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社会认知度

2016-03-17 14:11郁宇昊刘晓婉
关键词:认知度执业职业道德

吴 韬,郁宇昊,刘晓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



论律师的社会认知度

吴 韬,郁宇昊,刘晓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

律师队伍的建设已经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而提高律师的社会认知度无疑是建设律师队伍的前提基础。当前,我国律师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造成这种局面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提高律师的社会认知度,应从四个方面着手:思想上明确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内容上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管理上强化监督与惩戒制度,制度上完善律师准入、定期考核制度。

律师;社会认知度;职业道德

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主席评价律师:“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可见,律师队伍的建设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而要将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做好,首先应当从律师的社会认知度着手。聚焦现状,可发现我国律师的社会认知度并不高,造成这种局面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而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问题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只有明确何为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才能够正确认识、评价律师,进而正确认识律师的社会地位,提高律师的社会认知度。

一、我国律师的社会认知度现状

社会认知是个人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志作出推测和判断的过程。主要是指对他人表情的认知,对他人性格的认知,对人与人关系的认知,对人的行为原因的认知[1]。我们所说的律师的社会公众认知度,简而言之,就是整个社会对律师的评价。

一个职业,被社会的接受程度往往决定了其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律师,作为一个比较“新兴”的职业,其性质经历了由“国家公职人员”到“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而这种变化,恰恰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本质,即律师职业既有职业的因素,也有商业的需求。

当今社会对于律师职业的认知是不完善的,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公民对于律师这一职业没有正确的认识。正如前文所提,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并且律师在本质上有着对于商业性的理性追求。律师需要伸张正义,但惩恶扬善绝不是律师职业的唯一目的,追求商业利益也是律师的本质要求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律师队伍逐渐壮大,人数不断增加。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因素,导致公民对律师的认知和影响有所偏差。美国前总统卡特曾说:“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但不能说我们拥有的正义最多。”在美国这样一个律师社会地位较高的国家,其律师的口碑近些年来负面反映日益增多,而我国作为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的国家,律师的地位本就偏低。就目前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律师的社会认知度受到较大的挑战。

首先,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体现在律师从业过程中。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制度至今三十余年,由于人们头脑中的“官本位”、“权力至上”、“和为贵”等封建残余依然根深蒂固[3]。律师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其意见往往并不能得到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有的尊重。另外,中国作为封建主义历史浓厚的国家,律师几乎没有任何政治地位的基础,律师作为提供法律的服务者,常常受到一些部门或者团体的限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1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多名律师被“滥抓、滥判”[4]。

其次,实践中对律师的一些权利限制过大,使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受到制约。例如,在司法活动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却如同一纸空文,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

最后,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律师违法犯罪案件,如 2006 年阜阳中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2007 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2008 年 9 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2008 年 11 月安徽著名律师张铁峰涉嫌向多名法官行贿被提起公诉[5]。尤其是2014年轰动全国的“李某某案件”中的6位律师因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直接将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些都在客观上导致了律师社会认知度的降低。

在《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一书中,台湾学者陈长文这样写道:“我们应该深刻反省的是,为何大众对律师行业会有这样的负面评价呢?其中有哪些是导源于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又有哪些是因为我们自己努力不够呢?对于大众的误解部分,我们应该积极透过说理和行动,向社会大众解释;对于努力不够所造成的批评,则应坦然纳之,并引为自励改进的砥砺石。”[6]诚如所言,面对当前律师行业道德滑坡的现状,我们应当深刻反思,冷静客观地分析,因为只有找对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二、我国律师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原因

(一)社会的原因

1.公众对律师的认识存在误解。 公众很多时候会把律师幻想成一种正义的化身,百姓权利的捍卫者的角色,但现实生活中,律师留给民众的第一印象往往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实践中有很多律师为了公平和正义,向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伸出援手,讨回公道。这些都会为律师带来赞美和好评,更会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但是,当律师为一些诸如杀人犯、大贪官、百姓心中十恶不赦的人做代理律师时,民众无不对律师报以各种谩骂、指责,甚至把律师看成是与犯人为伍的团伙成员。而在现实生活中,律师显然已经很长时间受到这种错误的认识。

2.律师背负着过高的期望。 大多数人以为,请一位赫赫有名的大律师代理案件,就能够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更有甚者会把律师看作是诉讼案件的关键点或者所有希望。然而,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每一位律师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无论是接受咨询还是代理案件,律师的行为都要严格遵循程序。律师必须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其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传统道德观念和律师职业道德之间的差别。 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道德,其不同于传统道德观念。由于律师职业道德是基于法律的专业性,因此很多规定相比较于传统的道德观念,较常人更加难以理解[7]。所以,律师职业道德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及职业伦理的要求,即使它服务于个体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就不受道德的苛责,而大众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它要求是尽可能的发现事实与真实,尽可能的运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因此,当公众以传统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律师执业行为时,二者之间的偏差难免会使得律师获得不公正的评价。

