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吏治腐败原因探究*

2016-03-16 23:39孟祥菊

孟祥菊

(暨南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632)

晚清吏治腐败原因探究*

孟祥菊

(暨南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632)

摘要:晚清以降,国家内忧外患频发,社会激荡突变。社会处于严重脱序状态,贪污腐化趁机滋生蔓长。影响到吏治腐败的原因很多,其中皇权至上、专制独裁,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吏治腐败的根源。此外奢靡之风盛行、俸禄制度与现实脱节、以及因捐纳制度泛滥都在清末的吏治腐败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以史为鉴,对晚清吏治腐败产生的根源进行全面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刻吸取历史教训,在全面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建设中提高警惕,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

关键词:吏治腐败;专制独裁;奢靡腐化;俸禄制度;捐纳泛滥

贪污腐败几乎存在于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的每个王朝,只是程度轻重有所不同,是斩不尽、除不绝的“古代中国难于治愈的一种顽疾”[1]。学者王亚南也曾直率地表述:“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2]刘泽华在其著作中概括说:“贪污在古代中国不仅存在的时间长,而且还范围广,它渗透于古代政治生活中上上下下一切领域。”[3]从学者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一顽疾让人痛恨异常却又无可奈何。

清末,清廷外有割地赔款,主权沦丧;内有饥民暴动,革命党活跃;天灾人祸接连不断,民不聊生。在财政极度窘迫竭蹶之际,清廷为挽救满清帝国,学习西方实行新政,社会制度新旧杂糅,童牛角马,混乱不堪。晚清吏治腐败全面恶性发展,渗入社会各个层面。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原因探析。

一、吏治腐败的根源: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制度

近代报刊《东方杂志》曾有报道:“贪污是人性的病态,这种病态因风俗习惯及政治制度而有轻重之别。但人类赋性中隐藏着这种病菌,似乎是普遍的不经过文化势力的洗漆及法律条款的制裁。”[4]从《东方杂志》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观点:贪污是人性中固有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很难约束它。其实此种论断不免有失偏颇,在清朝统治的二百多年里,在初期,清朝统治者注重整顿吏治,对吏治腐败现象打击比较严厉。清王朝积极运用一系列的政策来尽量减少吏治腐败的滋生,例如条例制定、奖励先进、严惩贪鄙、官员考选、官员任职回避制度、都察院监察御史的监察、官员定期考绩等制度。所以,这一时期贪污现象发生的不多,贪污法令法规能够有效地贯彻下去。但这种做法其实归根结底治标不治本。繁荣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危机。“帝国体系天生存在一些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由于皇帝们不相信他们的臣民,采取了严密的行政监控,成功地让官僚阶层在政治上变得无害于至高无上的皇朝统治,因此在清朝初建和崩溃的年代,没听说官员有反叛的意图。但是他们同时也让官僚阶层丧失了活力,因而很少有人努力使自己成为能干、正直的行政官。”[5]

君主专制国家,统治者高高在上,小民愚蒙自给自足,不能甚或不愿与闻国事,统治者与广大民众隔阂严重,此外帝王还深受大小官吏蒙欺,虽法律章程屡饬官员廉洁奉公,但天高皇帝远,各级官吏阳奉阴违,在自己的职权所及之处,耀武扬威。皇帝虽然拥有最高权威,却往往被大小臣工蒙蔽耳目,已成孤家寡人,权柄四移。《东方杂志》曾载《论蒙蔽》一文论述相当深刻:“专制不与蒙蔽期而蒙蔽至,蒙蔽不与腐败期而腐败至,腐败不与覆亡期而覆亡至。是则,蒙蔽者,固专制之效果而覆亡之原因也。”[6]

西方史学理论新制度主义对贪污腐败的产生是这样论述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出现了有利于以权谋私的客观条件与机会,而防范腐败的办法又一时来不及跟进或形成,这样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当官员以权谋私时,他的获利空间就会很大,而犯罪成本却很低,受法律惩罚的风险甚小。官员或公务人员也是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如果他要以权谋私,而制度又不足以防止他这样做,他的违法行为风险很小、收益很大,成本极低,这样的官员就很难抵挡腐败的巨大诱惑。并且,由于职务犯罪的低成本性、低风险性、高收益性,这种以权谋私行动还会进一步产生弥散效应。这就是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什么腐败会越来越严重的原因。”[7]康有为就曾一针见血地批评:“考中国败弱之由,百弊丛积,皆由体制尊隔之故。”[8]孙中山对吏治腐败问题也曾有如此论述:“这种贪污又是根深蒂固遍及于全国的,所以除非在行政体系中造成一个根本的改变,局部的和逐步的改革都是无望的。”话语非常明确,矛头直指清帝国的封建统治,只有推翻了封建统治,中国才能走上富强民主的道路。落后的封建专制统治制度仅仅依靠自身修整和监察制度是不可能消灭体制自身的弊端的,只有实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良好的权力制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消灭腐败现象。

