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行使规范路径研究

2016-03-16 14:54任加顺
公安海警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行使公安机关权力

任加顺

(公安海警学院 船艇指挥系,浙江 宁波 315801)

警察权行使规范路径研究

任加顺

(公安海警学院 船艇指挥系,浙江 宁波 315801)

近期的“雷洋事件”和“深圳警察违法盘查事件”,使得警察权行使规范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规范警察权的行使,是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内在要求。为此,需要继续深化法治教育、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现场执法活动、强化执法监督和加强执法物质保障等措施规范警察权行使。

警察权;规范;路径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警察权行使得到了有效规范,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警察执法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广大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有了较大提高。但随着近期网络舆论下的“雷洋事件”和“深圳警察违法盘查事件”,使得整个社会再次聚焦警察权行使规范问题。在分析这些事件过程中,依然会发现警察权行使程序不规范,行使手段简单、粗暴,执法随意性强等问题,离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了切实提高警察执法公信力、执法权威、执法形象,我们必须及时、深入地分析目前警察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行使不规范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一、继续深化法治教育

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警察权的行使必须继续深化警察法治教育,重点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警察权力配置、警察执法程序、警察权力制约等方面。

(一)推进警察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警察在行使警察权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要由权力本位思想和权利本位思想转变。虽然,经过多年的法治教育,警察权力本位思想得到一定的改变,但与法治中国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如,在今年5月21日深圳警察违法盘查事件中,执法民警面对被盘查对象质疑时说道:“我就是警察,你就必须配合我。”这就是典型的权力本位思想,没有考虑公民有拒绝配合不合法执法行为的权利。因此还必须继续推进警察权利本位思想教育。

(二)加强警察权力界限教育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法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也同样受到限制,警察权的界限就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警察的盘查权、强制措施适用权、处罚权等权能在《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在法治教育中,强化警察职权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加强警察权力界限教育,使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既敢于行使警察权力,又明确权力界限,做到权力不滥用,不越位。

(三)进一步强化警察执法程序教育

自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警察的执法程序教育一直是警察法治教育的重要部分,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变,但程序的限权价值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程序更多的是被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而忽视程序本身的正义性。进一步强化执法程序教育就是要改变法律程序形式主义的倾向,关注程序价值,执法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

二、规范执法主体

一切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无论是转变执法观念,还是规范执法行为,都与执法者的素质和水平有关。规范执法主体主要包括:

(一)提高警察招录条件

现行《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资格条件规定了六个必备条件和两个不得担任的条件,实际招录的条件比法律规定的条件要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后,警察的招录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二是军队转业干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可以进入警察队伍,军队转业干部通过指令性安置进入警察队伍。这样的招录制度与普通公务员招录基本没有区别,未能体现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也不能适应警察执法规范化要求。建议提高现有的警察招录条件,从学历条件、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所有新入警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体和心理测试。

(二)提高警察执法资格条件

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探索建立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并制定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这对规范执法主体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警察执法资格条件较检察官和法官职业资格条件相差甚远,警察的法律素质较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素质有一定的差距,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如果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必将导致起诉不能或败诉的结果。建议公安机关参照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条件,提高警察执法资格条件,对公安法制部门、基层执法部门领导等重要执法岗位要求必须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

(三)加强警察职业培训

虽然公安机关一直坚持推行职业培训制度,但对于各级各类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却没有根本区别,虽然近年也注重“来自实战、服务实战”,但是仍难脱“性太强、与实战结合不够”的窠臼。培训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以教为主,以练为辅”。培训的师资与学历教育的师资二位一体,普遍缺乏公安实践经验。[1]

建议在警察职业培训方面,培训师资主要从一线优秀执法警察中遴选,各警察培训院校积极培养“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培训内容注重实战性,所有案例来自实战,并建立“以练为主”的培训方法。

三、完善执法制度

警察权的行使需要有严密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近几年,《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作了修订,完善了警察法律制度,对规范警察权行使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法律规定滞后,相关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修订完成《人民警察法》

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作为一部组织法,对规范警察权的行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民警察法》的滞后性也日趋体现。目前《人民警察法》的修订工作也正在进行中,希望尽快修订完成,明确新形势下警察的职权、义务、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为警察权规范行使提供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刑事侦查制度

刑事侦查权是警察的一项重要权能,一旦行使不规范会严重侵犯公民权利。近两年司法实践中纠正的“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案”等错案,都存在警察权行使不当的问题。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订,明确了“人权保障原则”,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警察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权和完善了刑事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但还有很多规定较为模糊,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差距。比如:《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解释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根据解释,如果侦查机关使用威胁、引诱等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就不适用排除规则,这明显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还必须对《刑事诉讼法》作进一步修订,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警察权。

四、规范现场执法活动

警察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现场执法执勤活动中,当前警察在面对执法相对人不配合、谩骂、侮辱、甚至暴力袭警等突发状况时,经常不能保持克制,导致警察权不规范行使,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有必要规范警察现场执法活动,维护警察形象,促进社会稳定。