4. 经济层面上的律师的职业保障问题。 当前,我国律师行业贫富分化现象严重,律师界的“二八”现象已经为人所熟知,即20%的律师垄断了行业80%的业务,而80%的律师则在为争夺剩下20%的业务而互相厮杀。很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甚至缺乏基本的收入保障,这就造成其经济上无法独立,进而影响其人格独立。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曾不无忧虑地指出:“生存的问题是一个可怕的问题,如果律师吃饭都吃不饱,需要为生存而斗争的话,这是很可怕的。社会一旦到了为生存而斗争的时候,那就会出现不择手段的现象。律师如果出现不择手段的竞争那就很可怕。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律师就出现双重人格,这个双重人格就是当律师争取客户的时候可以承诺得漂漂亮亮,一旦将案件争取过来后,就不再认真对待了[8]。”所谓“仓禀实而知荣辱,衣食足而知礼节”,如果一个人连自身生存都没办法保障,那又怎么能保证他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呢?长此以往,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为了生存而作出道德的妥协,而这种现象会严重危及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律师自身的原因

1.一些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不高。 律师职业道德在内容上对律师做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要求和限制,其是衡量律师社会认知度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律师社会认知度不高,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实践当中,有的律师唯利是图,对当事人虚假承诺;有的律师受理案件“一切通吃”,在自己并不擅长的领域依然向当事人保证可以打赢官司;有些律师对待当事人敷衍了事,推卸责任,拿到律师费前后态度差别大。这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的表现直接导致了律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的降低。

2.律师同业之间存在恶性竞争。 律师与律师同业之间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往往存在着恶性竞争,这就必然导致律师过度的追求职业的商业化。比如,有的律师为了讨得法官的欢心,打通人脉关系,就向法官赠送钱财物品,以此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有些律师为了贬低同行,抬高自己,往往会公开发表一些不当的言论来攻击同行;更有甚者,会借助新闻媒体,利用网络来大肆的虚假宣传自己,过度包装自己等等。这种“内斗”的行为无疑会降低百姓对于律师行业的好感。

3.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相互勾结或者互相不尊重。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相互勾结,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不去带头守法,反而乘机钻法律的漏洞,贿赂、收买法官、检察官,与他们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团,这种危害毫无疑问将是巨大的。

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之间有时会存在着相互不尊重的情形。一方面,有的律师在出庭时藐视法庭,公然违反法庭纪律或者直接对抗法官、检察官,对法官、检察官的正常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另一方面,个别检察官、法官也会有瞧不起律师,拒绝听取律师合理意见的情况,有时候甚至会以高高在上的姿态无端训斥、教训律师;更有某些法官、检察官把律师看成是所谓的“死磕派”律师,影响了他们对于案件的“正常处理”,把律师放在一个对立面上去对待。在有些民主法治国家,法官、检察官大部分从优秀律师中挑选,这就使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的经验背景和知识,可以让司法官员能够更好的理解律师职业,并有一定的认同感。但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由于还没有这样的使律师进入司法队伍的流通机制,所有律师就被排除在掌握权力的法律职业以外,由此就很容易造成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互相不理解,甚至对立。

三、提高律师社会认知度的途径

党和国家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笔者认为,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是保障国家和公民成长的基石。那么,怎样做到依法治国呢?单纯从律师制度上来看,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就是依法治国的根基之一。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的程度,完全可以在律师制度上反映出来。一个国民对于律师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对于律师职业的不理解的国家,注定不是一个法制建设完善或者发达的国家。律师作为法律的服务者,其对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来讲具有重大的意义,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追求一样都是为了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提高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如何提高律师的社会认知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思想上明确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律师通过提供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来为当事人所服务,在不违反法律规则的要求范围内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以此来获得合法的收入。《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此,我们发现,律师是以代理案件获得的报酬为其收入的,但是律师绝对不能把赚钱当作其工作的最大甚至是唯一的目的。对律师而言,最基本的要求,最重要的使命永远是去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做到依法办事,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使法律正确、合理的得到行使和运用,也最终会使得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的制度保障[10]。

(二)内容上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在本科教育时代,要加强法学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最开始学习法律时就要打下优秀的职业道德基础;在开始执业以后,年轻律师应该参加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律师组织开展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以此来提升自身的素质和修养,进而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现今,我国已经有了一批质量较高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而律师学院的建设还相对落后,目前全国仅有个别高校和大型律所中设有律师学院。设立律师学院,扩大律师学院的范围和影响力,将其作为一个学习和培训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基地,以此来培养素质更高的,职业道德更佳的专业律师,最终达到提高律师社会认知度的目的。