二、吏治腐败的催化剂:官场奢靡,享乐主义盛行

清季时人感叹世风日下:“时事日非,而京朝官车马衣服,酒食征逐,日繁日侈。吾辈光阴精力,皆消磨于奔驰醉饱中,可为太息。”[9]首先,慈禧作为满清的最高统治者,贪图奢侈享受,不能以身作则。试举一例,清末赌风大兴,上至皇亲贵足、封疆大吏,下至门童书吏、凡夫走卒皆爱此项娱乐活动。“当其盛时,上自宫廷阀阅,下至肩舆负贩之流,罔不乐从,凡舟车狭巷,辄闻铮铮然声相答也。”[10]西太后亦甚爱此娱乐活动,为此,满清王大臣的诸福晋、格格投其所好,经常进宫陪她消遣。此外,慈禧生活异常奢靡,据资料记载:“平日太后及帝御膳,每日各二百两,归宫内御膳房承办,不与光禄寺事也。”慈禧一天的膳食费用高达二百两白银之多。比一品大员一年的俸银还多,奢靡程度可想而知。1890年,为了满足纵情享乐之私欲,慈禧极力主张修建颐和园。当时清廷的财政竭蹶,捉襟见肘,但迫于慈禧的权威,再加上某些王公大臣为了献媚钻营,竟挪用海军建设经费作为修建颐和园的资金。慈禧作为满清的最高统治者、“当家人”,不能严于律己,贪图奢侈享受,在某种程度上是起到了一种上行下效的坏影响。

其次,清末很多官吏“上食朝廷俸禄,下榨民脂民膏”,上下钻营,不能安心供职于所司之职。为了在官场中积聚人脉、结党营私的需要,官员习惯于狎妓冶游,征逐酒食,大肆挥霍,笙歌燕舞。

晚清以降,内忧外患,新旧杂糅,社会秩序混乱,娼妓业畸形繁荣。官员大吏流连于烟花柳巷,日日笙歌。官员们恣意奢靡享乐,而且还有官员收买歌妓,利用色相谋求升官发财之道。直隶候补道段芝贵重金购买歌妓杨翠喜献给商部尚书载振,继而青云直上成为封疆大吏。这就是臭名昭著的“杨翠喜案”。甚至肩负国家重任、出国考察宪政的大臣在异国他乡也是奢靡腐化。布政使尚其享在国外考察西方宪政时,“甫出国门,恣情妓馆,酕醄大醉,遗失国书,传诸外邦,永为笑柄,大辱国格”[11]。此种例子频频见诸报端,举不胜举。

此外,官员们由于精神空虚,挥霍无度。《申报》曾有记载:“官场之习气,最好崇尚奢靡,凡官署寓所,日用之浩繁,以及妻妾之奉,仆役之多已足以消耗金钱无算。而其一身之自待与夫平日无度之应酬,所费金钱尤难记数。”[12]他们经常以各种名义相互投谒应酬,一位在京奉职的官员以其亲身所见所闻,描写了在清末新政改革期间,大小官员上下钻营,互相宴请“盛况”:“京员旧六部,近添新署,共十一部,而官益多,加以学堂林立,巡警普设,人数倍蓰于旧。宴会之事,弥积弥繁,若欲处处周到,虽日日谒客,日日设馔,仍有不逮。”随着新政向纵深发展,与国外交流日益频繁,西方餐饮文化受到官商各界的热烈追捧:“光、宣之交,满清贵族,群学时髦,相率奔走于六国饭店。”[13]很多官绅宦室,竟把使用西餐作为标榜自己能够接受新事物、改革派的标志。“器必佐以洋式,食必佐以西餐”以表示“维新”。《申报》曾载一篇《翰林院腐败之现象》:“讲习馆试讲以下均行入馆肄习,课程分九类系,外交、度支、学制、兵制、法律,农工商、民政、邮传理藩等科。刻闻自讲习馆设立以来,并无一人在馆肄习,每间五日各员呈递日记一分,其中瑕瑜互见。率多与政治无关,其日记又仅记个人行动者,如某日到某处拜客在某饭馆晚餐等类。不一而足……腐败一致此也。”[14]在清末推行新政的过程中,统治集团不能踏踏实实地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吃喝玩乐却学得花样百出,不断翻新。新政改革在如此腐朽的环境中开展,怎么能成功?