(一)规范现场执法行为

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突发状况,面对突发状况,警察既要保持克制,又要规范行使执法权,是当前警察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为此,公安部积极组织一线优秀民警、法学专家和警务专家研究探讨执法实践案例,并制作《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片》,并于今年7月26日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当前基层一线民警面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战实用,紧紧围绕现场执法这一关键环节,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就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直观演示。比如民警查验证件过程中遇到拒不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怎么办,民警查缉嫌疑车辆当事人拒不下车怎么办,民警执法时遇到阻碍和纠缠怎么办,在什么情形下民警可以依法使用武器等问题,给予了清晰回答。当然,70分钟的演示片不可能涵盖警察执法所有情形,需要广大民警通过实际案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思、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努力规范每一个执法行为。

(二)规范执法语言

警察的现场执法活动,首先必须依托言语这一交际工具才能展开,警察执法用语的规范使用状况能直接反映警察队伍的基本素质,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现象和执法效果。[2]当前警察执法用语中普遍存在说理性缺乏和用语随意性问题,由于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不能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把相关法律规定讲清楚、阐明白,导致当事人不认可执法行为;同时由于执法用语随意,引起当事人误解、反感,进而导致执法冲突。因而,有必要规范警察执法用语,制定具体可行的执法用语基本规范,提高警察执法用语的说理性,让警察执法活动易于被理解和接受。

五、强化执法监督

警察权种类较多,强制性大,为防止警察权力异化和腐败,不仅需要警察先天的素质能力、后天的教育培训,更需要制度的监督。

(一)完善执法过程监督

当前的执法监督主要依赖案卷查阅、嫌疑人提审、行政复议审核以及信访案件处理等方式手段进行,[3]侧重执法结果的监督,对执法过程的监督重视不够。为此,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在线监督、远程监控等监督平台,形成全程性动态执法监督系统。

(二)提升内部监督效率

当前公安机关基本建立纪检监察以人为主、法制部门以事为主、信访部门以信访投诉为主、审计部门以涉法财物为主、督察部门以现场执法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体系和工作模式。[4]从表面上看似乎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但实际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使得某些执法环节成为监督空白。为此,需要构建完善以法制部门为主导,纪检、信访、审计、督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执法监督体系,切实改变力量分散、监管不力的状态。

(三)重视网络舆论监督

近年来,随着网络新闻、网络论坛、博客、播客、微信朋友圈等各种信息发布方式的影响,网络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监控活动,实现善治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涉警的网络舆论监督越来越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很多警察不规范执法行为都是网民通过网络进行率先曝光,再引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这对规范警察权的行使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今年7月举办的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公安机关也明确规定,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这一规定必然会进一步发挥网络舆论对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更好地规范警察权的行使。

六、加强执法物质保障

近年来,随着各地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公安机关经费紧张和装备落后的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警用科技创新滞后,执法装备短缺的现状还依然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警察权的规范行使。因此,必须继续通过加强执法物质保障,规范警察权行使。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警用科技创新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违法犯罪的高科技化日益突出,如果还固守传统的调查技术,很多案件就得不到及时侦破和查处,面对执法压力,可能会诱发警察不规范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因此,要坚持向科学技术要生产力,在公安经费保障方面,提高科技创新经费投入,使警用科学技术得到及时发展,以适应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有了科学技术发展支持,警察执法能力必然得到提高,规范执法的工作积极性也会得到提升。

(二)加大警务装备投入,改善警察执法物质条件

警察规范执法,离不开必要的警务装备。目前,警察执法活动中普遍配备有执法记录仪,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警察执法的规范性。因此,首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执法民警配齐配全警务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执法所必需的非杀伤性武器和防护装备等,提高执法效率;其次,根据警务实战的不断变化,加紧对警用装备的研发,并及时装备执法一线,保护公安民警执法的人身安全和执法任务的顺利完成。

[1][4]张淑平.香港与内地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比较与思考[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2):35-40.

[2]刘永红.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语言规范——以执勤执法用语的模式规范为视角[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1):77-80.

[3]赵志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改进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10(2):59-62.

Research on Standard Ways of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

REN Jiashun
(China Maritime Police Academy,Ningbo 315801,China)

"Lei Yang Case"and"the Case of Shenzhen police's illegal questioning"have recently made the problem of the standard ways of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 once again become the focus of public opinion.In the new situation,if police organs want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maintaining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our society,or enhance credi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it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that they should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exercise of the police power.Therefore,we need to continue deepening the education of law,standardizing the main role of law enforcement,improving the law enforcement system,standardizing the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as well as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for law enforcement,so as to standardize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s.

Police Power;standardization;way

D631

:A

:2095-2384(2016)04-0068-04

(责任编辑 储 欢)

2016-09-13

任加顺(1981-),男,江苏淮安人,公安海警学院船艇指挥系海上执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公安海上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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