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潇
(江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试析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维权运动及其治理
——基于社会建构论的视角*
梁 潇
(江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迅猛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和住房商品化改革在重塑城市物理空间布局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城市社区的权力格局和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城市社区业主维权运动成为现阶段社会转型在社区层面的结构性产物,也是推动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良性发展亟需破解的突出问题。社会建构是缓解业主维权冲突的一种合作治理方式,通过不同治理主体在持续的交往与互动建构起冲突治理的可行方案。在社会力量相对薄弱的现时背景下,由社会建构衍生而来的社会设计模式在解决社区维权冲突问题时仍有其治理限度,需要经历一个政府从“为社区做”到“与社区做”再到“由社区做”的演进过程。物业管理中业主维权运动治理的社会建构离不开业主的有效参与,需要不断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以优化社区治理的主体重构,推动业主维权运动从私产维权走向社区自治的有效参与,进而推动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走向自治。
物业管理;业主维权;社会建构;城市社区治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猛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和住房商品化改革在重塑城市物理空间布局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城市社区的权力格局和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社会的异质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复杂性,社区的碎片化特征也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治理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模式”(邹华、马凤领,2014),其管理的水平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和谐与安定。当前,城市社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不同主体之间冲突频发,有些甚至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无论是从城市社区业主维权行动的数量还是从维权行动的规模来看,“业主维权行动都已成为继农民维权和工人维权之后的第三大维权现象”(吴晓林,2014)。如何就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维权问题构建起覆盖不同社区治理主体的有效沟通及治理机制,纾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物业管理的难题,成为当前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与学理研究的焦点议题。
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维权问题研究大致存在结构分析和过程分析两大逻辑进路,结构分析强调治理体系结构、制度背景等宏观因素对业主维权运动的影响,过程分析则注重从动员机制、策略选择等微观过程对业主维权运动的机理进行探讨。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又可将现有文献成果大致分为四种研究取向,即社会运动视角、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公民权视角和治理视角。具体而言,其一,将业主维权视为一种社会运动,对业主的中产阶级属性、抗争策略、资源动员方式、政治机会结构等因素的考察时这一研究取向的核心议题。中产阶级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是业主维权运动的主要力量(Tomba,2004,2005;Cai,2005)。作为中产阶级的业主充分利用情感因素(刘能,2004;何艳玲,2005)、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源(张紧跟、庄文嘉,2008;Shi&Cai,2006;Shi,2008)、互联网(黄荣贵、桂勇,2009)等方式构建起业主维权的微观动员机制。其二,一些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出发,分析业主维权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以及业主维权对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自治的影响(徐琴,2007;Read,2003;Chen & Lu & Yang,2007),认为业主维权意味着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根本转型,预示着新公共空间的出现(张静,2006;张磊、刘丽敏,2005;王礼鑫,2009)。其三,亦有学者基于马歇尔“公民权是由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种权利构成”的基本判断,认为业主维权是一个争取公民权的运动(沈原,2007),业主组织建设和业主维权运动同时并举、相互推动,最终实现公民权和公民社会汇聚一体(陈鹏,2009)。其四,有学者借用治理理论的相关解释框架,认为业主组织的自我组织程度、成员参与程度、参与质量及权力运用能力直接影响维权冲突的治理(Read,2008),认为业主维权冲突治理需要构建制度式伙伴关系的社区共治(孙荣、范志雯,2007)和网络型治理(陈文、黄卫平,2009a)。
在物业管理主题的已有文献中,研究成果或是对业主维权进行宏观的整体性观察,探究业主维权的“事件—过程”所带来的影响;或是将组织动员机制、中产阶级属性特征、资源网路作为考察的主要维度,分析业主群体的抗争策略、手段和机会。但是,现有研究缺乏对业主群体内部个体的关照,也缺乏对业主与其他行为主体互动关系的探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集体认同感、行动意义建构”对维权行动的影响。但正如社会建构论所言,人是“对话中的人”,一种社会现实是由人类思想和互动组成的,业主维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滋生到被视为“社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建构过程。社会建构论从认知性因素的角度考察业主维权组织动员机制将有助于拓展当前的业主维权研究,本文尝试从社会建构的视角出发,将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维权运动视为一种公共冲突,关注人的主观能动性及不同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对冲突治理的影响,尝试回答业主维权所涉行为主体之间的社会建构是否有助于业主维权冲突治理以及是否有其治理限度等关键问题。
