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车”的法律问题及其反思

2016-03-16 20:39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陈超专车出租车

鲁 晟 珲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论“专车”的法律问题及其反思

鲁 晟 珲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专车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管制度,专车也有陷入非法运营的巨大风险。随着“专车第一案”的出现,关于“专车”行业的争议越来越大。由于目前我国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存在一定的弊端,而专车行业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且目前法律对专车行业的规定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因此将专车进行“合法化”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通过“专车第一案”的案情分析,引出“专车”行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专车”行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健康发展。

专车行业;法律问题;出租车;改进建议

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打车软件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各种各样的打车软件开始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滴滴出行”“易到用车”和“Uber”等各种各样的打车软件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专车的诞生虽然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管制度,专车在目前也有陷入了非法运营的巨大风险。

一、案情聚焦

2015年1月7日,“滴滴出行”的专车司机陈超在滴滴打车软件上接到了起点为济南市市中区八一银座,终点为济南西站的专车客运单。司机陈超将乘客送至济南西站之后,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责令司机陈超接受检查,经过检查之后,执法人员以“非法运营”将陈超车辆扣留。司机陈超认为,自己已经经过了“滴滴出行”的专门培训,并且将自己的汽车挂靠在了“滴滴出行”公司的名下,自己进行载客的行为符合规定。因此,在向法院进行起诉之前,陈超于2015年1月23日向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申请了听证。客运管理中心于2015年2月11日进行了听证,客运管理中心在听证会上认为司机陈超违反相关规定,已经构成非法运营,在听证结束后出具了罚款决定,处以陈超两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陈超不服市客运管理中心所出具的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起诉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此案,随后在3月30日发布公告称该案将于4月15日上午9时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进行审理。由于本案是国内首例关于“专车”案件的审理,因此该案件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二、“专车”行业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自“专车”业务推出以来,很快占据了城市出行的半壁江山,专车行业迫切需要相关规定,以保障其正常发展。专车行业合法化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我国出租车市场的弊端

1.行业垄断对竞争的排斥。在目前,我国道路交通运营是一个垄断的行业,尤其是出租车行业。政府对公共设施诸如城市的道路、轻轨、地铁进行建设,但是出租车行业的运营权利却归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公司每年需向政府缴纳少量的特许经营费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租车公司对城市出租车行业进行了垄断,高额的利润最终都流向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的垄断更加倾向于行业上的垄断,行业上的垄断最终结果就是会导致需求与供给不相协调。政府多年以来总是对“黑车”进行严打,每次严打的旗号都是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名,控制城市交通总量,但另一方面也是出租车公司利用其影响力让政府帮忙维护其垄断地位。

一个行业一旦被垄断,下一步必然对其他竞争者进行排斥。出租车行业一旦垄断就意味着本行业成了一滩死水,失去了创新的能力。对于出租车行业而言,虽然各地政府都实施了对司机进行评价等改善服务的措施,但是其服务质量仍然是稳中有降,出租车司机服务质量差,拒载等现象屡见不鲜。

“专车”的出现,打破了出租车行业的垄断地位,给出租车行业注入新的血液,不仅能从服务上提升质量,更能降低市民出行的费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能离开公民对平等理念的贯彻,客运服务应当是每个公民都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领域,同样反垄断也是提倡公平、法制的。

2.出租车行业违反了经济学的基本原则。所有的出租车司机似乎都有同样的困惑,那便是每天还未进行载客的时候,就需要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几百元的费用,司机想要进驻出租车行业要向出租车公司缴纳高额的费用。出租车行业不断扩张,行业的市场准入费用越来越高。

3.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日益下降。经过抽样调研,2015年济南市民对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态度满意率仅为63%。其中不满意的主要原因集中于环境卫生、司机素养、司机技能水平方面。总体上来看,出租车行业的满意度仍然有待提高。部分乘客反映,在上下班高峰期间,能打到出租车已经成为一种“奢侈”,出租车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逼迫司机进行“选择性”的载客,并在高峰期蓄意抬高价格。

(二)“专车”行业的优势分析

专车行业相比出租车,更具人性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定制”的观念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专车行业包含了预约、专车机场接送等私人定制的服务。乘客不需要在人潮之中等车,可以在出行之前通过“滴滴出行”“易到用车”和“Uber”等打车软件先与司机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爱好和相关要求。在专车司机成功接单之后,如果乘客发现专车服务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随时与司机沟通,并且可以取消自己的订单。

专车打车费用较低。相比出租车,专车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想成为专车司机只需在自己手机上下载专车App软件进行注册即可,不需要缴纳高昂的承包费,乘客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更乐于选择专车。

专车司机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专车一般是私家车,并且大多都是中高档汽车;而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车一般都是低档车。专车司机大多数都不是靠专车谋生,多是在闲暇之余进行载客赚取额外收入。因此,专车司机相对出租车司机在运营时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并不是很高,与乘客产生纠纷的概率低于以开车谋生的出租车司机。