(三)管理上强化监督与惩戒制度

首先,我们要从律师事务所内部开始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平台,与律师的执业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离开这个平台,律师就是无源之水,无水之鱼。因此,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是对于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操作,节省物力人力的一种方式。

其次,我们要加大严惩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职业道德败坏的律师。具体可以制定一系列完善而具体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还可以发挥律师协会的巨大作用,通过律师协会制定符合行业规范的律师执业规范,具体明确的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做出规定和限制,通过律师协会来强化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和发展,并且以律师协会为主体开展针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检查。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违反行业规范的害群之马,一经查证属实,严惩不贷,轻者取消律师执业资格,清除出律师队伍,重者依照法律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最后,可以通过建立律师职业道德记录档案等方式,实事求是的记录每一位律师的执业活动,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触犯法律法规的律师,依法将其记录在案并且在社会上公开,让律师的执业行为在民众的监督之下,在阳光之下有序的运行。

(四)制度上完善律师准入、定期考核制度

首先,在律师准入制度上进行改革,改变过去单一的依靠司法考试来选拔律师的制度。单纯的通过司法考试来检验一个准律师的水平、能力未免过于简单。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等专业素养,而忽视了对职业道德的考察,这种在律师职业准入的选拔方式上就忽视了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考察,使得律师在以后的执业活动中难免在职业道德上出现偏差。而多角度,全方面的律师准入制度会提高律师的入门要求,让整体素质更高的人进入律师行业,从根本上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素质等各方面。

很多国家对律师职业资格认定都制定了严格的入门品行审查制度,以此来衡量被考察人的道德品质是否符合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将道德恶劣的人员阻挡在律师大门之外。美、英、日等国的律师法都明确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品行要求,尤其是美国对律师品行的审查更加严格。“州律师协会在对报考者进行品行审查时,一是将报考者的指纹送警察部门核验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不良记录,二是进行品行调查,如发现报考者有诸如酗酒、闹事被警察传讯、吸毒、虐待家人、不诚信等品行不良记录,将取消其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11]由此可见,“良好的道德品质”、严格的品行审查制度是各个国家授予律师资格的重要基础。而我国目前的《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要求取得律师资格者“品行良好”,并没有规定怎样审查报考者的品行,也没有能够实际操作的审查程序,所以在实践中,我国对于品行审查往往就流于形式,完全不能从道德品质方面对律师进行考察和筛选。

另外,建立一套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提高和保持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律师制度注重开始的入门考察,而在对成为律师以后的人,往往忽视了对其各方面的考察。人非圣贤,不可能每一个律师都是道德高尚的人,也不能保证一位职业道德高尚的律师一辈子都会维持着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建立考核制度,对于律师,尤其是老律师,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

律师的社会公众认知度有很多层面的原因引起和影响的,而律师的职业道德无疑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这也是律师自身最能够把握和掌控的一部分。综合当今社会的现状,我国律师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究其原因,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内容。当然,我们不能把律师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原因全部归咎于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降低,更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我国目前律师的职业道德出现了较大的问题。诚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任何一个职业中,难免会出现个别搅局者,破坏者,律师队伍中同样存在个边的职业道德败坏的伪律师[12]。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的律师队伍是健康且快速发展着的,律师职业道德的整体水平是值得肯定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法治社会的进步,中国律师的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1] 王林松.社会认知偏差:群体性事件生成的社会心理启动根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32-34.

[2] 杨杰.律师的职业角色定位及其职责[D].济南:山东大学,2010.

[3] 杨晓培.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和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7(8):717.

[4] 吴宏耀,张燕.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司法,2004(12):25-27.

[5] 刘桂明.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J].领导文萃,2008(23):34-35.

[6] 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6.

[7] 林应钦.律师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6(11):1-2.

[8] 江平.我所能做的是呐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3.

[9] 崔彦平.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5(5):62-63.

[10] 邓佳佳.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32):200-201.

[11] 王国良,黄瑞,肖萍.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江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2003:37

[12] 王进喜.律师与公证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6.

[责任编辑:吴晓红]

Social Recognition of Lawyers

WU Tao, YU Yu-hao, LIU Xiao-wan

(Law School,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1620, China)

In our country great importance has been attach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fession of lawyers, for which improving the social recognition of lawyers is undoubtedly the prerequisite. Right now the poor social recognition of lawyers stems from social factors as well as from the lawyers themselves. Efforts can be mad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social recognition of lawyer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ideologically, making clear the nature and mission of the profession of lawyers;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on ethics and moral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strengthening the institutions of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 perfecting the licensing and regular review institutions of the profession of lawyers.

lawyer; social recognition; professional ethics

2015-12-26

吴韬(1990-),男,安徽长丰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6

A

1672-1101(2016)04-00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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