尽管城市物业管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架构和模式,但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督协调机制运行不畅,致使业主、物业服务供给企业和政府三方都未严格按照相关架构运行,使得城市社区物业管理面临诸多困境。简言之,城市社区物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缴费和服务上形成不良反馈循环”(王光荣,2013),而业主维权运动本质上是“作为私有房产权所有人的业主向侵权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争取主人的权利和地位的过程(胡洁人等,2016)”。因此,准确把握业主维权运动的冲突主体及其焦点诉求是进一步厘清不同治理主体间关系和优化治理路径的基本前提。通过对近年来业主维权运动案例的梳理,可归纳出业主维权运动的冲突主体、冲突诱因及冲突的焦点诉求。根据业主维权运动参与主体的差异可将现阶段业主维权运动主要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业主与以开发商、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冲突,这也是城市社区业主维权运动最普遍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冲突诱因主要是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运营过程中破坏了原有契约关系中对社区业主既定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建筑质量低劣、违规变更规划、缺乏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质量差、物业收费不合理等,其诉求主要集中在业主要求赔偿利益损失、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物业服务质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等方面。第二类是业主与以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为代表的政府主体之间的冲突。其原因主要是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者是不当干预所导致的业主利益损害,公共事务管理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不足、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业主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私权冲突向公权冲突升级转化(吴晓林等,2015)。此类冲突的焦点诉求在于业主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增强对公民诉求的回应性及回应的时效性,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有效规则,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申张与保护。第三类是业主与业委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的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业委会不能有效履行其维护业主利益的职能,反而成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喉舌”。其焦点诉求在于业主要求解散原有业主委员会,重新投票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社会建构论已成为当代社会科学中一种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哲学思潮,它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却有一项共识:即某些领域的知识是我们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产物,或者是相关社会群体互动和协商的结果(Audi,1999)。社会建构论的核心要义认为,“实在是我们制造的,而不是被我们发现的”(Berger & Luckman,1966)。也就是说,作为客观实在的社会现实除了由行动者构成的客观内容之外,更是由思想、信念、知识等主观过程所进行的社会建构(刘保、肖锋,2011)。在社会建构论的话语场域之中,人是“对话中的人”,人在与他人平等对话、交流互动的过程中创造和参与各种社会关系,最终建构了我们生活的整个世界。一种社会现象能否被视为社会问题,关键在于认知主体就事态、现象、状况所作的宣称(claims-making)过程。只有当某种反常的社会事实引发社会成员的广泛关注,进入政府“社会问题清单”,且得到政策决策主体的认定,达成动用社会力量消除和解决这一社会事实的共识时,社会问题才被完全建构起来(刘保、肖锋,2011)。
上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建构论所研究主题不断拓展,“X的社会建构”这一公式化的陈述被应用于对科学、新闻、异常行为等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考察之中(Best,2002)。将社会建构论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的集大成者是美籍韩裔学者全钟燮,他认为,一个组织的成员通过交流互动、对话和话语体系创造了组织的现实。在认知自己以及认知周围日常互动环境的基础上持续工作,在理解的基础上建构公众可供选择的问题解决方案。为此,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支持组织成员的自我治理能力,即通过互动来消解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也强调过程,以期在多元行动主体之间建立广泛的互动和合作,尤其是在公共问题的解决上,过程可能就是最重要的产品(全钟燮,2008)。当行政管理者、专家、政治家、社会团体、顾客和因特殊议题联系起来的公民之间建立起广泛的社会互动和网络,可行的方案被清楚表达的时候,社会设计过程就被创造出来。为了便于比较,依据“相关行动者的价值评价(倾听、质疑、理解、分享和学习)”和“冲突解决、问题解决和变革的导向(前瞻性的和反应性的)”两个维度,全钟燮进一步构建出行政与政策设计的四种模式,即“社会设计、理性设计、渐进设计和危机设计”。因此,依托社会建构的现有理论基础,借鉴行政与政策设计的类型框架,探讨业主维权行动主体之间的社会建构与城市社区业主维权运动之间的关联性,不失为当前业主维权研究的一种有益尝试。
回顾案例中的业主维权运动及其治理过程,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政府部门与小区业主之间为治理冲突而进行的“合作生产”。沃伦(Warren,1982)认为合作生产就是“有明确意图的公民从事的一些行动,他们意欲拓展或贡献于公共机构的行动,并表现为共同的参与行为”。传统意义上,政府把公民参与视为实现政府管理“工艺”与管理“艺术”的一种障碍(Gawthrop,1984)。具体表现在业主维权冲突治理过程中就是相关行政主体(如房管局、规划局、民政局、街道办等)对业主维权、成立业委会等行为持一种消极、推诿、甚至压制的态度,在他们看来,业主维权、成立业委会就是“要闹事”(陈鹏,2010)。然而,在当前国家与市场力量相对强大而社会力量较为弱小的权力分配格局中,业主群体所代表的弱小社会力量很难独自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所代表的强势市场力量抗衡,加之业主的合法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政府力量的关注,最终迫使业主走向体制外维权,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业主维权运动本质上是一场利益博弈,利益的让渡取决于博弈双方所拥有的资源及其博弈智慧,而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性通常使得业主维权之路遍布荆棘,因此,可有效聚合共同利益的策略性集体行动成为业主避免“单打独斗”的普遍性策略选择。诸多案例已为我们清晰呈现出在当前权力分配格局下,业主维权冲突的有效治理离不开业主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政府部门在化解业主维权冲突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政府力量的公正介入改变了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权力结构。业主、业委会、政府部门、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新闻媒体等行为主体都成为了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共同生产者”(Sharp,1980),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广泛的社会互动来共享知识、表达诉求,依托这种“合作生产”可以共同建构化解冲突的策略与可行性方案。