三、吏治腐败的俸给缺陷诱因:薄俸制下的“陋规”盛行

清朝俸禄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清朝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从各种文献资料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官员的俸禄标准几乎是历朝历代中最低的。但这种低俸制度产生的后果也是非常明显的,清代特别是清末年间几乎是历史上贪官污吏最多、陋规苛捐最严重的时期之一。清朝统治者也认识到了这种俸禄制度的缺陷,对俸禄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与完善,实行了清代独有的养廉银制度,但贪污纳贿之风始终没有被遏制住。

申学峰曾在其著作中深入剖析:“清廷的俸禄较低,其基本特征是薄俸。即便加上养廉银,一般的官员只能勉强满足日常开销。对于朝中大员,平时府中的开销很大,俸银和养廉银根本无法维持日常花销。官员合法的收入甚微,全赖法定之外的陋规等项维持办公和家庭生计,咸丰以后,军需、赔款等非常之出激增,财政入不敷出日益严重,清政府更是开始缩减官俸支出,其中尤以养廉的减成最为突出。官员收入本已微薄,再遭到不断扣减,办公经费、官员生计都成了问题,不肖官吏遂需索下属,搜括百姓,社会经济受到破坏。”[15]赵憬曾发出感慨:“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之,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日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

其实,在国家经济体制外,还运行着另外一种隐形的财政体制。在《亚财政》这本著作中作者洪振快就为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隐形的财政体系。它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正规税收以外所得的法外收入,以官僚体系中大家公认的“陋规”的形式在官僚系统中运行。它包括官员们之间“三节两寿礼”、各色“表礼”“水礼”、过路程仪及贿赂上司门丁的“门包”“漕规、关规、盐规银”“钱粮平余银”等。另外还有为得到钤有官印的、能证明某人身份的保证书而需要交纳的“印结银”,有时候是地方官为了能顺利报销而交给户部的“部费”,等等,不一而足[16]。

所谓陋规是指国家正式规章法律以外,官僚体系中日久相沿而形成的陋习陈规。从某种程度上讲,陋规其实也是贪污得来的非法收入。当贪污变成司空见惯的常规的时候,不管官员愿意与否,都须要因循此规矩行事。晚清时期的陋规现象尤其严重,事情无论大小,为了使事情顺利办好,都需为有关官员孝敬“例费”。例如据史料记载,甲午战后,为了报销战费也必须按报销惯例递送:“光绪甲午、乙未之中日战费粮台报销费八万两。”[17]对于官员在包揽工程时视克扣为理所当然。一项大工程,经各级相关负责人的层层剥蚀,工程实际用款仅仅为报销数目的二三成!这样的事情在当时比比皆是。“颐和园工程已费至二千万金,知者以为实到工之款不及六百万金。”[18]还有另外一例也非常典型,李凤苞作为洋务派著名官吏,朝廷任命其采购国外军火,“购买铁甲船二只,价三百万两,以二成折扣,侵吞六十万金以肥己囊”[19]24。如此等等,令人大跌眼镜。这样,官员的收入,朝廷一般很难获知具体数目,造成上下互相猜疑,难以获得互相信任。因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官员陋规行为及获取收入的行为加以规范,很容易造成官吏索取无度,歪风邪气疯长,清末事实便是如此。

