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唯尔 李 川
上海高校技术转移体系改革和建设对策研究
司徒唯尔李川
高校的科研成果如何向产业转化一直是我国科技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上海高校的情况同样如此。为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高校必须加快技术转移体系改革和建设,使高校能在科创中心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优势和特点,以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为例,总结了上海高校在技术转移体系改革中所做的若干探索,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技术转移;体系改革;发展对策;科技创新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上海未来发展的核心任务和主导战略。从目前上海科技创新的现状来看,2014年,上海R&D经费831亿元,相当于上海市生产总值的3.60%,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7件,居于国内各省市前列;54项科技成果获得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占奖项总数的16.5%;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比上年增长7.4%,高于全市工业总产值增幅3.1个百分点。从创新投入,到创新产出,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匹配,上海已经为全球科创中心的建设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但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转移一直是我国科技体系的薄弱环节,上海也不例外。2014年,经认定登记的各类技术交易合同25238件,比上年下降4%;合同金额667.99亿元,虽然比上年增长7.6%,但仍然仅相当于R&D经费的80%,产出小于投入,技术转移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上海的技术转移体系中,高校是一支重要力量。上海高校拥有165名两院院士、626名中组部“千人计划”专家、20.9万名研发人员,绝对量上与意大利、加拿大总体持平。但目前上海高校在技术转化方面的工作仍不尽如人意,2014年技术转让合同数仅793项,发明专利拥有数占比仅有5.6%。高校的技术转移如何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嫁接起更紧密的桥梁,如何在全球科创中心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1.美国技术转移体系的特点
在美国的技术转移体系中,高校是其重要的成员之一。美国的技术转移机构很少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除了少量依托于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之外,依托于大学是其典型的存在形式之一。高校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LO)是美国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工作是将大学里的技术成果转移给合适的企业,同时,又把社会和产业界的需求信息反馈到学校,加强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推动高校与企业的合作。通过探索和实践,“斯坦福大学-硅谷”模式已经成为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运行最为成功的一种模式。不得不承认,美国也同样存在大学研究成果与产业脱节的情况,但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硅谷的产生不仅有效地缩短了大学和产业部门的距离,甚至可以说,斯坦福大学已成为硅谷产业园不可或缺的支柱。无论在高新技术方面,还是在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大学都为硅谷提供了重要支撑。与此同时,硅谷在发展过程中也反哺大学,为学校的办学和科研注入了数量可观的资金,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2.德国技术转移体系的特点
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国内的技术研究一半以上集中在企业。其中,相当一部分集中在西门子、拜耳等大型跨国公司,它们同时承担着开发新产品和提高工业技术水平两项重任。同时,对于数量众多的德国中小企业而言,技术创新也是其最主要的发展战略。在这样一个以企业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主体的背景下,以集聚各领域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组成的专家团队为支撑,德国的企业在技术转移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因此,德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确立研究方向时,以及各级政府在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时,都紧紧围绕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德国政府为高校和企业搭建的技术成果信息平台是其一大特色。一方面,企业可以到平台登记要研究的课题,诸如技术改进问题,企业成本计算问题等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从中挑选题目进行研究;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可以将研究成果提供给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直接与高校开展合作。
3.日本技术转移体系的特点
在整个日本的技术转移体系中,政府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重视知识、全面开展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已成为日本21世纪的国策。日本的科技管理体制以集中协调为中心理念。对于日本来说,“产学官”合作是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日本的“产学官”合作分为工业界主导型、大学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其中,政府主导型的合作形式最为完善,所有政府牵头的研究计划都有明确的目标、人员组成和分工,由负责研究计划的政府协调,主要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单位的开拓性研究。政府主导的合作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学和工业界都以自身利益为核心,只为相互的利益而暂时联合的现象。
可以看出,构建起一个高校和企业之间紧密互动协作的平台是关键,也是发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共性特点。在此前提下,这个平台是由政府主导抑或是高校或企业主导,都是可行的方式。在校企互动较为成熟的条件下,减少对平台的政府干预,把平台运行交给市场,是更为理想的模式,如“斯坦福大学-硅谷”模式。
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建立技术转移体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探索和尝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促进成果转化的法案,建立了工程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孵化器,设立了产学研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还创办了高新技术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高新企业创业区。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近年来,上海高校技术转移工作做了一系列创新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以下以上海理工大学为例,介绍上海高校技术转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若干探索。
1.技术转移工作站