三、“专车”行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一,专车行业的责任主体较为模糊。专车主要是通过下载专车公司的应用软件与用户取得联系,但是,专车司机与打车软件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并不明确,法律对于此也没有详细的规定。有一些打车软件规定的专车司机与打车软件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专车与该打车软件之间所签署的协议是雇佣合同。在雇佣关系之中,如果专车司机与用户之间产生纠纷,承担最终法律责任的是打车软件公司。但是,也有一些打车软件公司与专车司机所签署的合同并不是雇佣合同。其签署的合同是司机把自己私家车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打车软件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委托打车软件公司在自己与乘客之间建立沟通的平台。这样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之中并不能得到确定,是一种无名合同,按照《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无名合同参照《合同法》之中最类似的合同确定。该合同的内容规定类似于《合同法》分则之中的“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法律方面的纠纷,由专车司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在专车司机自己不能独立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下,专车软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亟待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第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专车运营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如果行为人想要承担客运经营业务,需要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且经过检验合格的车辆,并且需要向相关的道路交通部门提出申请。 进行客运经营的主体取得运营资格后需要向工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根据以上的规定,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都具有特殊的运营牌照,但是专车通常都是私家车,并不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运营资格。

第三,专车车辆的安全性与司机的资格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正规的出租车都有相应的要求,现在城市中运营的正规出租车每年都要进行特定的年检程序。专车基本上都是私家车,车辆的安全性能以及是否通过年检处于一种未知的状态。没有经过年检或者有故障的私家车进行载客,对于乘客的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我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拥有驾驶机动车执照并且经过相关技能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但是大部分专车司机都是在闲暇时运营,也有些是刚刚考取驾照就上路的司机,其驾驶车辆的娴熟程度存在隐患。

四、对我国“专车”行业改革的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专车行业的发展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首次提出了鼓励和发展预约出租车的政策与方向, 这表明专车行业在立法者眼中是持肯定的态度。交通运输部应继续对专车行业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赋予专车合法地位。第一,应当明确专车的运营资格。给专车软件运营公司制定相关的规定,赋予专车合法运营的资格。第二,法律应当明确专车司机与专车软件公司之间的关系。建议在细则中规定,在载客途中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首先由专车司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专车司机自己独立承担不了责任的情况之下,应当由专车软件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明文规定专车的定价规则。根据不同的车型,不同的服务类型,由政府制定相应的指导价格并且对其进行监管。

(二)依靠专车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性管理

单靠行政监管措施并不能对专车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当发展行业组织。滴滴出行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滴滴出行公司会一直遵循严格的标准,对私家车进入专车行业进行检测。同时,在公司之间也可以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咨询、沟通。专车行业组织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对车辆运营标准、司机准入标准、市场服务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对专车公司发展状况应当进行监督,建立完备的奖惩措施,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实现市场和政府双重监管。这样可以打破出租行业的垄断,保障专车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鼓励各地专车行业的差异化发展

专车与出租车相比有着很大的优点。专车的消费者是社会中的高中端人士。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消费观的不同,专车行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差异。法律对专车行业总体的发展作出规定,对于各地的不同情况,可以授权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现状确定相应的计费标准、车辆准入标准等规定。

专车行业顺应了市场发展,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出行质量需求,在传统的出租车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性发展,对于出租车行业有着变革性的意义。但是,专车行业才刚刚起步,在行业的定性、数量、计费标准等各方面还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亟待相关规范的调整。同时,专车行业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城市公共交通压力,也促进了私家车的再利用,因此必要时可以采用柔性的行政指导进行规定,使专车行业在合规合法的范围内健康发展。

[1] 应松年.行政程序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 曹炜,熊静.行政规制视角下“应召专车”的性质、定位与前景[J].行政法学研究,2015,(6).

[4] 虞佳臻,赵婷婷.论专车行业的合法化——以“Uber”为例[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6).

[5] 曾繁华,程金亮,陈曦.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市场产权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5).

[6] 陈莹.“拼车”法律问题研究[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9,(4).

[7]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

[8] 田海峰,邓溪海.论“专车第一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反思[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2).

(责任编辑:刘学伟)

10.3969/j.issn.1009-2080.2016.05.021

2016-09-20

鲁晟珲(1994-),男,河南洛阳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D912.1

B

1009-2080(2016)05-0083-03

猜你喜欢
陈超专车出租车
乘坐出租车
求距求值方程建模
和我一起去广西
凭什么
在温哥华坐“老年人专车”
开往春天的深夜出租车
李书福炮轰出租车
杨传堂:专车模式值得借鉴
江城子·悼诗人陈超先生
在给专车服务正名之前最好找到Uber和出租车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