四、吏治腐败的官制不足助因:幕友当道,胥吏横行

清朝官员除了正常俸禄较低,即使督抚大员朝廷所配备的吏役人数按规定也不过十一名。为了使偌大的衙门正常运转,他们必须自己掏钱聘用熟悉税收、律例、公文往来等各种公务的“幕友”集团。幕友完全是私人雇佣,无须朝廷发放俸禄。但幕友在官僚幕府中被“尊为宾师”,地位特殊,可以从所佐之官那里得到高额的“束修”或称“馆谷”作为收入。另外官员个人雇佣的人员还有家丁、长随等职,是否发放工食银全由官员说了算,有的甚至没有收入,惟靠从“六房”按例送交衙署的部分陋规中分润或者在办公时直接勒索。衙门里“六房”书办亦没有固定的酬劳和办公费用,“惟借陋规以资生活,如考试及狱讼当事人均有应纳费用,余可类推”[19]166。这类陋规的征收及征收数额从来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往往重征滥收,混乱不堪。“有一事而两三费者,如税契、过割本一事也,而印税归一房,过割与副单又归一房;渔课等类造册、征比本一事也,而造册归一房,征比又另一房。”[20]34另外,壮、快、皂三班差役按制度本能从州县财政的存留中发放工薪,但州县官往往以财政拮据为由不支薪银,他们只能另谋生路,“惟借鱼肉乡民以自肥尔”[20]166。时人亦认为:“房吏皆不廪于官,又有纸笔之需、人口之累,欲其枵腹从事,实所不能。”[21]32“书吏本无禄入,其相仍陋规不得不资以为生,差役工食无多,自养己家亦患不足。苟船饭之资,尚非出于索诈,亦可不予深究。”[21]28在没有固定薪酬的情况下,房吏、差役即使有中饱私囊、敲诈勒索的行为也被上宪默许。

在清代州县各种行政事务主要依靠州县官私募的幕友、家丁、胥吏、差役等职务人员来承担,他们不具备正式国家官吏的身份,也没有固定薪酬,极易导致腐败的滋生。一方面,他们是州县官个人私募,任职和去职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且行为只对州县官负责。国家法律监督部门无法对其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他们的渎职与否国家也无法监督检测,导致州县的此等人员品行和行政能力鱼龙混杂;另一方面,作为州县官私人延聘势力,他们只能从“上宪”个人手里得到薪酬或者是靠在执行公务中收取陋规以资生活,这就必然助长了他们敲诈勒索的气焰,导致渎职、受贿以及勒索的合法化和半公开化。

五、吏治腐败的入仕混乱祸因:捐纳的泛滥

清朝末年,清末新政改革如火如荼展开,数项改革齐头并进,外加割地赔款清廷财政极度拮据,捉襟见肘。清朝政府只能饮鸩止渴,大肆开捐,捐纳制度逐步失控,主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由虚衔、封典、翎枝为主到实官捐的泛滥

清末国库亏空、财政竭蹶,清廷为搜罗更多财源,大开实官捐。同治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就曾纷纷上奏革除捐纳之弊。“商贾人等只准捐虚职杂职,不准报捐正印实在官阶。”获得清廷首肯,实施之后却出现了众多有碍捐资收入的状况,“捐铜局接奉此旨后,捐生观望,有碍饷需”。此时清政府只好“不能不权宜一时”,“请仍暂照旧章办理”,只待“军务稍平,再行遵办”[22]。更有如此情形,清廷严禁捐纳政策,但各地督抚,封疆大吏往往“款无所出”“拮据异常”,纷纷请旨开捐,朝廷权衡利弊,只得依其所奏。

1901年新政伊始,两江总督刘坤一与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上奏:“捐纳实官最有妨于新政,奸乱吏治,阻阂人才,莫此为甚。今欲整顿变法,请即下诏永远停止。”[23]87-89朝廷给予积极回应:“捐纳职官,本一时权益之政,近来捐输益滥,流弊滋多,人品混淆,仕路冗杂,实为吏治民生之害,见在振兴庶务,亟应加意澄清。嗣后无论何项事例,均著不准报捐实官。自降旨之日起,即行永远停止。通限一个月内截数报部,毋得奏请展现。”[23]8534

此时除虚衔、封典、翎枝等继续实行外,实官捐归于停办。可是清末战争赔款甚巨、新政齐头并举需款浩繁,再加上不时的赈灾和军费之需,清政府国库如洗,实难支撑。光绪三十年(1904)五月,户部、吏部、兵部上奏推广捐复各条,获得清廷允准[24]2288-2289。其后,各地民变不断,革命党活动频繁,为筹措镇压经费,清政府又不得不再开实官捐。

(二)捐纳权限下移,认捐人员鱼龙混杂

为了保证捐纳人员的质量并杜绝弊端的发生,捐纳人员在报捐之前,清廷有一套严格的规定。但到了晚清,清朝政府为了尽可能地利用捐纳承担部分财政压力,于是简化程序,扩大纳捐范围,放宽政策限制,使捐纳程序进一步脱离正轨。清代前期,清廷对于捐输的开办者如此规定:“在上者非不得已,不愿假借于督抚之手,故乾嘉间事例,概由中央包揽,诸臣有请于当地捐纳者,多加驳斥。”晚清之时乱象丛生:“时内则京捐局,外则甘捐、皖捐、黔捐,设各局遍各行省。”[25]各省先后获得了设捐局筹钱、填发执照的权力。填发执照的权力本来掌握于户部,太平天国运动兴起以后,地方开始“疏请空白部照,劝民捐输,随时填发”[26]。清廷对捐纳的控制力大大削弱,不但削弱了对地方的监督控制力,而且使纳捐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三)捐纳资格限制大大放宽

