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制和人文观照

2016-03-16 13:53
关键词:权益监管食品

张 河 顺

(河南师范大学 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2)



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制和人文观照

张 河 顺

(河南师范大学 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2)

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的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被提上日程,而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保障是衡量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尺。在食品与药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因其与民生的密切关系,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保障更为引人关注。获得安全和价格适中的食品和药品是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利,然而现实中的食品侵权层出不穷,为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大力倡导道德与社会的良性回归,建立完善有效的消费者权益法制保障体制,推动我国经济全面、绿色和可持续的发展。

食品;权益;法制;人文

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生存的基础,与每一个国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有关食品安全的事故呈现井喷式的发展态势,所涉及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包罗万象。从地沟油和三聚氰胺到硫磺和苏丹红,从漂白米粉、染色馒头到瘦肉精猪肉、人造蜂蜜等。食品安全问题愈益突出,并全方位侵入人民的正常生活。其影响面急剧扩大,危害程度越来越深。 从政治与法律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人的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意指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其重要性随经济发展的加快而日益突出。由食品消费与人民生活的密切关联度所决定,食品生产与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为引人注目。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由于受到政府管理决策者的观念和能力、企业社会责任和公民参与度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还没有做到法制化和常态化,导致制毒制假等行为屡治不绝,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危害着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已经引起决策层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故在分析食品侵权的成因时,不仅应从常规的法律和政府监管角度考察,还应当深入到社会及人文层面进行思考,以求趋近于问题的本质。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

食品安全问题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的。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在人类文明时代的早期,与饮食卫生、食品安全相关的一些禁忌和规定就已经出现。《论语》中提到“五不食”原则:“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2]这是我国文献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最早文字记载,世界其他地区或民族也有类似的记载。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扩展,通说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包含了两大类:一是食品本身的营养与质量问题,如农药残留或有害化学元素残留;二是在食品的供需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食品营养与质量问题,最为典型的问题就是食品污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主要存在食品的源头污染严重、食品企业诚信意识缺失、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存在盲区、消费者权益缺乏保护等问题[3]。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不在食品中下毒是一个人之为人最起码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与所谓的政府监管和企业责任关系不大甚至并不相关。然而现实中大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表明了食品安全领域人们常识匮乏的同时,也将政府监管的问题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凸显在公众面前。考其本质,上述情形仅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具象,而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规范的解构及个人行为的失范则是问题的根源。

二、食品侵权的表层原因

根据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食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来说,其主体有两个:作为侵权方的食品生产加工者、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但由于食品安全具有典型的公共品和外部性特征,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应对其进行适宜的规制[4],故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者这一角色不可或缺。因此,事实上食品侵权行为涉及三个主体,即侵权责任人、消费者和政府,这三个主体在食品侵权事件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其行为各不相同,但在食品侵权案件中共同作用,最终导致目前的食品侵权事件频发。

(一)侵权主体: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生产加工者侵权的动机复杂,但总体来看,根本的原因在于食品生产加工者信奉利益至上,同时规避监管、逃避责任。不管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个体的食品生产者以及食品原材料的种植者,这些参与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组织和个人在整个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一味逃避应尽的社会责任,漠视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和人之为人的善良本性。缺失诚信的后果便是整个社会奉行丛林法则。事实上最终每一个人都是食品侵权的受害者,每一个个体作为食品的消费者其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进一步的考察会发现,整个社会诚信缺乏的根源在于自上个世纪以来物质至上主义在全社会的滥觞。其与浅薄的即期功利主义相互交织,遂致个体盲目地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不择手段、无所畏惧、恬不知耻。上述问题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表现为众多食品生产加工者为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在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肆意使用各种有毒有害添加物,使有害物质长期存在于产品当中,其行为令人发指。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现有食品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家庭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占相当大的比例。众多食品生产加工者缺乏安全生产的必要常识,大部分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卫生保证能力差、加工秩序紊乱、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采用不合格包装物。这些都在事故发生的频度和烈度上加重了食品侵权的危害后果,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受害人:消费者。作为食品生产与消费链条中的弱势一环,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几乎是经济发展之必然结果。但消费者并不全然无辜,事实上,根源于受害方的一些因素诱发甚至直接导致了食品侵权事件的频发。其最为典型者即为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匮乏。因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残留,中国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缺失是目前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在食品侵权领域,消费者个人权力意识的缺失事实上纵容了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违法行为,这也是违法乱纪之徒肆无忌惮的原因之一。从已经发生的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消费者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客观上消费者对其自身权利的维护不甚关心。这种权力意识的缺失是导致目前各种社会问题频发的深层原因,食品安全问题不过冰山之一角罢了。

(三)监管主体: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政府的监管缺位和监管异化直接诱导甚至放大了食品安全问题,使食品安全环境愈益恶劣。监管缺位源于目前不合理的监管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我国历来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方式和多部门分环节协同管理的运行机制[5]。这种“九龙治水”式的管理体制导致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管理混乱,最后的结果便是监管缺位。监管异化源于政府监管部门生利的冲动和权力的寻租,这种利益驱动式的执法必然使政府监管迅速异化,监管的目的不再是从法制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简单粗暴的罚款则必然导致侵权主体的投机心理及合法经营者的不平衡心理,最终恶化了整个食品行业的生产和消费环境。另外,监管异化直接造成政府监管的虚无化,使得事实上我国的食品行业进入到丛林时代,于是乱象纷呈,妖魔频出。加之政府监管技术水平比较低,检测部门和检测标准不完备等原因,使得监管成本居高不下,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法制保障的难度。

