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调查组
全面深化改革中企业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调查组
为了解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企业民主管理作用发挥的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组成调查组,先后赴包头、通辽、赤峰、鄂尔多斯、电力、呼铁局等盟市、产业(系统)调查。在一些地市、、产业及26家企业召开座谈会,深入28 家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发放并收回职工调查问卷738份。
企业民主管理建制率有所提高。
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率分别达到94.3%、94.6%,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率分别达到90.6%、86.2%。有3567名职工经职代会选举进入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有3106名职工进入监事会。所有这些都比前几年有所提高。
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化。包头市总工会制定了《包头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星级达标验收办法》,按星级对企业职代会运行和发挥作用情况开展评定,有效推动了职代会制度的规范运作。通辽市对职工代表培训、工会联系职工代表等七项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基层职工代表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呼和浩特铁路局健全了路局、站段、车间班组三级厂务公开组织管理机构和三级民主监督检查小组,严格落实《呼和浩特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制度,不断推进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加强对改革改制企业的分类指导。职工切身利益的身份置换、工资福利分配、社会保险金缴纳、安全卫生等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内蒙古电力公司在理顺农电管理体制过程中,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实现了农电职工社保、“三金五险”与主业职工接轨,维护了农电职工的合法权益。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一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坚持改制方案经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涉及
发挥企业民主管理作用。一是推动了企业改革发展。据问卷调查,分别有 82%、77%、39%的职工通过企业厂务公开栏和会议、公告、通报以及网络、微信等方式,了解到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从而为企业献计献策。二是促进了企业和谐稳定。调查问卷显示,89%的职工认为企业改制或出台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办法时,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包钢集团公司在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制定了《关于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履行职代会民主程序的意见》和《实施细则》,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是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据问卷调查,90%的职工认为职代会能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分别有90%、88%、73%、55%的职工认为职代会涉及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四是完善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调研中,93%的职工认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向职工群众进行了公开。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设立了“总裁接待日”、“总裁接待热线”、“总裁信箱”等,并在OA办公平台设立了各类讨论区,职工的意见建议均可在办公平台留言。
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调查发现,一些地方、产业(系统)对推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有松懈情绪;一些企业管理者没有将民主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错误地认为实行民主管理会影响领导权威和决策效率,影响改革改制的进程,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民主管理存在抵触情绪;有的企业把民主管理工作看成是工会的事,没有纳入党委和行政的议事日程,特别是行政作为民主管理主体的职责不明确、不到位。
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仍需加强。从宏观层面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适用范围、职权表述等方面已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作为部颁规范性文件,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较弱。《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虽然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都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不系统,有些过于原则,未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法律追责和制裁措施。作为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工会不是行政部门,不是执法主体,单靠基层工会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比较困难。从微观层面看,一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具体,体系不完备,以年度工作会议、表彰会或领导办公会等代替职代会;一些小微企业没有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也没有被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等制度覆盖;一些与企业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纳入民主管理参与对象。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质量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存在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情况;有的企业没有规范召开职代会,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不提交职代会审议或表决通过,没有履行民主程序;有的企业公开不及时、不具体、不全面,只公开结果和数字,不公开过程,公开形式陈旧,公开渠道单一,职工难以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影响了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一些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用发挥不明显,职工群众认可度不高。
职工代表素质和职工参与意识有待提升。调查发现,一些企业不够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缺乏经费投入和物质保障;有的职工代表综合素质偏低,难以适应参与民主管理的需要,难以履行代表职责,不能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影响了职工代表作用的发挥;一些企业职工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强,对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持观望态度;一些职工担心争取民主政治权利会引起经营者不满,影响其自身经济利益,不愿争当职工代表。
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不够。一些地方、产业(系统)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不适应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新形势,不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和职工多样化需求的变化,对企业民主管理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把握不准;对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集团企业职代会的运行模式研究不深;工作思路、方法和活动方式缺乏创新,指导、帮助和监督不力,没有得到企业和职工的认可、响应和支持。
提高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认识。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均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既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了新机遇,也为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带来了新挑战。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面临调结构、转方式的新形势下,更应充分发挥企业民主管理在凝聚人心、树立信心、群策群力、攻坚克难方面的独特优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群众和整个社会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改革创新精神和务实举措努力开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建设。建议全国总工会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法》,修改完善《公司法》有关条款,努力推进国家层面企业民主管理的立法进程。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对《内蒙古自治区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进行修改。要建立并规范职代会操作规程,指导企业开展职代会制度标准化建设。要在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行业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实现民主管理对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全面覆盖。要推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丰富民主管理内容,完善民主管理形式,规范民主管理程序,逐步形成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指导国有企业以央企薪酬管理改革为有力契机,督促和推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和民主评议。指导非公有制企业细化公开内容,创新民主形式,通过职代会提案、劳资恳谈会、民主议事会等,发挥民主管理制度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公司制企业将民主管理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协调,使之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导转企的事业单位将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案等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裁减和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职工的民主参与意识。探索建立职工代表培训长效机制,加大投入,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指导企业探索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使那些政治文化素质高、具备一定企业管理和法律知识、表达能力强、能代表职工群众意愿的基层职工代表脱颖而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制度,提升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激发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热情,更好地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教育和引导职工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法治轨道内理性反映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巩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组织不缺位、工作不断线,推动各地区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及时回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舆论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特别是网络、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调查组组长:王丽红;成员:张醒国、张振刚,程伟、葛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