捐纳虽是一种卖官行为,却并非人人都可捐官。但咸、同以后,捐例泛滥,捐纳人员的来源范围大大扩展。正如时人评价:“近日捐班流品太杂,竟有市井、驵侩及劣幕、蠹书、土痞、无赖、舆台、仆隶之徒亦皆张罗杂凑,溷入仕途。” “为赔洋款,山西一省共捐二百余万金,凡出捐输金者,皆赏给实职官阶。现在因捐输而得官职者纷纷,上至道台、知府,下至知县、教官、杂职,皆因捐输而得,名器之滥如此其极,无论至贱之人,亦有官职在身,良可慨也。”[27]纳捐人员流品泛滥,一些品质低劣之徒混入其中,进一步加剧了吏治腐败的程度。

(四)僧多粥少,窦弊丛生,官员铨选制度脱离正轨

按照清代惯例,高级官员由皇帝任命,凡经科举考试、捐纳或原官起复的人员,均须赴吏部听候铨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中曾论及铨选之资格:“中国向来铨选,最重资格。”但到了晚清,捐纳人员众多,很多纳捐者,长期得不到实缺,僧多粥少,只得上下打点,投机钻营。认捐人员往往抛掷大量金钱贿赂上司,以求尽快获得实缺,诸事皆以金钱开道,造成大批“其类皆委琐嗜利,具有心计,操狭望奢”的品行不端、不学无术的人跻身于官僚队伍之中,而“一旦踞于民上,巧取豪夺,恣意诛求”,成为欺上瞒下,榨取民脂民膏的帝国蛀虫。对此部分有识之士表示了极大愤慨:“捐例有资格之限,有认识之结,有加倍加五捐复之例,有加倍半不准捐复之条,所以多其防闲,亦为深杜流弊。若可扫而空之……又安用此纷纷条例为也。”[28]同一时期冯桂芬更是痛陈:“近十年来,捐途多而吏治益坏,吏治坏而世变益亟,世变亟而度支益蹙,度支蹙而捐途益多,是以乱招乱之道也。”[29]

晚清以降,大清帝国国势衰微,内忧外患频仍,清政府为了能够苟延残喘,不惜剜肉补疮、饮鸩止渴,吏治腐败在这样的环境下乘势恶性发展,结果是严重腐蚀和瓦解了清王朝的统治力量,成了摧毁其执政合法性、有效性的很关键的一个因素。吏治腐败对晚清时期的一些重大事件如甲午战争、清末新政,预备立宪等都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在重重危机包围之下,清廷在这样上下腐败、混乱不堪的政治环境中,力图重整旗鼓、实施新政,希望变得非常渺茫。最后辛亥革命一声枪响,大清帝国徐徐落幕了。本文对晚清吏治腐败的产生的根源方面进行全面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刻吸取历史上曾有的深刻教训,以史为鉴,在现代化改革和建设中提高警惕,少走弯路,使我们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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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asons of Official Corrup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MENG Xiangju

(Department ofHistory,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2, China)

Abstract:The late Qing Dynasty was a period of great social and political upheaval because of constant internal and external problems, the society being in serious disorder and corruption and degeneration spreading. There are many factors that caused official corruption in the period, among which supreme imperial power, despotic dictatorship and lack of strict leg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are the most crucial ones. Besides, prevail of the worship for extravagance, divorce between salary system and reality, and rampancy of purchase for official ranks also added fuel to the fire in the perio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history as a mirror and investigate, in a comprehensive way, the roots causing official corrup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hich will help us draw lessons from history, raise our vigilance in the reform and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ensure a sound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ic construc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official corruption; despotic dictatorship; worship for extravagance; salary system; rampancy of purchase for official ranks

收稿日期:2016-02-14

基金项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基金项目(SD2015C23:《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及实证分析》);山东省法学会基金项目(SLS(2015)F1-2:《〈立法法〉》修订后的立法权限研究》)

作者简介:孟祥菊(1982-),女,山东临沂人,暨南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63 (2016)03-01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