旧皇宫与新博物院的功能转化方面,提出了保护故宫整体布局、调整建筑功能、合理利用方面的九条规划对策;在保护工程方面,提出了“兼顾维修与开放、保护与展示、地面建筑与基础设施配置,统筹安排,协调开展”的方针;在古建筑维修方面,以“祛病延年”“保存原物”“最少干预”和“同步进行保护展陈等基础设施配置”为贯彻“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指导思想。其中保存原物和最少干预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保存原物是我国行之以久、贯彻“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有效做法,也是前辈学者不懈的追求。1985年,文化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祁英涛先生对文物建筑维修应如何贯彻文物法的原则作了以下概括:“就单体建筑来说,我们认为主要应该保持古建筑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原状,即:建筑物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法式;原来的构件质地和原来的制作工艺。如果是保持一座建筑群的原状,还应该增加一条,就是必须保持原来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的面貌……”1990年,罗哲文先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亚太地区文物保护会议上的发言,将其提升为保存文物价值的四个方面,即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和保存原来的建筑技术。
罗先生的话后来被称为“四个保存”而广为流传。因为“不改变文物原状”是规范的法律语言,也是一种书面语言,在公众中特别是工匠中难以推广和流传。而且文物原状包括很多方面,仅就文物建筑来说也包括非常复杂的内容,涉及多个工种、多种材料。四个保存择其要者,令人好记忆、好理解,方便举一反三。所以我们在故宫保护工程中运用“四个保存”将《文物保护法》在工匠中具体化,而且进一步简化为尽可能保存原物。以故宫建筑屋顶的修缮为例:故宫建筑广泛应用的黄色琉璃瓦,是故宫的一个突出特色、审美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宫始建于明永乐朝,但是琉璃瓦基本上是清代中晚期遗物。因为琉璃瓦质量的差异,保存的状况也不一样,最严重的是破裂,起不到对屋顶苫背的呵护作用;其次是严重脱釉,琉璃瓦隔水作用降低而且极易污染,对屋顶的围护作用减弱且在外观上对屋顶的艺术特征造成影响。保护工程中对屋顶琉璃瓦的处理,是尽可能要求维修后使琉璃瓦回到原来的位置上;破碎的构件将其有价值部分收藏,其余粉碎处理;严重脱釉的,经过反复实验,恢复了清代中期旧琉璃瓦重新回窑挂釉的技术,老瓦恢复了健康再用到建筑屋顶上;琉璃吻兽件要求使用原件,经过清洗、破碎者粘接修复后,回到原位置。这种尽可能保存原物的做法就是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权衡的最实用的标准。
最少干预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条普遍原则。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文物保护工作者的工作态度之一。在对古建筑进行科学勘察之后,所有的维修都只是针对建筑的残损、消除隐患,绝不可以随意扩大维修的范围;在针对这些残损选择技术措施的时候,要首先选择干预程度较小的一种,只要达到保护目标即可,不要随意增加干预程度;在采取现代保护技术时,也要经过慎重的试验,通过小范围的成功才逐渐扩大实施的范围,对化学保护药剂的选择,也是从干预程度最小的开始。同时,理解和执行最少干预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对于文物建筑的干预是否实现了“最少”,不能简单地从干预规模的大小、干预程度的深浅、干预范围的广狭、是否更换了材料等判断,根本的判断标准在于干预是否“最必要”。所有这一切,始终贯穿着反复“权衡”的过程,以使保护工程在实现文物建筑延年益寿的时候代价最小化。
故宫彩画保护的做法非常生动地表现了权衡的结果。根据建筑彩画在故宫的位置、价值、保存的现状,修缮工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对它们采取了“个案”式的保护方法。从干预最小到最大,分别是:1.原状保存、除尘清污、局部修整,故宫博物院成立以来对所有的内檐彩画都采取了这种方案;2.局部修补,外檐彩画大部分还可能在原位置保存,局部损坏,依照现存材料做法和纹饰进行修补;3.现状复制,外檐彩画的损坏极其严重,已经没有办法继续在原位置保存,1925年以前的作品和虽然晚于1925年、但是种类与技术尚有价值的,实施揭取,保存在库房中,原位置上按照原材料做法和纹饰进行复制;4.复原,外檐彩画是1925年以后的作品,经分析违背了明清历史原状的,留取资料之后清除,然后进行复原设计重新绘制。在彩画的修整和修补工作中,应用了多种现代保护材料和技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