三、食品侵权的政治与社会原因

把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升到政治与社会层面,我们须将眼光放宽至百年来的中国社会变革。百年以前的晚清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内忧外患不断,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之险。当时的知识分子从各个层面展开救亡图存之路。严复译介《天演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社会达尔文主义遂深入人心,并逐渐深入民族的血脉,内化成整个中国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判断。到上世纪80年代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单向度的器物层面的现代化迅速与已有的适者生存的价值观合流,即期功利主义价值观迅速占据主流地位,加之丛林法则的弥漫,已有传统被破坏殆尽。历时百年的新启蒙运动释放出一个个孤立的个体,这些孤立的个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计手段,毫无畏惧,恬不知耻。事实上不唯食品行业如此,其他各行各业莫不如是。

在政治层面,随着新中国建立以后大国家意识的建立,所有人都被纳入到一个动员体系之中,各种社会组织渐趋瓦解并最终消失,这种僵化的政治与经济体制严重阻碍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原来僵化的体制逐步放开放活,国家控制动员体系开始松动,非公有部门随之扩展。然而与多元经济主体相配套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并未同步恢复与发展,这就使得我们面临一个严峻的现实:脱离了国家控制动员体系的个人成为一种纯粹的私人的存在。其时的社会百废待兴,传统道德规范基本全部解体,新的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并未建立,商品拜物教于是便甚嚣尘上,个人的欲望成为这种纯粹个体的人生最大价值目标,每一个个人视他人为自己的敌人。因而,即使是最低层面的社区自治也因为业主们的相互猜疑而无法运转,人们都等待政府出面进行治理[6]。但这种依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的管理格局既缺乏有效监管,又难以面面俱到,在面对食品侵权领域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时必然不敷适用。

四、建立综合治理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制的建议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同时在政治和社会领域引发的诸多问题也令人侧目。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伴生的不仅仅是国民财富的进一步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大众的视野。食品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与所有国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更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直接考量我国社会的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文明程度。为有效解决这一社会痼疾,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取得相应的成效,以更全面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引导组建商业行会,建立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单一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将发展的动力释放殆尽,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都已如利箭在弦。因此,首先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变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为集约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的创造活力。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上,要改变以国民生产总值为唯一考量指标的做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考虑社会和环境的容量,适度放缓经济发展的步伐,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因此,第一,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彻底抛弃唯GDP论,发展经济要考虑社会和环境的容量,适度放缓经济发展的步伐,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第二,建立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及秩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引入多元共治理念,倡导“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行为法制化,政府决策民主化和政府权力多中心化”[7]。引导组建各种非政府组织,实现社会的优良治理。建立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社会的优良治理。第三,极发挥行会的作用。政府要引导,组建各种跨区域、跨行业的商业行会,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发挥商业行会的市场自净作用,以行会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覆盖全行业和全国的信用体系,有力规范企业的各种活动,多管齐下,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食品企业的国际地位。第四,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行业和全国的信用体系,将企业、个人诚信记录与其经济活动有机结合,有效规范食品行业参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多管齐下,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变我国食品行业的国际形象,提升我国食品企业的国际地位。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职能,加强监管力度,优化监管资源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的前提下,尽快建立并完善与食品安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实现治理手段的法制化和常态化。其次,政府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安全阀。为此,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正确定位、科学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职能,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防止政府职能部门的异化。杜绝监管部门的生利行为,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第三,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遏制违法意图的产生,彻底打造安全、纯净的食品安全环境。

(三)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强调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在食品侵权领域,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的首要因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陌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证据的保存难度较大,鉴定程序复杂,鉴定费用负担不明确。为此,首先要贯彻落实面向全民的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自身维权,营造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大环境。同时加快关涉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方面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架设维权助推器。其次, 加快关涉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方面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继续贯彻落实面向全民的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自身维权,营造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大环境。其次,统筹建设覆盖全国的食品质量检测追查制度和食品企业信用体系,以强制性的制度促使食品企业及其他食品生产加工者提高其信用意识和道德素养,促进食品行业的规范与整治。第三,重视大众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各种媒体积极参与消费者维权活动,使之与政府的监管、市场的自净互相结合,通过政府、市场、媒体三方的作用,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制。

时至今日,我们仍然面临着经济与社会的剧烈转型,旧的传统被打破,新的价值观尚未成型。改革已到关键期,各种利益交织。因此,食品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已为众目所聚,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将成为衡量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尺,并进一步衡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成败。以食品领域消费者权益法制保障为切入点,我们应当大力提倡道德与社会的良性回归,建立完善有效的消费者权益法制保障体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全面、绿色和可持续的发展,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刘华义.消费者权益背后的政治与文化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4).

[2]《论语.乡党篇》

[3]孙兴权.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5(1).

[4]曾蓓,崔焕金.食品安全规制政策与阶段性特征:1978-2011[J].宏观经济,2012(4).

[5]何立胜.食品安全规制模式:国外的实践与中国的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4).

[6]秋风.中国需要道德重建与社会建设运动[N].南方周末2007-02-08.

[7]张红凤、杨慧.规制经济学沿革的内在逻辑及发展方向[J].中国社会科学,2011(6).

Legal and Humanistic Thought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ZHANG He-shun

(H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

With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China’s reform, national economy of gree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s been put on the agenda, and the legal guarantee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s a measure of an important sight of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In the field of food and drug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because of its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eople’s livelihoo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more concerned about. It is well known that access to safe and affordable food and drugs is every citizen’s right to exist, however the reality of food tort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to ful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need to advocate the moral and social benign regress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perfect and effectiv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promoting China’s economic comprehensive,gree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egal;humanistic;consumer;rights and interests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2.020

2015-11-17

D923

A

1000-2359(2016)02-0098-04

张河顺(1970—),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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