实际上,社会建构构成了治理城市业主维权冲突的基础。传统的“科层制”官僚体制与“官本位”思想将官员牢牢包裹起来,让他们远离业主,而社会建构却为政府权力下放、倾听业主群体的心声提供了有效对话平台。尽管在业主维权冲突治理成功的案例中,许多政府部门在冲突解决、问题解决的导向上是反应性的,最终呈现出的行政方式也是“危机设计”或“渐进设计”,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政府为治理冲突与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之间所开展的广泛的互动。当政府部门学会建构与业主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与社区居民互动,倾听社区居民诉求,学习到有价值的知识,意识到他们并不是唯一的专家和高高在上的“领导”,开始从长远谋划如何更好服务于社区、维护基层社区稳定的时候,就是在向“社会设计”迈进的过程。部分业主维权冲突治理成功的案例仍然深刻的反映出当前我国业主维权冲突治理对政治权威的高度依赖,基层社区自治、依托社区力量化解业主维权冲突短期内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社区居民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参与热情与参与能力,学会如何自主治理他们的社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而“社会设计”模式在治理我国社区事务、化解业主维权冲突过程中也必须在时间上呈现出阶段化、差异化的特征。
在社区治理参与主体日渐多元化的今天,协同治理已成为优化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本文运用社会建构理论,对业主维权涉及的行动主体间的社会建构对冲突治理的影响进行了解释。研究发现:其一,社会建构是化解城市社区业主维权冲突的一种合作方式。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社会建构的初始起点是不同参与者(行政主体、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的观念、态度、诉求势必被充分表达、讨论、争辩和评价,在持续的交往与互动过程中建构化解冲突的方案。当前,在国家与市场力量相对强大而社会力量较为弱小的权力结构中,业主维权冲突治理需要行政力量的有限介入以平衡三者的权力关系,这也深刻反映出当下业主维权冲突治理高度的权威依赖。其二,由社会建构衍生而来的社会设计模式在治理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冲突问题时有其治理限度。我国从“全能体制”到“后全能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尽管意味着非政治领域的有限多元化与私域自由空间的扩大(萧功秦,2000),但政治权威依赖、社会力量薄弱仍是基本现实,“由政府中心转变为社区中心,由计划发展朝向民主自主”( 李易骏,2011)的基层社区自治仍需漫长过程。因此,运用于基层社区冲突治理的社会设计模式需要经历一个政府从“为社区做”(doing for community)到“与社区做”( doing with community)再到“由社区做”( doing by community)的三个阶段,也即政府干预不断减弱,社会力量不断上升,直至达到某种有效均衡状态的过程。其三,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社会建构需要业主的主动参与。但当前业主自主性意识并不高,因而需要增强社区力。社区培力的有效提升需要“由下而上”与“由上而下”两种途径共同推进,理念上强调“由下而上”,但作法上并不排斥“由上而下”。当社区能力尚不足时,工作重点在于透过外力协助提升其能力,当其具备能力时外力则不宜过度介入。必须秉持一种“可上可下”的思维,才能培植社区居民的真正能力(黄源协等,2009)。我们已经看到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社会建构在时间维度上呈现出的阶段化、差异化特征,那么,业主维权冲突治理的社会建构是否在空间范围内也存在差异化的特征,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冲突治理的社会建构是否比西部内陆欠发达地区更具前瞻性,冲突治理的社会建构是否存在创新与传播?这些问题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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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绍松]
Analysis of Homeowners' Rights-defending Action and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in Chin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onstruction
Liang Xiao
(School of Law,Jiangnan University,Wuxi,Jiangsu 214122)
Recently,the rapid progress of urbanization and housing commercialization reform have reshaped the layout of urban space,as well as the power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pattern of urban communities. Urban community homeowners' rights-defending action has become an outcom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t this stage. Due to the constant communication and interaction among different governance subjects,social construction pattern has become a cooperative governance method to alleviate this conflict. However,as the social forces are relative weak in China,this pattern still has several limits.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this pattern need to transform the government's role from "do for the community" to "do with the community" and then to "do by the community". The success of social construction pattern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homeowners,therefore,we need to continuously enhance the participate ability of community residents to optimize the structure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And we also need to promote homeowners' rights-defending action to transform from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s to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community autonomy.
Property management; Homeowners' rights-defending action; Social construction; Community governance
2016-11-03
梁 潇(1988-),女,硕士研究生,江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
F270
A
1671-9549(2016)04-007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