技术转移工作站是围绕所在地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需求建立的开展全方位的科技合作和人才服务的交流平台,是在校地或校企之间建立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工作站针对高校能够提供的技术企业常常不敢要,即使低价也难以接受,而企业真正的需求即使高价企业也抢着要,但偏偏高校又拿不出来的技术转移难的症结,通过筛选相对成熟可靠、增值推广潜力较大的技术成果,对其进行包装、整合、完善,并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然后着手进行商业营销策划,进行市场化的宣传、推介、招投标、商业谈判等系列运作,按照风险投入、包装增值、整体策划、全程服务的技术转移与技术经营模式,对技术项目的总体收益进行合理的协调分配,有效调动参与各方的资源、力量和积极性,形成最佳组合阵容和最佳配置,积极争取技术转移的成功以及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至2015年底,上海理工大学已经在长三角及周边地区建立了武义、永康、太仓等23个技术转移工作站,开展了800多项技术开发、转移等项目,合作伙伴近500家企业,在当地推广先进技术,为当地输送科技人才,助推我校的科技成果在当地成功转化,已基本形成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涵盖长三角的知识服务工作网络。
2.协同创新中心
协同创新中心是围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综合优势,联合国内外各类创新力量,建立的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上海理工大学依托其在光学工程领域的学科优势,成立了上理太赫兹技术研究院,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70%的比例划归研发团队,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托学校在医疗器械领域深厚的行业背景,成立上海国际医疗器械研究院,以上海微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联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医疗器械行业龙头企业的需求为导向,开展技术研发,提供技术支撑;依托学校在电子商务领域10余年来的长期研究基础,组建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院,对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等部委的政策需求,建设决策咨询智库,为国家、地方及企业的电子商务规划设计、技术研发和决策咨询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3.共性技术研究院
上海理工大学与上海原同属机械工业部的八家科研院所共建机械工业共性技术上海研究院,九家单位渊源深厚、学科互补,转制地方后,又拥有市属国资、市级财政、市管干部三根纽带,具有很好的合作基础。针对原行业科研院所转制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共性技术研究长期缺失的情况,机械工业共性技术上海研究院有效整合了共性技术研发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重铸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共性技术研发支撑。研究院成立以来,已经在准东煤高效利用技术、通用机械节能技术、智能制造技术、高性能导电材料等方面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为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全球科技创新中心作出了积极贡献。
上海一直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科技领域,又或是在制度建设方面,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上海在机制体制建设方面已有一系列的创新和突破,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探讨和解决。
1.政策衔接
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22条”意见),并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但是,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还需进一步加强。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印发的《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获奖个人只要在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即可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在2006年科技部曾发布《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规定,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应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这样一来,通过技术入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成了一个死结,“科创22条”中相关的创新政策在实施中遇到了瓶颈。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仍需深入调查研究,加大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配套政策的衔接和协调的力度。
2.评价导向
“科创22条”意见中明确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应用类技术开发工作,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甚至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减薪、离岗创业,但是,在高校的考核与评价体系中,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指标仍然是以高水平论文和重大学术影响力为主。这一导向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教师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技术转移工作的推进。因此,高校应根据“科创22条”的精神,抓紧制定科研人员多元评价机制,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化等各类人员建立不同的考核制度,对科技创新人员分类评价,探索建立一种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主的科技创新分类评价体系。
3.公益技术研发
行业共性技术是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提升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关系到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但是在目前的经济体制下,科研院所尤其是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经济效益已经成为考量的第一指标,研究院所只能优先选择短期能够盈利的项目。共性技术研究的长期缺失已经成为我国行业发展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以上海理工大学牵头组建的机械工业共性技术研究院是一种为行业企业共性技术研发提供重要支撑的新型的有效的模式,但研究院面临着如何长期运营、可持续发展的严峻考验。学校的公益性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投入公益性技术研发的部分十分有限,研究院所仍然存在生存、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问题。类似于机械工业共性技术研究院这样的以公益性技术研发为主的研究院,急需政府能够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从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使其能够长久地为行业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提供支撑和保障。
[4]郭东妮.中国高校技术转移制度体系研究[J].科研管理,2013(6):115-12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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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1]上海经济年鉴,2015.
[2]上海科技统计年鉴,2015.
[3]黄静波.国际技术转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10.16653/j.cnki.32-1034/f.2016.07.029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协同创新: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研究”(编号:A1205)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